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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法定與權限移轉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9
管轄法定與權限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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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以及其「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的普通法性質。 適用範圍分兩種:機關排除(民意、司法、監察機關)與事項排除(第3條第3項各款)。要能判斷具體行為是否適用本法。 行政機關的意義、管轄法定原則、管轄調查與爭議處理,以及委任、委託、委託行使公權力的區別。 程序開始、職權調查、閱覽卷宗、代理人及送達方式(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 期間計算、行政協助、扣留物救濟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5年/10年、中斷與重行起算)。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與普通法性質 第1條規定,本法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目的是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促進權力分立」「權力相互制衡」「確保公私協力之發展」都不是本法明定的立法目的。 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這表示行政程序法相對於其他法律屬於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本法不是特別法、新法、舊法、任意法或基本法。 二、適用範圍:機關排除與事項排除 機關排除(第3條第2項):下列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各級民意機關,例如立法院、市議會。議會核發議員助理身分證明、立法院處理人民旁聽院會,都不適用。 司法機關,例如地方法院。法院核發旁聽證、處理旁聽審判,都不適用。 監察機關,例如監察院。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屬監察體系,也不適用。監察院公告調查報告亦同。 一般行政機關都適用本法,例如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公平交易委員會、國稅局、消防機關、警察局、衛生局、勞工局。獨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的行為,不在排除之列。 事項排除(第3條第3項):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有關外交、軍事、國家安全事項之行為,例如外交部與外國建交。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例如國防部將連級主官調任為內部單位參謀。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以下情形仍適用本法,容易誤判: 考選部受理人民報名,不是命題評分。 移民署禁止本國人出境,不屬外國人出入境。 警察依集會遊行法命群眾解散、國稅局就所得稅扣除額所為函釋、交通違規裁罰、命業者封存過期食品、發放失業救助金。 撤銷進出口廠商登記、廢止土地徵收、審定再生能源躉購費率。 教育內部程序指課業指導、成績評量、維持紀律的合理措施等。勒令退學會改變學生身分,不屬內部程序,仍應適用本法。 三、行政機關的意義與受託私人 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例如臺北市政府文化局。 以下都不是行政機關: 機關內部單位,例如內政部法規委員會。 公司或財團法人,例如郵局、海峽交流基金會。 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第2條第3項)。 四、管轄法定原則 第11條規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這就是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並不是由上級機關任意指定。 組織法規變更管轄而相關法規尚未修正時,應公告變更管轄事項;機關經裁併的情形亦同。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的效力;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管轄調查:機關對管轄權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不是等當事人請求辨明才調查。認無管轄權者,應即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管轄競合:數機關都有管轄權時,原則由受理在先的機關管轄。 管轄爭議:數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其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管轄喪失: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通知當事人。須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原機關才得繼續處理,不是當然可以繼續處理。 五、權限移轉:委任、委託、委託行使公權力 類型交付對象要點 委任(第15條第1項)所屬下級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交付執行,不得委任全部權限 委託(第15條第2項)不相隸屬之行政機關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交付執行 委託民間行使公權力(第16條)民間團體或個人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交付辦理,也稱「委託」;受託者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委辦(地方制度法)地方自治團體上級政府交付地方辦理非屬其自治事項,不是行政程序法的權限移轉類型 委任、委託都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判斷時看交付對象與原機關有無隸屬關係:有隸屬關係是委任,無隸屬關係是委託。例如教育部將主管事項交由體育署(現為運動部)辦理,運動部與教育部不相隸屬,屬權限委託。「交辦」不是本法的法定用語。 六、程序開始、職權調查與閱覽卷宗 程序開始(第34條):行政程序原則由機關依職權定之。依法規有開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所以程序也可以依人民申請而開始。 申請方式(第35條):當事人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申請者,機關應作成紀錄。 職權調查: 第9條要求機關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不能只找裁罰證據,也不能只調查對人民有利的事實,更不是只就檢舉人與當事人的主張調查。 第36條規定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是第9條的具體落實。 當事人得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第37條)。但機關認無調查必要者,得不為調查,並於理由中敘明,不是不得拒絕。 閱覽卷宗(第46條):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者,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不以經當事人同意為要件。 機關得拒絕的情形如下: 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有保密必要。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必要。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涉及機密或隱私的卷宗,其中無保密必要之部分,仍應准許閱覽,不能整卷拒絕。 七、代理人 每一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逾3人。 代理權及於該程序有關的全部程序行為,但申請之撤回,非受特別授權不得為之。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者,均得單獨代理,不必共同代理。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其行政程序行為能力喪失而消滅。 八、送達 無行為能力人:原則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為程序行為,而未陳明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送達。 外國法人或團體:在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是向其外國的代表人送達。 補充送達:在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來探訪的親戚、臨時打掃的清潔工都不屬之。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寄存送達:無法依上述方式送達時,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應受送達人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由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等適當位置。 判斷時注意:「寄存機關」「黏貼通知書」屬寄存送達;「拒絕收領」才是留置送達。 九、期日與期間 一般規則: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期間者,原則始日不計入。 不利處分的特別規則:期間涉及人民的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時,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末日為假日者照計,不順延。 例如:停業5日,8月31日下午5時開始執行。8月31日算第1日,依序為9月1日、2日、3日、4日,至9月4日24時屆滿。 郵寄申請(第49條):基於法規的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申請提出日。不是以機關收到日、書面填寫日或申請人指定日為準。 十、行政協助、行政契約與扣留物救濟 行政協助(第19條): 機關得向無隸屬關係之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不限於有隸屬關係的機關。 協助的請求原則以書面為之,緊急情形才得以其他方式,不是由請求機關任意決定。 被請求機關認無協助義務或有拒絕事由時,應通知理由。請求機關得提出異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的上級機關決定。 被請求機關得向請求機關要求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 行政契約:本法明定的行政契約種類為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承攬、買賣、勞動契約都不是。 和解契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解決爭執,以互相讓步方式締結。 雙務契約:人民與機關互負給付義務。人民的給付應約定特定用途、有助於機關執行職務,並與機關的給付相當,且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扣留物救濟(行政罰法): 扣留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時,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扣留機關認為無理由者,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 對直接上級機關的決定不服者,原則僅得於對裁處案件之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不是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 聲明異議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之進行。 十一、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第131條至第133條) 請求權人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行政機關(如主管機關對人民請求)5年 人民(如人民對機關請求)10年 時效完成,請求權當然消滅,不是只讓債務人取得抗辯權。 時效因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的行政處分而中斷。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者,自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事由失效後,重行起算,不是處分一作成就重算。 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本法沒有「15年」的時效規定,也不是一律5年或一律10年。 常考陷阱 「立法目的是促進權力分立、制衡或公私協力」:錯,應為確保依法行政原則等。 「行政程序法是特別法」: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顯示其為普通法。 「獨立行政機關行使職權不適用本法」:錯,不在第3條第3項排除事項之內。只有民意、司法、監察機關屬機關排除。 「考試、出境、學生事項都排除」:錯。只有考試院的命題評分、外國人出入境、教育內部程序才排除。考選部受理報名、禁止本國人出境、勒令退學都仍適用本法。 「管轄權由上級機關指定」:錯,應依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當事人請求辨明時才調查管轄」:錯,應依職權調查。 「喪失管轄權仍得繼續處理」:錯,原則移送,須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才能繼續處理。 「管轄爭議由受理在先者決定」:錯。管轄爭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受理在先」是管轄競合的規則。 「委任全部權限」:錯,委任、委託都只限權限的一部分。 「交給民間辦理稱為委任或承攬」:錯,稱為委託。受託者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不是下級機關或合辦機關。 「受託團體不能視為行政機關」:錯,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機關裁併公告當日即生效」:錯,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生效,但公告另定生效日者依其規定。 「申請應以書面」「不得依申請開始程序」「申請調查證據不得拒絕」:三者皆錯。 「閱卷須經當事人同意」「不得攝影」「擬稿得給當事人閱覽」「機密卷宗整卷拒絕」:四者皆錯。 「代理人不得逾5人」「應共同代理」「撤回不須特別授權」「本人死亡代理權消滅」:四者皆錯。 「交給來訪親戚或臨時清潔工屬合法送達」:錯,補充送達限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 「寄存機關、黏貼通知書是留置送達」:錯,那是寄存送達;留置送達的關鍵是無正當理由拒收。 「不利處分始日不算」:錯,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所以停業5日自8月31日起算,至9月4日24時止。 「郵寄申請以送達機關日為準」:錯,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行政協助只能向有隸屬關係者請求」「不得要求負擔費用」「由請求機關自選言詞或書面」:三者皆錯。 「扣留物救濟可直接向行政法院聲明不服」:錯,原則上須隨裁處案件的實體決定一併聲明不服。 「時效一律5年」「15年」「處分作出後即重行起算」「時效完成只發生抗辯權」:四者皆錯。 記憶口訣 「民司監,機關排」:民意、司法、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程序規定。 「外外刑矯私教人考」:記事項排除八款,依序為外交軍事、外國人、刑事偵查、矯正收容、私權裁決、教育內部、人事行政、考選命題評分。 「下級任、平行託、私人託內當機關」:委任、委託、委託行使公權力。 「爭議找共同上級,競合看受理在先」:區分管轄爭議與管轄競合。 「代理三、各單行;死亡不消,撤回特授」:代理人規定。 「不利處分,首日就算」:期間計算。 「機五民十,期滿消滅;溯失不斷,確定重算」: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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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6 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係屬下列何原則之展現? (A)法律優位原則 (B)法明確...
  2. 下列有關行政機關管轄權之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B)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
  3. 21 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下列關於行政機關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全部,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之...
  4. 15 教育部依法將主管之山域嚮導運動專業人員訓練機構認定事項,交由體育署(現為運動部)辦理,係屬下列何等情形? (A)權限委任...
  5. 23.依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之規定,行政機關將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時,稱為: (A)委任 (B)委託 (C)委辦 (D)...
  6. 23 行政機關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分,交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稱為: (A)委託 (B)委任 (C)委辦 (D)承攬
  7. 49 行政機關得依法規之規定,將其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之個人或團體辦理,在委託範圍該個人或團體視為下列何者? (A)行政機...
  8. 1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定之排除事項? (A)獨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之行為 (B)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