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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付遲延與受領遲延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4
給付遲延與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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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判斷債務不履行,先看給付是否仍然可能,再分辨給付不能或給付遲延,以及是否可歸責於債務人。 掌握責任能力(看識別能力)、過失輕重比較,以及「故意、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區分自始與嗣後、客觀與主觀不能:自始客觀不能使契約無效,嗣後不能則看歸責決定免給付義務或損害賠償;並熟悉代償請求權。 一物二賣:兩個買賣契約均有效;所有權歸屬依物權移轉要件判斷;未取得標的物的買受人應向出賣人請求債務不履行(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 比較給付遲延與受領遲延的要件與效力:給付遲延加重責任至不可抗力,受領遲延則減輕為僅負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 核心觀念 一、債務人的責任能力與免責限制 依民法第220條,債務人原則上就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行為負責;過失責任的輕重依事件特性決定。債務人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時,依第221條,其責任依第187條定之,判斷重點是行為時有無識別能力,而不是行為能力、權利能力或程序能力。受監護宣告者雖為無行為能力人,但若於意識清醒時故意燒毀應交付之物,行為時有識別能力,仍應負債務不履行責任。 過失類型注意標準責任輕重 抽象輕過失欠缺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最重 具體輕過失欠缺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次之 重大過失顯然欠缺普通人應有的注意最輕(只有重大過失才負責) 注意「責任輕重」與「過失程度」方向相反:只就重大過失負責的人,責任最輕;須就抽象輕過失負責的人,責任最重。依第223條,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依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之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也不因損害輕微而例外;可以預先免除的,只有輕過失責任。 二、給付不能:先看發生時間,再看不能範圍 分類判斷方式 自始不能契約成立時,給付已經不能。 嗣後不能契約成立時可以給付,成立後才不能。 客觀不能任何人都無法完成該給付,例如特定物已完全滅失。 主觀不能只有該債務人無法給付,他人仍可能給付。 民法第246條規定「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所稱不能指自始客觀不能。例如:車輛在訂立租賃契約前已焚燬,該租約無效;房屋在地震中滅失後才訂立買賣契約,即使事後才發現,仍屬自始客觀不能,不會因為「事後才發現」而變成嗣後不能。但不能情形可以除去,且當事人訂約時預期於不能情形除去後為給付者,契約仍為有效。 自始主觀不能、嗣後不能都不會使契約無效。有效契約成立後發生給付不能,再判斷歸責: 依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依第226條,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給付不能,債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 「免給付義務」與「契約自始無效」是不同的法律效果,不可混為一談。 三、代償請求權:取得給付不能的替代利益 依民法第225條第2項,債務人因給付不能之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者,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讓與其損害賠償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之賠償物,稱為代償請求權。 房屋出售後、交屋前因地震全毀:屬嗣後客觀不能,且不可歸責於出賣人,出賣人免交屋義務;但買受人得請求出賣人讓與其對保險公司的賠償請求權,出賣人已受領賠償者,買受人得請求交付該賠償物。 土地出售並已交付,但尚未移轉登記即遭政府徵收,出賣人受領徵收補償費:買受人得依第225條第2項請求交付補償費。 此類題目考的是原給付不能後的替代利益,應選代償請求權,不要誤選不當得利(第179條)或情事變更(第227條之2)。 四、一物二賣:契約有效不等於取得所有權 出賣人先後將同一物賣給不同買受人,兩個買賣契約均有效。即使後買受人明知已有前一買賣,後一契約也不因此無效;兩個契約也都不是效力未定。 買賣契約只使買受人取得請求出賣人履行的債權,債權只能對契約相對人(出賣人)主張。所有權是否移轉,另依物權規定判斷:不動產須登記,動產須交付。因此誰先完成登記或交付,誰取得所有權,與誰先訂約、誰先占有無關。 後買受人已取得所有權:不能要求後買受人移轉所有權或返還標的物(即使願意支付價金也不行),也不得以先占有為由拒絕交付房屋給已登記的所有人;前買受人並非所有人,也沒有物上請求權。 出賣人:不得以「已先賣給他人」為由,主張後一買賣契約無效或解除後一契約。 前買受人的救濟:出賣人已將所有權移轉給他人,對前買受人陷於可歸責於出賣人的給付不能(不是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或受領遲延),前買受人得依第226條向出賣人請求債務不履行之損害賠償。 考題中與此並列的撤銷權、代位權、抵銷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物上請求權,都不是本情形的正確答案。 五、給付遲延:債務人能給而未給 給付仍然可能,且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給付,才判斷遲延責任。依民法第229條,有確定期限者,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起訴送達訴狀、送達支付命令等,與催告有同一效力;催告定有期限者,自該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依第230條,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給付遲延的效力: 遲延損害:依第231條第1項,債權人得請求賠償因遲延而生的損害。 責任加重為不可抗力責任:依第231條第2項,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的損害,也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給付,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不履行之損害賠償:依第232條,遲延後的給付對債權人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其給付,並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的損害。 遲延利息:依第233條,金錢債務遲延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的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從其約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債權人證明有其他損害者,並得請求賠償。 六、受領遲延:債權人對合法提出的給付不受領 依民法第234條,債權人對於已提出之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不以債權人有過失為必要。依第235條,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之效力;但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之意思,或給付兼需債權人之行為者,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之事情通知債權人,以代提出。 一時不能受領的例外:依第236條,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就一時不能受領之情事,不負遲延責任;但其提出給付是由於債權人之催告,或債務人已於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例如:雙方未約定交貨期限,出賣人未經通知就突然送貨,買受人因廠房暫無空間而請其載回,買受人不負受領遲延責任,也不是給付遲延(買受人對貨物並非給付義務人),更談不上與有過失,即不負任何責任。 受領遲延的效力(第237條至第240條): 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 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應返還孳息者,以已收取的孳息為限。 債務人得請求債權人賠償提出及保管給付物的必要費用。 比較給付遲延受領遲延 遲延的人債務人債權人 是否須可歸責須可歸責於債務人不以過失為必要 債務人注意義務加重:不可抗力也要負責減輕:僅負故意、重大過失責任 利息金錢債務應付遲延利息債務人無須支付利息 常考陷阱 「給付遲延後,債務人僅就故意及重大過失負責」:錯。這是受領遲延的效力;給付遲延中,責任標準變更為不可抗力責任。 「債權人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者,不負遲延責任」:錯。依第234條,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都負受領遲延責任,只有符合第236條的「一時不能受領」才例外。 給付遲延的效力包括遲延損害賠償、遲延利息,以及遲延後的給付無利益時請求「因不履行而生之損害」賠償;這些選項都是正確的效力,不要誤選。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未給付,不負遲延責任」「遲延後之給付無利益得拒絕」「非依債務本旨提出不生提出效力」:都是正確敘述。 「重大過失之責任得預先免除」「損害輕微即可預先免除」:均錯;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一律不得預先免除。 「重大過失責任比具體輕過失責任重」:錯。只就重大過失負責,責任最輕。 使契約無效的不能是「自始客觀不能」;自始主觀不能、嗣後不能都不會使契約無效。訂約後才發現標的物早已滅失,仍是自始客觀不能。 標的物交付前因地震全毀,是「嗣後客觀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而不是「仍應給付」;買受人可行使代償請求權,請求讓與保險賠償請求權或交付賠償物。 土地徵收補償費:選「第225條第2項代償請求權」,不是不當得利或情事變更。 一物二賣:後買受人明知在先也不影響契約效力;前買受人不得向已取得所有權的後買受人要回標的物;出賣人對前買受人構成「給付不能」,不是給付遲延。 未約定期限、未預告就送貨,債權人一時無法收受:不負受領遲延,也不負任何責任。 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能力看「識別能力」,不是行為能力。 記憶口訣 「債務人遲延,責任加到不可抗力;債權人遲延,只剩故意重過失。」 「自始客觀才無效,嗣後不能看歸責;不可歸責免給付,替代利益可代償。」 「一物二賣約皆效,登記交付定歸屬;落空的買受人,找賣方告給付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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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2 下列關於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未為給付者,債務人不負遲延責任 (B)遲延後之給付,...
  2. 29.下列何者並非債務人給付遲延之效力? (A)債務人僅就重大過失及故意負責 (B)債務人應賠償因遲延所生之損害 (C)債務人應支付...
  3. 26 債務人遲延者,其遲延中之責任標準應變更為: (A)故意責任 (B)重大過失責任 (C)抽象輕過失責任 (D)不可抗力責任
  4. 45 甲向乙訂購原料一批,雙方未約定給付期限,乙接獲訂單後未經通知甲,隨即將貨送至甲廠,甲由於廠房暫無空間存放,而請求乙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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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37 下列關於債務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預先免除故意之責任 (B)得預先免除重大過失之責任 (C)因不可歸責於債務...
  7. 36 下列關於民事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相較於具體輕過失責任而言,重大過失責任為較輕之責任 (B)故意或重大過失...
  8. 33 甲有 A 屋,先賣給乙,並交付於乙使用;嗣後,甲將 A 屋出賣並移轉登 記所有權給丙。下列何者正確? (A)乙得請求丙移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