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行政訴訟是由法院審理具體、具訟爭成熟性的公法爭議。不是每一種公法爭議都歸行政法院審判,例如國家賠償、懲戒、選舉無效訴訟等另有歸屬。 現行行政訴訟採三級二審: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最高行政法院三級,個案原則上只經兩個審級。法院均隸屬司法院。 地方行政法院(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審管轄的事件包括:簡易訴訟、交通裁決、收容聲請,以及 150 萬元以下的通常程序事件。都市計畫審查、高額通常事件則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 簡易程序的門檻是50 萬元以下,另包括輕微處分。司法院得以命令增減這個數額。 地域管轄原則上以原就被。不動產徵收等事件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管轄。誤向普通法院起訴時,應裁定移送。指定管轄有法定事由。 核心觀念 一、行政訴訟的功能與審判權範圍 行政訴訟的功能在落實人民權利的維護,並確保行政依法而行。它由行政法院以裁判解決具體、具訟爭成熟性的公法爭議,不是行政機關自行解決法律問題的機制。行政法院的裁判種類有判決與裁定。通常程序原則上採言詞審理,因此「行政訴訟全部不採言詞審理」的說法是錯的。 公法上的爭議,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提起行政訴訟。交通裁決、收容聲請、都市計畫審查程序都屬行政法院管轄。下列事件則另有歸屬: 事件審判或處理機關 國家賠償請求(不論金額多寡)普通法院民事庭,不是行政法院簡易事件 公務人員懲戒懲戒法院 律師懲戒律師懲戒專責機制 政黨違憲解散憲法法庭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警察機關或普通法院依該法處理 公職人員選舉無效訴訟第一審由地方法院或其分院管轄 選舉委員會辦理選舉違法、足以影響選舉結果時,候選人得提起選舉無效訴訟。即使被告是中央選舉委員會,這類訴訟也不歸行政法院,而是由普通法院(地方法院或其分院)審理。總統、副總統選舉另有特別規定,不要混用。 二、三級二審與法院組織 自民國101 年 9 月 6 日起,行政訴訟改採三級二審。改制方式是在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之外,增設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並不是另外成立獨立的「地方行政法院」,也不是設立「行政簡易庭」。從此簡易事件的第一審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審理,上訴審由高等行政法院審理。 自民國 112 年 8 月 15 日起,原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的業務改由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辦理,行政訴訟法稱為「地方行政法院」。法條所稱的「高等行政法院」,則是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 第一審上訴審(終審) 地方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最高行政法院 行政法院隸屬司法院,不隸屬行政院、考試院或地方自治團體。 高等行政法院現設臺北、臺中、高雄三所,沒有「臺灣高等行政法院」。 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屬普通法院,不是行政訴訟法所定的行政法院。 題目只問「對行政法院判決上訴的管轄法院」時,答最高行政法院。司法院、大法官都不是上訴審。 三、第一審事物管轄的分配 事件類型第一審管轄法院 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地方行政法院 交通裁決事件(例如吊扣、吊銷汽車牌照)地方行政法院 收容聲請事件(例如逾期居留外國人不服收容)地方行政法院 通常訴訟程序事件原則上由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標的金額或價額在150 萬元以下者,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都市計畫審查程序事件高等行政法院 智慧財產行政事件依智慧財產特別規定,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審理 以稅捐事件為例: 核課稅額 30 萬元的遺產稅、35 萬元的營業稅:屬簡易事件,由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核課稅額 200 萬元:超過 150 萬元,由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不屬地方行政法院管轄。 題目若把「簡易訴訟、交通裁決、收容聲請」與「通常訴訟程序事件」並列,問哪一項不是以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應選通常訴訟程序事件。理由是前三者全部歸地方行政法院,通常程序原則上仍歸高等行政法院。 四、簡易訴訟程序的範圍與特色 依行政訴訟法第 229 條,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下列事件適用簡易程序,由地方行政法院第一審: 稅捐課徵事件,所核課的稅額在50 萬元以下。 不服行政機關所為50 萬元以下罰鍰處分。例如亂丟菸蒂被罰 3 千元。 其他公法上財產關係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在50 萬元以下。 不服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的輕微處分。例如強制參加環境教育講習。 其他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的事件。 判斷時注意以下幾點: 「以下」包含本數。 稅捐事件看的是核課稅額,不是遺產總額或所得額。 上述數額由司法院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為 25 萬元或增至 75 萬元,不是由各級行政法院決定。 公布姓名處分不在簡易程序範圍內。 交通裁決、收容聲請各有專章,除專章另有規定外,準用簡易訴訟程序的規定。 簡易程序的特色如下: 起訴得以言詞為之。 由獨任法官審理。 裁判得不經言詞辯論,並非一律須經言詞辯論。 判決得上訴於高等行政法院,且以原裁判違背法令為理由。不需要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 五、地域管轄:以原就被與專屬管轄 普通審判籍採以原就被(原告就被告)原則,也就是原告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被告為公法人或其機關:由公務所所在地或被告機關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不是原告住所地,也不是一律由中央政府所在地管轄。 被告為私法人或團體(例如公司):由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管轄。 被告為自然人:最優先以住所為準。住所不明時,才以居所等補充。國籍、行為地都不是普通審判籍。 因不動產徵收、徵用或撥用而涉訟的事件,專屬不動產所在地的行政法院管轄,不是作成處分機關所在地。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的地方行政法院管轄,不限於被告機關所在地。 六、移送與指定管轄 原告誤將行政訴訟事件向普通法院民事庭起訴時,該法院認為自己無受理權限,應依職權裁定移送至有受理權限的管轄法院。不能以起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也不能作本案判決。 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當事人得聲請、受訴行政法院得請求上級行政法院指定管轄: 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因法律或事實上的原因不能行使審判權。 因管轄區域境界不明,致不能辨別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 因特別情形,由有管轄權的行政法院審判,恐影響公安或難期公平。 案件負擔過重不是指定管轄的事由。 常考陷阱 審級制度:選項有三級三審、二級二審、一級一審、四級三審時,正確答案永遠是三級二審。「級」是法院層級,「審」是個案審級數。 新設的審級:答「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現為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地方行政法院」「行政簡易庭」都是干擾選項。 新舊名稱並列:選項同時出現「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時,選現行名稱。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庭一律錯。 國賠與稅捐的數額陷阱:「國家賠償 40 萬元以下」看起來像小額事件,但國賠屬普通法院,不是地方行政法院事件。「稅額 40 萬元以下」則屬簡易事件。 都市計畫審查:屬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常被混在地方行政法院事件之中。 200 萬元稅捐:超過 150 萬元,不屬地方行政法院管轄。吊銷牌照(交通裁決)、環境講習(輕微處分)、外國人收容則都屬地方行政法院。 簡易事件的上訴:「須經最高行政法院許可」是錯的。現行制度是上訴到高等行政法院。 簡易程序與言詞辯論:「一律須經言詞辯論」是錯的,應為得不經言詞辯論。 簡易數額由誰增減:答司法院,不是各級行政法院。罰鍰門檻是 50 萬元,不是 10、40 或 100 萬元。 公布姓名:不在簡易程序範圍內。收容聲請、交通裁決則準用簡易程序。 選舉無效訴訟:即使被告是中央選舉委員會,也答地方法院或其分院,不是任何一級行政法院。 徵收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作成徵收處分機關所在地」是錯的。 交通裁決的地域管轄:「只能向被告機關所在地起訴」是錯的。 誤向民事庭起訴:答裁定移送,不是駁回。 指定管轄事由:「案件負擔過重」不是事由。 行政訴訟的定性:說行政訴訟是「行政機關」解決法律問題的機制,是錯的,應由法院審理。 記憶口訣 「簡易五十司法院調,地方通常一百五;都審高等、國賠民庭、選舉地院。」 「三級二審屬司法,簡易上訴到高等;以原就被看住所,徵收專屬跟土地;誤訴移送用裁定,案多不能指定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