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行政院院長的任命、代理、職權與辭職對象。院長「無固定任期」,但這不代表不受政治責任拘束。 分清行政院會議的組成人員與議決事項,以及院長本人依憲法可以單獨行使的權限。 以施政報告、質詢、覆議及不信任案,理解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並排除不屬於負責方式的選項。 掌握釋字第387號的內閣總辭範圍,辨別政務人員與具有法定任期、獨立行使職權的機關成員。 比較五院的組織性質,熟記考試院職權、所屬機關,以及懲戒機關的歸屬。 核心觀念 一、行政院院長:總統任命,無固定任期 行政院為國家最高行政機關。依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無須立法院同意。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則須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因此在四院院長中,行政院院長的任命程序與其他三者不同。作答時不要套用憲法本文原有的立法院同意程序。 行政院院長無固定任期。總統、副總統、縣市議員及考試委員則都有法定的固定任期。院長雖無任期,仍須承擔政治責任;認為不能繼續任職時,應向總統提出辭職,不是向立法院辭職。 院長代理有兩種情形: 院長辭職或出缺,總統尚未任命新院長前,由副院長暫行代理。 院長因事故不能視事時,由副院長代理其職務。 以上屬於職務代理制度,本身不是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方法。 院長的重要職權如下: 擔任行政院會議主席。 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代行總統職權,並依規定辦理補選。 總統、副總統均不能視事時,同樣由院長代行職權。 年度決算審核報告由審計長向立法院提出,不是行政院院長的職權。 二、行政院會議:組成與議決事項 依憲法規定,行政院會議由院長、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組成,並以院長為主席。 下列事項應提出行政院會議議決: 應提出於立法院的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以及其他重要事項。 涉及各部會共同關係的事項。 總統發布緊急命令: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的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決議發布緊急命令,並應於發布後10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立法院通過不信任案後,院長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這是院長本人的權限,不以行政院會議議決為要件。題目若寫「應經行政院會議議決,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即屬錯誤。 三、五院組織性質與考試院 機關組織性質判斷關鍵 行政院首長制院長統合行政並承擔政治責任。設有行政院會議,不改變首長制的性質。 立法院合議制由立法委員以院會決議行使職權。 考試院合議制由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組成考試院會議,決定重要事項。 監察院合議制監察委員依法行使職權,重要事項以合議方式決定。 考試院掌理以下事項: 考試。 公務人員的銓敘、保障、撫卹、退休。 公務人員任免、考績、級俸、陞遷、褒獎等事項的法制。 這些職權本質上屬於人事行政。若假設將五權改為三權並簡化組織,考試院最適合與行政院整合。不要因名稱有「考試」就選教育部,也不要誤選司法院或審計部。 考試院所屬機關為考選部、銓敘部、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平交易委員會、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行政院所屬的獨立機關,不屬於考試院。 中央選舉委員會同樣不屬於考試院。 舊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機關,現為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不是考試院所屬機關。 四、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的制度 制度作答重點 施政方針與施政報告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的責任。 質詢與備詢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這是基於責任政治原則的設計。立法院各委員會亦得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 覆議行政院對立法院決議的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認為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 不信任案立法院只能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能對個別部會首長提出。通過後,院長應辭職。 覆議的期間與效果 行政院應於決議案送達10日內移請覆議。 立法院應於覆議案送達15日內作成決議。 如在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7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15日內作成決議。 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 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時,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不信任案的程序與效果 須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提出。 提出72小時後,應於48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即為通過。 通過後,院長應於10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 未獲通過者,一年內不得對同一院長再提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未通過時,院長也沒有呈請解散立法院的問題。 院長呈請解散,不等於立法院自動解散。總統於不信任案通過後10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在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 不屬於負責方式的選項 國情報告:主體是總統,由立法院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不是行政院的負責方式。 得列席陳述意見:院長及部會首長「得」列席立法院陳述意見,屬於參與議事的權限。這與「應受質詢、應到會備詢」的責任不同。 以決議免職政務官:立法院沒有以決議直接免職政務官的權限。 彈劾行政院院長:彈劾一般公務人員(包括行政院院長)是監察院的職權。立法院只能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不能彈劾行政院院長。 副院長代理院長:屬於職務代理制度,與對立法院負責無關。 五、內閣總辭:釋字第387號 釋字第387號解釋的作成背景,是當時行政院院長須經立法院同意任命。解釋認為,基於民意政治與責任政治,立法委員任期屆滿改選後第一次集會前,行政院院長應向總統提出辭職。 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並出席行政院會議、參與行政決策,因此應隨同院長一併辭職。依同一意旨,行政院秘書長、各部會政務次長等政務人員,也應隨同進退。 不能把行政院所屬人員全部視為總辭對象: 中央銀行總裁具有法定任期,不因院長辭職而當然隨同辭職。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平交易委員會、中央選舉委員會的委員屬獨立機關成員,具有法定任期,並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也不隨同總辭。 常務次長是事務官,不可與政務次長混淆。 國立故宮博物院院長等非部會首長的政務職位,是否應隨同總辭曾有爭議。作答時以下列主軸判斷: 應隨同總辭:副院長、部會首長、政務委員、秘書長、政務次長。 不隨同總辭:央行總裁、獨立機關委員。 六、責任政治在大法官解釋中的展現 責任政治要求掌握權力者能夠指揮監督,並承擔相應的責任。行政權上下一體、上令下從,行政院提出施政報告,立法院質詢、提不信任案,以及立法院提案彈劾總統,都與責任政治有關。 預算責任:憲法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釋字第391號並指出,立法院若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將使行政院依法編製預算、承擔施政責任的責任政治難以建立。 獨立機關人事:釋字第613號指出,立法院對行政院人事決定權的制衡有其界限。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相關立法若逾越此界限,即有違反權力分立及責任政治之嫌。憲法機關也不得剝奪其他憲法機關履行任務所必要的基礎人事與預算。 調查權委託:釋字第585號指出,立法院在特殊例外情形下,即使授權立法委員以外的人員代為行使調查權,仍負有指揮監督受委任人員的義務,這是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原則的展現。該號解釋強調立法院應能監督三一九槍擊事件真相調查特別委員會,從未認為立法院經院會決議免職不適任委員違反責任政治。 相對地,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屬於文武分治,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政黨違憲案件屬於防衛性民主,兩者都與責任政治無關。 常考陷阱 「行政院院長任命須經立法院同意」:這是舊制。現行由總統直接任命,因此與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的任命程序不同。 「行政院院長有固定任期」或「院長向立法院辭職」:院長沒有固定任期,辭職對象是總統。 「呈請解散立法院應經行政院會議議決」:憲法沒有這項要件。行政院會議的組成、各部會共同關係事項及緊急命令,才是正確敘述。 「不信任案未通過,院長應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錯誤。只有不信任案通過後才有呈請機制,而且是「得」呈請。 「立法院可對部會首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的對象限於行政院院長。 「立法院得彈劾行政院院長」「立法院以決議免職政務官」:兩者都不是負責方式。彈劾行政院院長屬監察院職權。 「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國情報告是總統的事,行政院提出的是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 「得列席陳述意見」是負責方式:這是權限,不是責任。應受質詢、應到會備詢才是負責方式。 「副院長代理院長」是責任政治設計:這只是職務代理。 「覆議維持原案,院長應辭職」:現行規定是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年度決算審核報告由院長提出」:應由審計長提出。 「行政院有院會,所以採合議制」:行政院採首長制,立法院、考試院、監察院採合議制。 「NCC委員、公平會委員、央行總裁、選委會委員應隨同總辭」:錯誤。應隨同總辭的是政務委員、政務次長、秘書長等政務人員。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屬考試院」:該機關現為懲戒法院,隸屬司法院。考試院所屬機關只有考選部、銓敘部、保訓會。 「立法院免職真調會委員違反責任政治」:大法官從未作此宣示。釋字第585號的意旨正好相反,要求立法院負監督之責。 「文武分治、政黨違憲審查屬責任政治」:兩者都與責任政治無關。 記憶口訣 「院長總統任,辭職向總統;副座代理非負責。」 「負責四寶:報告、質詢、覆議、倒閣;國情、列席、彈劾都不是。」 「倒閣三分一提、七二後、四八投、半數過、十日辭;不過一年不再提。」 「覆議十日提、十五日決、休會七日集;半數維持就接受。」 「隨閣走:副、部、政委、秘書長、政次;不跟走:央行、獨立委員。」 「考、銓、保訓歸考院;懲戒法院歸司院;三權整合併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