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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收賄與不正利益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4
職務收賄與不正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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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判斷行為人是否為刑法上的公務員(看法定職務權限,不是看任職機關),再判斷利益與職務行為是否具有對價關係。 區分「不違背職務」與「違背職務」收賄,並分辨「賄賂」(財物)與「其他不正利益」(招待、性服務等)。 要求、期約、收受各自獨立既遂,不必等到實際辦事;收賄罪不罰未遂。 行賄與收賄具有對向關係,但應分別判斷;貪污治罪條例對違背及不違背職務的行賄都處罰,刑法則只處罰違背職務行賄。 區分收賄、圖利、侵占、工程舞弊、藉勢勒索、財產來源不明及刑法其他瀆職犯罪,並注意未遂、減免刑規定與適用主體。 核心觀念 一、公務員身分:看法定職權,不只看任職機關 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公務員,包括: 身分公務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 授權公務員: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例如公營事業機構依政府採購法辦理公共工程採購,負責監工、驗收的員工,屬於從事公共事務且具有法定職務權限。 委託公務員:受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 里長屬於公務員,侵吞里民補助款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之罪。政府採購評選委員,依其法定職權亦屬公務員。 反之,公立醫院醫師的一般診療、國立大學教授的私人補習、機關工友到府打掃,都不是法定職務權限內的公共事務,不能僅因任職公家機構就論以貪污;市府約聘路邊停車收費員的收費行為,也不屬刑法第121條的「職務上之行為」。已民營化的公司(如中華電信)員工,不適用貪污治罪條例。但公立醫院醫師監辦依法辦理的採購、公立學校校長辦理招標,則屬法定公共事務。 貪污治罪條例是刑法的特別法,公務員犯該條例之罪依條例處斷;非公務員與公務員共犯條例之罪者,亦依條例處斷。例如知情的女友(非警察)代警員出面按月向賭場收取分紅,僅負責收款,未參與包庇行為,實務認為僅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的共同正犯,不另成立包庇賭博罪。與里長共謀侵吞補助款的一般里民,亦依條例論罪。 二、收賄的核心:職務與利益之間有對價 賄賂罪必須職務行為與利益之間具有對價關係,不能只憑「收到錢」就認定收賄。公務員收了廠商的錢卻不成立收賄罪,最可能的原因就是欠缺對價關係。符合一般社會通念的婚禮禮金、同仁生日禮金,若沒有職務對價,不論收賄。反之,金額少、事後繳回,都不當然阻卻犯罪成立,也沒有「未滿5萬元不罰」的規定。 分類判斷方式常見情形 賄賂金錢或可以金錢計算的財物現金、金錶、按摩椅 其他不正利益財物以外,足以滿足需求或欲望的一切有形、無形利益飲宴、酒店陪侍招待、性招待 酒店陪侍招待即使消費金額達10萬元,仍屬「不正利益」而非「賄賂」。總務科長接受工程包商性招待,屬於收受不正利益,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論處。單純拜託公務員顧念同鄉情誼,並未提供賄賂或不正利益,不構成行賄罪。 三、不違背與違背職務:依法辦事也不能收錢 類型法條判斷典型情形 不違背職務收賄刑法第121條;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以合法的職務行為交換利益為申請人加快審查流程、在合法權限內協助廠商取得標案而收受報酬 違背職務收賄刑法第122條;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以違反職務義務的作為或不作為交換利益違法核發使用執照、放寬投標資格讓不符資格廠商投標、非法查詢個資賣給徵信業者、收錢後不取締賭場或不移送毒品案件 刑法第121條的成立要件是:行為人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不以作出違背職務行為為要件。收錢請求「優先迅速處理」,若未違反法定程序,屬不違背職務收賄。 違背職務收賄須注意: 行為人須具公務員身分,且以具有該項職務為前提。 職務事項不以具有最後決定權為限,參與審查、監辦、提供意見均屬之。 具有職務上義務而不作為,也是違背職務。警察對轄區外發現的犯罪仍有查報義務,收錢後不予調查或通報,成立違背職務收賄罪。 收賄後又洩漏職務上知悉的勤務資訊,應另成立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與違背職務收賄罪併論。 四、要求、期約、收受:各自獨立既遂 要求:公務員單方提出索賄意思,不必對方同意。 期約:雙方就職務與利益的交換達成合意,不必已收到錢。 收受:實際取得賄賂或不正利益,不必已完成約定的職務行為。收錢後尚未辦事即被查獲,仍成立收受賄賂罪既遂,不是未遂。 同一收賄過程由要求進展到期約、收受,以最後階段評價。任內在合法權限內約定職務報酬,解任後才依約收款,仍論以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 五、行賄與收賄:對向關係,分別判斷 規定違背職務行賄不違背職務行賄 刑法有處罰(第122條第3項)不處罰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1項: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第2項: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50萬元以下罰金 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對違背及不違背職務的行求、期約、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均處罰;事成後給錢(期約)、先付前金(交付)、帶去高級餐廳用餐(不正利益)都構成行賄。處罰不違背職務行賄的立法意旨在杜絕紅包文化。 境外犯罪: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行賄罪者,不問犯罪地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條例處罰。 對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公務員:須就跨區貿易、投資或其他商業活動有關事項為行求、期約或交付,才依前述行賄規定處斷;並無「給予饋贈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獨立規定。 自首、自白:犯行賄罪而自首者,免除其刑;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情節輕微:行賄情節輕微,且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兩項條件須同時具備,不是15萬元或其他數額。 收賄與行賄雖具對向性,但不必同時成立。替行賄者將賄款轉交給管區警員的人,即使自己在警界任職,也是站在行賄方,成立違背職務行賄罪,而非收賄罪或圖利罪。 六、其他貪污行為類型 財物犯罪:竊取或侵占公用、公有財物,與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不同。警員挪用民眾交來的拾得現金,屬後者。 工程舞弊:經辦公用工程浮報價額、數量、收取回扣或有其他舞弊情事(第4條第1項第3款)。故意提高底價並取得差額利益,屬「其他舞弊情事」,不是回扣或圖利。 圖利:須明知違背法令,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利益;圖利國庫不成立圖利罪。 藉勢勒索:條例規定的客體是「財物」。以職權使債權人心生畏懼而免除債務,取得的是財產上利益,實務論以刑法恐嚇得利罪並依刑法第134條加重,不適用條例。 非條例之罪:濫權逮捕屬刑法瀆職罪章,不屬貪污治罪條例處罰的行為。 私人機構職務:私立高中入學考試命題委員不是公務員,收錢洩題不構成刑法瀆職罪章之罪。 七、未遂、加重與減刑 未遂:貪污治罪條例中,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等有罰未遂;收賄罪、圖利罪不罰未遂。收賄已有要求、期約、收受的獨立既遂規定。 刑法第134條:公務員假借職務上權力、機會或方法犯瀆職罪章以外之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再加重。收賄罪、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本身就是公務員犯罪,不再依第134條加重。 自白繳交:犯條例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這是減刑,不是無罪。 情節輕微:犯收賄、圖利等罪,情節輕微且所得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者,減輕其刑。 八、刑法瀆職罪章的範圍 枉法裁判、凌虐人犯、委棄守地、廢弛職務釀成災害、收賄、圖利、洩密等屬刑法瀆職罪章;投票行賄屬妨害投票罪章,不屬瀆職罪。廢弛職務釀成災害可因不作為而成立,不能因「沒有積極行為」就不罰。 九、財產來源不明罪 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之1:適用對象僅限公務員。須檢察官偵查法定特定犯罪時,發現公務員本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涉嫌犯罪時及其後3年內,財產增加與收入顯不相當,經命其說明後,無正當理由未說明、無法提出合理說明或說明不實,才處罰。處罰的是不說明或說明不實,不是單純財產增加。此一說明義務可能與不自證己罪原則相衝突。法定特定犯罪包括貪污治罪條例收賄、圖利等罪、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及人口販運防制法的特定公務員犯罪等;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不在其內。 常考陷阱 「第121條須作出違背職務行為」:錯,第121條是不違背職務收賄,違背職務是第122條。 「收了錢還沒辦事,只是未遂」:錯,收受即既遂,且收賄罪不罰未遂。 「期約後沒收到錢就無罪」「收錢但沒違背職務就無罪」:錯,期約即成立,合法辦事收錢成立不違背職務收賄。 「酒店招待、性招待屬賄賂」:錯,屬其他不正利益。 「有最後決定權才算職務」「轄區外犯罪不必管」:錯。 「不違背職務行賄不構成犯罪」「行賄只限交付財物」:依貪污治罪條例均錯。 「行賄15萬元以下減刑」「5萬元以下不罰」:錯,是情節輕微且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 「自首行賄減輕其刑」:錯,自首者免除其刑。 「對香港公務員饋贈即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錯,須涉及跨區商業活動並依行賄規定處斷。 「收賄或洩密再依第134條加重」:錯,已因公務員身分特別規定其刑。 「里長不是公務員,只能論業務侵占」:錯。 「公立機構員工都是公務員」「非公務員不能犯貪污罪」:錯,看法定職權與共犯規定。 「警員侵占拾得現金是侵占公有財物」:錯,是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 「圖利國庫也成立圖利罪」「廢弛職務沒有積極行為不罰」:錯。 「財產來源不明罪處罰顯不相當的財產增加」:錯,處罰的是未說明或說明不實。 記憶口訣 先身分、看職權;有對價、辨違背;要求期約都成罪,收錢不必等辦事。 條例行賄兩邊罰,刑法只罰違背的;自首免除、五萬減刑,紅包文化要杜絕。 財產不明看說明,不是變有錢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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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0 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 121 條「職務行為收賄罪」的成立要件? (A)收受賄賂 (B)作出違背職務行為 (C)行為人為公務員或仲裁人 (D)...
  2. 43 甲為建設局公務員,負責審核建築物使用執照核發職務。乙依法聲請核發其所有建築物之使用執照時,為 使甲加快審查流程,儘快取...
  3. 47 甲公務員對於其職務上之行為,收受民眾乙交付之新臺幣 20 萬元賄款, 但未及從事約定之職務上行為,即遭檢調人員查獲,則...
  4. 45 甲交付公務員乙新臺幣 2 萬元,請求乙就所承辦之案件優先迅速處理,乙收受並應允之,乙構成貪污治罪條例中何罪名? (A)藉勢強...
  5. 48 甲擔任某政府機關興建工程之標案所遴選之評選委員,與乙公司負責人A約妥,在甲之合法職務權限內協助乙公司取得標案,並於甲解...
  6. 50下列何者非屬刑法第121條公務員普通賄賂罪之「職務上之行為」? (A)陪席法官參與審判之行為 (B)警察對於賭博性電玩店進行取...
  7. 7 下列何種情形應依貪污治罪條例論處? (A)縣長結婚收取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禮金(B)公立醫院住院醫師收受病患餽贈勞力士金錶 (C...
  8. 45 某案件審理中,法院認定公務員甲有收廠商乙之金錢,但卻不構成貪污治罪條例收賄犯罪,最可能的原因為何? (A)乙所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