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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與加重竊盜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9
竊盜與加重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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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是否「著手」,再區分預備、未遂與既遂;侵入住宅不等於著手竊盜,開始翻搜財物才算著手。 分清障礙未遂、不能未遂與中止未遂的要件與效果:「得減輕」「不罰」「減輕或免除其刑」。 竊盜須破壞他人持有、建立新持有,並同時具備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兩者是不同的主觀要件。 熟記加重竊盜六款事由及實務對旅館、樓梯間、月台、兇器、結夥人數的認定。 財產犯罪看財物原由誰持有、以何種手段取得、取得的是財物還是財產上利益;並掌握準強盜、強盜殺人、擄人勒贖與贓物罪的判斷。 核心觀念 一、犯罪階段:預備、未遂、既遂 刑法第25條: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所以未遂階段的起點是「著手」,不是開始計畫,也不是完成構成要件行為或發生結果。著手前的準備行為屬預備。未遂犯與預備犯都必須法律有特別處罰規定才處罰。 類型判斷關鍵法律效果 障礙未遂(普通未遂)已著手,因意外障礙而未完成,例如被發現、搜不到財物、誤以為警察到場而逃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第25條第2項) 不能未遂行為不能發生犯罪結果,且又無危險不罰(第26條) 中止未遂已著手,因己意中止或防止結果發生;結果不發生不是由其防止行為所致,但行為人已盡力防止者,也算減輕或免除其刑(第27條) 不能未遂的判斷:沒有得手不等於不能未遂。入室翻搜卻沒有值錢之物,或持槍射擊因槍法不佳未命中,行為本身都有危險,屬障礙未遂。 中止未遂的判斷:關鍵在「己意」。因聽到鈴聲誤以為警察來而逃走,是受外在因素影響,不是己意中止,仍屬障礙未遂。 共同犯罪的中止:多人中一人或數人要成立中止,須因己意防止結果發生,或已盡力防止。只是勸阻失敗後自行離去,不能成立中止犯。數人相約行竊,其中一人在著手前離去,其他人入室翻搜一無所獲: 入室翻搜者成立竊盜的普通未遂。 離去者有兩種評價:若認為共同謀議仍延續至他人著手,依共同正犯「一部行為全部責任」,同負竊盜普通未遂責任;若認為他在著手前已脫離,則只停留在預備竊盜,而竊盜不罰預備。 無論採哪一說,離去者都不是中止犯。 二、竊盜的著手 實務認為,行為人已開始物色、搜尋財物,或對特定財物有密切接近、即將取走的行為,就是著手竊盜。 基於竊盜犯意於夜間侵入住宅,還沒開始搜尋財物就被查獲:尚未著手竊盜,依實務只成立第306條侵入住宅罪既遂,不成立普通或加重竊盜未遂。 入屋後翻箱倒櫃:已著手,未得手即為竊盜未遂。 用萬能鑰匙打開車門,伸手要拿車內電腦時被車主發現:已著手,成立竊盜未遂。普通竊盜未遂依第320條第3項處罰。 三、預備犯的處罰 有處罰預備犯沒有處罰預備犯 殺人、強盜、擄人勒贖、偽造變造貨幣等普通傷害、重傷、有義務者遺棄、強制、竊盜等 持刀到他人家門口敲門,對方不開門,還沒對人下手:屬預備殺人。 在被害人住處附近徘徊,車上備有槍枝、膠帶、手套、口罩,計畫擄人索贖:屬預備擄人勒贖(第347條第4項),不是無罪,也不是未遂或強制罪。 打擊錯誤:開槍要殺甲卻誤中路人致死,對原目標成立殺人未遂(障礙未遂,不是不能未遂),對路人成立過失致死。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四、普通竊盜(第320條) 要件: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現行法定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條文若出現「五百元」,是修法前的數額。竊盜處罰未遂,不處罰預備,也沒有過失犯規定。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依第323條在竊盜章以動產論。 「竊取」是指違反持有人意思,破壞原有持有、建立新持有。主觀上須同時具備兩者: 竊盜故意:認識所取的是他人之物。 不法所有意圖:排除權利人、將物據為己有。 常見情形判斷: 取走違禁物:竊取法律禁止私人持有的毒品,仍成立竊盜,違禁物不因此失去保護。 暫時離座者的財物:客人去洗手間,放在椅子上的皮包仍在其持有中。趁機取走後離開,是暗中取走,不是公然奪取,成立竊盜,不是搶奪或侵占遺失物。 誤取他人雨傘:誤認他人雨傘是自己的而取走,欠缺竊盜故意,不成立竊盜。 使用竊盜:借用他人的筆,用完歸還,欠缺不法所有意圖,不成立竊盜。 他人遺忘之物:他人遺忘在自己家中的物品,已脫離原持有人持有,據為己有屬侵占離本人所持有之物(第337條),不是竊盜。 因窮困擅取物品:失業沒錢、菸癮發作,就拿攤販的香菸來抽,仍具竊盜故意與不法所有意圖,成立竊盜。行為人知道這樣不對,並不欠缺不法意識;菸癮也不是緊急危難,不成立緊急避難;法律也沒有因窮困而得免刑的規定。 親屬間竊盜(第324條): 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之間犯竊盜,得免除其刑。 上述親屬或其他一定範圍的親屬間犯竊盜,須告訴乃論。 易科罰金:竊盜最重本刑為5年,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時,得易科罰金。 五、加重竊盜(第321條) 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罰之。 侵入住宅等場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旅館客房、公寓大廈的樓梯間,依實務都屬此款範圍。 毀越安全設備:毀越門窗、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 攜帶兇器:只要客觀上足以危害生命、身體安全即可,不以行竊時實際使用為必要。螺絲起子屬兇器。 結夥三人以上:實務認為結夥之人須有犯意聯絡且具責任能力。未滿14歲者無責任能力,不算入人數,所以三人中有一人僅12歲時,不構成此款。 乘災害之際: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行竊。 交通場所:在車站、港埠、航空站,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內行竊。車站月台包括在內。 一個竊盜行為同時符合數款,仍只論一個加重竊盜罪。 只實行加重條件行為(例如侵入住宅),尚未著手竊取財物,不成立加重竊盜未遂。 「夜間」已不是現行加重事由。 六、搶奪、強盜、準強盜與強盜殺人 搶奪(第325條):意圖不法所有,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公然奪取他人動產。 屬侵害財產法益的犯罪,客體為動產。 依第334條之1,第323條準動產規定於搶奪章準用,所以電能等準動產也可以是搶奪的客體。 另設有加重搶奪罪(第326條)。 強盜(第328條):意圖不法所有,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而取他人之物或使其交付。取得財產上不法利益者,成立強盜得利。 強盜是故意犯,也是意圖犯。不法所有意圖是故意以外另外要求的主觀要件,不能說「不法所有意圖就是犯罪故意」;欠缺不法所有意圖,就不成立強盜。 乘坐計程車到達後,亮出逼真的玩具槍威嚇司機,使司機不敢要求車資,取得的是「免付車資」這種財產上利益。依壓制程度,成立強盜得利罪或恐嚇得利罪;不是詐欺取財(未取得財物),也不是侵占或背信。 準強盜(第329條):竊盜或搶奪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依司法院解釋,強暴、脅迫須達使人難以抗拒的程度。 偷了金鍊後,為保住金鍊踢傷前來取回的被害人:成立準強盜罪,不是強盜的結果加重犯、結合犯,也不是強盜與傷害數罪併罰。 偷了巡邏車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駕車衝撞執行逮捕的警員:成立準強盜罪與妨害公務罪,一行為觸犯二罪名,屬想像競合。 強盜殺人(第332條第1項):犯強盜罪而故意殺人,是結合犯,強盜與殺人都須出於故意,處死刑或無期徒刑。強盜過失致人於死,則是強盜的結果加重犯,兩者不同。 七、其他財產犯罪的區辨 罪名核心判斷 竊盜違反他人意思,暗中取走他人仍持有的動產 搶奪乘人不備或不及抗拒,公然奪取 強盜強暴脅迫等手段,至使不能抗拒 侵占自己原本已持有他人之物,再變易為不法所有 侵占遺失物等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 恐嚇取財、得利以惡害通知使人心生畏懼而交付,但未達不能抗拒的程度 詐欺取財、得利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或利益 擄人勒贖意圖勒贖而擄人,必須有擄人行為 沒有擄人就不是擄人勒贖:在賣場飲料中下毒後向廠商勒索,顧客喝了中毒死亡,可能涉及恐嚇取財、毒化飲食物品罪及故意殺人罪;但沒有擄人行為,不可能成立擄人勒贖。 贓物罪(第349條):處罰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 本犯自己藏匿、出售所竊之物,屬犯罪後處分贓物,只成立竊盜,不另成立寄藏贓物罪。 知情而有償購買者成立「故買贓物罪」;無償取得才是「收受」。 常考陷阱 「未遂的起點是開始計畫」:錯。未遂始於「著手」。 「竊盜不罰未遂」:錯。竊盜罰未遂,不罰預備。 「侵入住宅=加重竊盜未遂」:錯。尚未著手竊取,只成立侵入住宅罪;也不要選「侵入住宅既遂與加重竊盜未遂並存」。 「搜不到東西=不能犯不罰」「被嚇跑=中止犯」:錯。兩者都是普通(障礙)未遂,得減輕。 「中止犯不罰」或「只能減輕」「只能免除」:錯。效果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勸阻失敗後離去=中止犯」:錯。沒有防止結果,也沒有盡力防止。 「傷害、重傷、強制、遺棄罰預備」:錯。這些都不罰預備;殺人、強盜、擄人勒贖、偽造貨幣才罰預備。 「暫時離座者的皮包是遺失物」「趁人如廁取走皮包是搶奪」:錯。皮包仍在原主持有中,暗中取走成立竊盜。 「違禁物不受保護」:錯。竊取毒品仍成立竊盜。 「誤取雨傘」「借筆歸還」「拿走他人遺忘在自己家中之物」構成竊盜:錯。前兩者欠缺故意或不法所有意圖,後者屬侵占離本人持有之物。 「窮困擅取=緊急避難或欠缺不法意識,得免刑」:錯。成立竊盜。 「12歲共犯也算入結夥三人」「車站月台不屬交通場所」:錯。12歲者不算入;月台屬於交通場所。 「同時符合數款加重事由就成立數罪」:錯。仍只成立一個加重竊盜罪。 「準動產不是搶奪的客體」:錯。依第334條之1準用。 「竊後為護贓踢傷人=強盜結果加重犯或結合犯」:錯。成立準強盜罪;若同時對抗執行逮捕的警員,與妨害公務罪成立想像競合,不是數罪併罰。 「強盜殺人的殺人部分可以是過失」:錯。強盜與殺人都須故意。 「不法所有意圖就是故意」:錯。這是故意以外的獨立主觀要件。 「竊賊自己藏贓也成立寄藏贓物」「付錢買贓=收受贓物」:錯。本犯不另成立贓物罪;有償購買是故買。 「勒索就是擄人勒贖」:錯。沒有擄人就不成立。 記憶口訣 未遂效果:「障礙得減、不能不罰、中止減免」。 加重竊盜六款:「住宅、毀越、帶兇器,三人、災害、交通地」。 準強盜:「先偷搶、後強暴,護贓、逃捕、滅證,當場就是準強盜」。 預備犯:「殺、強、擄、偽幣罰預備;傷、竊、強制、遺棄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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