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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婚撤銷與效果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0
結婚撤銷與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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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分辨婚約、結婚與離婚:婚約由本人訂定,不能強迫履行,也不是結婚的必經程序;結婚與兩願離婚都有法定形式。 現行法採登記婚:結婚須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雙方向戶政機關登記,缺一即無效;公開儀式、法院公證都不能取代登記。 掌握「結婚無效」與「得撤銷」的差別,並記住各撤銷事由的請求權人及期間;結婚撤銷不溯及既往,損害賠償以他方有過失為前提。 區別兩願離婚「登記才生效」,與裁判離婚、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判決確定或成立即生效」。 舊題須注意修法:現行成年及結婚年齡男女均為十八歲,訂婚年齡男女均為十七歲;同性婚姻亦受法律保障。 核心觀念 一、婚約:本人訂定,不得強迫結婚 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不須書面或特定儀式,也不是結婚前的必備程序。父母代訂、指腹為婚,不能代替當事人的意思;幼童由家長代訂婚約,無效,不生婚約效力。 現行民法規定,男女未滿十七歲者不得訂定婚約;未成年人訂定婚約,應得法定代理人同意。舊法曾採男女不同的訂婚年齡,「男滿十六歲得訂定婚約」不符現行規定。 婚約不得請求強迫履行。因法定事由解除婚約時,無過失之一方得向有過失之他方請求賠償因此所受的損害;無正當理由違反婚約者,對他方所受損害也應負賠償責任。 二、結婚的形式要件:書面、二證、雙方登記 依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結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當事人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我國自民國九十七年五月二十三日起由儀式婚改採登記婚。 公開婚禮、宴客、海灘婚禮,即使有親友見證,未完成書面、證人簽名及登記,結婚無效。 已有書面、二位證人簽名,甚至舉辦盛大婚禮,但未向戶政機關登記,仍屬無效。 只到法院公證而未簽結婚書面、未登記,也不生效力;公證不是結婚要件,也不能補正其他瑕疵。 「公開儀式」不是現行法的結婚要件;登記機關是戶政機關,不是法院、公證人或警察局。 三、結婚的實質要件 結婚須當事人有結婚真意及意思能力,屬本人親自為之的身分行為,不能由他人代理。代理能力、責任能力、經濟能力都不是結婚要件。「代理結婚」欠缺本人的結婚意思,不屬於法定的得撤銷事由。證人應知悉雙方確有結婚真意,不能僅掛名簽字;但證人的瑕疵也不屬於得撤銷事由。 現行男女均須滿十八歲始得結婚。十八歲已成年,父母反對或配偶年齡差距大,都不影響婚姻效力,父母既不能主張無效、撤銷,也不能要求離婚。舊法時代未成年人結婚須得法定代理人同意,但當時亦規定女方已懷胎者不得請求撤銷;且「同意」不等於由法定代理人「代理結婚」。 其他實質要件包括:不得違反近親結婚限制、監護關係限制,以及不得重婚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同姓本身不是禁止結婚的理由。 同性二人得依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成立婚姻關係,具有法律效力,同樣須具備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及向戶政機關登記,無須先取得法院許可。 四、無效與得撤銷:違反要件的效果不同 類型主要事由效力 無效欠缺法定結婚形式、違反禁止近親結婚規定、重婚或一人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當然、自始不生婚姻效力 得撤銷未達結婚年齡、違反監護關係結婚限制、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結婚時無意識或精神錯亂、受詐欺或脅迫撤銷前有效;須向法院請求撤銷,效力不溯及既往 禁止結婚的親屬包括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六親等以內旁系血親,以及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的旁系姻親;法律另有因收養而成立之旁系血親的例外規定。表兄妹、表姊弟屬四親等旁系血親,結婚無效,經法院公證也不會生效。 有配偶者不得重婚,一人也不得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違反者無效,不是得撤銷,也不是「後婚得撤銷」。法律僅對重婚雙方善意且無過失信賴前婚已因兩願離婚登記或離婚確定判決而消滅的情形設有例外。 女子再婚的待婚期間規定早已刪除,不是現行的撤銷事由;「未經法定代理人之代理」也不是撤銷事由。 五、撤銷事由、請求權人與期間 事由請求權人及限制 未達十八歲結婚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得向法院請求撤銷;當事人已達法定結婚年齡或已懷胎者,不得請求。 監護關係中的結婚監護人與受監護人於監護關係存續中不得結婚;經受監護人父母同意者例外。違反時,受監護人或其最近親屬得請求撤銷,但結婚已逾一年者不得請求。 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他方得請求撤銷,但自知悉其不能治之時起已逾三年者不得請求。 結婚時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該當事人得於常態回復後六個月內請求撤銷。 因詐欺或脅迫而結婚受詐欺或脅迫者,得於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內請求撤銷。 未達婚齡沒有「結婚逾一年即不得撤銷」的限制;只要當事人尚未達婚齡且未懷胎,法定代理人仍得請求撤銷。十五歲者結婚屬得撤銷,不是無效或效力未定。受脅迫而結婚同樣是得撤銷。「不能人道而不能治」也不能直接等同不能生育。 六、撤銷效果:向後消滅,賠償看過失 依民法第九百九十八條,結婚撤銷的效力不溯及既往,自撤銷時起向後失效,撤銷前的婚姻效力仍受承認,不能套用一般法律行為撤銷後視為自始無效的規則,也不會「視撤銷原因而定」。 一方因結婚被撤銷而受損害,得向他方請求賠償;但他方無過失者,不負賠償責任。非財產上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金額,但以受害人無過失為限。結婚撤銷後的贍養費、夫妻財產取回及子女事項,準用離婚的規定;這不表示婚姻一經撤銷即當然取得贍養費。 七、婚姻存續中的夫妻權利義務 夫妻互負同居義務,但有不能同居的正當理由者例外;家庭生活費用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或其他情事分擔;並負相互扶養及忠誠義務。通姦除罪化,不等於民事上的忠誠義務消失,不得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贍養費是婚姻消滅後才發生的問題,不是婚姻存續中的權利義務。 夫妻住所由雙方共同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定之,不是戶政事務所。夫妻各保有本姓,得以書面約定以本姓冠以配偶之姓,並向戶政機關登記;冠姓之一方得隨時回復本姓,但於同一婚姻關係存續中以一次為限。夫妻財產制契約須以書面訂立,非經法院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並非向地方政府財經單位約定。 八、離婚方式與婚姻關係消滅 方式要件與生效時點 兩願離婚雙方有離婚合意,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簽名,並由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始生效力。 裁判離婚具法定離婚事由,向法院請求;離婚判決確定時生效。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成立時婚姻關係即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不必再經登記、公證或其他程序。 兩願離婚不須法院公證;證人須知悉雙方確有離婚真意。民法並未就「輕率」協議離婚設無效或撤銷的規定,是否生效仍須看是否具備離婚真意、書面、二證人與登記,只說「輕率協議離婚」而未交代形式,資訊不足,無法判斷效力。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屬法定裁判離婚事由;有請求權之一方若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自情事發生後已逾二年,即不得再以該事由請求離婚。外遇的一方本身不是此事由的請求權人,因此獲得原諒後,雙方均不得以該次外遇請求判決離婚。 未成年子女的會面交往方式及期間,由法院酌定,不是社會福利主管機關。 婚姻關係消滅事由包括離婚(兩願、裁判、法院調解或和解)、婚姻撤銷及一方死亡。一方生死不明已逾三年,只是他方得請求裁判離婚的事由,婚姻不會自動消滅。 常考陷阱 「有婚禮、公證就有效」:錯。現行採登記婚,缺書面、二證人或戶政登記,即使有盛大婚禮或公證,結婚仍無效。 「結婚須舉行公開儀式」:錯。公開儀式是舊法的儀式婚要件,現行法不要求。 「所有違法婚姻都無效」:錯。未達婚齡、受詐欺脅迫、不能人道、精神錯亂、監護關係結婚是得撤銷;欠缺形式、近親婚、重婚才是無效。 「重婚或同時與二人結婚,後婚得撤銷」:錯,原則上無效。 「代理結婚得撤銷」「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理得撤銷」:錯,結婚須本人親為,代理不是撤銷事由。 「未達婚齡,結婚一年後不能撤銷」:錯,混淆監護關係結婚的一年限制;未達婚齡的限制是「已達婚齡或已懷胎」。 「十八歲結婚,父母反對可撤銷或要求離婚」:錯,十八歲已達婚齡且成年,父母無任何權利可主張。 「撤銷溯及結婚時失效」:錯,結婚撤銷不溯及既往,向後失效。 「他方縱無過失亦須賠償」:錯,他方無過失者不負賠償責任。 「贍養費是婚姻存續中的義務」:錯,贍養費屬婚姻消滅後的問題。 「男滿十六歲得訂婚」「婚約為結婚必經程序」:錯,現行男女均須滿十七歲;婚約不是結婚前提。 「所有離婚均須登記才生效」「離婚登記與否無關效力」:兩者皆錯。兩願離婚須登記;判決確定、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即生效。 「兩願離婚須法院公證」「須四名證人」:錯,書面、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戶政登記即可。 「生死不明滿三年,婚姻即消滅」:錯,只是得請求裁判離婚的事由。 「獲得原諒後仍可用同一次外遇請求離婚」:錯,受害配偶已宥恕,外遇者本身又無請求權,雙方均不得請求。 「住所協議不成由戶政機關定」「冠姓可回復三次」:錯,由法院定之;回復本姓以一次為限。 記憶口訣 「結離書二登,法院另認定」:結婚、兩願離婚都記住書面、二位證人、戶政登記;法院離婚另看判決確定或調解、和解成立。 「形近重,無效;齡監人亂詐脅,撤銷」:欠缺形式、近親、重婚為無效;未達婚齡、監護關係、不能人道、精神錯亂、詐欺脅迫為得撤銷。 「監一、人三、亂詐脅六,婚齡看懷胎」:監護關係結婚逾一年、知悉不能人道逾三年、回復常態或發見詐欺或脅迫終止後六個月;未達婚齡則以「已達婚齡或已懷胎」為限,沒有一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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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7 結婚不具備實質要件時,關於其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當事人未達最低法定結婚年齡者,結婚已逾 1 年時,縱尚未...
  2. 36 依民法規定,15 歲女子結婚之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法定代理人得於法定條件內撤銷
  3. 38 下列情形何者非屬結婚得撤銷之事由? (A)違反法定結婚年齡之限制(B)結婚時係在精神錯亂中者 (C)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D...
  4. 38.下列情形何者非屬結婚得撤銷之事由: (A)違反法定結婚年齡之限制 (B)結婚時係在精神錯亂中者 (C)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
  5. 24 下列何者不是結婚得撤銷之事由? (A)再婚女子未遵守待婚期間(B)未達結婚年齡 (C)監護人與被監護人結婚(D)被詐欺或被脅迫而...
  6. 28 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溯及既往 (B)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賠償 (C)夫妻財產取回準用離婚之規定 (D)...
  7. 28.有關結婚撤銷之效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不溯及既往(B)他方縱無過失亦得請求賠償 (C)夫妻財產取回準用離婚之規定(D)請...
  8. 45 結婚被撤銷時,其效力如何? (A)溯及結婚時起無效 (B)自被撤銷時向後無效 (C)效力未定 (D)視撤銷之原因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