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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條例其他行政罰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0
自治條例其他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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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地方制度法》第26條的罰則授權: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不能推論所有層級的地方自治團體都有相同權限。 自治條例所定罰鍰,最高為新臺幣10萬元,並得規定連續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其他行政罰的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 辨別暫時限制與資格剝奪:吊扣不等於吊銷,停止營業不等於命令歇業、勒令歇業。 行政罰的種類很多,但自治條例依本條得自行規定的處罰有限,不能任意加入沒入、公布姓名、撤銷登記、命令解散或拘留。 核心觀念 一、哪些地方自治法規可以規定罰則?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第2項,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作答時要同時注意「規範層級」與「地方自治事項」兩個條件。 直轄市與縣(市)的自治條例,依本條具有規定上述罰則的依據;鄉(鎮、市)不能直接援用本條取得相同的處罰規定權。因此,「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均得制定自治條例,規定罰鍰或其他種類行政罰」的說法過度擴張授權範圍。 本單元判斷重點,是自治條例依第26條本身可以規定哪些處罰。題幹若另有法律特別規定,應依該法律判斷,不能把一般規則理解為任何情況都沒有例外。 二、罰鍰:最高10萬元,並得連續處罰 依第26條第3項,自治條例所定罰鍰的處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最高」表示可以規定10萬元,也可以規定較低金額,並非一律處10萬元。 10萬元罰鍰:未超過本條上限,可以規定。 1萬元罰鍰,並規定連續處罰:本條容許此種規定方式。 20萬元罰鍰:僅依本條的一般授權規定,即超過上限,不可以。 「得規定連續處罰」表示自治條例可以設計此種處罰機制,不能說只要規定罰鍰,就不得連續處罰。 三、逾期不繳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自治條例所定罰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要記住「逾期不繳」是移送執行的情形,「依相關法律」則是執行程序的依據。 本條容許依法移送執行,並不代表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可以自行以自治條例創設公法上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程序。規定處罰與執行罰鍰是不同問題;不能由有權規定罰鍰,推導出可以自行訂定一套強制執行程序。 四、其他行政罰:列舉種類加上概括規定 依第26條第3項,其他行政罰的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完整記憶時,不能漏掉最後的概括規定,也不能刪除其中「一定期限內」的限制。 處罰措施依本條一般授權可否規定判斷關鍵 罰鍰(10萬元以下)可以上限10萬元,並得連續處罰。 勒令停工可以法條明文列舉。 停止營業可以法條明文列舉。 吊扣執照可以法條明文列舉,注意是「扣」。 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一定行為可以須符合「一定期限」與「限制或禁止一定行為」。 罰鍰超過10萬元(如20萬元)不可以超過法定上限。 吊銷執照、吊銷證照不可以屬資格剝奪,不等於吊扣。 命令歇業、勒令歇業不可以不能與停止營業混為一談。 撤銷登記、命令解散不可以不在本條授權的處罰範圍內。 沒入、公布姓名、拘留不可以不能僅依本條規定此類處罰。 「其他」不是無限授權。判斷未被直接列舉的措施時,仍須檢查是否屬於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不能只因為它對人民不利,就認為自治條例都能規定。吊銷、歇業、撤銷登記、解散等屬於永久性剝奪資格或使其消滅,並非「一定期限內」的限制。 五、一般行政罰種類與自治條例授權範圍要分開 某種措施屬於行政罰,不代表自治條例就能依第26條自行規定。沒入雖是行政罰的種類,仍不在本條授權範圍內;公布姓名即使具有裁罰性質,也不能因此直接納入本條所容許的處罰。 拘留涉及人身自由,更不在本條授權範圍內。遇到題目詢問「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處罰」,應回到第26條的限定範圍,不能僅以「是否屬行政罰」作答。 常考陷阱 「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均可規定罰則」:錯在「各級」。本條授權對象是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不能直接擴及鄉(鎮、市)。 「罰鍰不得連續處罰」:錯。本條明文容許自治條例規定連續處罰;「1萬元罰鍰並連續處罰」是合法的規定方式。 「罰鍰20萬元」:超過10萬元上限。看到「10萬元罰鍰」本身,不要誤判為超額,它正好在上限內。 「其他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之不利處分」:錯在漏掉「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選項用「限於」把範圍封閉成三種,即不完整。 把「吊扣」換成「吊銷」:一字之差,結果不同。吊扣執照可以;吊銷執照或證照不可以。 把「停止營業」換成「命令歇業/勒令歇業」:名稱相近,法律效果不同。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可以;命令歇業、勒令歇業不可以。 「只要屬行政罰,自治條例都能規定」:錯。沒入、公布姓名都不能僅依本條加入;拘留、撤銷登記、命令解散也不能選。 「得移送強制執行,所以得自行規定執行程序」:錯。應依相關法律移送執行,不能把移送權限擴張為程序創設權限。 題目問「何者可以」時:答案通常是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10萬元以下罰鍰;問「何者不可以」時,找吊銷、歇業、撤銷登記、解散、沒入、公布姓名、拘留或超過10萬元的選項。 記憶口訣 「直縣有罰則,十萬可連罰;停工、停業、扣執照,其他限期禁行為。」 「扣可、銷不可;停可、歇不可。」用來快速辨別吊扣與吊銷、停止營業與歇業;完整判斷仍須留意法律另有規定的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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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5 某直轄市擬制定自治條例,並針對違反自治條例之行為規定罰則。下列何種處罰措施,不符地方制度法之 規定? (A)對...
  2. 5 依地方制度法,有關地方自治條例罰則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
  3. 9 下列何者非屬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處罰? (A)新臺幣10 萬元罰鍰 (B)停止營業 (C)勒令停工 (D)吊銷執照
  4. 9 臺北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有罰則,下列何者為符合地方制度法之處罰? (A)新臺幣 20 萬元之罰鍰 (B)命令歇業 (C)吊扣執照...
  5. 44 關於自治條例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各級地方自治團體均得制定自治條例,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B)自治條例...
  6. 19 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行政罰之種類,不包含下列何者? (A)拘留 (B...
  7. 4 下列何者非地方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處罰? (A)新臺幣 10 萬元之罰鍰 (B)勒令停工 (C)停止營業 (D)公布姓名
  8. 7 下列何者非屬自治條例所得規定之行政罰種類? (A)勒令停工 (B)沒入 (C)停止營業 (D)吊扣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