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依法行政包含兩個子原則:法律優位是「不得牴觸」,法律保留是「須有依據」。行政行為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 依對人民權利的影響強度區分干預行政與給付行政;依採用的法律形式區分公權力行政與私經濟行政,並分辨私經濟行政的三種類型。 理解行政權的特性:主動適用法律、受上級指揮監督、得在授權範圍內發布命令與行使裁量。同時掌握公益原則的正確意義。 熟悉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為類型、正當行政程序,以及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 辨別公法上營造物利用關係、公務員或軍人的職務關係,以及一般行政法律關係。 核心觀念 一、依法行政:法律優位與法律保留 行政程序法第4條規定:「行政行為應受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之拘束。」這就是依法行政原則,又稱行政合法性原則,是現代行政法的基本原則,也是法治國家的重要表徵。作為依法行政之「法」,除了法律以外,還包括憲法、法規命令及一般法律原則。拘束對象除了行政機關,也包括行政法人等行使公權力的行政主體。 依法行政原則的內涵是法律優位、法律保留,以及行政受一般法律原則拘束。下列敘述不屬於依法行政的內涵:「行政行為具有自主執行力」、「屆期不連續原則」。屆期不連續屬於立法院議事原則。 比較法律優位(法律優越)法律保留 核心要求行政行為不得牴觸法律及一般法律原則。特定事項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為依據,才能合法作成行政行為。 別稱消極的依法行政。積極的依法行政。 典型語句「命令不得牴觸法律」、「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無法律規定,行政機關即不得為特定作為」、「行政行為須有法律之依據」。 適用範圍一切行政活動都適用,行政機關的私法行為也適用。依事項的重要性及權利受限制的輕重決定,並非所有行政行為都須有法律依據。 法律保留採層級化保留。憲法要求某些特定事項須由立法機關以法律規定。至於哪些事項應由法律直接規範、哪些得委由命令規定,要看規範對象、內容或法益本身及其所受限制的輕重而定。因此,「對人民權利之限制,一律須明定於法律」是錯誤的說法,因為細節性、技術性事項可以授權命令補充。另外,有組織法的授權,不等於有作用法的授權:機關有職掌規定,不代表就能據以限制人民權利。 給付行政並非一律適用法律保留。但給付行政若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仍須有法律或法律授權的法規命令為依據。違反法律優位的法律效果,會依行政行為的類型(處分、命令、契約等)而有所不同。 二、行政權的特性 主動性:行政機關本於依法行政原則主動適用法律,不必等人民請求。「不告不理」是司法權的特性,不是行政原則。 層級性:行政機關受上級的指揮監督。 得發布命令:在法律授權範圍內,行政機關可以制定行政命令。 裁量權:在法律授權範圍內享有裁量權。依行政程序法第10條,裁量不得逾越法定範圍,並應符合法規授權的目的。裁量仍受法院審查。 行政機關適用法律時應遵循的原則,包括比例原則、一行為不二罰原則、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平等原則、信賴保護原則等。不告不理原則不在其中。 三、干預行政、給付行政與公益原則 這組分類以「行政手段對人民權利的影響強度」為標準。 類型判斷重點典型事例 干預行政(干涉行政)限制人民自由權利,或課予人民義務、負擔。徵兵、稅捐稽徵、警察取締、行政罰。 給付行政(授益行政)提供人民利益、服務或生活照顧。全民健保、勞工保險、職業訓練、社會救助、提供就業資訊。 社會保險雖然有繳納保費的義務,整體上仍屬提供保障的給付行政。題目問「純屬干涉行政」的,選稅捐稽徵。 公益原則強調行政機關應為公益服務,而忠實執行憲法及法律是實現公益的主要手段。公益是特殊私益與公共利益共同組成的整合概念,不是單純把各成員利益加總。保護私益也可能是維護公益的一部分。因此,公益與私益不必然對立,公益不必然優先於私益,維護公益也不必然造成私益受限制。 四、私經濟行政 私經濟行政(國庫行政)是指行政主體以私法形式從事的行政活動,判斷關鍵在「採用私法形式」。行政機關的私法行為仍受法律優位拘束。 類型意義事例 行政輔助行為以私法方式取得推行行政事務所需的物資或人力。向民間租用辦公廳舍;消防局依採購契約給付救災設備的價金;購買文具。 行政營利行為以私法方式從事營利活動,增加國庫收入。公營事業的經營、出售公產。 行政私法以私法形式直接達成公共行政任務。供應水電,例如自來水公司依供水契約向用戶收取水費。 監理處標售車牌,是以私法買賣方式出售,屬私經濟行政。勞工局提供就業資訊,則是公法上的給付行政(事實行為),不屬私經濟行政。不要因為對人民有利,就認定是私經濟行政。 五、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為與程序原則 行政程序法第2條所稱的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締結行政契約、訂定法規命令與行政規則、確定行政計畫、實施行政指導及處理陳情等行為的程序。直接強制、間接強制等強制手段屬於行政執行,由行政執行法規範,不是行政程序法規範的行為類型。行政契約是公法契約,要和租屋、採購等私法契約區別。 正當行政程序原則:行政機關行使公權力,應使人民有表達意見的機會,並應適時告知相關資訊。例如土地徵收後,主管機關應在一定期限內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權人,讓其知悉被徵收土地的後續使用情形,這就是正當行政程序的展現。 有利不利一律注意原則:依行政程序法第9條,行政機關就該管行政程序,應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的情形一律注意。第36條也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的拘束,並對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這個原則要求機關主動、全面關照,不必等當事人請求。例如稅捐稽徵機關只增列營業收入,卻未斟酌因此產生的成本及費用,就違反此原則。 六、公法上營造物利用關係 營造物是行政主體為達成特定公共目的,結合人與物而成、供公眾利用的組織體,例如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立圖書館、博物館。人民利用這些設施所形成的關係,就是營造物利用關係。 關係性質 公立醫院與病人公法上營造物利用關係 國家與公務員、國家與軍人公法上職務關係(傳統稱特別權力關係) 市政府與一般百姓一般行政法律關係(一般權力關係) 常考陷阱 「所有行政行為之發動皆須有法律依據」、「給付行政應一律適用法律保留」、「限制人民權利一律須明定於法律」:這些都是錯誤選項。法律保留採層級化,不是一律適用。 「行政行為不得與法律相牴觸」屬於法律保留的內涵:錯誤,這是法律優位的內涵。 「法律優位又稱積極的依法行政」、「無法律明文不得侵害人民權利是法律優位」:錯誤。法律優位是消極的依法行政;「須有法律依據」是法律保留。 法律優越要求不得牴觸什麼:答案是一般法律原則(及法律)。職權命令、行政規則、長官指令不是本原則所稱的上位「法」。 「一般法律原則多屬參考」、「行政行為僅受法律拘束」:錯誤,一般法律原則同樣具有拘束力。 「行政機關的私法行為不適用法律優位」:錯誤,私法行為也受法律優位拘束。 「人民請求後機關才能適用法律」、「嚴格遵守法規,不允許自行發布命令」:錯誤。行政具有主動性,且得在授權範圍內發布命令;不告不理是司法原則。 「公益必然優先於私益」、「公益僅限於成員利益總和」、「公益與私益對立」:都是錯誤選項。正確的說法是「行政機關應為公益服務」。 私經濟行政的辨識:勞工局提供就業資訊不屬私經濟行政;租用廳舍、採購付款、收取水費、標售車牌屬私經濟行政。 行政程序法的行為類型:直接強制不在其中,行政指導、法規命令、行政處分則在其中。 「僅需注意不利事項,有利事項由當事人提示」、「行政程序法無明文規定」:錯誤。行政程序法明定有利及不利情形一律注意。 「讓人民有表達意見機會」、「徵收後通知原所有權人」:對應正當行政程序原則,不是比例原則或信賴保護原則。 記憶口訣 「優位消極不牴觸,保留積極找依據;徵兵稅捐是干預,健保勞保是給付;租屋採購屬輔助,就業資訊非私經;有利不利都注意,醫院病人營造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