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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開始與職權調查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44
行政程序開始與職權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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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行政程序法是普通法,立法目的在確保依法行政。要分清楚哪些「機關」排除適用,哪些「事項」排除適用。 管轄採管轄法定原則。委任、委託、受託行使公權力,要依「交給誰」來區分。 程序的開始與職權調查:有利、不利情形一律注意,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拘束。另須熟悉閱覽卷宗的範圍,以及申請案件處理期間(未訂定者為二個月)。 熟記代理、送達、期間計算、行政協助、扣留救濟及行政契約種類。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請求權人為行政機關五年、人民十年;並熟悉時效中斷及重行起算。 核心觀念 一、立法目的與適用範圍 行政程序法的立法目的:使行政行為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的程序,確保依法行政之原則,保障人民權益,提高行政效能,增進人民對行政的信賴。權力分立、權力制衡、公私協力都不是本法明定的立法目的。 本法規定「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這表示本法是普通法: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時,優先適用特別法。 類別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的範圍 機關排除各級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的行政行為。 事項排除一、有關外交、軍事、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機關排除:下列機關的行政行為都不適用本法程序規定。 議會核發議員助理證明、立法院處理人民旁聽。 法院核發旁聽證、處理旁聽審判。 監察院公告調查報告。 審計部及所屬審計處(隸屬監察院)。 獨立行政機關不在排除之列,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仍要適用。內政部、各級地方政府、國稅局(例如作成稅法函釋)、消防機關、警察局、衛生局、勞工局,也都適用本法。 事項排除要看具體行為: 考選命題、評分排除適用;但考選部受理報名不排除。 外交部與外國建交屬外交事項,排除適用。撤銷廠商登記、廢止徵收、審定躉購費率,則仍適用。 出入境的排除對象限於外國人;禁止本國人出境仍適用本法。 依集會遊行法命群眾解散、交通違規裁罰、封存過期食品、發放救助金,都不在排除事項之內。 將軍隊主官調任為參謀,屬對公務員的人事行政行為,排除適用。 課業指導、成績評量、維持紀律的合理措施,屬教育內部程序。勒令退學影響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屬內部程序,仍應適用本法。 二、行政機關、管轄與權限移轉 行政機關是指代表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行政主體表示意思,從事公共事務,具有單獨法定地位的組織。 市政府文化局是行政機關。 機關內部的法規委員會沒有單獨法定地位,不是行政機關。 郵局(公司組織)、海峽交流基金會(財團法人)也不是行政機關。 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個人或團體,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行政機關的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這就是管轄法定原則。管轄權不是由上級機關任意指定。行政機關對管轄權之有無,應依職權調查,不是等當事人請求才查。 名稱交付對象重點 委任所屬下級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交由下級機關執行,不能全部委任。 委託不相隸屬的行政機關依法規將權限之一部分交由他機關執行。 委託行使公權力民間團體或個人受託者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委辦地方自治團體屬地方制度法的概念,不是行政程序法所定的權限移轉方式。 判斷時要看雙方有沒有隸屬關係。例如:教育部把事項交給原為所屬機關、現已改制為運動部的機關辦理,兩者已不相隸屬,屬於權限委託。委任、委託都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其他管轄規定: 機關裁併:應公告。除公告另定生效日期外,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效力。 管轄爭議: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各該上級機關協議定之。 喪失管轄權:因法規或事實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應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並通知當事人。只有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原機關才可以繼續處理。 三、程序開始、職權調查與閱覽卷宗 行政程序的開始,原則上由行政機關依職權決定。但有法定開始義務,或當事人已依法規提出申請時,就不在此限,所以程序也可以依人民申請而開始。 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書面或言詞都可以。以言詞申請時,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朗讀或讓申請人閱覽、確認無誤後,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職權調查的原則: 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這是一般原則。 這項原則具體落實在下列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有利及不利事項一併注意。 因此,機關不能只調查有利裁罰的證據,不能只調查有利人民的事實,也不能只就檢舉人與當事人的主張調查。 當事人可以自行提出證據,也可以申請調查。但機關認為無調查必要時,可以不調查,只要在處分理由中敘明即可。 機關為調查事實及證據,可以書面通知相關之人陳述意見。 「處分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與「禁止程序外接觸」,是另外的程序保障規定,不是「有利不利一律注意」的具體落實。 閱覽卷宗: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而有必要時,可以申請閱覽、抄寫、複印或攝影有關資料或卷宗,不需要經當事人同意。機關原則上不得拒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時可以拒絕: 行政決定前的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 涉及國防、軍事、外交及一般公務機密,依法規有保密必要。 涉及個人隱私、職業秘密、營業秘密,依法規有保密必要。 有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虞。 有嚴重妨礙公共利益職務正常進行之虞。 上面第二、三款的情形,無保密必要的部分仍應准許閱覽,不能整卷拒絕。 四、處理期間、代理與送達 處理期間: 人民依法規申請的案件,機關應按事項類別訂定並公告處理期間。未訂定者為二個月。 不能在期間內處理終結時,可以在原處理期間的限度內延長,以一次為限,並應在原期間屆滿前通知申請人延長事由。 代理人: 每一當事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逾三人。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 代理權及於該程序的全部程序行為,但撤回申請須經特別授權。 代理權不因本人死亡或喪失行政程序行為能力而消滅。 送達: 無行為能力人:應向其法定代理人送達。但無行為能力人自行為程序行為,又未陳明法定代理人時,於補正前可以向本人送達。 在我國有事務所或營業所的外國法人或團體:應向其在中華民國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不是向外國的代表人送達。 補充送達:在應送達處所沒見到應受送達人時,可以把文書交給有辨別事理能力的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來探訪的親戚、臨時清潔工都不在其中。 留置送達:應受送達人本人,或上述同居人、受雇人、接收郵件人員,無正當理由拒收時,可以把文書留置在應送達處所。 寄存送達:把文書寄存在地方自治或警察機關,並製作送達通知書兩份,一份黏貼在門首,一份放在信箱。這是寄存送達,不是留置送達。 五、期間與公法上請求權時效 期間計算: 以日、星期、月或年計算者,始日不算入。 例外:涉及人民的處罰或其他不利處分,始日不計時刻,以一日論;末日到二十四時終止。 例:八月三十一日下午五時開始停業五日,八月三十一日算第一日,到九月四日二十四時屆滿。 基於法規的申請,以掛號郵寄方式提出者,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不是以機關收到的日期為準。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除法律另有規定外): 請求權人時效例子 行政機關五年主管機關對人民的請求權 人民十年人民對機關的請求權 時效完成後,請求權當然消滅,不是債務人只取得抗辯權。 行政機關為實現權利所作成的行政處分,可以中斷時效。 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失效時起,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 因處分而中斷的時效,自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效後重行起算,不是自處分作出後就起算。 六、行政協助、扣留救濟、行政契約及其他規定 行政協助: 機關執行職務有需要時,向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請求協助。 請求原則上以書面提出,緊急情形才可以例外,不是由請求機關任意選擇方式。 被請求機關拒絕時應通知理由。請求機關有異議時,由共同上級機關決定;沒有共同上級機關時,由被請求機關的上級機關決定。 被請求機關可以要求負擔協助所需費用。 扣留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的救濟(規定於行政罰法): 所有人、持有人、保管人或利害關係人,向扣留機關聲明異議。 扣留機關認為無理由時,應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機關決定。 不服直接上級機關的決定,原則上只能在對裁處案件的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只有在依法不能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才可以單獨提起行政訴訟。 聲明異議不影響扣留或裁處程序的進行。 行政契約:本法明定的類型是和解契約與雙務契約。 和解契約:處理經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的事實或法律狀態。 雙務契約:人民為給付,與行政機關的給付互為對待。 買賣、承攬、勞動契約是民法上的契約名稱,不是本法所定的類型。 程序費用:行政程序所生費用,原則由行政機關負擔。但專為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利益支出的費用,或因可歸責於他們的事由致生顯然不必要的支出,由該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負擔。 行政計畫:涉及一定地區土地特定利用或重大公共設施設置,且牽涉多數不同利益的人及多數不同機關權限者,確定計畫的裁決應經公開及聽證程序,並有集中事權的效果。 陳情:人民對行政興革的建議、行政法令的查詢、行政違失的舉發或行政上權益的維護,可以向主管機關陳情,書面或言詞都可以。下列情形,機關可以不予處理: 無具體內容,或未具真實姓名或住址。 同一事由已經適當處理並明確答覆,仍一再陳情。 非主管機關接到陳情人以同一事由分向各機關提出的陳情。 常考陷阱 「獨立行政機關排除適用」錯:排除的機關只有民意機關、司法機關、監察機關(含審計機關)。 「考試院相關行為全部排除」錯:只排除命題及評分,受理報名仍適用。 「勒令退學屬教育內部程序」錯:內部程序指課業指導、成績評量、維持紀律的合理措施。 「禁止本國人出境排除適用」錯:出入境的排除對象限於外國人。 「本法是特別法、基本法」錯:是普通法。「立法目的是權力分立、制衡」錯:是確保依法行政。 「受託私人不能視為行政機關」錯:在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 「交給民間辦理叫委任」「交給下級叫委託」錯:下級是委任,不相隸屬機關是委託,民間是委託行使公權力。 「權限可全部委任」錯:只能委任一部分。 「管轄一律由上級指定」錯:管轄依法規定之。 「當事人請求才調查管轄」錯:應依職權調查。 「喪失管轄後仍可續辦」錯:須經當事人及有管轄權機關同意。 「申請一律書面」錯:言詞也可以。「程序不得依申請開始」錯:可以依申請開始。 「申請調查證據不得拒絕」錯:無必要時可以不調查,但須在理由中敘明。 「中立原則,只查雙方主張」錯:應依職權調查,有利、不利一律注意。 「閱卷須當事人同意」錯。「擬稿可以閱覽」錯:屬得拒絕範圍。「不得攝影」錯:攝影是法定方式。「有機密就整卷拒絕」錯:無保密必要的部分仍應准許閱覽。 「處理期間一、三、四個月」錯:未訂定者為二個月。 「代理人最多五人」「應共同代理」「撤回申請不須特別授權」「本人死亡代理權消滅」都錯。 「交給探訪親戚、臨時清潔工」錯:補充送達只能交給同居人、受雇人或接收郵件人員。「向外國的代表人送達」錯:應向在我國的代表人或管理人送達。 「寄存機關、黏貼通知書是留置送達」錯:那是寄存送達。 「掛號申請以送達機關日為準」錯:以交郵當日郵戳為準。 「不利處分始日不算」錯:始日以一日論,算到末日二十四時。 「公法時效一律五年、一律十年、十五年」錯:機關五年、人民十年;十五年是民法的時效。 「主管機關對人民的請求權十年」錯:請求權人是機關,所以是五年。 「時效完成只生抗辯權」錯:請求權當然消滅。「自處分作出後重行起算」錯:自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失效後重行起算。 「只能向有隸屬關係的機關請求協助」「協助不得要求費用」錯。 「扣留不服上級決定,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錯:原則上應在對實體決定聲明不服時一併聲明。 記憶口訣 「民意、司法、監察,三機關排除。」 「下級委任、不隸委託;民間受託,範圍內算機關。」 「有利不利都要查,不受主張綁手腳。」 「申請未定二個月,延長只一次。」 「代理最多三,各自能單獨;撤回須特授,人死權不走。」 「機關五、人民十,完成當然消滅。」 「處罰始日算一天,掛號看郵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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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0 下列何者為行政機關調查人民是否違法時,應有之正確態度? (A)就當事人有利與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B)為實現行政目的,僅調...
  2. 34 以下規定,何者是行政程序法第 9 條所定有利不利一律注意規定之具體落實? (A)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
  3. 下列關於行政程序開始和調查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者,應以書面為之 (B)行政機關於調查事實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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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7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3 條第 3 項所定之排除事項? (A)獨立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之行為 (B)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6. 14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3 條規定,下列何者有行政程序法中程序規定之適用? (A)臺中市議會就各議員助理核發身分證明文件...
  7. 18 下列何機關之行政行為,有行政程序法程序規定之適用? (A)臺北市議會 (B)審計部臺北市審計處 (C)臺灣臺北地方法...
  8. 13 下列何機關之行政行為,應適用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 (A)各級民意機關 (B)司法機關 (C)監察機關 (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