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罰法第9條的年齡界線:未滿14歲不予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處罰。換句話說,至少滿14歲才可能受行政處罰。 區分「不予處罰」與「得減輕處罰」。前者不得處罰;後者仍可能處罰,而且不是一定減輕。 精神狀態要看行為時的辨識能力與控制能力,不能只看是否有精神障礙。 認識行政罰的處罰對象,以及依法令行為、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不予處罰事由。 分清責任能力不足與不知法規。不識字或不理解宣導,不會當然免除行政處罰。 核心觀念 一、處罰對象與責任能力是不同問題 行政罰法第3條所稱的行為人,是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的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的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因此,行政罰的處罰對象不限於自然人。 不過,「可以成為處罰對象」不表示違反義務就一定受罰。還要判斷: 是否具備責任能力。 有無故意或過失。行政罰法第7條規定,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 是否有其他不予處罰事由。 年齡與精神狀態的責任能力規定,是針對自然人的判斷。法人或團體成立多久,或行為人是行政機關,都不能套用自然人的年齡減責規定。 二、年齡責任能力:14歲與18歲是兩條界線 行政罰法第9條第1項規定:未滿14歲人之行為,不予處罰。同條第2項規定:14歲以上未滿18歲人之行為,得減輕處罰。年齡以行為當時為準。 行為時年齡法律效果作答關鍵 未滿14歲不予處罰不能因個人特別早熟或已有辨別能力而改為處罰。 14歲以上、未滿18歲得減輕處罰仍可能受罰;是否減輕,由機關依法裁量。 已滿18歲不適用本條的年齡減輕規定仍須判斷其他處罰要件及不予處罰事由。 「未滿」不包含剛好到達該年齡的情形。所以,剛滿14歲就進入得減輕處罰的範圍;剛滿18歲即不再適用年齡減輕規定。不要用民法成年年齡或過去的20歲界線,取代行政罰法的14歲門檻。 行政罰法採固定年齡的形式標準,不逐案審查個人是否已能辨別是非。例如,10歲兒童在公園亂丟垃圾,或13歲少年無照騎車,就其本人的行為,都適用未滿14歲不予處罰的規定。即使他們會騎車、知道違法或能辨別是非,也不能排除這項法定年齡保障。 這是責任能力原則的表現。行為人欠缺責任能力,就不能對其非難並科處行政罰。父母也不會因親子關係,當然與子女共同受罰。若要處罰父母,必須另有法律明文規定以父母為處罰對象,並符合相關要件。 三、精神狀態:看能力受到影響的程度 行政罰法第9條第3項、第4項規定,依行為時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對辨識能力、控制能力的影響程度,決定法律效果。 行為時能力狀態法律效果 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不予處罰 辨識其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處罰 兩種能力之間用的是「或」。辨識能力或控制能力,只要其中一種達到相應程度,就可能適用,不必兩者同時欠缺。 只有精神障礙的診斷,並不當然免罰,仍須確認行為時能力是否達到法定程度。另外,第9條第5項規定,這種精神狀態若是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就不適用前述不罰或減輕規定。例如,自行飲酒後陷入辨識能力降低的狀態。 四、依法令行為、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依法令行為:依行政罰法第11條,依法令的行為不予處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的行為,原則上也不予處罰。但若明知職務命令違法,卻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就不適用這項保障。 正當防衛:依第12條,對於現在不法的侵害,為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所為的行為,不予處罰。防衛行為過當時,得減輕或免除處罰,不是一律不罰。 緊急避難:依第13條,為避免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遭受緊急危難,出於不得已的行為,不予處罰。避難行為過當時,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辨別關鍵:正當防衛針對「現在不法侵害」;緊急避難針對「緊急危難」且須「不得已」。題目若明示「過當」,效果就改為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五、「不予處罰」與「得減輕處罰」總整理 法律效果事由 不予處罰未滿14歲;行為時不能辨識違法或欠缺控制能力;依法令行為;依上級職務命令行為(有例外);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得減輕處罰14歲以上未滿18歲;行為時辨識或控制能力顯著減低 得減輕或免除處罰防衛過當;避難過當;不知法規(按其情節) 題目問「得減輕處罰」時,只有14歲以上未滿18歲(例如16歲)以及能力顯著減低兩類可選。未滿14歲、依法令行為、不能辨識違法,都屬於「不予處罰」,不能選。 六、不知道法規,不等於沒有責任能力 行政罰法第8條規定,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因此,成年人不識字、沒看懂宣導或不知道禁止規定,都不是當然不罰的理由。 同樣地,四下無人或沒有造成事故,也不會排除處罰。是否有人看見、是否發生實際損害,都不能取代對違反義務、故意過失及其他法定要件的判斷。成年人在捷運車廂飲食、半夜闖紅燈、攜帶疫區肉品入境,原則上都可處罰。 常考陷阱 「未滿16歲、未滿18歲或未滿20歲,不予處罰」:錯。不予處罰的年齡界線是未滿14歲;14歲以上未滿18歲只是得減輕。 「至少須滿16歲(或18歲、20歲)才能處罰」:錯。依第9條第1項,滿14歲即可能受罰,但仍須符合其他處罰要件。 「16歲違規,應減輕處罰」:錯在「應」。法條用的是「得」,不是必須減輕。 「未滿14歲,但已有辨別是非能力或會騎車,依實質判斷仍可處罰」:錯。行政罰法以固定年齡劃線,個人成熟度或實際技能不能取代法定年齡。 「未滿14歲違規,罰單應載明子女與父母共同受罰」:錯。行政罰法沒有親子當然連帶受罰的規定,處罰父母須另有法律明文依據。 「未滿14歲不罰,是比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或一事不二罰原則」:錯。應選責任能力原則。 「非法人團體、行政機關或設立未滿1年的法人,得減輕處罰」:錯。這些身分或成立期間都不是第9條的減輕事由,第9條的年齡規定只適用於自然人。 「年滿80歲不罰或得減輕」:錯。行政罰法第9條沒有高齡減免規定。 「行為時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者,得減輕處罰」:錯。不能辨識是不予處罰;只有能力「顯著減低」才是得減輕。 「有精神障礙一律不罰」:錯。須看行為時能力受影響的程度;若是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也不適用。 「依法令行為得減輕處罰」:錯。依法令行為是不予處罰;防衛或避難過當,才是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不識字、不知法規,所以一定免罰」:錯。不知法規原則上不能免責,只能按情節得減輕或免除處罰。 記憶口訣 「未十四,不處罰;十四到未十八,得減罰。」 「不能、欠缺不罰;顯著減低得減;自行招致例外。」 「依法令,不處罰;防衛避難,過當得減免;不知法規,不免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