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地方制度法》第26條:得設罰的是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不是所有地方自治團體的自治條例。 記住罰鍰的三項規則:最高新臺幣10萬元、得規定連續處罰、逾期不繳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自治條例得規定的其他行政罰有種類限制,不能自行加入沒入;逾期不繳也不能由裁罰機關管收。 區分定有罰則之自治條例的核定機關:直轄市報行政院;縣(市)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且須核定後發布。 核心觀念 一、先辨認自治條例的名稱與設罰權限 依《地方制度法》第26條,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依地方層級有不同稱呼。名稱不只是文字差異,也能幫助判斷其是否得依本條設置罰則。 地方層級自治條例名稱依第26條設置罰則 直轄市直轄市法規得在法定範圍內規定 縣(市)縣(市)規章得在法定範圍內規定 鄉(鎮、市)鄉(鎮、市)規約不在本條授予設罰權的範圍內 本條授權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讀題時要同時檢查「地方層級」與「法規名稱」,不能看到自治條例四字,就認為一律可以設罰。 尤其應注意,縣的自治條例稱為縣規章;「規約」是鄉(鎮、市)自治條例的名稱。把縣的名稱寫成「縣規約」,再宣稱可以規定行政罰,名稱與設罰主體都有問題:規約本身就不在本條授權設罰的範圍內。 二、罰鍰上限與連續處罰 自治條例依本條規定罰鍰時,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這是選擇題最常直接測驗的數字與用語,「得規定連續處罰」是正確敘述。 「得規定連續處罰」表示法律容許自治條例設置連續處罰規定,不是要求所有自治條例都必須如此規定,也不是裁罰機關可以在自治條例未規定時自行連續處罰。作答時,要分清楚可以規定與當然適用。 另外,10萬元是本條對罰鍰所設的上限,不能因為法律容許連續處罰,就推論單次罰鍰可以超過10萬元;也不能反過來認為有金額上限就不能連續處罰。兩者並存,互不排斥。 三、其他行政罰採限定種類 除了罰鍰,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得規定的其他行政罰,依本條限於下列種類: 勒令停工。 停止營業。 吊扣執照。 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關鍵在「限於」二字。地方自治團體不能只因某種制裁也屬行政罰,就認為可以依第26條將它寫進自治條例。沒入不在本條列出的種類內,因此,主張直轄市法規得規定沒入之行政罰,並不正確。 文字也必須精確辨認:本條列的是吊扣執照,不能任意替換成吊銷執照;概括規定則有一定期限內的限制,不能忽略期限要件,擴張為任何不利處分都可以。 四、逾期不繳罰鍰: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受處罰者逾期不繳納罰鍰時,本條規定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罰鍰的裁處與後續執行是不同階段:先有罰鍰繳納義務,逾期未履行,再移送執行機關依強制執行程序處理。 本條並未授權裁罰機關直接管收受處罰者。管收涉及人身自由,屬行政執行程序中的例外手段,須由執行機關依法向法院聲請、經法院裁定,不是裁罰機關因罰鍰逾期未繳就能自行為之。因此,看到「逾期不繳納者,得由裁罰機關管收之」,即應判斷為錯誤敘述。 也要區分連續處罰與強制執行:前者是自治條例得規定的處罰方式;後者是罰鍰逾期未繳時的執行途徑。不能把連續處罰理解成追討未繳罰鍰的手段。 五、定有罰則的自治條例須先核定後發布 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定有罰則,應依地方層級分別報經下列機關核定後發布: 定有罰則的自治條例核定機關 直轄市自治條例行政院 縣(市)自治條例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此處有兩個作答重點:一是不能把直轄市與縣(市)的核定機關對調,「直轄市自治條例定有罰則者,應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是錯誤敘述;二是程序要求為核定後發布,不能改寫為只須備查,或先發布再報核定。未定罰則的自治條例,才是發布後報請備查。 常考陷阱 「自治法規都可以規定行政罰」:範圍過廣。應回到本條的授權主體,確認是否為直轄市法規或縣(市)規章。 「得於縣規約中規定行政罰」:先查名稱。縣的自治條例稱縣規章;規約是鄉(鎮、市)的自治條例,不在本條設罰授權範圍內。 「直轄市法規得規定沒入」:不能只憑沒入具有行政罰性質就判斷可以;本條對其他行政罰採限定種類,未列入沒入。 「罰鍰最高10萬元,所以不能連續處罰」:將上限與處罰方式混淆。本條同時規定最高10萬元,並容許規定連續處罰。 「自治條例必須規定連續處罰」:把「得」偷換成「應」。法律是容許規定,並非強制設置。 「逾期不繳,由裁罰機關管收」:錯在執行權限與程序。本條規定的是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管收須經法院裁定,裁罰機關不能自行管收。 「直轄市定有罰則,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核定機關錯置。直轄市應報行政院;縣(市)才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 「定有罰則者,發布後報備查即可」:程序錯置。有罰則者須先核定、後發布。 記憶口訣 「罰鍰十萬,可連續;逾期不繳,送執行。」將金額上限、連續處罰與執行途徑一起記憶;看到「管收」由裁罰機關為之,直接排除。 「直報院,縣報部;有罰先核再發布。」「院」指行政院;「部」用來提示中央各該主管機關,作答仍應以法定機關名稱為準。 「停工、停業、扣執照,限期限制或禁止。」記住其他行政罰的範圍,再排除擅自加入沒入、吊銷的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