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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受保護者的重要單獨行為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4
能力受保護者的重要單獨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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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區分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與受輔助宣告,掌握單獨行為及契約的效力。 拋棄繼承須在法定期間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 計算應繼分時,先確定繼承人,再分辨代位繼承與拋棄後的歸屬。 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要加入遺產計算,再從其應繼分扣還;拋棄繼承也不能免還。 舊題的成年年齡與結婚取得行為能力規定,須與現行法分開記憶。 核心觀念 一、行為能力與成年監護制度 民國97年修法,以監護宣告、輔助宣告構成的成年監護制度取代禁治產制度。題目稱「法定監護制度」時,應與後來增訂的意定監護制度區別。禁治產人之監護,修正為「成年人之監護」與「輔助」,不是補助、輔佐或保佐。 類型判斷標準與效果 無行為能力未滿7歲之未成年人、受監護宣告之人。意思表示無效,法律行為完全由法定代理人代為之。 限制行為能力滿7歲、未滿18歲之未成年人。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例外可自行為之。 受輔助宣告仍有行為能力,僅法律或法院指定的重要行為,原則上須經輔助人同意。 現行民法以滿18歲為成年。民國112年1月1日前的舊法,以20歲為成年,並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舊題問「未成年人已結婚者」的行為能力,依舊法答「有行為能力」。現行法已刪除結婚取得行為能力的規定,作答時要看題目適用的時點。訂婚、懷孕均不使未成年人取得行為能力;法律也沒有「2,000元以下買賣一律有效」的門檻。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均不得拋棄。法人在法令限制內,也能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但專屬自然人的權利義務除外。受監護宣告只喪失行為能力,不喪失權利能力,仍能繼承財產;責任能力與結婚能力須依各該規定判斷,不能一概推論喪失。 二、監護宣告與監護人的職務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一定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等法定聲請權人之聲請,為監護宣告。法院不能未經聲請而依職權逕為宣告;宣告機關是法院,並非衛生福利部或社福機構;配偶具有聲請權。辨識能力只是顯有不足者,屬輔助宣告的範圍。 監護原因消滅時,法院應依聲請撤銷宣告,沒有「消滅滿18個月才撤銷」的規定。監護宣告未撤銷前,即使精神狀態恢復正常,所為法律行為仍一律無效,例如自行出租房屋的租賃契約無效,不是效力未定,也不能因法定代理人事後承認而生效。 監護人於監護權限內,是受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職務(不是「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並得請求報酬,數額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監護人的資力酌定。監護人不因擔任此職務,就當然負有扶養義務;也不得任意拿受監護人財產買股票投資。 未成年人不得擔任監護人,因此「成為監護人」只有成年人才能為之;法院得選定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等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所以法人得為監護人。成年監護人也不限於法定親屬,由法院依受監護人最佳利益選定。 三、受輔助宣告者的重要行為 民法第15條之2規定,受輔助宣告者為下列行為,原則上須經輔助人同意: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負責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信託;訴訟行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不動產、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的處分、設定負擔(如設定抵押權)、買賣、租賃或借貸;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以及法院依聲請指定的其他行為。 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例外不須同意。因此,允受單純贈與(不論是吉他或土地)、購買泡麵充飢,均為有效。「贈與須同意」指自己贈與他人,不能誤解為接受單純贈與也須同意。僱傭不在上述列舉範圍內,不須同意。 未得必要同意時,應區分:單獨行為無效;契約效力未定。拋棄繼承是單獨行為,受輔助宣告人未得輔助人同意即無效;限制行為能力的未成年人未得法定代理人允許,自行拋棄繼承,也屬無效。 依民事訴訟法,受輔助宣告人就他造起訴或上訴所為的訴訟行為,無須輔助人同意;但捨棄、認諾、撤回訴訟及和解,仍須經輔助人書面特別同意。 輔助人不是法定代理人,也不管理本人財產;輔助開始時,沒有於兩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的義務,亦無配偶當然優先擔任的規則。輔助人得請求報酬,由法院按其勞力及受輔助人的資力酌定。 四、拋棄繼承的方式、期間與效力 依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並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不能通知者除外。不是向戶政機關登記、不是書面契約公證,也不是向其他繼承人口頭表示。被繼承人生前,不能預先拋棄繼承。 拋棄效力溯及繼承開始時,拋棄者不繼承遺產,也不承受繼承債務,不能只取現金、只拋棄債務。孫子女等二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也可以拋棄。 五、應繼分與拋棄後的歸屬 配偶是當然繼承人;其他繼承人依序為直系血親卑親屬、父母、兄弟姊妹、祖父母。直系血親卑親屬以親等近者優先。 配偶共同繼承的對象配偶應繼分 直系血親卑親屬與其他繼承人平均。 父母或兄弟姊妹二分之一。 祖父母三分之二。 無上述繼承人全部。 代位繼承限第一順位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拋棄繼承不是代位原因,兒媳、女婿也不能代位。 第一順位中有人拋棄,其應繼分歸屬其他同為繼承之人(包括配偶),不是歸第二順位,也不是由法院決定。例如配偶與兩名子女原各得三分之一,一名子女拋棄後,由配偶與另一名子女各得二分之一;拋棄者的子女、配偶都分不到。 代位繼承人中有人拋棄,該支系的應繼分由同支系其他代位繼承人承受。例如配偶、一名子女及另一先死亡子女的兩名代位繼承人共同繼承,各支系各三分之一,兩名代位者原各得六分之一,其中一人拋棄,另一人取得該支系的三分之一。 多支系同時有人拋棄時,逐一處理:例如三名子女中一人先死亡(留下兩名代位者),另一名子女拋棄、一名代位者也拋棄,則拋棄子女的應繼分歸剩下的繼承人,最後由生存子女與剩下的代位者各得二分之一;拋棄子女的小孩不能分。 親等近的第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時,由次親等直系血親卑親屬(如孫子女)繼承,這是依法遞補,並非代位。但只要還有一名親等近者未拋棄,孫子女就不能繼承:例如無配偶、子女二人,一人拋棄時,遺產全部歸另一子女。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時,由次順序繼承;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均拋棄時,準用無人承認繼承的規定。無人承認繼承的遺產,清償債權、交付遺贈物後如有剩餘,歸屬國庫。繼承人原則上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約定者除外。 六、繼承人的債務要計入遺產再扣還 被繼承人對繼承人的借款債權也是遺產。依民法第1172條,繼承人對被繼承人負有債務者,分割遺產時應按債務數額,由該繼承人的應繼分內扣還。計算步驟: 題目所稱留下的遺產(現金)加上該繼承人的債務,得出遺產總額。 依應繼分計算每人應得數額。 負債的繼承人從其應得數額中扣除債務,即為實際可再分得的數額。 例如三名子女,遺產120萬元,其中一子尚欠30萬元:總額120+30=150萬元,每人50萬元,負債之子扣還30萬元後得20萬元。 若負債的繼承人拋棄繼承,他不參與分配,但借款仍須償還。例如現金90萬元,拋棄之子欠30萬元:總額90+30=120萬元,由其餘兩名子女各繼承60萬元。 常考陷阱 「受輔助宣告即無行為能力」:錯。無行為能力的是受監護宣告者;受輔助宣告者仍有行為能力。 「受監護宣告者回復正常時有效、得撤銷或經承認生效」:錯。宣告未撤銷前,一律無效。 「受監護宣告者喪失權利能力、不能繼承」:錯。只喪失行為能力。 「未經同意拋棄繼承,屬效力未定或得撤銷」:錯。單獨行為欠缺必要允許或同意,無效。 「接受土地贈與必須同意」:錯。允受單純贈與是純獲法律上利益,有效。 「法院得依職權為監護宣告」「向衛福部申請」:錯。須由法定聲請權人向法院聲請。 「輔助人管理財產、須開財產清冊、配偶優先」:錯。輔助人只能請求報酬這點與監護人相同。 「監護人無報酬請求權」「以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法人不得為監護人」:均錯。 「應訴、認諾、撤回、和解都不必同意」:只有就他造起訴或上訴的訴訟行為不必同意。 「拋棄繼承向戶政機關、2個月內、生前即可拋棄」:錯。知悉起3個月內,書面向法院。 「子女拋棄,由其子女或配偶代位」:錯。拋棄不生代位,應繼分歸其他同為繼承之人。 「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祖父母一人拋棄,配偶比例增加」:錯。配偶仍為三分之二。 「繼承人欠款直接從遺產中扣,不必加回」:錯。先把債務加入遺產總額,再從其應繼分扣還。 記憶口訣 「監護無能輔助有,單獨無效契約候;拋棄三月書面院,效力回到繼承前;先亡失權才代位,欠款加回再扣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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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 受輔助宣告之人,未得輔助人之同意所為拋棄繼承之效力為何?(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定
  2. 30 甲受輔助宣告後,乙無償給予甲吉他一把,甲允受之,此法律行為的效力如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3. 19 甲為受輔助宣告人,未得其輔助人之同意,承諾接受乙將其所有之土地一筆贈與自己,該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
  4. 37 受輔助宣告之甲,為下列何種行為時,不須經輔助人同意? (A)允受單純之贈與(B)信託(C)保證(D)消費借貸
  5. 22 甲為受輔助宣告人,未得其輔助人之同意,至便利商店買泡麵以充飢,該法律行為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
  6. 26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何者無須輔助人之同意? (A)信託(B)僱傭(C)土地抵押權之設定(D)遺贈
  7. 38 未成年人未經法定代理人同意拋棄繼承,其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得撤銷 (D)效力未...
  8. 35 關於未成年人之監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得為監護人 (B)監護人無報酬請求權 (C)監護人對受監護人,當然負有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