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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無效與轉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9
行政處分無效與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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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行政處分有瑕疵,先判斷是否無效。一般違法處分不當然無效,撤銷前仍有效力。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的處分「以違法論」。 掌握無效確認的機關(處分機關)、請求要件(有正當理由),以及一部分無效是否影響全部的判斷。 區分違法處分的「撤銷」與合法處分的「廢止」,並比較兩者的失效時點。 熟記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的要件、四種禁止情形,以及轉換前的陳述意見程序。 授益處分的撤銷要注意信賴保護。合法處分的廢止,要分授益與非授益處分,各有不同要件。 核心觀念 一、瑕疵處分:違法不等於無效 行政處分有瑕疵時,要進一步區分是「無效」或「得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110條: 無效的行政處分自始不生效力。 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也未因其他事由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 行政訴訟法第4條第2項明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以違法論。這裡的「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主要是指裁量處分超出裁量範圍或濫用裁量。法律效果是「違法」,因此可以透過撤銷救濟。它不是「無效」,也不是「效力未定」或「失效」。 類型處分效力處理方式 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確認無效,不必先撤銷才失效 違法而得撤銷的處分撤銷前仍有效力行政機關依職權撤銷,或人民循訴願、行政訴訟請求撤銷 合法處分有效符合廢止要件時,得依法廢止 二、行政處分無效的事由與範圍 行政程序法第111條列舉的無效事由如下: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 所要求或許可的行為構成犯罪。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的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的瑕疵。 注意兩點: 「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是指客觀上不能實現,不是只有相對人無力完成。 「重大明顯」的瑕疵,不包括輕微或不易辨識的違法。 依第112條,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無效部分後,行政處分不能成立時,全部無效。判斷重點是剩餘部分能否獨立成立。 三、無效的確認與救濟 依第113條,行政處分的無效,行政機關得依職權確認。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請求確認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 確認機關是原處分機關,不是上級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或法規審議委員會。 法律也沒有規定「上級機關應依職權命原處分機關確認」。 請求確認須有正當理由,不能不附理由隨時請求。 無效處分雖然自始不生效力,但外觀上仍可能造成權利或法律地位不明,所以仍有救濟可能。依行政訴訟法,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無效。請求未被允許,或請求後30日內未獲確答,才可以提起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 四、違法行政處分的撤銷與信賴保護 行政處分違法,由原處分機關予以廢棄,稱為撤銷。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違法行政處分在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仍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撤銷,其上級機關也可以撤銷。因此: 行政機關本來就可以依職權撤銷瑕疵處分。 撤銷不是行政法院的專屬權限。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 受益人沒有信賴不值得保護的情形,而且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要維護的公益。 依第119條,下列情形的信賴不值得保護: 以詐欺、脅迫或賄賂方法,使機關作成處分。 對重要事項提供不正確資料或作不完全陳述,致機關依該資料或陳述作成處分。 明知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 例如建商提供不實資料取得建築執照,核照處分自始違法,主管機關應以撤銷處理。不能用「廢止」,因為廢止的對象是合法處分。也不是「終止」或「無效宣告」。尚未施工,也不會讓違法的核照變成合法。 依第118條,違法處分經撤銷後,溯及既往失其效力。但為維護公益或避免受益人財產損失,撤銷機關得另定失效日期。 五、違法行政處分的轉換 依第116條,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的其他行政處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違法處分依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 轉換不符作成原處分的目的。 轉換後的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在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的機會,只有符合第103條所定得不給予陳述意見的情形,才可以例外免除。原處分作成時已讓當事人陳述意見,不代表轉換前可以免除,因為轉換是新的決定。 六、合法行政處分的廢止 依第122條,非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全部或一部廢止。但有下列情形者,不得廢止: 廢止後仍應作成同一內容的處分,因為廢止只會徒增程序。 依法不得廢止。 依第123條,授予利益的合法行政處分,須有下列事由之一,原處分機關才「得」依職權全部或一部廢止: 法規准許廢止。 原處分機關保留廢止權。 附負擔的行政處分,受益人未履行該負擔。 所依據的法規或事實事後發生變更,致不廢止將對公益有危害。 其他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的重大危害。 法規或事實事後變更,不是一變更就「應」廢止。還必須有「不廢止將危害公益」的情形,而且法條用語是「得」,機關有裁量空間。 受益人未履行負擔時,機關可以廢止,也可以依行政執行法強制執行負擔義務,不是只能廢止。 依第125條,合法處分經廢止後,自廢止時或廢止機關指定的較後日期起失效,原則上不溯及既往。但因受益人未履行負擔而廢止者,得溯及既往失效。 比較撤銷廢止 對象違法處分合法處分 失效時點原則溯及既往(得另定失效日期)原則向後失效(未履行負擔者得溯及) 限制公益重大危害、信賴保護授益處分須有法定事由 常考陷阱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以無效論、效力未定或以失效論」:錯。行政訴訟法明定「以違法論」。 「違背公序良俗的處分僅得撤銷」:錯。違背公序良俗是法定無效事由。 「無效自發現無效事由時起向將來失效」:錯。無效是自始不生效力。 「無效處分不發生救濟可能性」:錯。可以請求確認,也可以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向上級機關、訴願會或法規會請求確認無效」:錯。確認機關是原處分機關。 「上級機關應依職權命原處分機關確認」:錯。法律沒有這種規定。 「得不附理由隨時請求確認無效」:錯。請求須有正當理由。 「一部分無效,全部無效」:錯。原則上其他部分仍有效,只有除去無效部分後處分不能成立時,才全部無效。 「瑕疵處分只能由行政法院撤銷,機關不得依職權撤銷」:錯。原處分機關及其上級機關都可以依職權撤銷。 「以不實資料取得執照,應廢止或宣告無效」:錯。核照處分是違法處分,應予撤銷。 「違法處分用廢止,合法處分用撤銷」:分類顛倒。違法處分用撤銷,合法處分用廢止。 轉換三個常見錯誤寫法: 「依第117條但書不得撤銷者,仍得轉換」:錯,法條明定不得轉換。 「裁量處分不得轉換為羈束處分」:方向寫反,禁止的是羈束轉裁量。 「轉換後對當事人更有利者不得轉換」:錯,禁止的是更為不利。 「原處分作成時已陳述意見,轉換前不必再給」:錯。轉換前仍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非授益處分,廢止後仍應為同一內容處分者,仍得廢止」:錯。這種情形不得廢止。 「法規或事實變更,授益處分即『應』廢止」:錯。須致不廢止對公益有危害,而且法條用語是「得」。 「受益人未履行負擔,不得強制執行,只能廢止」:錯。機關可以廢止,也可以強制執行。 「廢止原則溯及既往」:錯。撤銷原則溯及既往,廢止原則向後失效。 記憶口訣 「無效自始,違法可撤;合法可廢,轉換莫更害。」 口訣延伸: 逾越濫用以違法論,公序良俗是無效。 確認找原機關,而且要有正當理由。 轉換有四不:不得撤銷不轉、不合目的不轉、更不利不轉、羈束不轉裁量;轉換前必問陳述意見。 撤銷回到過去,廢止從現在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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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7 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之行政處分,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以失效論 (B)效力未定...
  2. 20 有關瑕疵行政處分效力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無效行政處分,不發生救濟可能性;得撤銷之行政處分得由人民訴請行...
  3. 16 依行政訴訟法第 4 條第 2 項之規定,逾越權限或濫用權力行政處分之法律效果為何? (A)以合法論 (B)以違法論 (C)以無效論 (D...
  4. 16 行政處分之無效,應由下列何者確認之? (A)原處分機關 (B)原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 (C)原處分機關之訴願審議委員會 (D)原處...
  5. 8 下列關於行政處分無效之敘述,何者正確? (A)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隨時向處分機關之上級機關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
  6. 45 下列關於違法行政處分轉換之敘述,何者正確? (A)依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之違法行政處分,不得轉換為其他行...
  7. 25 行政處分若有違法,原處分機關將其廢棄,稱為何者? (A)撤銷 (B)廢止 (C)函告無效 (D)告發
  8. 32 建商提供不實資料,取得建築執照,尚未施工興建,為建管機關發現,則建管處得對上項建築執照為下列何項處置? (A)廢止(B)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