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以「規範事項、制定機關、通過與公布(發布)程序」區分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四種地方法規。 自治條例: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這是唯一事前必須經地方民意機關議決的地方法規。 自治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訂定,並發布或下達,發布後函報上級備查。不同層級的備查機關不同。 委辦規則:地方行政機關就委辦事項訂定,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地方制度法沒有「委辦條例」。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為規範本身議事等內部運作所訂定,並由立法機關自己發布。例如議會的「議事規則」。 核心觀念 一、地方自治團體及其機關 地方制度法上的地方自治團體,包括直轄市、縣(市)、鄉(鎮、市)。 地方立法機關: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 地方行政機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判斷法規類型時,先問兩件事:一是規範什麼事項(自治事項、委辦事項,或議會本身的運作);二是由哪個機關訂定,又由哪個機關公布或發布。 二、四類地方法規比較 類型規範事項制定及公布(發布)程序辨識關鍵 自治條例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議會(代表會)通過+政府(公所)公布 自治規則自治事項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發布後函報備查行政機關訂定,處理自治事項 委辦規則上級機關的委辦事項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委辦事項,須先核定再發布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本身的議事、內部運作地方立法機關訂定並發布,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議會(代表會)的自我規範 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條例;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規則。判斷時應看完整程序,不能只看哪個機關曾經參與。 三、自治條例:須經民意機關議決 自治條例的核心特徵是事前須經地方民意機關議決。地方自治團體為執行自治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再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者,即為自治條例。下列情形都屬自治條例: 縣(市)議會通過,再由縣(市)政府公布的法規。 直轄市就其自治事項制定、須經直轄市議會通過的法規。 「通過」與「公布」由不同機關負責。議會通過,不代表議會自行公布;由行政機關公布,也不會因此變成自治規則。地方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也不同於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的法律。 其他法規的程序可以對照理解: 委辦規則由行政機關訂定,經委辦機關核定即可,不經議會議決。 行政規則是行政機關的內部規範,不經議會議決。 緊急命令由總統發布,事後才提交立法院追認,並非「事前」議決。 四、自治規則:行政機關就自治事項訂定 依地方制度法第27條,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依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自治規則。可見自治規則不以法律授權為必要,依法定職權也可以訂定。 自治規則應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例如,由臺北市政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的自治法規,即為臺北市的自治規則。 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另有規定外,自治規則應於發布後函報下列機關備查: 自治規則層級發布後函報備查機關 直轄市行政院 縣(市)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鄉(鎮、市)縣政府 屬於法律授權訂定的自治規則,應函報該法律所定的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自治規則發布後,並應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查照只是讓議會知悉,並不是事前議決。 五、委辦規則:先核定後發布 依地方制度法第29條,地方行政機關為辦理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的授權,訂定委辦規則,並應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委辦規則的名稱,準用自治規則的規定。 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都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差別在於事項與監督方式: 自治規則處理自治事項,採發布後備查。 委辦規則處理委辦事項,採核定後發布。 委辦事項只能由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地方制度法並沒有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的「委辦條例」。 六、自律規則:議會規範自己 依地方制度法第31條,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這是唯一由地方立法機關自行訂定並發布的自治法規,用來規範議會或代表會本身的議事運作,例如開會、發言、提案、表決等。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自律規則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 例如「臺北市議會議事規則」,是臺北市議會為規範本身議事所訂,性質屬自律規則。「議事規則」是這個規範的名稱,「自律規則」才是它在地方制度法上的法規類型。 七、效力界限 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之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自治規則:除了上述規範之外,也不得牴觸該自治團體本身的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 委辦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牴觸者,無效。 自律規則: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或上級自治法規牴觸者,無效。 地方自治仍在上位規範之下運作。議會的「自律」只限於內部事務,不能藉此擺脫法律的拘束。 常考陷阱 「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治規則(或委辦規則)」:錯。立法機關得訂定的「規則」只有自律規則。自治規則與委辦規則都由行政機關訂定。 「議事規則」作為選項:議事規則只是自律規則的一種具體名稱,不是地方制度法所列的法規類型。問「得訂定何種規則」時,應選自律規則。 名稱有「規則」就是自治規則:錯。應看制定機關。議會訂的是自律規則,政府或公所訂的才是自治規則。 「自治規則一律於發布後函報行政院備查」:錯。只有直轄市報行政院;縣(市)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鄉(鎮、市)報縣政府。 「自治規則是地方政府就委辦事項所為的法規」:錯。委辦事項對應的是委辦規則,自治規則處理的是自治事項。 「委辦事項可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委辦條例」:錯。地方制度法沒有委辦條例。 「委辦規則發布後報備即可」:錯。委辦規則須先經委辦機關核定,才能發布。 「自治條例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並公布」:錯。自治條例由立法機關通過,但由行政機關公布。 「經縣議會通過、縣政府公布的法規是法律或自律規則」:錯。這是自治條例。法律須經立法院通過;自律規則則由議會自行發布。 自治通則、自治先例、自治命令、職權命令:這些都不是地方制度法第25條所稱的自治法規類型,看到時應予排除。 「事前須經民意機關議決」的法規:答案是自治條例。委辦規則、行政規則不經議決;緊急命令則是事後追認。 記憶口訣 「條例:議會過、政府布;自治:政府訂、自治事;委辦:委辦事、先核定;自律:議會自己管議事。」 自治規則的備查機關:「直報院、縣報部、鄉報縣」。其中「部」指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如果是法律授權訂定的自治規則,記「法律授權,報該法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