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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與公法人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64
行政主體、行政機關與公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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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行政主體(公法人)、行政機關、機構與內部單位。重點是誰享有權利能力、誰對外表示意思。 掌握行政程序法的普通法地位、立法目的,以及「機關排除」與「事項排除」兩種不適用程序規定的情形。 以受移轉者有無隸屬關係、是否為民間,區別委任、委託、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並掌握管轄法定原則。 熟記組織法規名稱(法、規程)與中央法規標準法的命令名稱,並以法定效力是否已完成,區分核定與備查。 理解職權調查、行政契約種類與閱覽卷宗的基本規則。 核心觀念 一、行政主體、公法人與行政機關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歸屬者,具有公法上權利能力,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行政法人等公法人。行政機關則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但本身不具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依行政訴訟法,機關仍有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能力。兩種能力不可混為一談。 概念判斷重點與例子 行政主體(公法人)權利義務的歸屬者。例如國家;臺北市是地方自治團體,屬公法人。 行政機關具單獨法定地位,代表主體對外表示意思。例如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政府文化局、財政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現為環境部)、中央研究院。 內部單位機關內部的業務分工組織,不以自己名義對外作成決定。例如內政部法規委員會,不能因名稱有「委員會」就認定為機關。 行政法人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律設立的公法人。例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私法組織雖執行公共任務,仍不是公法人或機關。例如海峽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證券交易所、郵局(中華郵政為公司組織)。 「臺北市」與「臺北市政府」不同:前者是公法人,後者是代表臺北市的行政機關。「財政部」只是代表國家的機關,同樣不是公法人。 農田水利會:過去曾具公法人地位。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農田水利會改制為公務機關,業務由農田水利署承接,現行法下已不是公法人。因此「財政部、證券交易所、海基會、農田水利會」何者為公法人一題,應答「以上皆非」。 二、機關、機構、單位及中央組織法規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機關: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的組織。 機構:機關依組織法規,將部分權限及職掌劃出,以達成其設立目的的組織。 單位:基於組織的業務分工,於機關內部設立的組織。 中央行政機關組織法規的名稱如下: 以法律定之者,除別有規定外,名稱為「法」(例如某部組織法)。 以命令定之者,原則上名稱為「規程」。 不要誤選「條例」「通則」「規則」「準則」。 隸屬關係常考如下: 國家安全局隸屬國家安全會議,不隸屬行政院。 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均隸屬行政院。 中央研究院隸屬總統府。 三、行政程序法的目的、性質與適用範圍 立法目的: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並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權力分立」「權力制衡」「公私協力」都不是本法明定的立法目的。 法律性質: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這表示本法是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該特別規定。 行政機關的意義: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但不因此成為公法人。 第3條第2項:機關排除。以下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各級民意機關,例如立法院、市議會。 司法機關,例如地方法院。 監察機關,例如監察院,以及隸屬監察院的審計部與各地審計處。 因此,立法院處理人民旁聽院會、市議會核發議員助理證明、法院核發旁聽證、監察院公告調查報告,都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第3條第3項:事項排除。以下事項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有關外交、軍事、國家安全保障事項的行為,例如外交部與外國建交。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的行為。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的行為。 有關私權爭執的行政裁決程序。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的內部程序。 對公務員所為的人事行政行為,例如國防部將連級主官調任為參謀。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的行為。 以下情形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須特別留意: 獨立行政機關(如公平交易委員會)不在排除之列;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消防機關、國稅局也照樣適用。 一般行政行為原則上都適用,例如國稅局函釋、交通違規裁罰、食品封存、失業救助金發放、撤銷營業登記、廢止土地徵收、再生能源躉購費率審定。 考選部受理考試報名適用本法,只有「命題及評分」才排除。 教育內部程序限於課業指導、成績評量、維持紀律的合理措施。勒令退學等影響學生身分的處分不在排除範圍;私立大學對學生記過,也不屬第3條第3項的排除事項。 移民署禁止本國人出境,不屬「外國人出入境」;警察依集會遊行法命群眾解散,也不在排除之列。 四、管轄法定與權限移轉 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這稱為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權應由上級機關指定」是錯誤說法。 行政機關經裁併者,應公告管轄變更事項。除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外,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的效力。 類型判斷方式 委任依法規將權限的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委託(機關間)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權限的一部分,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 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依法規將權限的一部分,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委辦地方制度法用語,指上級政府將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與行政程序法的委任、委託不同。 判斷的關鍵是雙方是否有隸屬關係。例如原屬教育部的體育署已改制為運動部,運動部與教育部同為行政院所屬部會,彼此不相隸屬。因此,教育部將主管事項交由運動部辦理,屬權限委託。 委任、委託及委託私人,都應將委任或委託事項與法規依據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五、職權調查、行政契約與閱覽卷宗 職權調查: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其具體落實,是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並對有利、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陳述意見、迴避接觸等規定是其他程序保障,不是此原則的直接落實。 行政契約:行政程序法明定的類型為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和解契約:行政機關對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解決爭執,與人民訂定。 雙務契約:人民與行政機關互負給付義務。須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人民的給付須有助於機關執行職務,且雙方給付應相當並具正當合理的關聯。 勞動、承攬、買賣契約不是本法所列的行政契約種類。 閱覽卷宗: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不需經當事人同意。機關除下列情形外,不得拒絕: 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即使與當事人權益相關,機關也得拒絕。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有保密必要。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必要。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屬於國防、軍事、外交、公務機密,或隱私、營業秘密的資料,其中無保密必要的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六、命令名稱、發布與上級監督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3條:各機關發布的命令,得依其性質稱為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法律的名稱則為法、律、條例、通則,因此「通則」不是命令名稱。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7條:各機關依其法定職權或基於法律授權訂定的命令,應視其性質分別下達或發布,並即送立法院。這是發布後送立法院,不是事先經立法院同意才能發布。 監督用語意義(地方制度法) 核定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的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的法定效力。 備查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的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查照公文用語,請受文者知悉,不是上述完成法定效力的監督方式。 常考陷阱 「行政機關具行政法上權利能力」:錯。權利能力屬行政主體;機關只具單獨法定地位與行政訴訟當事人能力。 「臺北市政府、財政部、中研院是公法人」:錯,它們都是機關。公法人是臺北市、國家、行政法人。 「從事公益就是公法人或機關」:海基會、證券交易所、郵局都不是公法人;農田水利會改制後也已非公法人。 「行政法人是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錯,行政法人是具公法性質的公法人。 「國家安全局隸屬行政院」:錯,它隸屬國家安全會議。 「組織法律稱條例、組織命令稱規則」:錯,原則上分別稱為「法」與「規程」。 「行政程序法是特別法、基本法」: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顯示其為普通法。 「獨立機關不適用行政程序法」:錯,獨立機關不是排除事由;被排除的機關只有民意、司法、監察三類。 「考試、學校、出入境全部排除」:只限命題評分、教育內部程序、外國人出入境。考試報名、勒令退學、禁止本國人出境,均仍適用。 「消防、警察、國稅局不適用」:錯,一般行政機關都適用。 「管轄權由上級指定」:錯,管轄權依法規定之,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 「受託私人不能視為行政機關」:錯,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交給所屬下級叫委託、交給民間叫委任」:顛倒。下級是委任;不相隸屬機關或民間是委託。 「備查後才生效」:錯。備查是已完成法定效力後才報知;核定才是經審查完成效力。 「調查只需調查對裁罰有利的證據或當事人主張」:錯,有利、不利一律注意,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 「卷宗可閱覽但不得攝影」「須經當事人同意」「擬稿相關就須准許」:皆錯。 「通則是命令名稱」:錯,通則是法律名稱。 記憶口訣 「主體享權,機關表意;所屬委任,無隸委託,民間視機關;核定完效,備查報知。」 機關排除:「民意、司法、監察」三類機關不適用。 命令七名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準則」。法律四名稱:「法律條例通則」。 中央組織法規:「法律稱法,命令稱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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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 下列何者為具公法人地位之行政組織? (A)臺北市政府 (B)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C)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D)中央研究院
  2. 48. 下列何組織為公法人?(A)財政部(B)證券交易所(C)海峽交流基金會(D)農田水利會(E)以上皆非
  3. 48 下列何組織為公法人? (A)財政部(B)證券交易所(C)海峽交流基金會(D)農田水利會 (E)以上皆非
  4. 15 下列關於行政機關之敘述,何者錯誤? (A)代表行政主體表示意思 (B)為具單獨法定地位之組織 (C)具行政法上之權利能力 (D)具行...
  5. 31.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 (A)海峽交流基金會 (B)郵局 (C)內政部法規委員會 (D)台北市政府文化局
  6. 20 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於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設具公法性質之何種組織? (A)財團法人 (B)國際法...
  7. 15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規定,就法定事務,有決定並表示國家意思於外部,而依組織法律或命令設立,行使公權力之組織,稱為...
  8. 2下級政府或機關間就其得全權處理之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稱為:(A)核定(B)備查(C)查照(D)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