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辨契約性質:行政契約必為公法契約;行政機關簽訂的契約,則可能是行政契約,也可能是私法契約,要看契約所形成的法律關係。 分清無效與效力未定:侵害第三人權利未得書面同意、欠缺他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是「尚未生效」,不是「當然無效」。 掌握無效規則:熟記一般無效事由、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的特別無效事由,以及一部無效原則上全部無效的規定;違法行政契約的效果是「無效」,不是「得撤銷」。 區分爭訟與直接執行:履約爭議循行政訴訟的一般給付訴訟;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得以契約為執行名義,並準用行政訴訟法的強制執行規定。 核心觀念 一、行政契約的認定:看契約所形成的法律關係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因此,行政契約必為公法性質的契約,不會是私法契約,也不是「公私法混合」的契約。 判斷時應依契約標的、內容及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來看。不能只看締約者是否為行政機關,也不能只看契約是否帶有公益目的。 契約類型性質與判斷重點 公立大學聘任專任教師形成公立學校教師的公法上聘任關係,屬行政契約。 軍事學校與學生約定提供在學公費公費培育並課予服役等義務,屬行政契約。 教育部與公費留學生約定學成返國服務形成公法上的公費培育與服務關係,屬行政契約。 主管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將法定車輛檢驗的公權力委託私人行使,屬行政契約。 健保保險人(原中央健康保險局)與特約醫療院所締約為實施全民健康保險制度所形成的公法關係,司法院釋字第533號認屬行政契約。 廠商負責維護機關公務用電腦一般設備維護的勞務交易,屬私法契約。 辨別關鍵在於:契約是否直接形成公法上的權利義務。機關為執行公務而採購設備、接受維修服務,屬於「國庫行為」性質的私法交易,不會因締約者是機關就變成行政契約。 二、第140條:欠缺同意或參與,屬效力未定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未經同意前,契約不是當然無效,而是尚未生效;同意必須以書面為之。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也應經該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欠缺時同樣是效力未定,不是當然無效。 三、第141條:行政契約的一般無效事由 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例如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背於公序良俗等。其效果就是無效,不能說成當事人「得撤銷」。 違反第135條但書:依法律關係的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行政契約,卻仍締結者,契約無效。 違反第138條: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未踐行公告、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機會及作成書面決定等程序者,契約無效。 另依第139條,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締約人的能力問題,須分清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與契約效力。行政程序法並未規定「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所締結之行政契約當然無效」,不能直接下此結論。應依具體能力狀態,以及有無法定代理、允許或承認等情形,準用民法判斷其效力。 四、第142條: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的特別無效事由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無效: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136條之規定者。 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137條之規定者。 行政和解契約(第136條):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行政雙務契約(第137條):人民之給付須約定特定用途、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且與行政機關之給付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行政機關對處分之作成無裁量權時,契約所約定的人民給付,以依法得為附款者為限。 特別注意:違法原因若只是「得撤銷」,還必須締約雙方明知,契約才無效。上述四種情形的法律效果都是「無效」,沒有「得撤銷契約」這種效果。 五、第143條:一部無效,原則全部無效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無效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作答時要記住「原則全部無效、例外其餘有效」,不能反過來說成原則上只有該部分無效。 六、契約成立後的履行與變動 第144條:當事人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第145條:締約後,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約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 第146條:當事人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並應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 第147條:締約後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不能調整時,得終止契約。 成立時的效力瑕疵(第140條至第143條)與成立後的調整、終止(第146條、第147條)不可混淆。 七、履約爭議與第148條的自願接受執行 行政契約屬公法上法律關係,所生爭議應循行政訴訟解決。請求履約或返還給付時,應依行政訴訟法第8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例如公費留學生未履行返國服務義務,教育部依契約請求返還公費,應提起行政訴訟。不能因為請求內容是金錢,就認定屬民事訴訟。行政契約不是行政處分,因此也不經訴願程序。 依行政程序法第148條,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者,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此項約定須經法定機關認可,始生效力: 締約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認可。 締約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認可。 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認可。 其強制執行依第148條第3項,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不是行政執行法,不是強制執行法,行政程序法本身也沒有另定強制執行規定。 常考陷阱 「政府簽約就是行政契約」:錯。須看契約形成的是公法還是私法關係;一般公務電腦維護屬私法契約。 「行政契約可為公法契約,也可為私法契約」或「行政契約是公私法混合契約」:錯。行政機關可以締結私法契約,但行政契約本身必屬公法契約。 「公費生契約、健保特約、委託汽車檢驗是私法契約或混合契約」:錯。三者皆屬行政契約。 「侵害第三人權利、欠缺他機關會同辦理,契約當然無效」:錯。依第140條,取得第三人書面同意或完成核准、同意、會同辦理後,契約始生效力。 「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所締結的行政契約當然無效」:錯。法律沒有此種當然無效的規定,須依具體情形判斷。 「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僅該部分無效」:錯。原則上全部無效,例外才是其他部分有效。 「準用民法結果無效、雙方明知違法原因、不符和解要件時,當事人得撤銷契約」:錯。以上情形的效果都是「無效」。 「依性質不得締約卻締結者,契約無效」:正確。這是違反第135條但書的情形。 「請求返還公費應提民事訴訟或先提訴願」:錯。應提起行政訴訟中的一般給付訴訟。 「自願接受執行時,準用行政執行法或強制執行法」:錯。應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契約簽好即可直接強制執行」:錯。須有自願接受執行的約定,並經法定機關認可。 記憶口訣 「行政契約必公法;第三人書面、他機關會同,未完成只是未生效;違法就無效,沒有撤銷;一部無效原則全倒;履約打一般給付,自願執行準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