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罰的處罰對象:除自然人外,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及其他組織也可能受罰。 熟記年齡與精神狀態的責任能力規定,分清楚「不予處罰」與「得減輕處罰」,並注意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精神狀態的減免。 區別「沒有故意、過失」與「不知法規」:前者不予處罰,後者原則上仍須負責,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辨識依法令行為、正當防衛及緊急避難,尤其注意急救送醫的案例屬於緊急避難。 看到「得」「應」「一律不罰」等用語,先核對法定效果,避免把行政罰與刑罰規定混用。 核心觀念 一、行政罰可以處罰哪些對象? 依《行政罰法》第3條,行為人包括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因此,不能認為只有一般人民或公司才會受行政罰,行政機關也可能成為處罰對象。 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地方行政機關,以及私立大學,均屬可能受行政罰的對象,不能僅因其組織性質而認定不受行政罰。但「屬於可能處罰的對象」不等於「個案一定要處罰」,仍須檢查故意、過失、責任能力及其他不予處罰事由。 未滿14歲者雖然也是自然人,但其行為依法不予處罰,因此不是行政罰實施的對象。作答時應同時注意處罰對象與年齡責任能力,不能只看到「自然人」就判定可以處罰。 二、年齡與精神狀態:以行為時為判斷基準 《行政罰法》第9條規定年齡及精神狀態的責任能力,重點如下: 情形法律效果判斷重點 未滿14歲不予處罰不是只有減輕,也不是由機關選擇是否不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處罰不是一律不罰,也不是必須減輕。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不予處罰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欠缺,符合其中一項即可。 行為時因上述原因,致辨識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處罰必須達到「顯著減低」,不是一般情緒不佳即可。 精神疾病的診斷名稱,不等於法律上的責任能力結論。必須判斷行為時是否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導致法定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不能看到患有精神疾病,就直接認定不罰。 原因自由行為:精神狀態的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若因行為人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例如自行飲酒、服用藥物而陷於失控狀態),便不適用上述精神狀態的不罰或減輕規定,仍應處罰。不能只以行為當時能力不足主張免責。 高齡不是行政罰法的減輕事由。《行政罰法》第9條只以「未滿14歲」與「14歲以上未滿18歲」作為年齡分界,沒有「滿70歲得減輕處罰」的規定,切勿把刑法有關高齡者的規定套用於行政罰。 三、故意、過失與不知法規 依《行政罰法》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換言之,故意或過失有其中之一,就應負責,不能以「沒有故意」直接主張不罰。 例如不熟悉路況而違反交通規則,即使不是故意違規,仍可能有未盡注意義務的過失。「不是故意」與「沒有故意也沒有過失」是不同概念。 依同法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所以,不知法規並非當然不罰,也不是絕對不能減免。題目若問何種情形「得減輕處罰」,不知法規符合;若寫成「不知法規之違法行為,不予處罰」,則屬錯誤。 情形法律效果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不予處罰 不知法規不免除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未滿14歲不予處罰 正當防衛、緊急避難(未過當)不予處罰 四、依法令行為與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 依《行政罰法》第1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此外,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亦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在此限。 這裡的職務命令是指公務員體系內的上級命令,不能任意擴張成「任何人指使都可以免責」。受私人老闆指使違規,不會僅因服從老闆就取得不罰資格。同理,行為人收入低、經濟狀況不佳,也不是不予處罰的法定事由。 五、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行政罰法》第12條、第13條分別規定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因此「行政罰法並未如同刑法有阻卻違法事由之規定」的說法錯誤。兩者的主要差別,在於面對的是不法侵害,還是緊急危難。 比較項目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起因現在不法之侵害(來自人的不法攻擊)緊急危難(如疾病、天災、意外) 保護對象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 行為要求出於防衛權利,且未過當出於避免危難而不得已,且未過當 符合要件的效果不予處罰不予處罰 過當的效果得減輕或免除處罰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例如同車友人突然休克,或親人病危,為了及時送醫而行駛路肩、超速,屬於緊急避難:其目的是排除生命、身體的緊急危難,並沒有人在進行不法侵害,所以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兼具兩者」。 不過,「為了送醫」不是自動免罰的通行證。仍須具備緊急危難、不得已及未過當等條件。單純趕時間、一般就診,不能直接等同緊急避難。 常考陷阱 「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之行為,不予處罰」:錯。未滿14歲才不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僅是得減輕處罰。 「滿70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錯。行政罰法沒有以高齡作為責任能力減輕事由的規定。 「精神障礙者一律免罰」:錯。須看行為時辨識或控制能力是「欠缺」(不罰)還是「顯著減低」(得減輕),並注意是否自行招致。 「原因自由行為可援用精神狀態減免」: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精神狀態的不罰或減輕規定,仍應處罰。 「未滿14歲人是行政罰實施對象」:錯。其行為不予處罰;反之,地方行政機關、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私立大學都可能受罰。 「沒有故意,所以不罰」「不熟悉路況顯非故意,所以不罰」:錯。還要排除過失;不熟路況不代表沒有過失。 「無正當理由不知法規之違法行為,不予處罰」:錯。不知法規原則上不免責,僅得按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 「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得減輕處罰」:錯。無故意過失的法律效果是「不予處罰」,不是減輕;「得減輕」的是不知法規。 「受老闆指使或收入低,所以不罰」:錯。這些事實不是法定不予處罰事由;第11條的職務命令僅指上級公務員的命令。 「急救送醫屬正當防衛」或「兼具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錯。面對病危、休克等緊急危難,屬於緊急避難。 「行政罰法沒有阻卻違法事由」:錯。行政罰法明定依法令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均不予處罰。 「防衛或避難過當,一律不罰」:錯。過當是得減輕或免除處罰,與符合完整要件時的不予處罰不同。 記憶口訣 「未十四不罰,十四未十八得減;精神失能不罰,顯減得減,自招不援;七十不是減輕線。」先背年齡分界,再看精神能力程度,最後檢查是否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 「無故無過不罰,不知法規得減免;侵害看防衛,危難看避難;過當得減免。」先辨識事由,再核對法律效果,尤其不要把「得減輕」誤讀成「應減輕」或「一律不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