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考試任用原則、國民小學教師不以國家考試及格為任用前提,以及接到派令後「除程期外一個月內就職」。 以「法源、作成機關、處分種類、功過相抵、救濟途徑」五個面向區分行政懲處與司法懲戒。 熟記考績法懲處種類(申誡、記過、記大過)與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並分辨哪些名稱只屬懲戒。 熟記同一行為的競合:已受懲戒不得再懲處、不得再懲戒;先懲處後懲戒,原懲處失效;刑事與懲戒採刑懲併行。 理解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生的是懲戒或懲處責任,並能分辨服從命令、國家賠償求償等相關責任觀念。 核心觀念 一、考試任用與就職期限 公務人員任用以依法取得任用資格為前提,考試及格是主要途徑。警察、法官、主計人員都有相應的國家考試及任用制度。國民小學教師則依教育人員相關法制取得教師資格,再經甄選、聘任,不以公務人員國家考試及格為必要,因此是「毋須考試及格任用」的典型答案。 公務員接到派令後,除程期外,至遲應於一個月內就職。「除程期外」指赴任所需的行程期間另外計算。選項若寫二個月、三個月或六個月,都是錯的。 二、行政責任的兩大類型與相關法規 公務員的行政責任,原則上分為兩種。一是依公務員懲戒法所為的懲戒責任,屬司法程序。二是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所為的懲處責任,屬行政程序。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所生的責任,就是懲戒或懲處,不是行政罰、民事制裁或刑事制裁。 公務員服務法、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都規範公務員義務及違反義務的責任,涉及行政責任。公務人員協會法主要規範公務人員結社及協會運作,不涉及公務人員行政責任。 比較項目行政懲處司法懲戒 主要法源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員懲戒法 作成機關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含直轄市政府、獨立機關等行政機關)懲戒法院(懲戒法庭) 啟動方式由所屬長官、機關依考績程序啟動並處分監察院彈劾移送,或主管長官移送 程序性質行政程序司法程序,採法院體制,原則上公開審理 處分種類申誡、記過、記大過;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或減少退休金、休職、降級、減俸、罰款、記過、申誡 功過相抵平時考核獎懲於年終考績時得功過相抵;專案考績不得相抵不得功過相抵 監察院參與無有可能(彈劾、審查) 救濟循公務人員保障法程序救濟;免職屬行政處分,經復審後得向行政法院起訴不服第一審判決,上訴懲戒法庭第二審;不得另向行政法院起訴 三、考績懲處的種類、權責與功過相抵 考績法平時考核的懲處分為申誡、記過、記大過三種。有重大功過時,得辦理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一次記二大過免職的依據是公務人員考績法,屬行政懲處措施,由服務機關作成,不由懲戒法院審理。考績「免職」與懲戒法的「撤職」名稱不同、法源不同,不能互換,也不是休職或停職。 懲處權屬於公務員所屬服務機關。直轄市政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行政機關,都可以依法懲處所屬人員。懲戒法院只負責懲戒,不具懲處權限。監察院、行政法院也不能對公務員作成考績記過處分。 平時考核的獎懲,於年終考績時得功過相抵。專案考績不得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銷。年終考績、專案考績等考績結果,依法須送銓敘部銓敘審定。 減俸、罰款、剝奪或減少退休金、撤職、降級都只屬懲戒法的處分,不是考績法的懲處種類。懲處的種類一樣由考績法明文規定,不能說「懲處類型法律無明文」。 四、懲戒事由、移送與審判制度 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有違法、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且有懲戒必要者,應受懲戒。非執行職務的違法行為,必須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且有懲戒必要,才受懲戒。這項限制是懲戒法的規定,懲處沒有相同限制。 懲戒程序的啟動有兩種方式。 監察院認公務員應付懲戒時,提出彈劾,移送懲戒法院審理,不是移送行政法院。 主管長官認所屬公務員應付懲戒時,原則上送請監察院審查。對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職等以下人員,也可以逕送懲戒法院審理。簡任職人員則須先送請監察院審查。 簡任人員不能由主管長官逕送懲戒,但服務機關仍可以依考績法對其懲處,包括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現行懲戒審判機關為懲戒法院,採一級二審。不服懲戒法庭第一審判決,應上訴懲戒法庭第二審,不能向行政法院起訴請求撤銷。「司法院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舊制名稱,選項若說現行懲戒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作成,是錯的。 五、同一行為的懲戒與懲處競合 同一行為已受懲戒處分者,不得再予懲處,也不得再予懲戒(不得重複懲戒)。 同一行為先受行政懲處,後經移送懲戒,經懲戒法院為懲戒處分者,原行政懲處處分失其效力。 即使原懲處是記過,後來懲戒判決只是申誡,原記過仍然失效。不能從重保留記過,不能兩者合併執行,也不是「效力不受影響但只執行一個」。 換言之,已受懲處並不妨礙移送懲戒。一旦懲戒處分確定,就以懲戒為準。 六、懲戒與刑事、行政罰、民事責任的關係 刑事責任與懲戒採刑懲併行制,兩者各自追究,互不排除。 同一行為已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仍得予以懲戒。 同一行為不受刑罰或行政罰之處罰者,亦得懲戒。 行為已獲不起訴處分,仍可追究懲戒責任。 公務員收賄經法院判刑確定,懲戒法院仍得予以懲戒。這不違反一事不二罰,也沒有「只能撤職」或「刑期須達二年以上」的限制。 反過來,已受懲戒也不免除刑事責任。 責任不以「刑事或懲戒機關誰先受理」來決定,懲戒也不必等待刑罰成立才能作成。 是否懲戒,由懲戒法院決定,不由檢察署決定。 其他相關觀念如下。 行為同時符合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時,兩種責任都要負,不能「僅依刑事責任論處」。 公務員雖有服從義務,但明知命令違法,不能以奉命行事作為阻卻違法事由。 國家負賠償責任後,限於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才對其求償,並非一律或「皆應」求償。 常考陷阱 「減俸、罰款、減少退休金、撤職、降級屬考績懲處」:錯。考績懲處只有申誡、記過、記大過,以及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免職。 「一次記二大過應撤職、休職或停職」:錯。效果是免職,依據是考績法。 「懲戒法院、監察院、行政法院可以記過懲處」:錯。懲處權屬服務機關,直轄市政府、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都有懲處權。 「懲戒可以功過相抵」:錯。懲戒不得功過相抵。懲處的平時考核可相抵,專案考績不可。 「專案考績應先與平時考核功過相抵再決定懲處」:錯。 「懲戒機關、懲處機關都是公務員懲戒委員會」:錯。現行懲戒由懲戒法院作成,懲處由服務機關作成。「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舊制名稱。 「不服懲戒、懲處都向行政法院起訴」:錯。懲戒只能循懲戒法院一級二審救濟。 「考績免職由懲戒法院審理」、「監察院移送行政法院」:都錯。 「懲處種類法律無明文」:錯。懲處種類由考績法明定。 「先記過、後懲戒申誡,記過效力不受影響」:錯。原懲處失其效力。 「已受懲戒者仍得再予懲戒」:錯。不得重複懲戒,也不得再懲處。 「已受刑罰不得懲戒」、「已受懲戒不得刑罰」、「一事不二罰不得再懲戒」:都錯。刑懲併行。 「懲戒法就一次記二大過免職設有時效規定」:錯。一次記二大過免職是考績法的懲處,不是懲戒法規範的處分。 「簡任人員主管長官得逕送懲戒法院」:錯。只有薦任第九職等以下可以逕送,簡任須先送監察院審查。 「明知命令違法仍可阻卻違法」、「國賠後一律求償」:都錯。 記憶口訣 「處由機關,戒由法院;平時可抵,專案不抵,懲戒不抵。」 「先處後戒,原處失效;已戒不再處、不再戒;刑懲併行,各負其責。」 「派令一月到,二大過免職;減俸罰款退休金,通通歸懲戒。」 「薦九以下可逕送,簡任先找監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