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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統命令副署制度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0
總統命令副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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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總統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副署的原則,以及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的三類免副署例外。 區分締結條約的總統職權、行政院會議議決及立法院議決程序,並理解條約的意義與送審標準。 比較戒嚴與緊急命令的要件、程序及立法院的監督方式,包括緊急命令補充規定的審查程序。 理解解散立法院的前提、諮詢對象與禁止期間,並辨識院際調和及國家安全大政方針的職權。 核心觀念 一、總統命令副署:原則要副署,例外看增修條文 依憲法第37條,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副署。副署使總統的相關行為與行政責任相連結。題目若問公布法律應經何人副署,應掌握行政院院長,不能因法律內容涉及司法,就改選司法院院長。 例如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仍適用公布法律的副署規定;法律由立法院議決,也不表示應由立法院院長或投票贊成的立法委員副署。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發布下列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行政院院長的任免命令。 依憲法規定,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 解散立法院的命令。 「依憲法規定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常見的有: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 任免或命令事項是否須行政院院長副署判斷關鍵 行政院院長任免無須增修條文明定例外 司法院大法官任免無須屬憲法規定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的人員 審計長任免無須憲法第104條規定,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總統府秘書長、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任免須不屬上述副署例外 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任免須部長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不在免副署範圍 解散立法院無須增修條文明定例外 宣布戒嚴、發布緊急命令須均未列入免副署範圍 公布法律(如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須回歸憲法第37條原則 注意例外的完整文字是「依憲法規定」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不能自行擴張成所有經立法院同意的人事案都免副署;僅由法律規定須經立法院同意者(例如檢察總長),仍須副署。另外,免副署範圍包括這類人員的任命與免職命令。 二、締結條約:總統締結,行政院與立法院參與議決 憲法第38條規定,總統依憲法規定行使締結條約之權。依憲法第58條,應提出立法院的條約案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依第63條,立法院有議決條約案之權。因此,條約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應提出立法院議決,不是送總統府、外交部或國家安全局。 依司法院釋字第329號解釋,憲法所稱條約,是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的國際書面協定,口頭協議不包括在內。名稱可能是條約、公約,也可能是協定,不能只看名稱判斷是否應送立法院。 名稱為條約或公約者,或名稱雖為協定但附有批准條款者,應送立法院審議。其他國際書面協定,若內容直接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且具有法律上效力,也應送立法院審議;但經法律授權或事先經立法院同意簽訂,或內容與國內法律相同者,則屬例外。 三、宣布戒嚴:立法院通過或追認,也能移請解嚴 依憲法第39條,總統依法(戒嚴法)宣布戒嚴,須經立法院通過或追認。立法院認為必要時,得決議移請總統解嚴。戒嚴案並屬憲法第58條規定應經行政院會議議決的事項,宣布戒嚴的命令亦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作答時要分清楚:行政院會議參與議決,不能取代立法院的通過或追認;有權決議移請總統解嚴的機關是立法院,不是行政院、司法院或國家安全會議。 四、緊急命令:先決議、再發布、十日內送追認 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處置。程序依序為: 具備增修條文規定的緊急事由。 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由總統發布,並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現行程序直接以增修條文為依據,不受憲法第43條限制,因此不能套用原條文「依緊急命令法」的要求,「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是錯誤敘述。另須注意,10日是提交立法院追認的期限;追認機關是立法院,不是國民大會或行政院,也不是不須追認。 立法院不同意緊急命令的法定效果是立即失效,不能改答總統得移請覆議,或行政院院長應在10日內辭職。 依司法院釋字第543號解釋,緊急命令原則上應規定完整、詳盡,並可逕予執行。若有授權執行機關以命令補充的必要,應在緊急命令中明文規定其意旨,並於立法院完成追認程序後再行發布。此種補充規定,應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交立法院審查,不是如同緊急命令送追認,也不是如同法律完成三讀。 五、解散立法院、院際調和與國安職權 總統並非可隨時主動解散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須在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的不信任案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始得宣告解散。諮詢不等於須取得立法院院長同意,解散命令也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60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10日內自行集會,任期重新起算。 依憲法第44條,對於院與院間的爭執,除憲法另有規定外,總統得召集有關各院院長會商解決。這是總統的院際調和職權,不能選立法院院長、大法官會議主席或國家安全局局長。 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2條,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的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國民大會、參謀本部或其他委員會都不是此項規定的襄助機關。 常考陷阱 「總統發布的命令一律須副署」:錯。先檢查行政院院長任免、依憲法規定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解散立法院三類例外。 「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的任免命令須行政院院長或立法院院長副署」:錯。增修條文明定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更無立法院院長副署的制度。 「總統府或國安機關的人事命令都免副署」:錯。與總統關係密切不是判準;總統府秘書長、國安會秘書長仍須副署。部會首長(如國防部部長)任免也須副署。 「宣布戒嚴、緊急命令免副署」:錯。兩者都不在免副署範圍。 「公布司法相關法律,由司法院院長副署」或「由立法院院長、贊成的立委副署」:錯。一律回到憲法第37條,由行政院院長副署。 「條約口頭、書面皆可」:錯。釋字第329號限於國際書面協定。 「協定都不必送立法院」:錯。須看是否附批准條款、內容是否涉及國家重要事項或人民權利義務,不能只看名稱。 「條約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送總統府或外交部」:錯。應送立法院議決。 「緊急命令無須行政院參與」或「須依緊急命令法發布」:錯。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行政院院長副署;增修條文排除第43條,不必依緊急命令法。 「立法院不同意緊急命令,得覆議或閣揆應辭職」:錯。法定效果是該命令立即失效。 「緊急命令及其補充規定都送追認」:錯。緊急命令送追認;補充規定依行政命令審查程序送審查,也不是法律三讀程序。 「戒嚴須經行政院通過」或「行政院、國安會得移請解嚴」:錯。通過或追認、移請解嚴都是立法院。 「解散立法院前須徵詢行政院院長或司法院院長」:錯。增修條文明定諮詢立法院院長;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則禁止解散。 記憶口訣 免副署:「閣揆、同意人事、解散院」;其中「同意人事」限依憲法規定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者(司法、考試、監察三院人事及審計長)。 緊急命令:「院會決、院長署、十日送立院;不同意、即失效。」 監督程序:「戒嚴通過或追認,緊命追認、補充審查。」 解散立院:「倒閣十日、問立院長;戒嚴緊命,不得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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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 總統發布下列何人之任免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A)總統府秘書長 (B)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 (C)審計長 (D)內政部部長
  2. 23 依憲法第 37 條規定,總統依法公布刑事訴訟法修正條文,應經何人副署? (A)立法院院長 (B)投票贊成之立法委員全體 (C)司法...
  3. 21 下列何種總統發布之命令需要行政院院長之副署? (A)任命行政院院長之命令 (B)解散立法院之命令 (C)任命國防部部長之命令...
  4.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發布依憲法規定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5. 9 憲法增修條文規定,下列何事項須行政院院長副署? (A)任命行政院院長 (B)任命審計長 (C)解散立法院 (D)宣布戒嚴
  6. 4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總統發布依憲法規定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時,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無須行政院院長副...
  7. 11條約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後,應提至下列何機關議決? (A)總統府(B)外交部條約法律司 (C)國家安全局(D)立法院
  8. 1 關於我國憲法所稱之條約,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條約係指中華民國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締結之國際協定,口頭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