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職務協助的要件:請求對象、書面原則、應拒絕與得拒絕事由、拒絕後的異議及費用負擔,並與行政助手、委託行政、代為執行區別。 分清行政主體、公法人與行政機關,辨識行政法人、獨立機關、機關隸屬及中央機關組織法規名稱。 以「法定效力是否已完成」區別核定與備查。 熟悉程序開始、職權調查、管轄、代理及送達(補充送達、留置送達、寄存送達)的原則與例外。 記住期間計算、掛號郵寄的提出日、扣留物異議程序及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核心觀念 一、行政機關間的職務協助 依行政程序法第19條,行政機關為發揮共同一體的行政機能,應於其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機關執行職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得向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因法律上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因人員、設備不足等事實上原因,不能獨自執行職務。 執行職務所必要認定的事實,不能獨自調查。 執行職務所必要的文書或其他資料,為被請求機關所持有。 由被請求機關協助執行,顯較經濟。 其他職務上有正當理由須請求協助。 請求協助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緊急情形才得例外,不是由請求機關任意選擇方式。例如建築主管機關拆除違建,請警察機關派員到場排除抗爭,屬職務協助;拆除違建的權限仍屬建管機關,並未移轉。 應拒絕:協助的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或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的執行。 得拒絕:被請求機關認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 拒絕後的異議:被請求機關認無協助義務或有拒絕事由時,應將理由通知請求機關;請求機關得提出異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的上級機關決定。 費用:被請求機關得要求請求機關負擔行政協助所需費用;金額及支付方式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由共同上級機關定之。 概念判斷關鍵 職務協助機關與機關之間,個案、臨時性的協助,權限不移轉。 行政助手私人受機關指揮,協助完成事實工作,本身不以自己名義行使公權力。 委託行政將權限交由不相隸屬機關或民間團體、個人以其名義執行,權限有移轉。 代為執行行政執行上,義務人不履行行為義務時,由機關或第三人代為履行並向義務人收取費用。 二、行政主體、公法人與行政機關 行政主體是行政法上權利義務的歸屬者,具有權利能力,例如國家、地方自治團體(如臺北市)及行政法人。行政機關則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機關本身不具行政法上的權利能力,但依行政訴訟法具有行政訴訟的當事人能力。 行政法人是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事務,依法設立具公法性質的法人,例如國家表演藝術中心。 組織判斷 臺北市/臺北市政府臺北市是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臺北市政府是其行政機關,不是公法人。 國家表演藝術中心行政法人,具公法人地位。 財政部、行政院所屬部會署、中央研究院行政機關,不能因地位特殊或組織龐大就認定為公法人。 證券交易所、海峽交流基金會分別為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屬私法人,非公法人。 農田水利會改制前曾為公法人;農田水利法施行(2020年10月1日)後已改制,業務由政府機關承接,依現行法已非公法人。 因此「財政部、證券交易所、海基會、農田水利會何者為公法人」,依現行法應選以上皆非。 三、中央機關組織與隸屬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獨立機關是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自主運作,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受其他機關指揮監督的合議制機關。行政院下相當中央二級的獨立機關為:中央選舉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中央銀行雖隸屬行政院、屬二級機關,但不是獨立機關。 隸屬判斷: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均隸屬行政院;國家安全局隸屬國家安全會議,不隸屬行政院。中央研究院直隸總統府。 組織依據原則名稱共同適用(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等) 以法律定之法通則 以命令定之規程準則 四、核定、備查與查照 用語意義與判斷關鍵 核定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對下級政府或機關所陳報的事項加以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該事項的法定效力。 備查下級政府或機關就其得全權處理的業務,依法完成法定效力後,陳報上級政府或主管機關知悉。 查照公文用語,請受文者知悉辦理,並非地方制度法定義的監督名稱。 上述核定、備查的定義規定於地方制度法。判斷關鍵:核定是陳報後經上級決定才生效;備查是效力已完成後才陳報。「考核」「監督」「核備」「委辦」「委託」「報准」都不是這兩個定義的正式名稱。 五、程序開始、調查、管轄與代理 行政程序的開始,原則由行政機關依職權定之;但依法規有開始程序的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故行政程序可以依人民申請而開始。人民依法提出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言詞申請應作成紀錄。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當事人得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機關認為無調查必要時,得不調查,並於處分理由中敘明。 管轄權調查:機關應依職權調查有無管轄權,不是等當事人請求才調查。 委任:得依法規將權限的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不能委任全部。 管轄爭議:數機關於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喪失管轄權: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通知當事人;須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原機關才可繼續處理,不是當然可繼續處理。 代理:每一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逾3人;代理人有2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代理權原則及於該程序有關的全部程序行為,但撤回申請須受特別授權。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而消滅;法定代理變更或機關裁撤、改組,亦同。 六、送達與期間計算 送達對象:對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原則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但該人自為行政程序行為而未陳明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送達。對機關、法人或團體,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對在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外國法人或團體,應向其在中華民國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是向外國的代表人。 送達方式要件 補充送達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付與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的接收郵件人員。來訪親戚、臨時清潔工不屬之。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或其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 寄存送達無法依前兩種方式送達時,將文書寄存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於門首,另一份交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等適當位置。 期間計算:以時計算者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始日不算入。但期間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者,始日不計時刻以1日論,末日遇假日照計(依一般規定計算對人民有利者除外)。例:停業5日自8月31日下午5時開始執行,8月31日算第1日,至9月4日24時止。 依行政程序法第49條,基於法規的申請,以掛號郵寄向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的郵戳為準,不是以機關收受日、書面填寫日或申請人指定日為準。 七、扣留物救濟與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依行政罰法,扣留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時,物的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者: 得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扣留機關認有理由,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無理由,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 不服直接上級機關的決定,僅得於對裁處案件的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只有依法不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的人,才得單獨對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的進行。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5年;請求權人為人民時,除另有規定外,10年。故「機關對人民的請求權」為5年;問「時效為幾年」時,5年與10年都正確。15年是民法的一般時效,不是公法時效。 時效完成,請求權當然消滅,不是只讓債務人取得抗辯權。 行政機關為實現權利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會中斷時效。 該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溯及既往失效時,自失效時起,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的時效,自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不是處分作出後立即重算。 常考陷阱 「只能向有隸屬關係機關請求協助」:錯,是向無隸屬關係機關請求。 「由請求機關決定以言詞或書面請求」:錯,書面為原則,緊急才例外。 「行政一體,故不得要求負擔費用」:錯,被請求機關得要求負擔費用。被拒絕時請求機關可提出異議。 警察到場排除抗爭被寫成行政助手、委託行政或代為執行:應判斷為職務協助。 「行政機關具行政法上權利能力」:錯,權利能力屬行政主體;機關只有訴訟當事人能力。 臺北市政府、中央研究院、財政部被當成公法人;證交所、海基會因名稱或功能被當成公法人;農田水利會依現行法已非公法人。 「中央銀行是相當中央二級獨立機關」:錯;國家安全局隸屬國家安全會議,非行政院。 組織法律原則名「法」、組織命令原則名「規程」;勿與通則、準則、規則、標準混淆。 核定與備查定義互換:看「審查並作成決定以完成效力」是核定,「完成效力後陳報知悉」是備查;「核備」不是法定名稱。 「申請應以書面」「申請調查就不得拒絕」「程序不得依申請開始」:均錯。 「權限全部委任」「管轄權待當事人請求才調查」「喪失管轄權仍得繼續處理」:均錯;管轄爭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才是對的。 「代理人應共同代理」「代理人不得逾5人」「撤回申請不須特別授權」:均錯;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寄存、黏貼通知書被說成留置送達;向法定代理人送達不獲會晤也不是留置送達。 「處罰期間首日不算」:錯,不利處分始日以1日論。掛號申請以交郵郵戳為準。 「不服上級決定僅得直接向行政法院聲明不服」:錯,原則是隨實體決定一併聲明。 「公法時效一律5年/10年」「15年」「時效完成只生抗辯權」「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均錯。 記憶口訣 「協助找無隸屬、書面為原則、拒絕可異議、費用可收取。」 「核定待完成,備查已完成;法律稱法、命令稱規程。」 「機關五、人民十;代理最多三、各自單獨代、撤回特別授、死亡不消滅。」 「罰期首日算,掛號看郵戳;扣留先異議、上級再決定、實體一併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