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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續犯與持有型犯罪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7
繼續犯與持有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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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辨認繼續犯與狀態犯:關鍵是構成要件行為是否仍在持續,不能只看犯罪結果是否留存。 掌握非法持有槍枝的判斷:須看槍枝是否屬管制客體、是否有持有支配,以及有無合法依據。公務員身分不是免責理由,要看持有是否在職務目的範圍內。 依序判斷法條競合、想像競合、實質競合,區分「只適用一個法條」與「成立數罪但從一重處斷」。 區別接續犯、集合犯與反覆獨立犯罪。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已廢除,不能因犯罪接連發生就一律論以一罪。 核心觀念 一、繼續犯:既遂後,犯罪行為仍持續 繼續犯是指犯罪既遂後,構成要件行為仍持續進行,直到行為人停止支配或解除違法狀態,犯罪才終了。因此既遂與終了可以分離,持續期間原則上評價為一罪。 典型例子如下: 刑法第302條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將人拘禁後,拘禁期間仍持續剝奪其自由。 第186條持有危險物品罪,以及非法持有槍枝罪:只要仍持續支配物品或槍枝,持有行為就尚未終了。 第241條第1項略誘罪:略誘後持續將被略誘人置於實力支配下,也屬繼續犯。 狀態犯是犯罪行為已經完成,只是違法狀態或結果繼續存在。例如: 竊盜得手後仍保有贓物,不能認為竊盜行為一直持續。 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不會因傷口尚未痊癒而成為繼續犯。 強制性交、強盜、誹謗等罪,行為完成即告終了,不屬繼續犯。 類型判斷關鍵例子 繼續犯行為本身持續進行剝奪行動自由、略誘、持有危險物品、非法持有槍枝 狀態犯行為已完成,只有結果或狀態留存竊盜、傷害、強制性交、強盜、誹謗 二、非法持有槍枝:看管制客體、支配與合法依據 成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的非法持有槍枝罪,須具備四項要件: 受該條例管制的槍枝。 事實上的持有支配。 未經許可、欠缺合法依據。 持有故意。 是否屬管制槍枝,應依槍枝種類及法定條件判斷,不能僅憑外觀像槍就認定。持有不以取得所有權為必要,也不限於握在手中,藏放於自己實力支配範圍內同樣成立。 執法人員、司法人員因合法職務接觸扣案槍枝,持有有法律依據,不構成犯罪。例如: 鑑識人員鑑定槍枝有無殺傷力。 檢察官開偵查庭時提示槍枝供犯罪嫌疑人辨識。 書記官調取扣案槍枝,準備供法官開庭提示調查。 但警察查獲槍枝後未陳報而私藏,已逾越職務目的,欠缺合法持有依據,成立非法持有槍枝罪。判斷核心是持有的法律依據與目的,而非職稱。 三、競合判斷:先排除法條競合,再看行為數 類型判斷重點法律效果 法條競合(法律單數)數法條重疊,實際上只有一罪,依特別、補充、吸收、擇一等關係排除其他法條僅適用應優先的法條 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且無法以法條競合排除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處斷 實質競合數個獨立行為分別成立數罪數罪併罰 特別關係:特別規定優先於普通規定,適用特別規定後不再論普通罪。例如: 攜帶兇器竊盜,同時該當第320條普通竊盜與第321條加重竊盜,屬法條競合,只論第321條。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只論第272條,不另論普通殺人罪。 學說上把此種關係歸為法律單數中的特別關係,而不是補充關係或吸收關係。 吸收關係:一行為的評價已經包含另一行為,通常是高度行為吸收低度行為,或後階段吸收前階段。實務上的例子: 為行使而偽造文書,之後持以行使:偽造的低度行為被行使的高度行為吸收,只論行使偽造文書罪。 偽造印文以變造契約,再持變造契約行使:偽造印文是變造私文書的部分行為,變造又被行使吸收,最後論以行使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通用紙幣後,交給知情的女友花用:這是交付偽鈔,不是向不知情者當真鈔行使。依實務見解,交付的低度行為被偽造的高度行為吸收,最後論以第195條第1項偽造通用紙幣罪。 由此可知,吸收關係不能一律套用「後行為吸收前行為」,要看哪一個是高度行為。 四、想像競合:一行為觸犯數罪名,從一重處斷 刑法第55條規定,一行為而觸犯數罪名者,從一重處斷,但不得科以較輕罪名所定最輕本刑以下之刑。因此想像競合的前提是「一行為」,不是「數行為」。 「數罪名」包括同種罪名,也包括異種罪名。 同種想像競合: 一次投擲手榴彈炸死數人:一行為成立數個殺人罪,想像競合。 一次駕車不慎撞傷A、B二人:成立數個過失傷害罪,想像競合。 異種想像競合: 一次交通事故造成一死、一重傷、一輕傷:過失致死、過失重傷、過失傷害想像競合,從較重的過失致死罪處斷。 一次開槍造成乘客死亡、車窗破碎、流彈傷及路人:各罪均成立後依想像競合處理。 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的方法詐取財物: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詐欺取財罪為想像競合,不是數罪併罰,也不是只論其中一罪。 打擊錯誤:持槍欲射殺仇人卻射偏,誤中旁人致死。依具體符合說,對原目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旁人成立過失致死罪,兩罪因同一射擊行為而想像競合。要與「認錯人」的客體錯誤區分,客體錯誤不影響故意,直接成立殺人既遂。 侵害公務員: 騎車衝越攔檢點,擦撞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員成傷:一行為同時成立第277條第1項傷害罪與第135條第1項妨害公務罪,想像競合。 第134條是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罪的加重規定,不適用於一般人侵害公務員的情形。 同時侮辱兩名執勤警員: 名譽屬個人法益,侵害兩人,且兩人均提出告訴(公然侮辱為告訴乃論),成立2個公然侮辱罪。 侮辱公務員罪保護的是國家公務的執行,同一侮辱行為只成立1個侮辱公務員罪。 三罪出於同一行為,依想像競合處斷。 現行實務對公然侮辱及侮辱公務員罪的成立範圍已有限縮,具體個案不能只憑出現髒話就認定成罪。作答時仍依上述罪數架構判斷。 準強盜:竊盜後為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依第329條以強盜論。例如竊取警車後當場駕車衝撞前來逮捕的警員,同一強暴行為同時妨害公務,成立準強盜罪與妨害公務罪的想像競合。 五、接續犯、集合犯與數罪併罰 接續犯是數個舉動在時間、場所上密接,侵害同一法益,各舉動獨立性薄弱,依社會通念可視為一個行為,論以一罪。例如假意買水果,10分鐘內在同一攤位接連偷吃5粒蓮霧,成立竊盜罪的接續犯。 集合犯是構成要件本身就預定具有反覆、延續實行的性質。例如以「收集」「經營」等反覆行為為內容的犯罪。不能只因行為人反覆犯罪,就稱為集合犯。 數罪併罰(實質競合):犯意各別、行為獨立的數罪,應分別論罪、併合處罰。例如: 數月間各處遊蕩、侵入數十戶民宅竊盜。 今年以來開車在各處行竊50次。 3個月內搶奪不特定路人11次。 在捷運站內先後竊取5名乘客的錢包:被害人不同、各次竊取各自獨立,成立5個竊盜罪。 捕獲他人賽鴿後,另行去電勒贖得款且未歸還:竊盜與恐嚇取財二罪,分別論處,不是強盜。 竊盜逃脫後,隔日再回去打傷店員,逃跑時又撞傷路人:成立竊盜、傷害、過失傷害三罪,實質競合、合併處罰。隔日施暴不符準強盜「當場」的要件。 累犯須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單純短期內多次犯罪,不是累犯。 2005年刑法修正(2006年7月1日施行)後,連續犯、牽連犯、常業犯均已廢除,迄今仍存在的是想像競合犯。舊法連續犯「以一罪論,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的規定已不存在。原屬牽連犯的情形,現在須判斷是否為一行為:是一行為就論想像競合,否則數罪併罰。 常考陷阱 「傷害罪是繼續犯」:錯。傷害是狀態犯,傷勢未癒只是結果留存。剝奪行動自由、略誘、持有危險物品才是繼續犯。 「持有扣案槍枝的公務員一律成立/一律不成立犯罪」:都錯。鑑定、提示辨識、調取供法庭調查屬合法職務行為;查獲後未陳報私藏才成立犯罪。 「想像競合是數個犯罪行為」:錯。想像競合必須是一行為;數行為是實質競合。 「多人受害必須數罪併罰」或「一行為只能成立一罪」:都錯。一行為可侵害多人、成立數罪,依想像競合從一重處斷。 「想像競合挑最重罪就好」:不完整。仍須先認定各罪成立,且科刑不得低於較輕罪名的最輕本刑。 「數月內多次竊盜、搶奪是連續犯、接續犯或累犯,加重二分之一」:錯。連續犯已廢除;接續犯須時空密接、侵害同一法益;累犯須有前案徒刑執行完畢的要件。正確是數罪併罰。 「同一地點偷不同人是接續犯或集合犯」:錯。被害人不同、各行為獨立,應成立數罪併罰。 「偽造後行使是特別關係或擇一關係」:錯。實務認為是吸收關係。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是補充或吸收關係」:錯。是特別關係。 「加重竊盜與普通竊盜想像競合或數罪併罰」:錯。是法條競合,只論加重竊盜。 「偽鈔交給知情者,論行使或交付偽鈔罪」:錯。依實務論偽造通用紙幣罪,交付被偽造吸收。 「行使偽造私文書詐財,只論一罪或數罪併罰」:錯。兩罪成立,想像競合。 「同時罵兩名警員只成立1個公然侮辱罪」:錯。成立2個公然侮辱罪及1個侮辱公務員罪,想像競合,不是數罪併罰。 「傷害警員依第134條加重」或「只論妨害公務」:錯。成立傷害罪與妨害公務罪,想像競合。 「竊盜後當場衝撞警員,只論竊盜」:錯。成立準強盜罪,與妨害公務罪想像競合。 「捕鴿勒贖是強盜,或只成立一罪」:錯。成立竊盜與恐嚇取財二罪。 「打擊錯誤對旁人成立殺人既遂或故意傷害」:錯。對原目標成立殺人未遂,對旁人成立過失致死,想像競合。 「一次車禍多人死傷,依實質競合或接續犯處理」:錯。一行為,想像競合,從過失致死罪處斷。 記憶口訣 「行為持續是繼續,結果留存是狀態;特別吸收先排除,一行數罪想像競;數行獨立要併罰,連牽常業已廢除。」 「執勤合法不算持,私藏槍枝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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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8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學理上之繼續犯? (A)第 277 條第 1 項之傷害罪 (B)第 186 條之持有危險物品罪 (C)第 302 條第 1 項之剝...
  2. 下列何者構成要件,屬於繼續犯的犯罪型態? (A)刑法第302 條之妨害行動自由罪 (B)刑法第221 條之強制性交罪 (C)刑法第328 條...
  3. 48 下列何種持有槍枝行為,成立犯罪? (A)鑑識人員持查獲槍枝,鑑定該槍枝有無殺傷力 (B)檢察官開偵查庭時,持該槍枝...
  4. 47甲持槍欲射殺仇人乙,惟射偏而射中丙,造成丙死亡,甲除了違犯非法持有槍枝外,其行為如何處斷?(A)甲對乙成立殺人未遂罪,對...
  5. 50甲於3個月間,於各處遊蕩,在遇有適當機會下,侵入數十戶民宅,竊取財物,應如何論處甲之行為?(A)成立接續犯(B)成立集合犯(C)...
  6. 43 甲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的方法向乙詐欺取財得款新臺幣 1 萬元。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詐欺取...
  7. 48 甲於路邊臨檢時,與臨檢警員乙、丙起衝突,同時辱駡兩人三字經,乙與丙均提起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 1 個公然侮...
  8. 46 甲騎車返家遇警攔檢,不顧警員乙已示意停車受檢,依然騎車衝越攔檢點,乙見狀閃避不及,遭機車擦撞倒地,因而受有手腳數處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