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為「規定國家基本組織及其活動」的根本大法,並理解成文憲法與不成文憲法的區別(英國為不成文憲法典型)。 分清共和與君主、聯邦與單一、總統制與內閣制等不同分類標準,避免混為一談。 比較總統制與內閣制的元首與行政首長、民意基礎、政治責任、議員兼任閣員、倒閣及解散國會等制度。 認識雙首長制及我國中央政府體制,特別注意「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是我國與一般內閣制有別的關鍵。 以人權保障、法治主義、憲政主義、權力分立及聯邦主義理解有限政府,並辨別「人民有權,政府有能」、「司法自制」等較不相關的概念。 核心觀念 一、憲法的意義與分類 憲法是規定國家基本組織及其活動、國家權力運作及人民基本權利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行政程序法主要規範行政程序,行政院組織法規範特定機關的組織,國家安全法規範特定國安事項,均只處理個別領域,不能取代憲法的地位。 成文憲法:以統一的憲法典規定國家基本制度,例如日本、法國、德國、美國及我國。 不成文憲法:沒有統一的成文憲法典,憲法規範散見於法律、判例及憲政慣例等,以英國為典型。不成文不等於完全沒有書面法律,也不等於沒有憲法。 二、國家與政府體制:先看分類標準 分類標準類型判斷重點 國家元首制度共和國、君主國是否設置君主,以及元首職位的產生與繼承方式。 中央與地方的權力配置聯邦國、單一國成員邦的地位與權限是否受到聯邦憲法保障。 行政與立法的關係總統制、內閣制、雙首長制行政權由誰行使、向誰負責,以及有無倒閣與解散制度。 共和國與君主國不等於民主與專制的區分。德國、大韓民國及美國都是共和國;日本設有天皇,屬君主國(君主立憲),同時採行民主政治與內閣制。英國也是君主國與內閣制國家。因此,不能看到「有君主」就認定沒有民主。 聯邦國由聯邦與成員州、邦分享統治權,成員邦享有憲法保障的自主權,並得有自己的司法系統;美國、德國是典型。單一國則以中央統一的國家權力為基礎,地方自治的制度地位與聯邦成員邦不同;日本、法國是例子。兩者的差別在於國家統治權力的分配方式不同。 中央與地方的分權稱為垂直分權;立法、行政、司法等不同機關間的分權稱為水平分權。單一國也可以實施地方自治,地方層級也可以設有議會與行政機關(例如我國地方的議會與政府),不能說單一國的地方政府不具水平權力分立的機關。 三、總統制:行政一元、分立制衡 典型總統制以美國為代表,總統兼任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行政權僅有單一首長,由總統領導。即使設有部長或內閣,也只是總統的僚屬,不代表另有一位與總統並列的行政首長。 雙重民意基礎: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國會議員亦由人民選出,兩者各有獨立的民意基礎,因此有總統與國會兩種全國性大選。 政治責任:總統對人民負責,不對國會負責;內閣成員對總統負責。 任期相互獨立:總統不得解散國會,國會也沒有倒閣權,不能以不信任投票令總統去職。 行政、立法人員分離:內閣成員不得同時具有國會議員身分。 無質詢制度:內閣不對國會負責,國會對內閣沒有質詢權;國會改以調查、聽證、預算審議及彈劾等方式監督行政。 否決與覆議制衡:總統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否決權,國會得依憲法程序推翻否決。 美國總統形式上經選舉人團產生,但考題通常將「總統由人民選舉產生」視為總統制特徵,作答時抓住總統與國會各有獨立的民主正當性即可。此外,總統制不以國會採兩院制為必要,國會院數是另一個制度問題,不能把美國的兩院制當成總統制的定義。 四、內閣制:行政立法合作、內閣對國會負責 典型內閣制下,國家元首與行政首長分由不同人擔任。元首可能是君主,也可能是總統,原則上只是虛位元首;實質行政權由總理及內閣掌理,元首不與總理分享實質行政權。元首的國家行為通常須經內閣副署,由內閣負責。 內閣對國會負政治責任:內閣須維持國會信任,國會得以不信任投票要求內閣去職;國會議員亦得對內閣質詢。 人員可以重疊:國會議員得兼任內閣閣員,是典型內閣制的主要特色。 倒閣與解散相互配合:內閣總理有權經法定程序解散國會,重新訴諸選民;不能理解為總理可以不受程序限制任意解散。 元首不主導施政:「元首獨立發布法令而無須副署」、「元首對國會通過的法案有否決權」都不是內閣制特色(否決權是總統制的特徵)。 五、總統制與內閣制速查 比較項目典型總統制典型內閣制 元首與行政首長由總統一人兼任分由不同人擔任 實質行政權總統單一首長總理與內閣(元首虛位) 行政的政治責任總統對人民負責內閣對國會負責 國會議員兼任閣員不得兼任可以兼任 國會質詢無質詢權有質詢權 國會倒閣無倒閣權得為不信任投票 行政解散國會總統不得解散總理得依法定程序解散 法案否決權總統有否決權元首無實質否決權 副署制度不需要元首行為須內閣副署 六、雙首長制與我國制度 雙首長制通常指兼有民選總統與總理、內閣的制度:總統具有實質權力,內閣亦須對國會負政治責任,行政權由總統與總理分享,具體分工因各國憲法及政治情勢而異。「元首與總理分享實質行政權」是雙首長制的特徵,不是內閣制的特色。不能只因同時存在總統與總理,就認定為雙首長制;內閣制共和國也可能同時設置這兩種職位。 我國憲法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這項行政、立法人員分離的規定,最能彰顯我國中央政府體制與一般內閣制有別(一般內閣制容許議員兼任閣員)。相較之下,立法委員質詢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立法院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備詢、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都是內閣制常見的設計,反而與內閣制相近,不能用來說明我國與內閣制的差別。 七、有限政府:政府權力受到拘束 有限政府是指政府權力受到憲法與法律限制,以保障人民自由及基本權利。相關概念包括人權保障、法治主義、憲政主義、權力分立;聯邦主義透過中央與成員邦垂直分權,也具有分散、限制政府權力的作用,同樣與有限政府相關。 「人民有權,政府有能」是權能區分理論,著重建立有能力的政府,與限制政府權力的有限政府概念無關。司法自制是法院對自身審查與介入程度所採的謙抑態度,限制的是法院自己的審查,相較於法治、憲政及分權,與有限政府原則較不相關。 常考陷阱 把總統制寫成「元首與行政首長由不同人擔任」:錯。總統制是總統一人兼具兩種身分;分由兩人擔任的是內閣制。 把「總統得解散國會」當成總統制特徵:錯。典型總統制既無倒閣也無解散;倒閣配解散是內閣制。 總統制「內閣成員同時具有國會議員身分」:錯。總統制行政、立法人員分離;議員兼閣員是內閣制特色。 內閣制「國會議員不能兼任內閣部會首長」:錯。內閣制正是允許兼任。 內閣制「元首與總理分享實質行政權」「元首發布法令無須副署」「元首有否決權」:都不是內閣制特色;分享行政權屬雙首長制,否決權屬總統制。 總統制「國會對內閣沒有質詢權」:這是正確敘述,不要誤選;但不等於國會完全不能監督,仍有調查、聽證、預算審議、彈劾。 總統制「立法權採兩院制」:錯。兩院制不是總統制的必要特徵。 我國與內閣制有別的關鍵:選「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質詢、委員會備詢、不信任案都屬內閣制色彩。 「單一國之地方政府不具水平權力分立之機關」:錯。單一國地方仍可設議會與行政機關分工。 日本是共和國:錯。日本有天皇,屬君主國;德國、韓國、美國為共和國。 不成文憲法國家:選英國;日本、法國、德國皆為成文憲法。不成文憲法也不是沒有憲法。 有限政府的無關選項:「人民有權,政府有能」無關;「司法自制」較不相關;聯邦主義、權力分立、人權保障、法治、憲政都相關。 記憶口訣 「總統一人兩職,不倒不解不兼不質詢,只有否決;內閣元首虛位,可兼可倒可解散,還要副署。」 「我國異於內閣:立委不兼官。」 「有限政府看限權:人權、法治、憲政、分權、聯邦;權能區分與司法自制不算。」 「共和看元首,聯邦看分權,政制看府會。」先找分類標準,再判斷選項,最能避免制度混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