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五權分工:考試權由行政權分出,監察權由立法權分出。五院中只有行政院採首長制,其餘四院採合議制。 分辨考試院的考試、銓敘、保障等職掌與所屬機關;分辨監察院的彈劾、糾舉、糾正、審計及調查權,以及各權行使的對象。監察權不及於立法委員及地方議員。 理解行政院院長的任命方式、無固定任期、辭職、代理與代行總統職權。掌握釋字第三八七號的內閣總辭範圍,以及行政院會議的組成與議決事項。 熟記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方法,包括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質詢、備詢、覆議及不信任案,並能辨識哪些制度與責任政治無關。 核心觀念 一、五權分工與五院組織型態 我國五權制度把傳統行政權中的考試權獨立出來,也把傳統立法權中的監察權獨立出來。因此,若要改回三權分立並簡化中央組織,考試院職權最適合與行政院整合。 五院之中,行政院採首長制,由院長綜理院務並負政治責任。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則採合議制。行政院雖然設有行政院會議,仍屬首長制。 考試權與監察權的作用範圍不同: 考試權負責建立人事制度,不負責評定個別公務人員的考績。 監察權則是對個案行使,例如對特定公務人員提出彈劾。 二、考試院的職權與組織 考試院為國家最高考試機關,依憲法增修條文掌理下列事項: 考試。 公務人員之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之法制事項。 考試院對考績只管「法制事項」。個別公務人員的考績,由各服務機關依法評定,不是由考試院逐案評定。 依現行考試院組織法,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七人至九人,任期均為四年,皆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由於有固定任期,考試委員是「有任期」的代表。 機關歸屬 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考試院所屬機關 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行政院所屬獨立機關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現改制為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不是考試院所屬機關 審計部(首長為審計長)隸屬監察院 三、監察院的地位與組織 監察院為國家最高監察機關。修憲後,監察委員改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因此監察院已非中央民意機構。不過依大法官解釋,監察院仍享有憲法本文規定的調查權,調查權並沒有移轉給立法院。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其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任期六年。監察院原本的人事同意權已經取消,現在對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人員的同意權,都由立法院行使。 四、監察院的五項職權與行使對象 職權對象重點 彈劾違法或失職的公務人員個人,包括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司法院及考試院人員須經監察委員二人以上提議,九人以上審查及決定;之後移送懲戒機關審理。 糾舉違法或失職、須先予停職或其他急速處分的公務人員個人經審查決定後,送交被糾舉人的主管長官或其上級長官處理。 糾正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等機關的工作及設施經有關委員會審查及決議後,移送行政院及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審計政府財務由審計部辦理。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完成審核,並向立法院提出審核報告。 調查行政院及其各部會的命令、文件與各項設施為行使監察權,得調閱有關文件並進行調查。 掌握「彈劾、糾舉對人,糾正對機關」的區別: 彈劾、糾舉的對象是個人,例如行政院院長、法務部部長、考試委員、司法院大法官、各級法院法官、臺北市市長、考試院的公務人員。 糾正的對象是機關,例如行政院、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 「糾舉行政院」錯在把機關當成糾舉對象;「糾正法務部部長」錯在把個人當成糾正對象。 依大法官解釋,立法委員及地方議會議員(如臺北市議員)不是監察權的行使對象。總統、副總統的彈劾,則由立法院提出,聲請憲法法庭判決。 監察院的職權不包括下列事項: 公務員懲戒權:屬司法權,由懲戒法院審理。 銓敘:屬考試權。 人事同意權:屬立法院。 五、行政院院長:任命、任期、辭職與代理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直接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這點與司法院、考試院、監察院院長不同,後三者都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 行政院院長沒有固定任期。相較之下,總統與副總統、縣市議員、考試委員都有法定任期。 辭職、代理與代行的規定如下: 院長認為不能繼續任職時,應向總統提出辭職。 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任命新院長之前,由副院長暫行代理。這是職務接續制度,不是向立法院負責的方法。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或均不能視事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總統職權。 行政院院長的職權包括:擔任行政院會議主席、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等。至於年度決算審核報告,是由監察院的審計長提出,不是行政院院長。 六、內閣總辭範圍(釋字第三八七號) 行政院院長向總統提出辭職時,下列人員應一併提出辭職: 行政院副院長。 各部會首長,例如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 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 依考題答案,各部會政務次長、行政院秘書長等隨內閣進退的政務人員,也屬應一併辭職者。 下列人員無須一併辭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等獨立機關委員。這些委員有法定任期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 中央銀行總裁,依法有任期,也不屬應一併辭職的典型人員。 七、行政院會議 行政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成,以院長為主席。 下列事項應經行政院會議議決: 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其他重要事項。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也須先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不信任案通過後,院長「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這項呈請不需要經過行政院會議議決。 八、責任政治: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 責任政治的意思是權力與責任相符:行政院對施政負政治責任,並接受國會監督。行政院須擁有執行政策所需的人事、預算與指揮監督權限,才能真正負責。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依下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 質詢與備詢: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這是基於責任政治原則的制度設計。立法院各委員會也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 覆議: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窒礙難行,得經總統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不信任案:只能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能對各部會首長提出。程序如下: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 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才算通過。 不信任案通過: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不信任案未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不信任案。院長沒有因此呈請解散立法院的權利或義務。 以下事項不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法: 立法院開會時,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得列席陳述意見」。這是行政院的權限,不是責任。 副院長代理院長。 立法院以決議免職政務官。立法院沒有這項權力。 立法院彈劾行政院院長。彈劾屬監察院。 國情報告。這是立法院聽取「總統」的國情報告,與行政院無關。 九、大法官解釋與責任政治 預算:立法院如可在預算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將使責任政治難以建立(釋字第三九一號)。憲法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也與責任政治相關。 獨立機關人事(釋字第六一三號):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等獨立機關的立法,如逾越立法機關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制衡的界限,即有違反責任政治之嫌。此外,憲法機關不得剝奪其他憲法機關履行任務所必要的基礎人事與預算。 調查權(釋字第五八五號):立法院於特殊例外情形,授權立法委員以外人員代為行使調查權時,仍負有監督受委任人員的義務。這是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則的展現。立法院對所設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委員會負有指揮監督之職責。大法官從未認為「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免職不適任委員」違反責任政治。 其他相關制度:行政權上下一體、上令下從,以及立法院提案彈劾總統,都與責任政治有關。 無關的制度:「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政黨違憲案件」,與責任政治原則無關。 常考陷阱 「考試權負責個案考績之評定」:錯。考試院只管考績的法制事項,個案考績由服務機關評定。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是考試院所屬機關」:錯。它隸屬司法院,現已改制為懲戒法院。考試院所屬機關是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 「公平會、中選會、NCC 屬考試院」:錯。三者都是行政院所屬的獨立機關。 「監察院有懲戒權、銓敘權、人事同意權」:都錯。懲戒屬司法權,銓敘屬考試權,同意權屬立法院。 「監察院仍為民意機構」或「調查權已移給立法院」:都錯。正確答案是「已非中央民意機構,但仍有調查權」。 「糾舉行政院」「糾正法務部部長」:對象錯置。糾舉、彈劾對人,糾正對機關。 「監察權可及於立法委員、市議員」:錯。中央及地方民意代表都不是監察權的對象。法官、大法官、考試委員、考試院公務人員則都是監察權的對象。 「審計長屬行政院」「院長提出決算審核報告」:錯。審計長屬監察院,由審計長提出審核報告。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錯。這是與司、考、監三院院長任命程序的不同之處。 「行政院院長有固定任期」:錯。五院院長中,只有行政院院長沒有固定任期。 「院長向立法院辭職」:錯。應向總統辭職。 「不信任案未通過,院長應呈請解散立法院」:錯。只有不信任案通過時,院長才「得」呈請解散。 「不信任案通過後須經行政院會議議決才能呈請解散」:錯。這項呈請不需要院會議決。總統發布緊急命令才需要經行政院會議決議。 「立法院可對部會首長提不信任案、可彈劾行政院院長、可決議免職政務官」:都錯。不信任案只能針對行政院院長。 「對立法院發表國情報告」「得列席陳述意見」「副院長暫行代理」:都不是行政院向立法院負責的方式。行政院負責的方式是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質詢、備詢、覆議、不信任案。 「獨立機關委員、央行總裁應隨院長總辭」:錯。不管部會政務委員、政務次長、秘書長才是應一併辭職的人員。 「政黨違憲審理、軍人不得兼文官屬責任政治」:錯。這兩者與責任政治無關。 記憶口訣 「考出行政,監出立法;行政首長,四院合議。」 「彈糾舉人,糾正機關;民代不監,懲戒歸司。」 「行政院長總統任,無須同意無任期;辭向總統,副座代理。」 「倒閣只倒院長,通過十日辭,得請解散;未過一年不再提。」 「決算行政提,審核審計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