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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的認定與類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2
行政契約的認定與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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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行政契約必為公法契約。判斷時要看契約所形成的法律關係,不能只看締約一方是不是政府機關。 行政程序法明文規定的行政契約種類是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要掌握其無效事由,以及履約爭議應提起行政訴訟(一般給付訴訟)。 行政程序法屬普通法。要分清第3條第2項的「機關排除」與第3條第3項的「事項排除」。 要能辨別行政機關與受託私人,並掌握管轄法定原則,以及委任、委託、委託私人三種權限移轉的差異。 熟悉職權調查(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與閱覽卷宗的規定及其例外。 核心觀念 一、行政契約的認定與典型案例 依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得為之。 行政契約既然是設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就必為公法性質的契約。它不會是私法契約,也不是公私法混合契約。 判斷重點在於契約的標的、內容與目的,是否涉及公法上權利義務,例如公權力任務、公費培育、社會保險給付。行政機關參與締約,不代表契約當然是行政契約。 契約內容性質判斷理由 公立大學聘任專任教師行政契約屬公立學校教師的公法上聘任關係。 軍事學校提供學生在學公費行政契約屬公費培育,並伴隨服務義務。 教育部公費留考,約定學成返國服務行政契約屬公費給付與返國服務的公法上權利義務。 中央健康保險局(現為健保署)與特約醫療院所訂約行政契約屬全民健康保險醫療給付的公法制度。 主管機關委託廠商辦理汽機車定期檢驗行政契約法定檢驗屬公權力任務,性質上是委託行使公權力。 主管機關委託廠商維護公務用電腦私法契約屬一般勞務採購。標的供公務使用,不會使契約因此變成公法契約。 二、行政程序法規定的契約種類: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行政程序法明文規範的行政契約類型是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勞動契約、承攬契約、買賣契約都是民法上的契約類型,不是行政程序法所定的種類。 和解契約(第136條): 前提: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 目的: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 方式:與人民互相讓步,締結和解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關鍵字:「調查後仍不確定」、「互相讓步」。 雙務契約(第137條): 人民對行政機關負擔對待給付時,契約應約定人民給付的特定用途。 人民的給付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 人民的給付須與行政機關的給付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的關聯。 行政機關對作成行政處分無裁量權時,人民的對待給付,限於依法得作為該處分附款的內容。 此外,依第139條,行政契約原則上應以書面締結;法規另有其他方式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行政契約的無效事由 行政程序法對違法行政契約規定的法律效果是「無效」,不是「得撤銷」。 一般無效事由(第141條):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的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違反第135條但書者,無效。也就是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結行政契約,行政機關卻締結的情形。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的特別無效事由(第142條): 與其內容相同的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與其內容相同的行政處分有得撤銷的違法原因,且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締結和解契約,卻不符合第136條的要件者。 締結雙務契約,卻不符合第137條的要件者。 四、行政契約的履約爭訟 行政契約屬公法上法律關係,履約爭議屬公法上爭議,應循行政訴訟解決,不是民事訴訟,也不是刑事訴訟。 行政契約不是行政處分,因此不能對契約提起訴願。請求履行契約上的給付,應提起一般給付訴訟。 例如,公費生未履行返國服務義務,教育部請求返還已領公費,就是提起行政訴訟中的一般給付訴訟。 五、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與普通法性質 第1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是: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以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權力分立」、「權力制衡」、「公私協力發展」都不是本法所列的目的。 第3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沒有規定時才適用本法。這表示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不是特別法、基本法或任意法。 六、適用範圍:機關排除與事項排除 機關排除(第3條第2項):下列機關的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各級民意機關:立法院、縣市議會等。 司法機關:各級法院等。 監察機關:監察院,以及隸屬監察院的審計部及其所屬審計處。 因此,以下行為都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市議會核發議員助理身分證明、立法院處理人民旁聽院會、法院核發旁聽證或處理旁聽審判、監察院公告調查報告、審計處的行政行為。 事項排除(第3條第3項):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的程序規定。 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的行為,例如外交部與外國建交。 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的行為。 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的行為。 有關私權爭執的行政裁決程序。 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的內部程序。 對公務員所為的人事行政行為,例如將部隊連級主官調任為參謀。 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的行為。 仍應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例子: 一般行政機關,例如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財政部國稅局、消防機關。 獨立行政機關,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獨立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並不是排除事項。 國稅局的稅法函釋、交通違規裁罰、命業者停售並封存過期食品、發放失業救助金。 撤銷進出口廠商營業登記、廢止土地徵收、審定再生能源電能躉購費率。 考選部受理考試報名。 七、行政機關與受託私人 第2條第2項規定,行政機關是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臺北市政府文化局屬行政機關。 內政部法規委員會是機關內部單位,不具單獨法定地位,不是行政機關。 海峽交流基金會是財團法人,郵局(中華郵政公司)是公司,兩者都不是行政機關。 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受託者不會因此成為委託機關的下級機關或合辦機關。 八、管轄法定與權限移轉 第11條規定,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且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這就是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權不是由上級機關任意指定。 行政機關經裁併時,應公告變更管轄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的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類型法條對象 委任第15條第1項依法規將權限一部分,交由所屬下級機關執行。 委託(機關間)第15條第2項因業務需要,依法規將權限一部分,交由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執行。 委託(私人)第16條依法規將權限一部分,交由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受託者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判斷時,要看受移轉機關與原機關之間有無隸屬關係。例如,教育部將山域嚮導訓練機構認定事項交由運動部辦理,運動部與教育部同為行政院所屬部會,彼此不相隸屬,屬權限委託。 至於「委辦」,是上級政府將事務交由地方自治團體辦理,屬地方制度法上的用語。 九、職權調查與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第9條規定,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於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 第36條將此原則具體化: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 因此,機關不能只蒐集裁罰證據,不能只調查對人民有利的事實,也不能只就檢舉人與當事人的主張進行調查。 陳述意見機會、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禁止程序外接觸,各有其他目的,不是第9條的具體落實。 十、閱覽卷宗 第46條規定,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有必要時,得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利害關係人申請閱覽,不以取得當事人同意為要件。 行政機關除有下列情形之一外,不得拒絕: 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有保密必要。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必要。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有嚴重妨礙社會治安、公共安全或其他公共利益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其中,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公務機密,以及隱私、職業或營業秘密的資料,無保密必要的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常考陷阱 「行政契約可為公法或私法契約」或「必為公私法混合契約」:錯。行政契約必為公法契約。 「機關簽的契約都是行政契約」:錯。公務電腦維護屬一般勞務採購,是私法契約。汽機車定期檢驗、健保特約、公費生契約、公立大學聘任教師,則屬行政契約。 公費生返國服務、健保特約,選項寫成私法契約、混合契約或中間契約:錯。應選行政契約。 行政契約種類寫成勞動、承攬或買賣契約:錯。行政程序法規定的是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違法行政契約的效果寫成「當事人得撤銷契約」:錯。準用民法結果為無效、雙方明知相同內容處分有得撤銷原因、和解或雙務契約不合要件,法律效果都是「無效」。唯一正確的敘述是:依性質不得締約卻締結者,契約無效。 履約爭議選民事訴訟或訴願:錯。應提起行政訴訟(一般給付訴訟)。行政契約不是行政處分,不能提起訴願。 行政程序法是特別法或基本法:錯。「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的體例代表普通法。 「獨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屬事項排除:錯。第3條第3項沒有這一款,公平交易委員會仍適用本法。 考試事務全部排除:錯。只有考試院的命題及評分排除,考選部受理報名仍適用本法。 學校措施都是內部程序:錯。課業指導、成績評量、維持紀律的合理措施屬內部程序;勒令退學影響學生身分,不屬內部程序。 出入境管制一律排除:錯。條文只排除「外國人」的出入境,禁止本國人出境仍適用本法。警察依集會遊行法命群眾解散,也不屬排除事項。 審計處、議會、法院的行為適用本法:錯。這些分屬監察、民意、司法機關,屬機關排除。 管轄權由上級行政機關指定:錯。管轄權依法規定之,即管轄法定原則。 交由下級機關叫委託、交由民間叫委任:剛好顛倒。下級機關是委任;不相隸屬機關或民間是委託。 受託私人「不能視為行政機關」或視為「下級機關」:錯。受託私人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閱覽卷宗的錯誤說法: 「利害關係人閱卷須經當事人同意」:錯。 「擬稿得准許閱覽」:錯,擬稿屬得拒絕的事由。 「不得攝影」:錯,法律明文容許攝影。 「涉及機密就全部拒絕」:錯,無保密必要的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記憶口訣 契約只有公法身,和解雙務兩類分;違法就是無效論,給付訴訟找行政。 民意司法監察院,三大機關排除先;外交外人偵矯正,私權學校人事、命題評分八款全。 下級叫委任,平行民間叫委託;利弊都注意,卷宗可拍,機密分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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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27.教育部辦理公費留考與錄取學生簽訂契約,約定學成後須返國服務。此項契約之性質為: (A)私法契約 (B)混合契約 (C)中間契約...
  4. 23 中央健康保險局與特約醫療院所訂定之契約屬於何種契約? (A)行政契約(B)私法契約(C)混合契約(D)中間契約
  5. 36 我國行政程序法規定行政機關與人民訂定契約的種類為: (A)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B)和解契約與勞動契約 (C)雙務契約與承攬契約...
  6. 15 公費生甲與教育部簽訂契約出國留學,嗣後因個人因素未履行返國服務義務,教育部擬向甲請求返還已領取之公費,則應提起下列何...
  7. 27 下列關於違法行政契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法之法律關係,依其性質不得締結行政契約而行政機關卻締結者,該契約無效...
  8. 1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定之排除事項? (A)獨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之行為 (B)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