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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始不能與契約效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4
自始不能與契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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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民法第246條使契約無效的「不能」,指自始客觀不能;自始主觀不能、嗣後不能都不使契約無效。判斷時點是不能何時發生,不是何時發現。 債務不履行的型態是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受領遲延、不當得利、與有過失、標的不能、拒絕給付都不是這裡的型態。 債務人責任的規則:債務人就故意、過失負責,責任能力看識別能力,使用人的過失由債務人負責,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不得預先免除。 一物二賣: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所有權移轉給後買受人後,前買受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 不可歸責的給付不能有兩種處理: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權人可主張代償請求權。雙務契約另依危險負擔規則免除對待給付。給付遲延時債務人責任加重,受領遲延時債務人責任減輕。 核心觀念 一、自始不能與契約效力 依民法第246條,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這裡的不能指自始客觀不能。「自始」以契約成立時為準。「客觀」指任何人都無法完成該給付;「主觀」則只是該債務人自己不能給付。 類型判斷與法律效果 自始客觀不能訂約時給付已客觀不能,契約無效。例如特定房屋、車輛在訂約前已滅失或焚燬。 自始主觀不能訂約時只是債務人自己不能給付,契約仍有效,由債務人負履行或不履行責任。 嗣後客觀不能契約成立後給付才變成任何人都不能,例如交屋前房屋因地震全毀。契約有效,依可否歸責處理。 嗣後主觀不能契約成立後債務人才無法給付,例如將特定物的所有權移轉給第三人。契約有效,構成給付不能。 判斷的關鍵是不能何時發生。房屋在地震中已滅失,雙方地震後才訂約、事後才發現,仍屬自始客觀不能,契約無效。 第246條有兩個例外,契約仍有效: 不能的情形可以除去,且當事人訂約時預期在除去後給付。 附停止條件或始期的契約,在條件成就或期限屆至前,不能的情形已經除去。 二、信賴利益與履行利益 依第247條,契約因以不能之給付為標的而無效,若當事人訂約時知其不能或可得而知,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有效、因此受損害的他方,負賠償責任。 信賴利益:使受害人回復到沒有信賴契約有效時的狀態,例如締約費用。 履行利益:使債權人處於契約如約履行時的狀態。 屬於信賴利益賠償的典型情形有三種: 自始客觀不能。 締約上過失。 錯誤意思表示撤銷後,表意人對信其意思表示有效的相對人負賠償責任。 自始主觀不能的契約仍然有效,債務人應負的是不履行責任,因此不構成信賴利益賠償。 三、債之義務群與不真正義務 主給付義務:決定契約類型的固有必備義務,例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移轉財產權的義務,以及買受人支付價金的義務。 從給付義務:輔助主給付,使債權人的給付利益得到完整滿足。 附隨義務:依誠信原則產生的保護、告知等義務。 不真正義務:強度較弱的義務,相對人通常不得請求履行。違反時不生損害賠償責任,只會使負擔者遭受權利減損或喪失,與有過失就是典型例子。 違反主給付、從給付、附隨義務,都可能成立債務不履行,產生損害賠償。違反不真正義務則不成立債務不履行,也不生損害賠償。 依第217條,損害的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重大的損害原因為債務人所不及知,而被害人不預先促其注意,或怠於避免或減少損害者,也屬與有過失。注意不要和「損益相抵」混淆。 與有過失只是減輕或免除的依據,加害人不會因此當然免責。例如駕駛闖紅燈撞死邊走邊滑手機的行人,不能以行人與有過失主張完全不必賠償。同一案例的其他考點: 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僱用人與受僱人負連帶賠償責任,被害人配偶得向僱用人求償。 支出殯葬費的人,得向加害人請求賠償。 死者的配偶得請求慰撫金。 四、債務不履行型態與責任標準 民法上的債務不履行有三種: 給付不能 給付遲延:例如借款清償期屆至,債務人因無資力而未清償。金錢債務不因無資力就成為給付不能。 不完全給付 不當得利返還責任、受領遲延、與有過失、標的不能、拒絕給付,都不是債務不履行的型態。 依第220條,債務人就其故意或過失的行為應負責任。依第225條第1項,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致給付不能者,債務人免給付義務。 各種責任由重到輕排列如下: 責任類型內容 不可抗力責任責任最重,給付遲延中適用。 抽象輕過失責任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為標準。 具體輕過失責任以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的注意為標準。 重大過失責任責任最輕。 因此,重大過失責任比具體輕過失責任輕,具體輕過失責任又比抽象輕過失責任輕。依第223條,應與處理自己事務為同一注意者,如有重大過失,仍應負責。 依第222條,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責任,不得預先免除,也沒有「損害輕微即可預先免除」的例外。 債務不履行的責任能力看識別能力(依第221條準用第187條)。受監護宣告的人在意識清醒、具有識別能力時燒毀應交付的車輛,仍應負責。判斷基準不是行為能力或權利能力。 依第224條,債務人的代理人或使用人關於債之履行有故意或過失時,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但當事人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例如車商指示員工送車,員工超速撞毀該車。此時車子所有權還屬於車商,所以由車商單獨對買受人負債務不履行責任。員工並沒有侵害買受人的所有權,也不和車商對買受人負連帶責任。 五、一物二賣與給付不能 買賣契約是債權行為,同一物先後出賣給兩人,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後買受人明知前約存在,後約也不因此無效。出賣人不能以「已先賣給別人」為由,主張後約無效或解除後約。 所有權移轉另有要件: 不動產須辦理登記。 動產須讓與合意加上交付。 出賣人已把所有權移轉給後買受人(不動產完成登記,或動產已交付),後買受人就取得所有權。此時出賣人對前買受人構成可歸責於債務人的給付不能,前買受人得向出賣人請求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 債權只能向債務人主張,因此前買受人不能做以下主張: 請求後買受人移轉所有權,或付錢後請求後買受人返還標的物。 請求出賣人移轉已經不屬於出賣人的所有權。 主張撤銷權、代位權、侵權行為或物上請求權。 房屋雖已交付前買受人使用,前買受人仍未取得所有權,不能單憑買賣契約拒絕把房屋交給已登記的所有人。 六、代償請求權與危險負擔 依第225條第2項,債務人因給付不能的事由,對第三人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時,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讓與該請求權,或交付其所受領的賠償物。這就是代償請求權。 土地已交付買受人但尚未移轉登記,就被政府徵收,補償費由出賣人領取。買受人得依代償請求權請求交付補償費,不是依不當得利或情事變更。 房屋出賣後、交屋前因地震全毀,這是嗣後客觀不能,出賣人免給付義務。買受人得請求讓與出賣人對保險公司的請求權;保險金已受領者,得請求交付。 依第266條,雙務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的事由,致一方的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待給付;一部不能者,按比例減少對待給付。已為全部或一部對待給付者,得依不當得利規定請求返還。 例如房屋出賣後被鄰人失火延燒而滅失,買賣雙方都沒有可歸責事由。結果如下: 出賣人不得向買受人請求價金。 出賣人得向肇事鄰人請求損害賠償,因為所有權仍屬出賣人。 買受人不能直接向鄰人請求賠償。 七、給付遲延與受領遲延 給付遲延的成立時點: 給付有確定期限者,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 給付無確定期限者,經債權人催告而未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 因不可歸責於債務人的事由而未給付者,不負遲延責任。給付遲延的效力有四項: 賠償因遲延而生的損害。 金錢債務應支付遲延利息。 遲延後的給付對債權人已無利益時,債權人得拒絕給付,並請求賠償因不履行而生的損害。 責任加重:依第231條,債務人在遲延中對因不可抗力而生的損害也應負責。但債務人證明縱不遲延仍不免發生損害者,不在此限。 受領遲延:債權人對已提出的給付拒絕受領或不能受領,自提出時起負遲延責任。 債務人非依債務本旨實行提出給付者,不生提出的效力。 債權人預示拒絕受領,或給付兼需債權人的行為時,債務人得以準備給付的事情通知債權人,代替提出。 給付無確定期限,或債務人於清償期前得為給付者,債權人只是一時不能受領,不負遲延責任。但提出給付是由於債權人催告,或債務人已在相當期間前預告債權人者,不在此限。 例如雙方未約定期限,賣方未通知就送貨,買方因暫無空間請賣方載回,買方不負任何責任。 受領遲延期間,債務人僅就故意或重大過失負責,責任減輕。 常考陷阱 「自始主觀不能或嗣後不能的契約無效」:錯。只有自始客觀不能才使契約無效。地震後才訂約、房屋其實已滅失,屬自始客觀不能。 「交屋前地震全毀屬自始客觀不能」:錯。這是嗣後客觀不能,債務人免給付義務,債權人可主張代償請求權。 「自始主觀不能也成立信賴利益賠償」:錯。自始客觀不能、締約上過失、錯誤撤銷才是信賴利益賠償。 「重大過失責任得預先免除」或「損害輕微時得預先免除」:錯。故意或重大過失責任一律不得預先免除。 「受監護宣告者的責任看行為能力」:錯。看識別能力。 「使用人單獨負責」「與債務人連帶負責」:錯。債務人應與自己的故意或過失負同一責任。 「後買受人明知在先,後約無效」:錯。兩個買賣契約都有效。前買受人只能向出賣人主張給付不能的損害賠償,不能向後買受人請求移轉或返還。 「徵收補償費依不當得利或情事變更請求」:錯。應依第225條第2項的代償請求權。 「雙方都無可歸責時,請求依比例給付或締約上過失賠償」:錯。已給付的對待給付,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 「給付遲延中債務人僅就故意、重大過失負責」:錯。這是受領遲延的規則。給付遲延中,債務人連不可抗力都要負責。 「債權人拒絕受領已提出的給付,不負遲延責任」:錯。債權人自提出時起負受領遲延責任。 「違反不真正義務成立債務不履行」「不真正義務是決定契約類型的義務」:錯。決定契約類型的是主給付義務。 「被害人與有過失,加害人無須賠償」:錯。法院只是得減輕或免除賠償。 「拒絕給付、受領遲延、標的不能、不當得利是債務不履行的型態」:錯。債務不履行只有給付不能、給付遲延、不完全給付三種。 記憶口訣 「自客無效,主觀嗣後仍有效;責任看識別,故重不免;二賣皆有效,過戶變不能;代償拿替代,雙無責免對待;債遲扛不可抗力,受遲只負故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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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3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無效,所稱之不能,是指: (A)自始主觀不能 (B)自始客觀不能 (C)嗣後主觀不能 (D)嗣後客...
  2. 37 契約標的會因下列何者而構成無效? (A)自始主觀不能 (B)自始客觀不能 (C)嗣後主觀不能 (D)嗣後客觀不能
  3. 40 甲有 A 車一部,在與乙訂立 A 車之租賃契約前即已焚燬,該租賃契約之效力為何? (A)有效 (B)無效 (C)效力未定 (D)得撤銷
  4. 25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所稱之不能,是指: (A)自始主觀不能 (B)自始客觀不能 (C)嗣後主...
  5. 以不能之給付為契約標的者,其契約為無效,所稱之不能,是指: (A)自始主觀不能 (B)自始客觀不能 (C)嗣後主觀不能 (D)嗣後客觀...
  6. 29甲於 1999年九二一大地震之後與乙訂立 A屋買賣契約,事後才發現 A屋已於九二一大地震中滅失。則甲、乙之買賣契約係屬: (A)...
  7. 37 下列何者不構成信賴利益的賠償?(A)自始客觀不能 (B)自始主觀不能 (C)締約上過失 (D)錯誤意思表示之撤銷
  8. 37 下列關於債務人責任之敘述,何者錯誤? (A)不得預先免除故意之責任 (B)得預先免除重大過失之責任 (C)因不可歸責於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