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區分古代自然法思想與近代自然權利理論:自然權利理論淵源於近代自然法論,不是成形於古代希臘。 以「理想法則、概念邏輯、民族歷史、社會作用、生活實況、經驗」辨別各法學派,並連結代表人物與名言。 理解亞里斯多德的正義分類,以及民法第1條「法律、習慣、法理」的法源順序與學派意義。 掌握傳統中國法的家族倫理、地方官審判與救濟,以及協助清末新刑律的日本學者岡田朝太郎。 熟記近代民法三大原則(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失責任)及其現代修正,辨別非屬私法基本原則的選項。 核心觀念 一、自然法與自然權利理論 自然法主張,實定法之外存在一套恆久不變、可用以評價實定法的理想法則或正義標準,其思想淵源可追溯至古代希臘。自然權利理論則淵源於近代自然法論,強調個人因其為人即享有先於國家、非由統治者賜予的基本權利,洛克是重要代表人物。 自然權利理論是近四百年來改變世界的重要思想基礎,與人權保障、限制國家權力、近代憲政發展密切相關;它也被理解為在各社會文化中普遍有效的法,這些敘述均屬正確。要分清楚:古希臘已有自然法思想,但自然權利理論是近代的產物,並非成形於古代希臘。 二、法學派別與代表人物 學派核心主張與辨識重點代表人物 自然法學(理性法學)在現實法律之上,另有恆久不變、普遍適用的理想法則,可由人的理性認識。古希臘思想、格勞秀斯、洛克等 概念法學重視法律概念、體系與邏輯推演,認為成文法體系完整無缺,法官只需依邏輯涵攝即可得出答案。普赫塔 分析法學(法實證主義)只研究實定法,分析其概念、語言與結構;區分「法律是什麼」與「法律應該是什麼」。奧斯丁、哈特 純粹法學將道德、政治、社會等因素排除於法學之外,純粹分析法規範的位階結構,屬法實證主義的一支。凱爾森 歷史法學派法律不是立法者創造,而是如同語言、風俗一樣,隨民族歷史有機發展而成,是民族精神的表現;從法律變遷的原因與情況分析法學理論。最尊重習慣法。薩維尼(創立者) 自由法學(自由法論)承認成文法必有漏洞,反對僅靠概念演繹,主張法官可發現社會中實際存在的法以補充法律。康托洛維茨、埃利希 社會法學派探究法律與社會的關係,強調法律所呈現的社會意義、作用、目的與價值。龐德 法社會學以社會事實觀察法律實際如何形成與運作,提倡社會團體生活中實際規範人們行為的「活的法律」。埃利希(Eugen Ehrlich) 法律現實主義重視法院的實際裁判與經驗,反對把法律運作簡化為形式邏輯。霍姆斯為重要先驅 「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這句名言出自美國大法官霍姆斯,不是薩維尼、康德或哈特。 「活的法律」由埃利希提出。埃利希是法社會學的奠基者,也是自由法運動的代表人物,因此「活的法律」既可連結法社會學,也可說是自由法論所提倡的概念。概念法學、註釋法學著重分析條文本身,立憲主義則是限制國家權力的憲政思想,都不是提倡「活的法律」的理論。 社會法學與法社會學關係密切:前者偏重法律應如何回應社會需要、發揮社會作用;後者偏重以社會科學方法觀察法律的社會事實。 三、民法第1條:成文法不是唯一法源 民法第1條規定:「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適用順序為法律、習慣、法理,不能任意擇一。 成文法並非唯一法源:習慣與法理都可以作為補充法源。 作為法源的習慣須具有反覆慣行及法的確信;此種習慣相當於自由法論、法社會學所說的「活的法律」。 法理可以成為司法造法的依據:法官在法律與習慣都沒有規定時,依法理填補漏洞。 本條承認法律有漏洞、須由其他法源補充,不符合概念法學「成文法完整無缺、只靠邏輯推演即可」的主張。 四、亞里斯多德的正義分類 在西洋法律思想史上,最先將正義分為平均的正義、法律的正義、分配的正義者是亞里斯多德,不是其師柏拉圖、蘇格拉底,也不是斯多噶學派的芝諾。 種類判斷重點 法律的正義著重守法及共同體的整體利益,屬一般正義。 分配的正義依功績、能力等標準,按比例分配利益或負擔,強調比例上的平等。 平均的正義又稱矯正的正義,著重矯正當事人間的失衡,以算術平等回復平衡。 分配正義不要求人人取得相同份額;平均正義也不是把全體人民的財產平均分配。 五、傳統中國法與清末修律 傳統中國法的特色: 以家族倫理秩序制定規範,重視身分與尊卑。 有律、例等成文法存在。 地方官兼掌行政與司法,人民向官府控告時,由地方官員審案。 人民不服地方官審判結果,仍可向上級官府申訴、請求覆審,並非沒有任何救濟方式。 清末修律是中國法律現代化的開端。協助清政府制定新刑法(大清新刑律)的日本學者為岡田朝太郎。其他受聘日本學者分工不同:松岡義正協助民律草案、志田鉀太郎協助商律、小河滋次郎協助監獄制度,勿與刑法混淆。 六、近代民法三大原則及現代修正 1804年拿破崙法典確立近代民法三大原則:所有權絕對、契約自由、過失責任,反映個人主義、自由主義的法律思想。社會國原則是二十世紀以後的憲法原則,不屬拿破崙法典的立法原則。 原則基本內容現代修正 所有權絕對個人對私有財產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所有權社會化,基於公共利益加以限制;對閒置空地加徵空地稅即屬修正。 契約自由由當事人決定是否締約、與誰締約及契約內容。以強制規定、強制締約、定型化契約管制等保護弱勢當事人。 過失責任致損害於他人者,原則上須有故意或過失才負賠償責任。特定危險領域改採無過失責任或推定過失,故過失責任已有修正。 我國民法、私法的基本原則包括人的尊嚴、私法自治(契約自由為其核心)、私有財產(財產私有)及過失責任。集體主義不是我國私法的基礎原理;無過失責任只是對過失責任的修正,不是民法的基本原則。 代理制度是擴張私法自治的工具,使本人得透過代理人擴大活動範圍,並非對契約自由的修正。誠實信用原則、權利社會化是社會本位(團體主義)法律思想的產物,用以修正個人主義,不是個人主義的產物。 常考陷阱 「自然權利理論成形於古代希臘」:錯。古希臘是自然法思想的淵源,自然權利理論淵源於近代自然法論。 學派關鍵詞互換:「現實法律之上恆久不變的理想法則」是自然法學;「民族精神與文化根源」是歷史法學;「法律與社會的關係、社會意義與作用」是社會法學;「分析實定法概念、語言、體系邏輯」是分析法學、概念法學。 最尊重習慣法者:歷史法學派,不是分析法學、純粹法學或自然法學。 「活的法律」配錯學派:屬法社會學(埃利希)、自由法論,不是概念法學、註釋法學或立憲主義。 名言張冠李戴:「法律的生命不是邏輯,而是經驗」是霍姆斯。 「民法第1條符合概念法學」:錯。本條承認成文法不是唯一法源,與概念法學相反。 正義三分法配錯人:是亞里斯多德,不是柏拉圖或蘇格拉底。 「傳統中國法人民不服審判無任何救濟」:錯。傳統中國法也有成文法、家族倫理色彩、由地方官審案,這些敘述都正確。 清末新刑律的日本學者:岡田朝太郎,勿與松岡義正(民律)、志田鉀太郎(商律)、小河滋次郎(監獄)混淆。 把社會國原則、無過失責任、集體主義當成近代民法或私法基本原則:均錯。 「過失責任原則目前並無任何修正」:錯,已有無過失責任等修正。 「代理制度是對契約自由的修正」:錯,代理是私法自治的擴張。 「誠信原則及權利社會化是個人主義的產物」:錯,是修正個人主義的社會本位思想。 空地稅:是對所有權絕對原則的修正,此敘述正確。 記憶口訣 「薩看歷史,埃看活法,霍看經驗。」薩維尼創歷史法學派、重習慣法;埃利希提倡活的法律;霍姆斯說法律的生命是經驗。 「拿破崙三寶:所有、契約、過失。」現代修正:空地稅限所有權、保護弱者限契約、無過失責任修過失。 「民事找法源:先法律,再習慣,後法理。」 「岡田刑、松岡民、志田商、小河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