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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不合法駁回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6
行政訴訟不合法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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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先分辨程序不合法與實體無理由:前者原則以裁定駁回,後者以判決駁回。 掌握行政訴訟的管轄恆定、被告機關認定,以及法院文書寄存送達的生效時點。 區分先決問題的處理方向:行政法院等待民事法律關係確定,與民、刑事法院等待行政爭訟程序確定。 辨別暫時權利保護:撤銷訴訟原則運用停止執行;需要暫時取得給付或法律地位時,注意假處分。 記住第三人聲請重新審理的要件,以及錯誤教示不能創設上訴權。 核心觀念 一、不合法與無理由:裁定、判決要分清楚 行政法院審理案件,須先確認起訴是否具備法定程序要件,再判斷原告的實體請求是否有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起訴有法定不合法情形者,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不能直接駁回。 情形判斷與處理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屬程序要件欠缺;可以補正者先命補正,未補正或不能補正時,裁定駁回。 起訴逾越法定期限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同一事件已在訴訟繫屬中,又另行起訴違反重複起訴禁止,後訴裁定駁回。 本案經終局判決後撤回其訴,又提起同一之訴違反再訴禁止,裁定駁回;注意不以該終局判決已確定為必要。 對非行政處分的行政行為提起撤銷訴訟欠缺撤銷訴訟所需的合法起訴要件,應裁定駁回。 應由原告負擔舉證責任的要件事實,最後仍真偽不明屬實體判斷,由原告承擔不利益;因此請求無理由時,以判決駁回。 當事人能力是能否成為訴訟當事人的一般資格;舉證責任則關係到事實無法查明時,誰承受敗訴風險。行政法院雖有依職權調查證據的規定,仍不代表不存在客觀舉證責任。 撤銷訴訟以行政處分為攻擊對象。判斷某項行政行為是否為行政處分,須看其實質是否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不能只憑公文名稱判斷。對不具行政處分性質的行為,應另檢視適合的訴訟類型。 二、管轄恆定:以起訴時為準 行政訴訟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管轄恆定的規定,行政法院的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起訴時已有管轄權,原則上不因訴訟進行中相關事實改變而受影響,稱為管轄恆定。 例如,以被告機關所在地定管轄時,機關在起訴後遷移辦公地點(如由臺北市遷至新北市),不會因此使原受理法院喪失管轄權。基準時不是開庭、言詞辯論、提出答辯、上訴或判決確定時,也不是「依各階段時點」分別認定;至於上訴應向何一審級法院提出,則依審級規定判斷。 三、經訴願程序後,被告機關如何認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24條,經訴願程序的行政訴訟,應依訴願決定內容認定被告,並非一律告訴願機關。 訴願程序的結果被告機關 訴願遭駁回,原處分維持原處分機關 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的機關 訴願機關逾法定期間未作決定,符合逕行起訴要件時,也不會僅因其受理訴願,就成為撤銷訴訟的被告;對原處分提起撤銷訴訟,仍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法院等則是審判機關,不會因作成訴訟裁判而成為這類案件的被告。 四、寄存送達:經10日發生效力 行政法院訴訟文書依法採寄存送達時,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發生送達效力。寄存送達有法定要件,並非文書一時無人收受,就可任意寄存。 考試看到行政法院裁判的寄存送達,應抓住「經10日」;不是寄存當日、次日、經20日或經2個月生效,也不以受送達人實際領取文書作為生效的必要條件。不要與其他行政程序文書的送達規定混淆。 五、停止訴訟與先決問題:看誰在等待誰 行政訴訟之裁判須以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已經訴訟繫屬、尚未終結時,依行政訴訟法第177條,行政法院應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重點是民事法律關係具有先決性,且相關訴訟已繫屬未終結;此時不是無視民事訴訟繼續審理,也不是駁回原告之訴或判決被告敗訴。 反過來,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的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時,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而非由民、刑事法院自行判斷,或依民事、刑事訴訟程序確定。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在其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審判程序。 正在審理的法院先決問題處理方式 行政法院民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已繫屬未終結)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民事或刑事法院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已開始者,停止審判程序 因此,判斷題目時先找出「目前是哪一種法院在審理」,再看其裁判所依賴的先決問題,不能將兩個方向倒置。 六、重新審理:救濟未能參與訴訟的受害第三人 重新審理是對確定終局判決的特殊救濟。依行政訴訟法第284條,須具備下列要件: 聲請人是第三人,其權利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的判決而受損害。 因非可歸責於己的事由,未參加該訴訟。 因此未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的攻擊或防禦方法。 符合要件者,得對確定終局判決,向原行政法院聲請重新審理,請求撤銷對其不利的部分。聲請主體是「權利受損害的第三人」,不是原訴訟的當事人、已參加訴訟的訴訟參加人,也不是當事人權利的繼承人。不能只因對判決不滿,就要求重新審理;也不能將其誤認為當事人使用的上訴、抗告、再審之訴,或刑事訴訟的非常上訴。 七、假處分與停止執行:暫時保護的方法不同 行政訴訟法第299條規定,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分,不得以假處分代替停止執行。因此,撤銷訴訟針對原處分效力、執行或程序續行的暫時保護,應循停止執行制度處理,撤銷訴訟沒有假處分的適用。 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以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的訴訟,則可能依其請求內容及法定要件,運用假處分。假處分可用於保全非金錢請求,或就爭執的公法上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 例如,報考資格遭否准、考試即將舉行時,僅停止否准處分,通常無法直接取得參加考試的地位。欲暫時獲准應試,應聲請定暫時狀態的假處分。是否准許仍須符合避免重大損害或防止急迫危險等必要性要件,並非聲請就一定獲准。 制度主要功能 停止執行撤銷訴訟中,暫停行政處分的效力、執行或程序續行 假處分保全非金錢請求,或定暫時狀態(如暫時參加考試) 假扣押保全公法上金錢給付的強制執行 假執行判決確定前先行執行 八、教示錯誤:不能創設法律所無的上訴權 依法不得上訴的判決,即使行政法院錯誤告知可以上訴,當事人仍不得據此提起上訴。能否上訴由法律決定,不會因法院誤載救濟教示而改變,也不能以信賴保護為由創設法律所無的救濟途徑。 這與依法本可上訴、但上訴期間受到錯誤告知影響的問題不同。判斷時先確認有無上訴權,不能直接套用期間更正或補救的思考方式。 常考陷阱 「原告敗訴,一律判決駁回」:先看敗在程序或實體;逾期、重複起訴、無當事人能力、對非行政處分提撤銷訴訟等不合法情形,原則為裁定駁回。 「舉證不足就是起訴不合法」:事實真偽不明所生的舉證責任不利益,屬實體判斷,不是裁定駁回的事由。 「終局判決後撤回,還沒確定就能再告」:再訴禁止的規定使用「終局判決」,不要擅自加上「確定」。 「逾期起訴可移送訴願機關再審處理」或「諭知撤回」: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限,直接裁定駁回。 「管轄依上訴時、判決確定時或各階段時點認定」:管轄恆定,一律以起訴時為準。 「經過訴願,就告訴願機關」:訴願駁回告原處分機關;撤銷、變更才以撤銷或變更的機關為被告;訴願逾期未決定時,受理訴願機關不是被告;法院更不會是被告。 「寄存次日或經20日生效」:行政法院文書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生效。 「先決問題尚未確定,直接駁回起訴」:符合停止訴訟要件時,應裁定停止程序等待結果。 「民刑事法院可自行判斷行政處分是否違法」:應依行政爭訟程序確定。 「當事人、參加人、繼承人可聲請重新審理」:重新審理的主體是權利受損害、非可歸責於己而未參加訴訟的第三人;也別誤選再審之訴或非常上訴。 「撤銷訴訟也可用假處分停止原處分」:不得以假處分代替停止執行;需要暫時取得應試地位,則選假處分,不是假扣押、假執行或停止執行。 「法院未在10日或30日內更正,就能上訴」或「基於信賴保護可上訴」:錯誤教示不能創設上訴權,不能自行添加更正期限作為例外。 記憶口訣 「程序裁、實體判;管轄起訴看;寄存經十天。」 「訴願駁回找原機關,撤變找撤變機關;受害第三人,未參加才重審。」 「行政等民事,停訴;民刑等行政,爭訟;撤銷靠停執,其餘可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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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下列何者非屬於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不合法,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事由?(A)原告無當事人能力(B)起訴逾越法定期限(C)本案經終局...
  2. 25 原告就已提起行政訴訟之事件更行起訴,行政法院應作成下列何種裁判? (A)以判決駁回之 (B)以裁定駁回之 (...
  3. 13 原告就非屬行政處分之行政行為提起撤銷訴訟時,受理第一審訴訟之行政法院應: (A)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B)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4. 12 行政法院對於提起撤銷訴訟,逾法定期限者,應如何處理? (A)裁定駁回 (B)判決駁回 (C)諭知原告撤回訴訟 (D)將案件移送原...
  5. 24 關於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駁回訴願時,應以訴願機關為被告機關 (B)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應以...
  6. 15 行政法院之裁判若以寄存送達為之,應經多久始生送達效力? (A)自寄存之日起,經 10 日發生效力 (B)寄存次日生效 (C)自寄存...
  7. 14 某行政機關為行政訴訟之被告,起訴時其公務所在地在臺北市,上訴時變更為新北市,請問此訴訟管轄法院應以何時為準? (A)起訴...
  8. 13 在行政訴訟中,重新審理係下列何者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 (A)當事人 (B)訴訟參加人 (C)當事人權利之繼承人 (D)權利受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