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責任要件: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不問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 勒令歇業、停止營業影響人民營業與生計,裁處時應符合比例原則。 再犯加重: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 區分裁處與執行:較重的處罰可能由法院裁定,但本法處罰的執行一律由警察機關為之。 熟記追究期間: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這個期間與裁處確定後的執行時效要分開判斷。 核心觀念 一、責任要件:故意、過失均罰,過失不罰拘留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理的是違反社會秩序的行為。本法明定,違反本法之行為,不問出於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但出於過失者,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之。 所以「過失不罰」與「過失得處拘留」兩種說法都是錯的。前者忽略本法也處罰過失行為,後者忽略法律對過失行為排除拘留。 判斷事項正確觀念 故意違反本法應處罰。 過失違反本法仍應處罰,不當然免罰。 過失行為與拘留不罰以拘留。 過失行為的處罰輕重得減輕。 行為人的年齡與精神狀態也屬於責任能力問題。未滿十四歲人不罰。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滿七十歲人,以及精神狀態使辨識能力顯著減低的人,得減輕處罰。作答時,責任能力與故意過失應一起檢查。 二、處罰原則:勒令歇業、停止營業應符合比例原則 勒令歇業與停止營業會直接影響營業活動及人民生計,因此本法明定這類處罰的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作答時要分兩個層次判斷: 法律是否允許對該行為裁處這種處罰。 即使法律允許,個案中採取這種處罰是否適當、有無過度。 有法律依據,不代表可以省略比例原則的審查。反過來說,要求符合比例原則,也不代表一律不得裁處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 三、再犯加重:執行完畢後三個月內,得加重 本法規定,經依本法處罰執行完畢,三個月內再有違反本法行為者,得加重處罰。記憶時可以拆成三個要素: 起算點:前次處罰「執行完畢」,不是前次違規日、查獲日或裁處日。 期間:三個月,不是一年,也不是刑法累犯的五年。 法律效果:「得」加重,並非再犯就一律「應」加重。 本法有自己的再犯加重規定,不要套用刑法累犯的期間或要件。 四、裁處與執行: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 「裁處」是決定是否處罰及處罰內容;「執行」是把已確定的處罰付諸實現。兩者是不同階段,負責機關也要分開看。 裁處機關依處罰種類而不同: 專處或選擇處罰鍰、申誡等較輕案件,原則上由警察機關處分。 涉及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等較重處罰的案件,由警察機關訊問後,移送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 不論由誰裁處,本法處罰之執行,由警察機關為之。不能因為案件由法院裁定,就推論應由法院或檢察官執行。 階段判斷重點 裁處較輕案件由警察機關處分;較重案件移送法院簡易庭裁定。 執行一律由警察機關為之。 五、追訴時效:逾二個月,不得訊問、處罰或移送法院 本法規定,違反本法之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考題常把期間改成十日、二十日或一個月,正確答案是「二個月」。 起算點如下: 原則上,自違反本法行為成立之日起算。 行為有連續或繼續之狀態者,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不能以警察機關發現、接獲檢舉或查獲的日期作為起點。 期間屆滿的效果包括「不得訊問、不得處罰、不得移送法院」三項。警察機關不能在無權處罰後,改用移送法院的方式繼續追究。 六、執行時效:裁處確定後逾期未執行,免予執行 追究期間處理的是「還能不能訊問、處罰、移送」;執行時效處理的是「裁處確定後還能不能執行」。執行時效自裁處確定之日起算,依處罰種類分為兩種: 處罰種類逾期未執行,免予執行 停止營業、沒入、罰鍰、申誡逾三個月 拘留、勒令歇業逾六個月 看到「二個月」,應連結到行為後的追究限制,不要當成處罰的執行期限。 常考陷阱 「過失違反本法,不予處罰」:錯。本法不問故意或過失,均應處罰。 「因過失違反本法者,得罰以拘留」:錯。過失行為不罰以拘留,並得減輕。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無須考量比例原則」:錯。這類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處罰執行完畢一年內再有違反行為者,得加重處罰」:錯在期間,正確為三個月,且自執行完畢起算。 「三個月內再犯,應加重處罰」:錯在把「得」改成「應」,加重並非強制。 「法院裁定的處罰,由法院或檢察官執行」:錯。本法處罰的執行,一律由警察機關為之。 「違反行為逾十日、二十日或一個月,即不得訊問、處罰」:錯。法定期間為二個月。 「逾二個月不得處罰,但仍可移送法院」:錯。不得訊問、不得處罰、不得移送法院,三項同時適用。 「二個月自查獲日起算」:錯。原則上自行為成立之日起算;連續或繼續行為自行為終了之日起算。 把二個月追究期間與三個月、六個月執行時效混用:先判斷題目問的是「追究」還是「執行」,再選期間。 記憶口訣 「故過皆罰,過失不拘可減輕;歇停講比例;完畢三月得加重;執行找警察;二月逾期三不得。」 「不拘可減輕」指過失不罰拘留,並得減輕。「三月」以前次處罰執行完畢為起點。「三不得」指不得訊問、不得處罰、不得移送法院。執行時效另外記「罰鍰申誡停業沒入三個月,拘留歇業六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