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罰的行為人不限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及其他組織,都可能成為受處罰對象。 處罰原則上須有故意或過失;「不知法規」與「沒有故意、過失」不同,不能混為一談。 記清責任能力門檻:未滿14歲不罰;滿14歲、未滿18歲得減輕;行政罰法沒有高齡者減輕或不罰的規定。 區分依法令、依職務命令、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掌握各自的不予處罰要件。 組織受罰不代表負責人必然併罰;私法人董事等人的併罰,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等特別要件,且不適用於機關首長。 核心觀念 一、誰能成為行政罰的行為人? 依行政罰法第3條,行為人包括實施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行為之自然人、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因此,社團法人、財團法人、私立大學、設有代表人之非法人團體,以及中央或地方行政機關,都可以是行政罰的受處罰對象;具體處罰仍須符合各該法規的義務與處罰要件。 依第17條,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依各該法律或自治條例規定處罰之。所以「行政機關不得為行政罰之受處罰對象」的說法是錯的。 應區分行為人範圍與個別行為人有無責任能力。未滿14歲者仍是自然人,但因第9條的責任能力規定,其行為不予處罰。選項若將未滿14歲者與機關、團體、私立大學並列,詢問何者「非行政罰實施之對象」,判斷關鍵就在年齡。 二、故意、過失與組織責任的推定 依第7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予處罰。故意與過失具備其中之一,即符合責任條件,並非只有故意違法才可處罰。 法人、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組織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其代表人、管理人、其他有代表權之人,或實際行為之職員、受僱人、從業人員的故意、過失,推定為該等組織之故意、過失。考試要認明「推定」,不是「視為」「視同」或「推論」;推定容許提出反證推翻。 三、不知法規:原則不免責,例外得減免 依第8條,不得因不知法規而免除行政處罰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輕或免除其處罰。不知道販售醫療口罩須取得藥商許可、不知道禁止擅改排氣管,或外國人不知道在臺工作須符合就業服務法規定,都不能僅憑「我不知道法律」主張當然不罰,也不能據此主張自己「非出於故意或過失」。 機關應依具體情節判斷,可以維持處罰、減輕處罰或免除處罰;但不是一律減輕,更沒有固定減輕二分之一,也不能因行為人不知法規而加重處罰。不識字、未理解宣導或外國人身分,均不直接等於沒有責任。 在本單元的「得減輕」事由中,不知法規屬於按情節得減輕或免除;相對地,無故意過失、未滿14歲、正當防衛等則屬不予處罰,兩者效果不同。 四、年齡與精神狀態:看行為時的責任能力 行為時的狀態行政罰法第9條的效果 未滿14歲不予處罰。 滿14歲、未滿18歲得減輕處罰。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不予處罰。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的能力顯著減低得減輕處罰。 上述精神或心智狀態係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原因自由行為)不適用不罰或減輕規定,仍應處罰。 未滿14歲不罰,是責任能力原則的表現,不因個人看似懂事、會騎車或能辨別是非而改變。換言之,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者,至少須滿14歲才可能受罰;滿14歲仍須檢查其他處罰要件。滿70歲、80歲等高齡者,行政罰法沒有當然減輕或不罰的規定。 精神狀態須達到法定的能力欠缺或顯著減低程度,並非只要有精神疾病診斷就不罰。 未滿14歲者不受處罰,不等於父母自動代受處罰或與子女共同受罰。父母如另有違反法定義務,須依其自身行為及相關法律判斷。 五、依法令及依職務命令的行為 依第11條,依法令之行為,不予處罰。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之行為,原則上也不予處罰;但明知職務命令違法,而未依法定程序向該上級公務員陳述意見者,不適用此項不罰規定,應依法處罰。 因此,公務員明知命令違法,卻未依法陳述意見就執行,不能以「依法令之行為」或「奉命行事」免責;既是明知,也談不上「無故意而減輕」,更沒有「加重處罰」的規定。一般受僱人受老闆指使,也不等於本條所稱依所屬上級公務員職務命令行事。 六、正當防衛與緊急避難 行政罰法與刑法相似,設有阻卻違法事由的規定,常見的有依法令、依職務命令、正當防衛、緊急避難。 比較項目正當防衛:第12條緊急避難:第13條 情境面對現在不法之侵害。面對緊急危難。 保護對象自己或他人的權利。自己或他人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或財產。 行為要求出於防衛。為避免危難而出於不得已。 法律效果不予處罰;防衛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不予處罰;避難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 為救助突然休克的乘客或病危親人,而不得已行駛路肩、超速送醫,應從緊急避難判斷,不予處罰。疾病危急並非他人正在實施不法侵害,因此不是正當防衛,也不是「兼具」兩者。但不能只要聲稱送醫就當然不罰,仍須符合緊急危難、不得已及未過當等要求。 七、組織受罰與代表人併罰 依第15條,私法人之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或為私法人利益而為行為,致私法人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應受處罰時,若其有故意或重大過失,除法律或自治條例另有規定外,應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併罰是另處個人罰鍰,並非解職、停職或不再續任。 私法人之職員、受僱人或從業人員為違法行為致私法人應受處罰時,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如對該行為應盡防止義務而未盡,也可能依本條併受處罰。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或法人以外之其他私法組織,準用上述規定。 中央或地方機關雖可受行政罰,但不屬上述私法人或私法組織。部長雖為機關代表人,不與機關受同一處罰;其個人是否另負責任,須另有法律依據。 常考陷阱 「未滿18歲一律不罰」:錯。未滿14歲不罰;滿14歲、未滿18歲(例如16歲)只是得減輕。 「滿70歲得減輕」「滿80歲不罰」:錯。行政罰法沒有高齡減免規定。 「孩子有辨別能力、會騎車,就可以開罰」「父母與子女共同受罰」:錯。未滿14歲一律不罰,父母不當然代罰或共罰。 「沒有故意就不罰」:錯。仍須檢查有無過失;不熟悉路況也不當然排除過失。 「不知道法律,所以沒有故意過失而不罰」:錯。不知法規不免責,只是按情節得減輕或免除。 「不知法規減輕二分之一」「不知法規可加重處罰」:都錯。沒有固定減輕比例,也沒有加重規定。 「無正當理由不知法規是不予處罰事由」:錯。不知法規本身就不是不予處罰事由。 「行政罰法沒有阻卻違法事由」:錯。行政罰法明定依法令、依職務命令、正當防衛、緊急避難等不予處罰。 「送醫走路肩是正當防衛」:錯。疾病危急不是不法侵害,屬緊急避難。 「依法令、正當防衛、緊急避難都只是得減輕」:錯。符合要件者不予處罰;防衛或避難過當,才是得減輕或免除。 「低收入、深夜無人、受老闆指使就可不罰」:這些情節本身不是不予處罰事由。 「明知命令違法仍執行,屬依法令之行為」:錯。未依法定程序向上級陳述意見者,應依法處罰。 「行為人僅限自然人」「行政機關不得受罰」:錯。法人、非法人團體、中央或地方機關都可以是行為人。 「組織的故意過失是『視為』或『視同』」:錯。法條用語是「推定」。 「機關首長與機關受同一處罰」:錯。代表人併罰規定針對私法人等私法組織,不適用於機關首長。 「董事有重大過失應解職、停職或不再續任」:錯。效果是與公司並受同一規定罰鍰之處罰;且須故意或重大過失,一般過失不足。 記憶口訣 「未滿十四不處罰,十四未滿十八得減;高齡沒有優待,無故無過不處罰,不知法規看情節。」 「不法侵害找防衛,緊急危難找避難;明知違法未陳述,奉命也要罰。」 「組織故過用推定,董事併罰故重大;機關可罰首長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