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期間計算的原則與例外:一般期間始日不計、末日遇休息日順延;處罰或不利處分的期間,始日以一日論、末日照計。另須記住掛號郵寄申請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區分送達對象、補充送達、留置送達與寄存送達。不能只憑「有人代收」就判定送達合法。 理解行政程序的開始、職權調查、管轄權、代理權與行政協助的基本規則。 記熟公法上請求權時效「機關五年、人民十年」,並區分時效完成、中斷、視為不中斷及重行起算。 掌握扣留物的聲明異議程序,以及不服直接上級機關決定後的救濟方式。 核心觀念 一、期日與期間:先辨認是否為不利處分 依《行政程序法》第48條,以時計算的期間,即時起算。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的期間,原則上始日不計算,但法律規定即日起算者除外。 期間末日為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者,以次日為末日。末日為星期六者,以次星期一上午為末日。 期間如涉及人民之處罰或其他不利行政處分,規則不同: 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 末日即使是休息日,也照計,不順延。 但如果依一般規定計算對人民較有利,仍依一般規定。 這樣規定是為了避免延長人民受不利益的時間。 舉例:停業五日,自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開始執行。八月三十一日雖然只剩幾小時,仍算一日,依序計算八月三十一日、九月一日、九月二日、九月三日、九月四日,於九月四日二十四時屆滿。不是從下午五時起算五個完整的二十四小時。 依第49條,基於法規之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向行政機關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機關收件日、書面填寫日、申請人自行指定的日期都不是標準。 二、送達:先找對象,再看送達方式 對無行政程序行為能力人送達,原則上應向其法定代理人為之。例外情形:該無行為能力人自己為行政程序行為,且未向機關陳明法定代理人者,於補正前,機關得向該無行為能力人送達。 對機關、法人或非法人團體送達,應向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之。外國法人或團體如在我國設有事務所或營業所,應向其在中華民國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是向其外國的代表人送達。 方式成立要件與作法判斷重點 補充送達在應送達處所不獲會晤應受送達人時,得將文書交付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應送達處所之接收郵件人員。代收人如與應受送達人在該程序上利害關係相反,不適用。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或得代收的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絕收領時,得將文書留置於應送達處所。關鍵在「有人拒收」,不是單純無人在場。 寄存送達不能依通常送達及補充送達方式送達時,得將文書寄存於送達地的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兩份通知書:一份黏貼於住居所、事務所、營業所或就業處所門首;另一份交鄰居轉交,或置於信箱或其他適當位置。 「來探訪的親戚」並非同居人,「臨時打掃的清潔工」也不是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只因人在現場,不能成為合法代收人。 三、程序開始與職權調查 行政程序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是否開始。下列兩種情形例外: 依法規,機關有開始程序的義務。 當事人已依法規提出申請。 因此,行政程序也可以依人民申請而開始。 當事人依法提出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以言詞申請者,由受理機關作成紀錄,經申請人確認內容無誤後簽名或蓋章。 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事項都要注意。當事人得申請調查事實及證據,但機關認為無調查必要者,得不調查,並於處分理由中敘明。換言之,機關並非不得拒絕調查。 四、管轄權與行政協助 機關對事件有無管轄權,應依職權調查,不必等當事人請求辨明才調查。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權限的一部分委任所屬下級機關執行,不得委任全部權限。 數機關對管轄權有爭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機關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原則上應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只有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才得由原機關繼續處理。 行政協助是機關在各自權限範圍內互相協助。有法定事由時,得向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請求協助,並不限於有隸屬關係的機關。協助的請求,除緊急情形外,應以書面為之,不由請求機關任意選擇方式。 被請求機關拒絕協助的情形分兩種: 應拒絕:協助行為非其權限範圍或依法不得為之,或提供協助將嚴重妨害其自身職務執行。 得拒絕:有正當理由不能協助。 拒絕時應將理由通知請求機關。請求機關得提出異議,由兩機關的共同上級機關決定;無共同上級機關者,由被請求機關的上級機關決定。被請求機關也得要求請求機關負擔協助所需費用。 五、代理人:一般授權與特別授權要分開 當事人得委任代理人,每一當事人不得逾三人。代理權原則上及於該程序的全部程序行為,但撤回申請須經特別授權。 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當事人即使約定共同代理,各代理人仍得單獨代理。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或法定代理變更而消滅。 六、扣留物的權利救濟 扣留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以及扣留後的救濟,規定在《行政罰法》,但常與行政程序一併考。救濟流程如下: 物之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扣留,應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扣留機關認為異議有理由,應發還扣留物或變更扣留行為;認為無理由,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 不服直接上級機關的決定,原則上只能在對裁處案件的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例外:依法不得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者,才得單獨對扣留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的進行。 七、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 請求權人原則時效例 行政機關五年主管機關對人民的公法上請求權 人民十年人民對機關的公法上請求權 第131條以請求權人是誰區分期間;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題目問「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為幾年」而未區分請求權人時,五年與十年都可能是正確答案。十五年是民法的一般時效,不是公法時效。 時效完成後,公法上請求權當然消滅,不是只讓債務人取得拒絕給付的抗辯權。 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的行政處分,會中斷時效。但該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的時效,須自該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才重行起算。不是處分一作出就立即重行起算。 常考陷阱 「不利處分期間按小時算足」或「始日不計」:處罰、不利處分的始日以一日論,末日照計。停業五日從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開始執行,算到九月四日二十四時,不是九月四日下午五時,也不是九月五日。 「掛號申請以送達機關日、填寫日或指定日為準」: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無行為能力人絕對不能收受送達」:未陳明法定代理人者,補正前機關得向本人送達。 「外國法人向外國代表人送達」:在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者,應向其在我國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寄存、貼通知書就是留置送達」:寄存機關與兩份通知書是寄存送達;留置送達的要件是同居人等無正當理由拒收。 「親戚、清潔工在場就能代收」:代收人須具備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的身分。 「申請一律書面」「申請調查證據機關不得拒絕」「程序不得依申請開始」:申請得以書面或言詞為之;證據調查視有無必要;程序也可因申請而開始。 「全部權限可委任」「當事人請求才調查管轄」「喪失管轄權仍可續辦」:只能委任一部分;管轄權依職權調查;喪失管轄權原則上應移送。 「只能向有隸屬關係機關請求協助」「請求方式自由決定」「協助不得收費」:可向無隸屬關係機關請求;原則書面;得要求負擔費用。被拒絕時,請求機關得提出異議。 「代理最多五人」「多人應共同代理」「撤回不須特別授權」「本人死亡代理權消滅」:最多三人;各自得單獨代理;撤回須特別授權;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而消滅。 「不服上級決定僅得直接向行政法院聲明不服」:原則上應併同實體決定聲明不服,單獨提起行政訴訟只是例外。 「時效一律五年或十年」「十五年」「完成僅生抗辯權」「處分作出後即重行起算」:機關五年、人民十年;完成後當然消滅;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才重行起算。 記憶口訣 「不利首日算一日,末日照計不順延。」 「掛號申請看郵戳。」 「無人代收找同居,拒收留置,送不到才寄存。」 「代理三人各單獨,撤回申請特授權,本人死亡仍存續。」 「委任一部、職權查管轄,爭議找共同上級。」 「扣留先異議,上級來決定,不服隨本案。」 「機關五、人民十,時效完成當然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