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救濟目的選訴訟:撤掉不利處分用撤銷訴訟,請求作成處分用課予義務訴訟,確認法律狀態用確認訴訟,請求處分以外的給付用一般給付訴訟。 撤銷與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須先經訴願,並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不變期間內提起;確認處分無效則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 課予義務訴訟分為申請遭駁回與機關逾期不作為兩型,並須掌握法院的四種裁判方式。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核定機關為被告、發布後一年內、免經訴願、專屬高等行政法院管轄。 人民原則上須主張自己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侵害;公益訴訟須有法律特別規定,且對象是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 核心觀念 一、行政訴訟的範圍與類型 行政訴訟法採概括主義:公法上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行政訴訟法提起行政訴訟。因此行政法院並非採列舉主義,也不是只能對違法行政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類型救濟目的與標的典型情形 撤銷訴訟撤銷違法且損害權利或法律上利益的行政處分不服裁罰、土地被認定為既成巷道 課予義務訴訟(請求應為行政處分之訴)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或作成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申請執照、專利或津貼遭否准或逾期未處理 確認訴訟確認處分無效、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已執行或已消滅處分違法確認行政處分自始無效 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公法上財產給付,或行政處分以外的其他非財產給付依行政契約請求付款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請求宣告違法都市計畫無效都市計畫變更違法損害土地權利 公益訴訟亦為法定類型:人民為維護公益,就無關自己權利及法律上利益的事項,對於行政機關之違法行為提起行政訴訟,但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不能以公益為由起訴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私人。 非行政訴訟類型:彈劾訴訟、憲法訴訟、家事訴訟、輔助宣告事件、「解除訴訟」,均不屬行政訴訟法所定類型。國家賠償訴訟也不是行政訴訟法明文的訴訟類型,原則上循民事訴訟程序;但提起行政訴訟時,得於同一程序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 給付訴訟的範圍:廣義給付訴訟包括課予義務訴訟、一般給付訴訟,以及合併提起的損害賠償請求;選舉罷免訴訟是另外規定的訴訟,不屬給付訴訟類型。 二、行政處分可作為哪些程序的標的 行政行為若屬行政處分,可作為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駁回申請型、怠為處分型)的程序標的,也可作為行政強制執行的執行名義。但行政處分不是一般給付訴訟的程序標的;一般給付訴訟處理的是處分以外的給付。 三、撤銷訴訟:把違法處分撤掉 撤銷訴訟以違法行政處分為對象,原告須主張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原則上先經訴願。並非所有撤銷訴訟都必須先經訴願,法律另有規定者(例如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處分)從其規定。 原處分、訴願決定及稅捐復查決定,都可能成為撤銷訴訟的對象。無效處分自始不生效力,不屬撤銷訴訟的對象,應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撤銷訴訟與課予義務訴訟,原則上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提起,不是三個月;課予義務訴訟也有起訴期間限制,不能說毫無時間限制。 四、課予義務訴訟:依法申請,要求機關作成處分 課予義務訴訟以依法申請、主張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害、原則上經訴願為要件,分為兩型: 怠為處分型:中央或地方機關對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於法令所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法令未定期間者,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個月。 駁回申請型:機關已予駁回,人民請求作成所申請的處分。 申請建造執照、建築執照、藥局執照、營業執照、發明專利或津貼(含育兒津貼),不論遭否准或機關遲不答覆,經訴願未獲救濟後,救濟目的都是取得准許處分,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津貼雖涉及金錢,但須先取得核准處分,不能因「要錢」就選一般給付訴訟;也不能只撤銷否准處分,因為撤銷後仍未取得許可。 法院裁判方式: 案件情形裁判方式 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 起訴無理由判決駁回 有理由,且事證明確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的行政處分 有理由,但事證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裁量判命行政機關遵照法院判決的法律見解,對原告作成決定 法院基於權力分立,是判命機關作成處分,不會自行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的決定;涉及裁量而訴有理由時,也不會判決駁回。 五、確認訴訟與一般給付訴訟 確認訴訟包括: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以及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的行政處分為違法。原告須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確認處分無效的先行程序:須先向原處分機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三十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不是向上級機關訴願或請求,也不是申訴、請願或申請程序重新進行。其他確認訴訟(確認處分違法、確認公法關係存否)沒有這項先行程序。 確認訴訟具補充性:原告得提起或可得提起撤銷、課予義務或一般給付訴訟者,不得提起確認訴訟;但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的訴訟,不在此限。 一般給付訴訟處理公法上財產給付及行政處分以外的非財產給付,包括行政契約的給付。判斷關鍵是:請求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課予義務),還是直接履行給付(一般給付)。 六、保護規範理論:誰能主張自己的權利受侵害 判斷法規是否賦予個人可受司法保護的利益,不能只看條文是否明寫「得請求」,還須綜合法規目的、整體結構及規範對象。法規除維護公益外,若也保護可得特定之人的利益,即屬法律上利益;單純反射利益則不足以起訴。 本國人與外國人結婚,外國配偶以依親為由申請居留簽證遭駁回,本國配偶雖非申請人,依憲法法庭判決意旨,其受憲法保障的婚姻及家庭共同生活權利受影響,得以自己名義提起撤銷訴訟。因此「不是處分相對人」不等於「一定不能起訴」。 七、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行政訴訟法增訂「都市計畫審查程序」專章,自民國109年7月1日施行。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認為行政機關依都市計畫法發布的都市計畫違法,而直接損害、因適用而損害或在可預見時間內將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者,得提起訴訟請求宣告該都市計畫無效。 原告:人民、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內政部是國家機關,不得提起。 被告:核定都市計畫的行政機關,不是擬定、審議或發布機關。 管轄:專屬都市計畫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管轄,不是地方行政法院,也不是被告所在地或原告住所地法院。 期間:都市計畫發布後一年之不變期間內提起。 程序:不須先經訴願;被告收到起訴狀繕本後,應於二個月內重新檢討都市計畫是否合法。 都市計畫審查訴訟是獨立的訴訟類型,性質上不是撤銷訴訟,也不是一般給付訴訟。依大法官解釋意旨,都市計畫通盤檢討雖具法規性質,但其中具體項目若直接限制特定人權益或增加其負擔,具有行政處分性質;因此不能說「都市計畫屬法規,人民一概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常考陷阱 「行政法院採列舉主義,僅能對違法處分提起撤銷訴訟」:錯。採概括主義,訴訟類型多元。 「公益訴訟、國家賠償訴訟、彈劾訴訟、解除訴訟都是行政訴訟類型」:只有公益訴訟是;其餘均非行政訴訟法所定類型。 「選舉罷免之訴屬給付訴訟」:錯。課予義務、一般給付、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才屬給付訴訟範疇。 「行政處分得為一般給付訴訟之程序標的」:錯。行政處分是撤銷、課予義務訴訟的標的及行政執行的執行名義。 「為維護公益,可對違反行政法義務的私人提起公益訴訟」:錯。對象是行政機關的違法行為,且須法律特別規定。 「撤銷訴訟均須先經訴願」:錯。原則上須經訴願,但有例外。 「課予義務訴訟於訴願決定送達後三個月內提起」或「無起訴期間限制」:都錯。為二個月不變期間。 「申請遭否准,提起撤銷訴訟即可」:目的是取得許可或給付,應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機關遲不答覆亦同。 「無效處分得為撤銷訴訟對象」:錯。應提起確認無效之訴。 「確認無效須向上級機關請求或訴願」:錯。向原處分機關請求,未獲允許或三十日內不為確答,始得起訴;此先行程序只適用於確認處分無效之訴。 「課予義務訴訟有理由但涉及裁量,應判決駁回」:錯。應判命機關遵照判決法律見解作成決定。 「事證明確時,法院應自行作成原告申請內容之決定」:錯。是判命行政機關作成處分。 都市計畫審查:被告是「核定」機關(不是擬定、發布);管轄是「高等」行政法院(不是地方行政法院);期間是發布後「一年」;內政部不得提起;性質不是撤銷或一般給付訴訟;免經訴願。 「都市計畫通盤檢討屬法規,人民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錯。具體項目直接限制特定人權益者屬行政處分,且可提起都市計畫審查訴訟。 其他正確敘述勿誤判:行政法院法官曾參與該訴訟事件相牽涉之民刑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訴願前置為民事、刑事訴訟所無;中央及地方機關雖非公法人,仍得為行政訴訟當事人並進行訴訟。 記憶口訣 撤不利、課准許、確認狀態、給付履行。 申請被拒或不理:課予義務,訴願後兩個月。 無效確認:找原機關,三十日不答才起訴。 都市計畫:核定當被告,高等專屬管,一年內起訴,兩月再檢討,免訴願。 課予裁判:不合法用裁定,無理由用判決;事證明命處分,有裁量命重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