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羈押採絕對法官保留:是否羈押被告,只能由法官審查決定。檢察官(含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檢察總長)、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都不得自行決定。 聲請權不等於裁定權:偵查中由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法官訊問被告後裁定是否羈押。 羈押前應先由法官訊問被告,並須具備犯罪嫌疑重大、法定羈押事由及羈押必要性;羈押應使用押票,符合令狀原則。 羈押是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處分,必須符合比例原則,不能當成預先處罰。 分清楚絕對法官保留(羈押)與相對法官保留(搜索、扣押、通訊監察),也要分清法律保留、法官保留與令狀原則。 核心觀念 一、法官保留:重要強制處分須由法官把關 刑事程序為了追訴犯罪,可能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隱私或財產權。法律將特定強制處分的決定權交給獨立、中立的法官,就是法官保留原則。重點在於「誰有權決定」,不能因檢察官負責偵查,就認為檢察官可以決定所有強制處分。 憲法第8條保障人身自由,人民受逮捕拘禁時應移送法院審問,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司法院釋字第392號解釋即指出,憲法所稱的「法院」是指有審判權的法院,不包括檢察官,因此過去由檢察官決定羈押的制度違憲。現行刑事訴訟法也據此改為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 類型判斷重點代表情形 絕對法官保留只能由法官決定,沒有讓其他機關先決定、事後再交由法院審查的例外。羈押。 相對法官保留原則上由法官事前審查並核發令狀,但法律容許緊急情況下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先實施,事後再陳報法院審查。搜索、扣押、通訊監察。 非法官保留偵查中檢察官可以自行決定。拘提(偵查中拘票由檢察官簽發)、訊問。 相對法官保留的例外必須有法律依據,並遵守各該處分的要件與程序。不是偵查機關自己認為有需要,就可以跳過法院。考題問「何者採絕對法官保留」時,在訊問、扣押、拘提、羈押之中,答案是羈押。 二、羈押的決定者:法官裁定,檢察官聲請 羈押是一種強制處分,是在刑事程序中將被告拘禁於一定處所,持續限制其人身自由。羈押不是有罪判決,也不是刑罰;被告受羈押,不代表已經被認定有罪。 偵查中,檢察官認為有羈押必要時,應向法院聲請,由法官審查是否符合羈押要件。檢察官可以提出理由及相關資料,但提出聲請不代表有權裁定,法院也不會因檢察官聲請就必須准許。「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羈押」這個制度設計,體現的就是法官保留原則。 不論選項寫的是檢察官、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或檢察總長,都不能取代法官決定羈押;司法警察及司法警察官同樣沒有羈押裁定權。職位高低不是判斷標準,關鍵在於法律把決定權保留給法官。 三、羈押的實體要件:嫌疑重大,還要有事由及必要性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的一般羈押規定,被告經法官訊問後,須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並有法定羈押事由,例如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或有事實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證人之虞等,且須達到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的程度。 犯罪嫌疑重大是羈押要件之一,但只是必要條件,不是充分條件。不能只因認為被告很可能犯罪就直接羈押,仍須審查法定事由及羈押必要性。刑事訴訟法另設有預防性羈押規定,也必須符合其特別要件。 羈押須符合比例原則。若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較輕措施就足以達成程序目的,就不應羈押。即使犯罪嫌疑重大,也不表示一定要羈押。 反過來說,犯罪嫌疑輕微代表未達「犯罪嫌疑重大」,欠缺羈押的基本要件,因此不得羈押。這個敘述是正確的。 四、羈押的程序:先訊問,再裁定,使用押票 法院決定羈押前,應先由法官訊問被告,讓被告有說明及防禦的機會,再審查羈押要件。不能因為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已經訊問、詢問過,就省略法官訊問。 依刑事訴訟法第102條,羈押被告應用押票,押票由法官簽名,這是令狀原則的具體表現。程序可以串成:「檢察官聲請 → 法官訊問 → 審查要件 → 裁定羈押 → 使用押票」。 拘提、逮捕與羈押不能混為一談。拘提、逮捕主要是將人帶到場,羈押則是進一步持續拘禁。有權拘提或逮捕,不等於有權決定羈押。 五、法律保留、法官保留與令狀原則 原則主要問題羈押的對應重點 法律保留限制人民權利,有沒有法律(或憲法)依據?羈押的要件與程序須由法律規定。 法官保留這項處分應由誰決定?羈押由法官審查裁定。 令狀原則是否須有法定令狀?羈押應使用由法官簽名的押票。 比例原則限制權利是否過度?須審查羈押必要性及較輕的替代手段。 法官保留可以理解為廣義法律保留(保留原則)中更嚴格的型態:不只要求有法律依據,還要求由法官決定。因此作答要看選項: 選項中有「法官保留原則」(例如問檢察官應向法院聲請羈押涉及何種原則)→ 選法官保留原則。 選項中沒有法官保留,只有比例原則、法律保留原則、明確性原則、職權原則(例如問非經法院決定不得羈押是基於何種原則)→ 選法律保留原則。 常考陷阱 「法官訊問被告後,由檢察官決定是否羈押」:錯。前半句符合程序,後半句的決定者錯了,羈押由法官決定。 「檢察官有自行決定羈押被告之權限」:錯。偵查權不包含羈押裁定權,檢察官只能向法院聲請。 「主任檢察官、檢察長、檢察總長可以決定羈押」:錯。羈押不是檢察體系內部的核准事項。 「司法警察(官)可以裁定羈押」:錯。警察連聲請權都沒有,更沒有裁定權。 「情況緊急,可以先羈押,再請法院追認」:錯。羈押是絕對法官保留,不能套用搜索、扣押的緊急例外。 「扣押、拘提、訊問採絕對法官保留」:錯。扣押屬相對法官保留;拘提、訊問在偵查中檢察官即可決定。 「犯罪嫌疑重大就一定羈押」:錯。還須有法定事由,並符合比例原則(羈押必要性)。 正確敘述別誤判:「羈押是一種強制處分」、「羈押要符合比例原則」、「犯罪嫌疑輕微不得羈押」、「法院羈押前應先訊問被告」、「羈押要使用押票,以符合令狀原則」、「犯罪嫌疑重大是羈押要件之一」都是正確的。 原則選擇題:有「法官保留」就選它;沒有的話,選「法律保留」,不要選比例原則或職權原則。 記憶口訣 「檢察官聲請,法官來決定;先問再審查,羈押用押票。」 「重大、事由、必要」:犯罪嫌疑重大、具備法定事由、具有羈押必要性,三項都要具備。 「押人只聽法官的,搜扣監聽可先做後報」:羈押是絕對法官保留;搜索、扣押、通訊監察是相對法官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