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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參加與代理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38
行政訴訟參加與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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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與被告適格,熟記受託行使公權力事件、被告機關裁撤時的被告。 掌握必要參加、獨立參加、輔助參加的成立原因、法院處理方式與參加人地位;訴訟代理人的人數與資格例外。 熟記撤回、反訴、和解、合併辯論、停止訴訟的時點與公益限制。 理解情況判決的要件與效果,以及給付判決的強制執行機關。 區分判決與裁定的救濟:上訴二十日、抗告十日、再審三十日,以及裁判費按件定額徵收。 核心觀念 一、當事人能力、訴訟能力與被告 當事人能力是能成為訴訟當事人的資格。自然人、法人、中央及地方機關、非法人團體都有當事人能力。行政機關的內部單位不是獨立機關,沒有當事人能力,也不能以自己名義進行行政訴訟。 訴訟能力是能自己有效進行訴訟行為的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擔義務的人有訴訟能力。法人、機關與非法人團體由代表人或管理人進行訴訟行為。 被告的判斷: 經訴願程序:訴願被駁回時,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訴願決定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以撤銷或變更的機關為被告。 人民與受託行使公權力的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以受託的團體或個人本身為被告。不是委託機關,不是監督機關,也不是團體的代表人。 被告機關經裁撤或改組:以承受其業務的機關為被告,訴訟繼續進行;沒有承受業務的機關時,以其直接上級機關為被告。 二、訴訟代理人 每一當事人委任的訴訟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訴訟代理人原則上應為律師。非律師在下列法定情形下也可以擔任代理人: 稅務行政事件:具會計師資格者。 專利行政事件:具專利師資格或依法得為專利代理人者。 當事人為公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所屬辦理法制、法務、訴願或相關業務的專任人員。例如臺北市政府可委任法制局專任人員。 這些都是「增加」可擔任代理人的人,並沒有排除律師。所以稅務案件律師仍然可以擔任代理人。 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的事件等,法律要求應委任律師。但當事人本人具律師資格等情形另有法定例外,因此不能說上訴時「絕對只能」委任律師。 三、訴訟參加 類型成立原因法院如何處理參加人地位 必要參加訴訟標的對第三人及當事人一造必須合一確定應以裁定命其參加,不必等第三人聲請當事人 獨立參加(第42條)撤銷訴訟的結果,第三人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得依職權命其參加,也得依第三人聲請允許參加;聲請時應提出書狀當事人 輔助參加行政法院認為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的必要得命該機關參加;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也可聲請參加非當事人,只協助一造 判決應以正本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包括原告、被告,以及必要參加人、獨立參加人;輔助參加人不是當事人,不屬於應以判決正本送達的對象。 四、起訴、裁判費與審理進行 合併請求:提起撤銷訴訟時,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公益訴訟:人民為維護公益,可以就與自己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無關的事項起訴,不以自己權益受侵害為必要,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裁判費:行政訴訟要繳裁判費,採按件徵收固定金額。不是依訴訟標的金額比例計算,也不是依當事人人數計算。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職權調查:行政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事實關係,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 簡易訴訟程序:由獨任法官審理。 停止訴訟:當事人可以合意停止訴訟程序,但有礙公益維護時不在此限,所以法院並非一律受合意拘束。兩造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視為合意停止訴訟程序;四個月內不續行訴訟,視為撤回其訴。行政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得依職權續行訴訟。 反訴:被告得於言詞辯論終結前(第一審),向本訴繫屬的行政法院提起反訴,上訴審不得提起。撤銷訴訟及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起反訴;給付訴訟、確認訴訟則可以。 合併辯論:分別提起的數宗訴訟,如果是基於同一或同種類的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行政法院得命合併辯論,並得合併裁判。 交通裁決事件:有特別管轄規定,可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法院起訴,不是一律向被告機關所在地起訴。 五、撤回與和解 撤回的規則: 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的全部或一部;判決確定後就不能撤回。 被告已為本案言詞辯論時,撤回應得被告同意。 撤回原則上以書狀為之,但在期日可以用言詞撤回。 撤回有礙公益維護時,行政法院應裁定不予准許,這個裁定不得抗告。 「撤回」是原告自己收回訴訟;「發回」是上級法院把案件交回下級法院審理,兩者不同。 和解的規則: 以當事人對訴訟標的有處分權,而且和解無礙公益維護為前提。符合前提時,行政法院不問訴訟程度,得隨時試行和解。並不是任何訴訟標的都能和解。 第三人經行政法院許可得參加和解;法院認為必要時,也得通知第三人參加。 試行和解成立時,應作成和解筆錄,和解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並得作為執行名義。 和解有無效或得撤銷的原因時,當事人得請求繼續審判。但必須在法定不變期間內提出,而且和解成立後經過一定期間就不得再請求,不是無論多久都可以。 六、情況判決(第198條) 情況判決只用於撤銷訴訟,要件與效果如下: 原處分或決定確屬違法。 撤銷或變更將對公益造成重大損害。 法院斟酌原告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後,認為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得駁回原告之訴。 法院應在判決主文中諭知原處分或決定違法。 原告得請求賠償因違法處分所受的損害。 是否有人參加訴訟,與情況判決無關,不是要件。 七、判決的執行 形成判決(含撤銷判決)一經確定,就直接發生法律關係的變動;確認判決只是確認法律關係。原則上需要強制執行的是給付判決。 裁判命債務人為一定給付,確定後債務人不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裁判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依行政訴訟法成立的和解,也可以作為執行名義。 執行機關的配置如下: 聲請的法院:現制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舊制為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代為執行:執行法院得囑託普通法院民事執行處或行政機關代為執行。 不屬執行機關:最高行政法院,以及高等行政法院本身(高等行政訴訟庭)。 先通知履行:執行法院應先定相當期間通知債務人履行,逾期不履行才強制執行。債務人為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其他公法人時,並應通知其上級機關督促履行。 「行政執行處」(現為行政執行分署)屬於法務部體系,不屬於普通法院,也不是債權人依行政訴訟判決聲請執行的對象。 八、上訴、抗告與再審 救濟對象期間與程序 上訴未確定的判決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原審行政法院提出上訴狀 抗告未確定的裁定裁定送達後十日不變期間內,向為裁定的原行政法院或原審判長所屬行政法院提出抗告狀 再審之訴確定終局判決三十日不變期間;判決確定已逾五年者原則上不得提起 抗告的補充: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的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 受訴行政法院就異議所為的裁定,得依規定抗告。 上訴的補充: 不得上訴的判決,不會因行政法院錯誤告知得上訴而取得上訴權,當事人不得據以上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原判決違法,符合法定條件時可以自為判決,不是只能廢棄發回。 再審的補充: 三十日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再審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自知悉時起算。 以「判決理由與主文顯有矛盾」為再審理由,仍受五年限制。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的原行政法院管轄,不是上訴法院。 再審之訴不合法者,以裁定駁回;顯無再審理由者,以判決駁回。 常考陷阱 「必要參加、獨立參加都要等第三人聲請」:錯。必要參加法院「應」命參加;獨立參加法院「得依職權」命參加。 「依第42條聲請參加無須書狀」:錯,聲請參加應提出書狀。 「輔助參加人也應受判決正本送達」:錯,輔助參加人不是當事人。 「受託事件以委託機關、監督機關或團體代表人為被告」:錯,應以受託的團體或個人為被告。 「被告機關裁撤,原告應撤回」「訴訟當然停止」「改命承受機關參加」:錯,應以承受業務的機關為被告,繼續訴訟。 「稅務案件只能由會計師代理」「上訴絕對只能委任律師」:錯。前者排除了律師,後者忽略了法定例外。 「行政訴訟免繳裁判費」「依標的金額比例收費」:錯,行政訴訟採按件定額收費。 「撤回須在判決作成或送達前」「撤回只能用書面」「不准撤回的裁定可抗告」:錯。撤回的界線是判決確定前;期日中可以言詞撤回;不准撤回的裁定不得抗告。 「撤銷訴訟可提反訴」「上訴審可提反訴」:錯。撤銷訴訟、課予義務訴訟不得提反訴;反訴須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提起。 「合併辯論須當事人同意」或「只為減輕法院負擔」:錯,判斷關鍵是同一或同種類的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 「任何訴訟標的都可隨時和解」「有礙公益仍可和解」「第三人不得參加和解」:都錯。 「情況判決限於無人參加訴訟」「情況判決原告不得求償」:都錯,原告得請求賠償。 「向普通法院行政執行處聲請執行」「最高行政法院是執行機關」:都錯。 「抗告二十日」「再審二十日」「再審三年」「再審專屬上訴法院」:都錯,正確是抗告十日、再審三十日、再審五年、再審專屬原判決法院。 「當事人合意停止,法院一律受拘束」:錯,有礙公益時不在此限,法院也可依職權續行。 「行政法院受當事人主張拘束」:錯,行政法院採職權調查。 記憶口訣 「上二十、抗十、再三十;再審五年封頂。」 「代理最多三,停訴四月視撤回,抗告繳一千。」 「受託告受託,裁撤告承受。」 「撤課不反訴;撤回到確定。」 情況判決:「撤銷訴訟、處分違法、公益重大、主文宣違法、原告可求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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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4 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加訴訟,係屬下列何種參加類型? (A)必要參加 (B)獨立參加 (C)輔助參加...
  2. 13 關於行政訴訟參加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益將受損害時,得依職權命該第三人參加訴...
  3. 14 有關行政訴訟代理人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稅務行政訴訟,僅得由會計師擔任訴訟代理人,律師則不可擔任訴訟代理人 (B)...
  4. 7.行政訴訟當事人委任代理人,每一當事人至多得委任幾人? (A) 2 人 (B) 3 人 (C) 4 人 (D) 5 人
  5. 37.行政訴訟之判決,應以正本送達之人,不含下列何者? (A)原告 (B)被告 (C)獨立參加訴訟之人 (D)輔助...
  6. 15 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者,下列何者為被告? (A)委託之機關 (B)受託之團體...
  7. 40.為行政訴訟之被告機關經裁撤者,該訴訟應如何處理? (A)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被告機關,繼續進行訴訟 (B)原告應撤回該...
  8. 45. 人民與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或個人,因受託事件涉訟,而無須先經訴願者,其行政訴訟被告為何?(A)委託機關(B)受委託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