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規範的是「自治事項、委辦事項,還是議會內部事項」,再依「誰制定、誰通過、誰公布或發布」決定法規種類: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自律規則。 自治條例是「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各該行政機關公布」;自治規則是「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這兩個定義最常被互換來出錯誤選項。 熟記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四類事項: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議決、居民權利義務、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其他經議決的重要事項。委辦事項不在其中。 分清「核定、備查、查照」:有罰則的自治條例要先核定才能發布;自治規則原則上是發布後備查並送查照;委辦規則是核定後發布。 核定機關原則應於1個月內決定,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核心觀念 一、地方自治法規的種類與制定機關 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得就其自治事項,或依法律及上級法規的授權,制定自治法規。自治法規分為自治條例與自治規則,兩者以制定機關及程序區別。此外,地方行政機關辦理委辦事項時訂定委辦規則,地方立法機關得訂定自律規則。 種類規範事項制定機關與程序辨認關鍵 自治條例自治事項,特別是須經民意機關議決的重要事項地方立法機關通過,由各該地方行政機關公布「議會通過+政府公布」 自治規則自治事項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或依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並發布或下達「政府自己訂、自己發布」 委辦規則上級機關委辦事項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中央法規的授權訂定,函報委辦機關核定後發布「辦理上級委辦事項」 自律規則地方立法機關本身的議事運作等內部事項地方立法機關訂定,原則上由各該立法機關發布,並報各該上級政府備查「議會管自己」 地方立法機關是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地方行政機關是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 議會的議事規則屬自律規則,不是自治規則,也不是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不是自治法規。它處理的是委辦事項,不是地方自行就自治事項所制定的法規。 地方制度法沒有「委辦條例」。委辦事項只能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委辦規則,不能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委辦條例。 考題若選項中出現「自治通則、自治先例、自治規章、委任規則、自治規約」等名稱,均不是地方制度法上的自治法規類型名稱,屬干擾選項。 自治條例由擁有自治權的地方自治團體制定,只在該地方自治團體的轄區內適用,地域效力有其限制。它和法律一樣須經民意機關議決,但不得牴觸法律。 二、應以自治條例定之的事項(自治條例保留) 下列事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 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應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者。 創設、剝奪或限制地方自治團體居民之權利義務者。 關於地方自治團體及所營事業機構之組織者。 其他重要事項,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應以自治條例定之者。 常見的判斷例子如下: 事項法規形式理由 地方性公民投票事項自治條例涉及居民參政權利,屬重要事項 地方所營捷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自治條例屬所營事業機構的組織 都市更新拆遷補償及獎勵金發放自治條例涉及居民權利義務 針對酒駕隨車者課予行政罰責任自治條例限制居民權利、課予義務並設罰則 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的核發自治條例法律明定由直轄市、縣(市)以自治條例規範,並涉及營業自由的限制 公用廣告欄管理等行政管理細節不必以自治條例定之未涉及上述四類事項,得以自治規則規範 地方行政機關辦理上級委辦事項委辦規則不屬自治條例保留事項 自治條例的位階高於自治規則。自治規則可以依職權或授權規範執行細節,但不能以自治規則創設、剝奪或限制居民權利義務。 三、自治條例的名稱、罰則、核定與備查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並依層級稱為: 地方層級自治條例的稱呼 直轄市直轄市法規 縣(市)縣(市)規章 鄉(鎮、市)鄉(鎮、市)規約 罰則: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的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的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罰鍰最高以新臺幣10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其他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的不利處分。鄉(鎮、市)規約不得訂定罰則,自治條例也不能規定刑罰。 地方稅:地方開徵地方稅,須依《地方稅法通則》等法律的授權與限制,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以自治條例定之。地方不能僅憑自治權任意開徵稅捐。 核定與備查: 情形程序 直轄市自治條例訂有罰則議決後報經行政院核定後發布 縣(市)自治條例訂有罰則議決後報經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 其餘直轄市法規發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 其餘縣(市)規章發布後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鄉(鎮、市)規約發布後報縣政府備查 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原則上依上表處理。 公布期限:自治條例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函送各該地方行政機關。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地方行政機關依法提起覆議、報請上級政府函告無效或聲請司法院解釋外,地方行政機關應於收到後30日內公布。須經其他機關核定者,應於核定文送達後30日內公布或發布。 四、自治規則的訂定、名稱與發布後程序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就其自治事項,得依其法定職權,或依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自治條例的授權,訂定自治規則。自治規則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的名稱,並得依其性質定名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 因此,例如「○○市建築物資源回收空間設置標準」、「○○市民間設置路外公共停車場獎助辦法」、「○○市政府○○審查委員會組織規程」、「○○市政府住宅審議會設置辦法」,都是市政府訂定發布的自治規則。名稱為「○○自治條例」者,才是經議會通過的自治條例。 除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另有規定外,自治規則應於發布後分別函報上級機關備查,並函送各該地方立法機關查照: 訂定機關函報備查函送查照 直轄市政府行政院直轄市議會 縣(市)政府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市)議會 鄉(鎮、市)公所縣政府鄉(鎮、市)民代表會 例如鄉公所依職權訂定的自治規則,應函報縣政府備查,並函送該鄉民代表會查照。不是送縣議會,也不是送縣議會「備查」。 舊法曾依訂定依據區分程序:法律授權訂定者,報各該法律所定中央主管機關備查;自治條例授權訂定者,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依職權訂定者,報上級政府備查並送地方立法機關查照。現行法已統一改依地方層級處理,作答以現行法為準。不過,若選項只有一個明顯錯誤,例如「自治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發布」,仍應選這個違反自治規則本質的選項。 五、牴觸上位規範的效力 法規不得牴觸函告無效機關 自治條例憲法、法律、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縣政府(依層級) 自治規則上述規範,再加上該自治團體自治條例 委辦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令委辦機關 自律規則憲法、法律、中央法規、上級自治法規— 牴觸者無效。即使經議會通過,只要內容牴觸上位規範,仍屬無效。自治法規與上位規範有無牴觸發生疑義時,得聲請司法院解釋。 六、核定期限與生效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須經上級政府或委辦機關核定者,核定機關應於1個月內為核定與否的決定。 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不是視為否准,不是效力未定,也不必與上級機關共同公布或再次報請核定。 例外:若內容複雜、關係重大,須較長時間審查,經核定機關具明理由函告延長核定期限者,不受1個月的限制。因此,「核定期限不得延長」的說法是錯誤的。 自治法規、委辦規則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特定有施行日期者,自該日起生效。 常考陷阱 「由地方行政機關訂定並發布或下達者,稱自治條例」:錯,這是自治規則的定義。反過來,「議會通過、行政機關公布者,稱自治規則」也錯。 「自治條例僅須地方行政機關發布,無須議會通過」:錯。自治條例一定要經地方立法機關議決。 「自治規則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或發布」:錯。自治規則由行政機關訂定發布;議會自行訂定的是自律規則。 「限制居民權利義務者,以(得以)自治規則定之」:錯。屬自治條例保留事項。 「辦理上級委辦事項者,應以自治條例定之」:錯。委辦事項應以委辦規則規範。 「由地方立法機關通過委辦條例」:錯。沒有委辦條例這種法規。 「委辦規則屬地方就自治事項制定的法規」:錯。委辦規則是就委辦事項訂定的規範。 「各級自治規則一律報行政院備查」:錯。直轄市報行政院,縣(市)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鄉(鎮、市)報縣政府。 「鄉公所自治規則送縣議會備查」:錯。應報縣政府備查,並送鄉民代表會查照。 「自治規則應於發布前報請核定」:錯。原則上是發布後備查;「核定後發布」的是委辦規則及有罰則的自治條例。 「直轄市自治條例有罰則,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錯。直轄市報行政院核定;縣(市)才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 「核定逾期視為否准,或效力未定、須共同公布」:錯。逾期視為核定,由函報機關逕行公布或發布。 「核定期限不得延長」:錯。具明理由函告後可以延長。 看名稱判斷:「辦法、標準、規程、規則、細則、綱要、準則」通常是自治規則;名稱為「○○自治條例」者才是議會通過的法規。 記憶口訣 「條例議過、行政公布;規則行政、發布下達;委辦報核、議會自律。」 「議決、權義、組織、重要」:自治條例保留的四類事項,委辦事項不在其中。 「法規、規章、規約」:自治條例在直轄市、縣(市)、鄉(鎮、市)的稱呼。 「直院、縣中央、鄉報縣;備查向上、查照同級。」:自治規則發布後的程序。 「一月不決視同意,函報機關自己發。」:核定逾期視為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