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緊急命令的發布流程:法定緊急事由、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發布並經行政院院長副署、發布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分清緊急命令與依其授權所為的補充規定:前者送立法院追認,後者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理解緊急命令的效力:直接依憲法授權發布,可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拘束行政行為,是行政法的法源;但不能凍結憲法。 辨別總統的各項職權與限制,尤其是副署例外、戒嚴、條約、院際調和、國安大政方針與解散立法院。 能分辨哪些權限不屬於總統,例如副署權、解釋憲法、法律案覆議、變更領土、提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主動解散立法院。 核心觀念 一、緊急命令:直接依憲法授權發布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第3項,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43條之限制。 憲法第43條原本規定緊急處分須在立法院休會期間、依緊急命令法為之;增修條文已排除這些限制。因此現行制度不以立法院休會為限,也不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事由也不只限於天然災害、疫癘,「緊急危難」或「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都可以是發布事由。 階段機關與要求 發布事由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 發布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行政院有參與發布程序,且是事前決議,不是事後追認)。 發布時由總統發布,並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不屬免副署的例外)。 發布後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立法院不同意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十日內」是提交立法院追認的期限。立法院不同意追認的法律效果就是緊急命令立即失效:總統不能移請立法院覆議,行政院院長也不因此須於十日內辭職。追認機關是立法院,不是國民大會、行政院,也不是「不須追認」。 二、緊急命令的效力與立法院追認方式 依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緊急命令是總統依憲法授權發布,具有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的效力。所以緊急命令是行政法的法源,能拘束行政行為。但它的依據是憲法,不得牴觸憲法,也不能凍結憲法的適用。 命令種類發布者/依據能否變更或取代法律 緊急命令總統,依憲法直接授權能(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 法規命令(授權命令)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不能,須在法律授權範圍內 職權命令/行政規則行政機關,依職權不能,位階低於法律 所以在緊急命令與關稅法、地方稅法通則、行政程序法等普通法律比較時,緊急命令效力最高,因為它可以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 有拘束行政行為效力的是已發布生效的規範。行政院提出的法律修正草案還沒有成為法律;尚未經立法院議決的條約不具國內法效力;個別大法官的不同意見書也不等於憲法法庭判決。這些都沒有拘束行政行為的效力。 立法院審查緊急命令時,可以同意或不同意追認;如果認為部分內容不當,也可以只追認其餘部分。但立法院不得直接變更緊急命令的內容。部分追認和修改條文是不同的行為。 三、釋字第543號:緊急命令的補充規定 緊急命令原則上應具體明確,使執行機關能直接執行,不得再授權為補充規定。但如果事起倉卒,無法鉅細靡遺地規定必要事項,仍可在緊急命令中明文授權執行機關以命令為補充規定。所以「緊急命令一概不得授權補充規定」是錯誤說法。 補充規定須依緊急命令的授權意旨訂定,發布時間不得逾越緊急命令的有效期間,並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比較項目緊急命令依授權所為的補充規定 依據憲法直接授權緊急命令明文授權 立法院程序追認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審查 是否比照法律案三讀否否 可否免除立法院程序否否 四、總統的地位與職權 總統是國家元首,對外代表中華民國。依釋字第627號解釋,總統在憲法及增修條文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是最高行政首長。因此,不能說總統「完全不具」最高行政首長地位。行政院則是國家最高行政機關。 總統由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總統職權包括: 公布法律、發布命令(含緊急命令、戒嚴令、特赦令)。 統率全國陸海空軍(軍事統帥權)。 依法任免文武官員;任命行政院院長,無須立法院同意。 締結條約、宣戰、媾和;但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及立法院議決,不是總統的專屬權。 依法宣布戒嚴。 依法行使大赦、特赦、減刑、復權;授與榮典。 發布緊急命令。 院際調和(權限爭議處理)。 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設置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 在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被動解散立法院。 不屬於總統職權的常見選項: 副署權:屬於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 解釋憲法:屬於司法院(憲法法庭)。 對立法院議決的法律案提出覆議:由行政院經總統核可後提出,不是總統自行提出。 變更領土:須依憲法增修條文所定的立法院提案及公民複決程序,總統無權決定。 提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委員:不屬總統職權。 發布法規命令:法規命令是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訂定的規範,不由總統發布。 主動解散立法院:總統只能被動解散。 五、副署制度 依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例如總統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 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例如司法院大法官、審計長。 解散立法院的命令。 其他命令仍須副署,例如任命國防部部長、內政部部長、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公布法律,宣布戒嚴,以及發布緊急命令。 六、戒嚴、解散立法院、國安與院際調和 戒嚴:總統依法宣布戒嚴,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 解散立法院: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總統經諮詢(題目或寫「徵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行政院院長也可以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總統沒有主動解散立法院的權力。 禁止解散期間: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國安大政方針: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院際調和:院與院間發生爭執,除憲法別有規定外,由總統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這不等於總統有解釋憲法的權力。 七、條約:不能只看名稱判斷 依釋字第329號解釋,憲法所稱條約,是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不包括口頭協定。名稱可以是「條約」「公約」,也可以是「協定」等。 應送立法院審議的範圍如下: 名稱為條約或公約者。 以協定等名稱締結,但附有批准條款者。 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但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者,可以例外。 條約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應提出立法院議決。總統府、外交部或國家安全局都不是條約的議決機關。 常考陷阱 「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限立法院休會期間發布」:錯誤。這是憲法第43條的舊規定,增修條文已明定不受其限制。 「只有天然災害、疫癘才能發布」:錯誤。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也是發布事由。 「行政院無權參與」「無須行政院會議決議」:錯誤。發布前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須經行政院會議追認」:錯誤。行政院會議在發布前決議,立法院在發布後追認。 「無須副署」:錯誤。緊急命令不在免副署的例外之內。 「無須提交立法院追認」「提交國民大會追認」:錯誤。應於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不同意追認可移請覆議」「行政院院長應辭職」:錯誤。不同意追認的效果是該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可變更緊急命令內容」:錯誤。立法院可以部分追認,但不得修改內容。 「補充規定須送追認」「須三讀」「無須任何程序」:錯誤。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之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 「緊急命令不得授權補充規定」:錯誤。依釋字第543號,緊急命令可以明文授權執行機關訂定補充規定。 「緊急命令可以凍結憲法」:錯誤。緊急命令只能暫時替代或變更法律。 「法規命令、授權命令可以變更法律」:錯誤。具有變更或取代法律性質的只有緊急命令。 「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仍可解散立法院」:錯誤。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總統不得解散立法院。 「總統完全不具最高行政首長地位」:錯誤。依釋字第627號,總統在憲法賦予的行政權範圍內是最高行政首長。 「締結條約、宣戰、媾和是總統專屬權」:錯誤。這些權限須經行政院會議及立法院議決。相對地,任命行政院院長的權限屬於總統,題目將其視為正確敘述。 「所有總統人事命令都免副署」:錯誤。只有行政院院長、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例如審計長、大法官)的任免命令,以及解散立法院命令免副署。部長、秘書長的任命及宣布戒嚴仍須副署。 「條約口頭、書面皆可」:錯誤。條約限於國際書面協定。 「解散立法院前徵詢行政院院長」:錯誤。應諮詢立法院院長。 記憶口訣 「危難財變、院議總發、十日送立、不認即失。」記住發布事由、行政院會議決議、總統發布、十日內送立法院追認,以及不同意追認即失效。 「本令追認,補充審查;可以變法,不可違憲。」記住緊急命令與補充規定分別適用的立法院程序,以及緊急命令的效力界線。 「免副署三種:揆、同意、解散。」行政院院長(閣揆)任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任免、解散立法院命令,這三種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戒嚴緊急,不得解散。」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總統不得解散立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