學習重點 民法上的法人分為社團法人(以人為基礎)與財團法人(以捐助財產為基礎)。社團可以營利,也可以公益;財團均屬公益法人。 法人須有法律依據,並經登記才成立。法人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侵權行為能力,但不能享有專屬自然人的權利。權利能力到清算終結才消滅。 兩種法人都應設董事,也都得設監察人。社員總會只有社團才有,財團不能設總會,董事會也不是財團的最高意思機關。 代理的核心是「以本人名義、在權限內、效果直接歸屬本人」。代理人可以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意思瑕疵原則上就代理人判斷。 要區分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無權代理、表見代理及無權處分,並注意第三人是否善意、有無過失。 核心觀念 一、法人分類:社團重在人,財團重在財產 比較事項社團法人財團法人 組織基礎社員的集合為一定目的捐助的財產,可由一人捐助 目的可為營利,也可為公益均為公益、非營利 基本規範章程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者,組織及管理方法得以遺囑定之 最高意思機關社員總會無社員,不設總會;依捐助目的及章程運作 董事應設應設 監察人得設得設 解散後原則上都須清算,因此兩者都會有清算人 判斷是否營利,要看是否以將利益分配給社員為目的,不是看有沒有收入。 銀行屬營利社團法人。 農會屬公益社團法人。 長庚紀念醫院屬財團法人。 私立大學屬財團法人,追求公益,可由一人單獨捐助成立;它不是公益社團法人。 民法上的法人只分「社團法人」與「財團法人」兩種。「政團法人」「宗教法人」都不是民法的法人分類。 二、法人的成立、能力與住所 成立 法人非依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不得成立。 法人非經向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民法上的社團、財團法人,向主事務所所在地法院辦理登記。 「已獲主管機關同意」「不以營利為目的」「財產金額不高」都不能取代登記。 財團及公益社團在登記前應先得主管機關許可。許可與登記是兩道不同程序。 住所與權利能力的始終 法人以主事務所所在地為住所。 權利能力始於成立登記。 解散後進入清算,在清算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到清算終結權利能力才消滅,不是終於塗銷登記。 權利能力的範圍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的權利義務除外。因此法人不是只能負擔義務。 法人可以享有法人不能享有(專屬自然人) 債權、物權、無體財產權(如著作權、商標權)名稱權、名譽權、信用權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自由權繼承權等身分上權利 法人不能成為繼承人,但可以受遺贈。 行為能力與侵權行為能力 法人透過董事等機關活動,具有行為能力,也有侵權行為能力。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加損害於他人時,法人與行為人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法人只有權利能力而無行為能力」是錯的。 三、董事:對內執行與對外代表分開記 法人應設董事。民法沒有規定董事一定是3人以上、11人以下,也沒有規定以執行長為對外代表人。 事項董事有數人時(章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對內:法人事務的執行取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 對外:代表法人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代表權所加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可以對抗知情的人 監察人負責監察法人事務,不是對外代表人。 社團的最高意思機關是社員總會,例如「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勞動力發展協會」的最高意思機關就是社員總會。財團沒有社員,不能設總會;民法也沒有規定董事會是財團的最高意思機關。財團董事要受捐助目的及捐助章程拘束。 財團董事違反捐助章程時,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的聲請,宣告其行為無效。 四、財團的設立、解散與剩餘財產 設立 財團於登記前,應得主管機關許可。 設立財團原則上應訂立捐助章程。以遺囑捐助者不在此限,其組織及管理方法可以由捐助人以遺囑定之。 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組織不完全、或重要管理方法不具備時,法院得因聲請為必要處分。 例如富豪以遺贈捐助成立基金會:該基金會屬非營利性質,登記前須經主管機關許可,組織得以遺囑定之,但不必設董事會作為最高意思機關。 解散事由 社團、財團共同的解散事由社團特有的解散事由 章程或捐助章程所定解散事由發生主管機關撤銷許可或登記法人目的或行為違反法律、公序良俗,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請求宣告解散社員總會決議解散,須全體社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 財團沒有社員,不能由員工或董事表決解散。財團因情事變更致目的不能達到時,主管機關得斟酌捐助人的意思,變更其目的及必要組織,或將其解散。 清算與剩餘財產 法人解散後,清算原則上由董事擔任清算人;章程另有規定或總會另有決議者,依其規定或決議。清償債務後,剩餘財產依下列順序決定歸屬: 法律另有規定者,依法律。 依章程規定,或依總會決議。 都沒有時,歸屬法人住所所在地的地方自治團體。 但以公益為目的的法人解散時,剩餘財產不得歸屬於自然人或營利團體。所以私立大學等公益財團解散清算後,捐助人不能取回剩餘財產。 五、代理的成立、代理權授與與代理人能力 代理的效力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本人名義所為或所受的意思表示,直接對本人發生效力。如果代理人以自己名義與他人訂約,契約由代理人自己成為當事人,該契約仍然有效,只是不對本人發生代理效果。 代理人在授權範圍內向相對人表明代理身分而簽約,契約即對本人成立,不必再取得本人同意。代理人逾越授權範圍所為的行為,屬無權代理,本人可以拒絕承認。 代理權的授與 代理權是一種法律上的資格或地位。 授與代理權是單獨行為,向代理人或交易相對人以意思表示為之即可,不以書面為必要。 代理權授與和委任、僱傭等基本法律關係是兩回事,應分別判斷。 民法把代理權授與規定在債編「債之發生」一節,但授權本身是否為債的發生原因,學說有爭議,作答時不宜當成絕對正確的敘述。 代理人的行為能力 代理人所為或所受的意思表示,不因其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而受影響。代理效果歸屬本人,代理人不會因此負擔義務,所以: 授與代理權給限制行為能力人,即使未得其法定代理人允許,授權行為仍然有效。 14歲的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訂立的契約,有效,不是效力未定。 意思瑕疵的判斷對象 意思表示欠缺、被詐欺、被脅迫,或明知、可得而知某事情時,事實的有無原則上就代理人決之。例外是:代理權由法律行為授與,且代理人依照本人所指示的意思而為意思表示時,就本人決之。 六、代理權的限制、撤回與自己代理、雙方代理 代理權的限制與撤回 代理權在基本法律關係存續中,本人可以撤回,不必經代理人同意;依該法律關係的性質不得撤回者除外。 代理權的限制及撤回,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第三人因過失而不知者,不在此限。換句話說,本人可以對抗惡意或有過失的第三人。 例如本人私下限制買價不得超過10萬元,代理人以11萬元成交,若相對人善意且無過失,這項限制不能對抗相對人,價金約定拘束本人。 代理權消滅或撤回時,代理人須交還授權書,不得留置。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 型態意義 自己代理代理人代理本人與自己為法律行為 雙方代理一人同時代理交易雙方當事人 複代理(不同概念)代理人再選任他人代理本人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是兩種不同型態,但民法把兩者規定在同一條文,不是分別各設單獨條文。 兩者原則上都禁止,例外是經本人許諾,或專為履行債務。 違反禁止規定時,依無權代理處理,效力未定,不是無效,也不是得撤銷。例如業務員未經雇主同意,同時代理雇主與買方訂立買賣契約,該契約效力未定。 七、無權代理、表見代理與無權處分 無權代理 沒有代理權、逾越權限或代理權消滅後,仍以本人名義為法律行為,屬無權代理。 非經本人承認,對本人不生效力,契約效力未定。本人不能只取得有利部分而否認不利部分。 相對人得定相當期限催告本人確答,逾期未確答者,視為拒絕承認。 本人承認前,相對人得撤回;但為法律行為時明知無代理權者,不得撤回。 本人拒絕承認時,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這裡只要求相對人善意,不要求無過失。 表見代理 本人由自己的行為表示以代理權授與他人,或知道他人表示為其代理人而不為反對的表示時,本人對第三人負授權人責任;但第三人明知或可得而知其無代理權者,不受保護。 例如本人把印章、權狀、辦理移轉登記所需的一切資料交給他人保管,該人以本人名義出售土地,相對人因此相信其有代理權,通常稱為表見代理。 撤回授權卻未收回授權書的情形 若相對人因過失不知代理權已撤回: 代理權撤回的規定不保護有過失的第三人,本人可以對抗相對人。 表見代理也排除「可得而知」的第三人,所以不成立表見代理。 因此屬無權代理。本人拒絕承認時,買賣契約對本人不生效力,由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負損害賠償責任。 此時不能說無權代理人負「授權人責任」,因為授權人責任是表見代理中本人的責任。也不能用動產善意取得的觀念,推論相對人取得土地所有權。 無權代理與無權處分的比較 比較無權代理無權處分 行為名義以本人名義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權利,不是以權利人名義 效力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均效力未定債權行為(如買賣)有效;物權處分行為效力未定 承認本人承認後生效,效果歸屬本人有權利人承認後生效,效力直接歸屬於無處分權人所為的處分 常考陷阱 「社團法人均是公益法人」:錯,社團也可以營利,例如銀行。「財團法人均是公益法人」則是對的。 「私立大學為公益社團法人」:錯,私立大學是財團法人。 「剩餘財產得由捐助人取回」:錯,公益法人的剩餘財產不得歸屬自然人或營利團體。 「財團得設社員總會」「兩者都可以有社員總會」:錯,總會只有社團才有。董事、監察人、章程、清算人則兩者都可以有。 「財團應設董事會作為最高意思機關」「總會為基金會最高機關」:錯。財團只是應設董事,民法沒有規定最高意思機關。 「財團得因全體員工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而解散」:錯。三分之二決議解散是社團社員總會的規定,不是社團、財團的共同解散事由。 「經主管機關同意即不須登記」「非營利或財產少者不須登記」:錯,法人一律非經登記不得成立。 「權利能力終於塗銷登記」:錯,到清算終結才消滅。 「法人僅負擔義務不能享受權利」「法人無行為能力」:都錯。法人有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侵權行為能力。 「法人可主張自由權、健康權、繼承權」:錯,這些專屬自然人。名稱權、名譽權、信用權、債權、物權則法人可以享有。 「對外代表取決於董事過半數」「法人事務各董事均得執行」:內外顛倒。對內執行要過半數,對外則各董事均得代表。 「董事3至11人、以執行長為代表人」「代表權限制不得對抗知情的監察人或債權人」:都錯。代表權限制只是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代理人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代理行為效力受影響、對本人不生效力」:錯,不受影響,契約有效。 「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授權給限制行為能力人,授權效力未定」:錯,授權有效。 「意思瑕疵就本人決之」:原則上就代理人決之,只有代理人依本人指示而為時才就本人決之。 「代理人以自己名義為意思表示」:錯,代理必須以本人名義。 「授權須有書面」:錯,授權不以書面為必要。 「以自己名義訂約,契約不生效力」:錯,契約仍然有效,只是由代理人自己當當事人。 「撤回代理權須經代理人同意」「有利取得、不利否認」:都錯。撤回代理權可以對抗惡意第三人。 「自己代理即雙方代理」「雙方代理就是複代理」「兩者各設單獨條文」「雙方代理不能履行債務」:都錯。 「違反雙方代理禁止,契約無效或得撤銷」:錯,應為效力未定。 「無權代理人應負授權人責任」「丙得善意取得土地」:錯。無權代理人負的是對善意相對人的損害賠償責任。 「無權代理直接對無權代理人或本人發生效力」「本人須對善意第三人負賠償責任」:錯,負賠償責任的是無權代理人。 「無權處分係以權利人名義所為」:錯,無權處分是以自己名義所為。 記憶口訣 「社團看人、財團看財;財團無總會、董事必須在。」社團由社員組成,可營利也可公益,最高機關是總會。財團由捐助財產組成,均為公益,沒有總會,但必須設董事。 「登記才出生,清算終結才往生。」法人非經登記不得成立,權利能力到清算終結才消滅,不是終於塗銷登記。 「內過半、外各代;限制不抗善意人。」董事對內執行要過半數同意,對外各董事均得代表;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瑕疵看代理,指示看本人;自雙同條禁,許諾履債行。」意思瑕疵原則上就代理人判斷,依本人指示時就本人判斷。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規定在同一條,原則禁止,經本人許諾或專為履行債務時例外允許。 「無權代理看本人承認,拒絕則代理人賠善意;表見代理本人扛。」無權代理須本人承認才生效,本人拒絕時由無權代理人對善意相對人賠償;表見代理則由本人負授權人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