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指導的三大特徵:行政目的、任意協力、不具法律上強制力。 行政指導依通說屬事實行為,不是行政處分、法規命令、行政計畫,也不能單方使人民負擔行政法上義務。 區分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判斷重點是是否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 辨認機關的勸告、建議、輔導與協助,不能只看公文名稱或「通知」二字,也不能把機關的行政指導誤認為單純的道德勸說。 比較退款、公物開始公用、指定古蹟及許可等行為,分清楚實際執行與法律地位變動。 核心觀念 一、行政指導:以自願配合達成行政目的 依行政程序法第165條,行政指導是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為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以輔導、協助、勸告、建議或其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的行為。 定義可以拆成四個判斷要點: 主體與範圍:由行政機關在其職權或所掌事務範圍內實施。 目的:為了實現一定行政目的,例如維護旅遊安全、預防疾病傳播。 對象與內容:促請特定人採取某種行動,或暫時不要從事某種活動。 方法: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以相對人自願接受、任意協力為前提。 例如,觀光主管機關因疫區傳染病盛行,通知旅行業者「請配合勿出團前往疫區」,內容只是請業者自願配合,並未以具有拘束力的決定禁止出團,即屬行政指導。它是機關在職掌範圍內為公共行政目的所為,不能僅因語氣柔和,就認為只是不具行政法意義的「道德勸說」;也因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是行政處分;又因對象是特定業者而非抽象規範,也不是行政命令。 二、行政指導的性質與效果 行政程序法第6章規範行政指導。依通說,行政指導大體歸類為行政事實行為,不是行政處分、法規命令或行政計畫。它可能使人民實際改變行為,卻不能單憑指導本身,使人民負擔行政法上的義務。 行政程序法第166條要求機關注意法規目的,不得濫用行政指導;相對人明確拒絕時,機關應即停止,並不得因此對其作成不利處置。因此,人民原則上可自行決定是否配合,不能把行政指導當成強制命令使用。 依同法第167條,機關應明示行政指導的目的、內容及負責指導者等事項;明示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相對人請求交付文書時,除行政上有特別困難外,應以書面為之。可見行政指導雖不具法律上強制力,仍有應遵守的程序規範。 三、行政法律行為與行政事實行為 行政法律行為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例如設定義務、授予許可、形成或確認法律地位。行政事實行為則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而著重事實上的通知、協助、給付或執行,行政指導即為其典型。 「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不等於「與法律毫無關係」。事實行為仍可能有法律依據,也可能因實施結果而衍生法律問題;只是該行為本身並非以直接設定或變更權利義務為目的。 行政行為性質與辨識重點義務的形成 法規命令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作成具有對外法律效果的抽象規定。得於合法授權範圍內規定人民義務。 行政處分行政機關對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得依法以單方決定使人民負擔義務。 行政契約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得透過雙方合意形成義務。 行政指導以不具法律上強制力的方法,促請特定人自願配合,屬事實行為。指導本身不能使人民負擔法律上義務。 比較時須注意:行政契約雖須合意,仍能形成法律義務;行政指導同樣重視自願,卻不因人民接受勸告,就當然成為行政契約。問「何者無法使人民負擔行政法上義務」時,四者中只有行政指導符合。 四、退款與形成法律地位的區別 行為類型學理上的判斷解題理由 稽徵機關退還溢繳稅款實際退款屬事實行為。重點在交付款項、完成給付,而非以退款動作本身決定退稅權利。 道路完工開始公用屬行政處分(學理上為對物的一般處分)。使道路取得供公眾使用的公物地位,不能只視為道路完工的物理事實。 公告指定建物為古蹟行政處分。使建物取得古蹟的法律地位,所有人並因此受到相關法律限制。 許可進入山地保留區等管制地區行政處分。以許可決定使申請人依法取得得以進入的法律地位。 尤其要分清楚「決定應退多少稅」與「實際把錢退還」。前者涉及權利義務的核定;後者是執行給付。看到「稽徵機關退還溢繳稅款」,應掌握其事實行為性質。 常考陷阱 「機關發出通知,就是行政處分」:錯。通知只是表達形式,須看內容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單純促請自願配合,屬行政指導。 「行政指導能命人民履行義務」:錯。行政指導得促請作為或不作為,但本身沒有法律上強制力,無法使人民負擔行政法上義務。 「行政指導是行政處分或行政計畫」:錯。依通說,行政指導屬事實行為。 「不配合行政指導,就能予以不利處置」:錯。不得以拒絕指導作為不利處置的理由;若另有違法行為,則應依其法律依據分別判斷。 「使用勸告語氣,就是道德勸說」:錯。機關在職掌範圍內,為行政目的向特定人提出不具強制力的建議,符合行政指導的特徵。 「行政契約與行政指導都出於自願,所以都沒有拘束力」:錯。行政契約能形成公法上的權利義務,行政指導本身則不能。 「事實行為完全不可能涉及法律效果」:錯。應判斷是否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不能把「不以發生法律效果為目的」改成「絕不產生任何法律影響」。 「有實際動作就是事實行為」:錯。公物開始公用、指定古蹟及許可,均含有形成法律地位的決定,屬行政處分,不能只看外觀動作;真正的事實行為例子是「退還溢繳稅款」。 記憶口訣 「指導靠自願,不能強加義務;法律看效果,事實看執行。」 遇到具體案例,依序問:是否為行政目的?是否只請自願配合?是否直接形成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再依內容判斷,避免被「通知」「公告」等名稱誤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