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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效力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1
行為能力與法律行為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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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分清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能享有權利,不代表能自己有效訂約。權利能力沒有程度之分,行為能力則分為完全、限制、無三級。 記牢現行年齡:滿十八歲成年;未滿七歲無行為能力;滿七歲、未滿十八歲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受輔助宣告之人不是無行為能力人。 判斷效力的順序:先看行為人的能力,再看是不是法律行為,最後區分單獨行為、契約及例外情形。 掌握限制行為能力人的例外:純獲法律上利益、日常生活所必需。也要掌握契約的承認、催告、撤回,以及使用詐術的效果。 舊題要依現行法重新判斷,特別是成年年齡已改為十八歲,「未成年人結婚取得行為能力」的規定也已刪除。 核心觀念 一、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自由 權利能力是享有權利、負擔義務的資格。依民法第六條,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不是始於受胎。胎兒以將來不是死產為限,關於其個人利益的保護,視為已經出生。 行為能力是以自己的法律行為,獨立發生法律效果的能力。權利能力只有「有」或「無」,沒有程度區分;行為能力則有完全、限制及無行為能力之別。兒童、受監護宣告之人都仍有權利能力。責任能力是另一個概念,沒有責任能力不代表沒有權利能力。無權利能力者,必定也無行為能力,例如死亡之人兩者皆無。 依民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權利能力、行為能力及自由均不得拋棄;自由的限制,以不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為限。財產權則不同:所有權(包括已登記的不動產所有權,須依法辦理登記)、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瑕疵擔保請求權,都可以拋棄。 二、現行成年門檻與能力分類 類型判斷標準基本效果 完全行為能力人滿十八歲,且未受監護宣告可以單獨為有效的法律行為 限制行為能力人滿七歲、未滿十八歲原則上須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無行為能力人未滿七歲,或受監護宣告之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自民國一一二年一月一日起,民法成年年齡改為十八歲。因此: 十九歲的人拋棄自己的機車,是成年人有效的單獨行為,不能撤銷。財產雖然是父母贈與的,處分時也不須父母同意。 十九歲的人未經父母同意買車,契約有效,不是效力未定,也不是得撤銷或無效。 剛滿十八歲的人訂定婚約,已成年,不須法定代理人同意。 現行男女結婚年齡均為十八歲,舊法「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的規定已刪除。十八歲且已婚的人,是因為年滿十八歲而成年,可以單獨為有效的法律行為,所訂契約及單獨行為都有效。 三、無行為能力人的法律行為 依民法第七十五條、第七十六條,無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無效,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無行為能力人既不能自己為意思表示,也不能自己受意思表示。法定代理人的「允許」或事後承認,都不能使無行為能力人本人所為的行為變成有效。這裡的無效是當然、絕對無效,沒有「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的限制。 民法對無行為能力人沒有規定「純獲法律上利益」或「日常生活所必需」的例外,這兩種例外是為限制行為能力人設的。因此五歲兒童自己接受玩具贈與、自己訂買賣契約、拋棄玩具所有權,都無效;甲送積木給五歲的乙,甲乙間的贈與契約也無效。 不過,事實行為不以行為能力為必要。例如五歲兒童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玩具,屬於先占,可以有效取得所有權。 民法第七十五條後段另規定:雖然不是無行為能力人,但其意思表示是在無意識或精神錯亂中所為者,也無效。這適用於完全行為能力人及限制行為能力人,例如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精神錯亂中訂立的契約,是無效,不是效力未定。此效果是法律直接規定的,不需要鑑定證明、親屬陳明或向任何機關申請。 四、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原則與例外 依民法第七十七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的允許。允許權人是法定代理人,不是「直系血親三親等內尊親屬」之類的親屬範圍。法定代理人也可以代為、代受意思表示。但有下列例外: 純獲法律上利益:例如接受不附負擔的贈與,可以自行有效為之。判斷標準是法律上有沒有負擔義務或喪失權利,不是經濟上划不划算。 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例如八歲兒童在便利商店買一瓶水飲用,有效。不需要任何保證書,也不需要向機構陳明。 允許處分的財產:依民法第八十四條,法定代理人允許其處分的財產,限制行為能力人就該財產有處分能力。 允許獨立營業:依民法第八十五條,限制行為能力人只就獲准營業的事項有行為能力。 向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以通知到達其法定代理人時發生效力。 五、未得允許時:單獨行為與契約分開判斷 行為未得允許且無例外時的效力判斷關鍵 單獨行為,如拋棄所有權無效(民法第七十八條)須事前允許,不能以事後承認補正 契約,如買賣效力未定(民法第七十九條)經法定代理人承認,才發生效力 法定代理人承認後,溯及訂約時生效,不是從承認當天起算。例如十七歲的乙買電視,母親三天後承認,契約自訂約時發生效力。限制原因消滅後(例如已滿十八歲),本人也可以自行承認原契約,效力與法定代理人的承認相同。 相對人可以定一個月以上的期限,催告法定代理人確答是否承認;法定代理人逾期不確答,視為拒絕承認。契約未經承認前,相對人原則上可以撤回;但相對人訂約時已經知道對方未得允許的,不得撤回。 依民法第八十三條,限制行為能力人用詐術使人相信其有行為能力,或相信其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其法律行為有效。 六、輔助宣告與法律行為的一般效力 受輔助宣告之人不是無行為能力人。依民法第十五條之二,所列的重要行為原則上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屬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行為,不須同意,可以自己有效為之。受監護宣告之人則是無行為能力人,不適用這個例外,未經同意自行購買日常用品仍然無效。 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是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成立之後,還要檢查當事人的行為能力、標的是否合法可能確定、意思表示是否健全等生效要件。欠缺生效要件的效果,可能是無效、得撤銷或效力未定,不能一概認定為無效。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者無效,但該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法律行為違背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也無效。 常考陷阱 「權利能力始於受胎」「無責任能力或受監護宣告者無權利能力」:錯。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與責任能力、行為能力無關。 「行為能力只有有或無」:錯。這是權利能力的特徵;行為能力有三級。 「無行為能力人經允許就有效」「無行為能力人得受意思表示」:錯。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及代受意思表示。 「無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無效,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錯。這是當然無效,沒有這項限制。 「民法對無行為能力人純獲利益、日常必需行為有明文規定」:錯。這些例外只適用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及受輔助宣告人),所以兒童受贈仍無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一律無效」:錯。要分辨是否得允許、是否屬例外,以及是單獨行為還是契約。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單獨行為須經承認始生效」:錯。單獨行為未得允許就是無效,「承認」是契約的規則。 「未獲准處分的財產,相關契約無效」:錯。這類契約是效力未定。 「催告一星期」「沉默視為承認」:錯。期限是一個月以上,逾期不答視為拒絕承認。 「知道未得允許的相對人仍可撤回」:錯。訂約時已知者,不得撤回。 「使用詐術者,法律行為無效」:錯。使用詐術的效果是有效。 「限制行為能力人在精神錯亂中訂約,效力未定」:錯。這種情形無效。 「承認後從承認時或其後某日生效」:錯。承認溯及訂約時生效。 「十八歲已婚者因不具完全行為能力,契約無效」「滿十八歲訂婚須得同意」「接近二十歲者是未成年人」:都不符現行法。滿十八歲就是成年。 題目中出現「鑑定證明」「社福機關書面陳明」「保證書」等程序:這些都是民法沒有的要件,屬於干擾選項。 記憶口訣 「七、十八,能力分;無者代理,限者允許;純益日需,限者可為。」 「限者未允:單獨無效、契約待認;一月催告,沉默拒認;明知不撤,承認溯及,詐術有效。」 「權、能、自由不能拋,財產權利可以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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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31 下列關於無行為能力人與限制行為能力人之敘述,何者正確?(A)無行為能力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並代受意思表示(B)雖非...
  2. 33 依現行民法之規定,19歲之甲因很想購買全新機車,擅自將父親乙贈與之老舊A機車拋棄。甲對A機車之拋棄行為效力如何?(A)有效,...
  3. 39 關於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為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 (B)欠缺法律行為的生效要...
  4. 26 下列法律行為何者有效? (A)受輔助宣告之人未經輔助人同意購買日常生活所必需之用品 (B)受監護宣告之人未經監護人同意購買...
  5. 複選題48 下列有關民法行為能力之敘述,何者錯誤? (A)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B)七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之未成年人,有限制...
  6. 下列有關行為能力的敘述,何者正確? (A)無行為能力人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 (B)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
  7. 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但其規定並不以之為無效者不在此限 (B)法律行為有背於...
  8. 37.依我國民法規定,滿幾歲為成年,具有行為能力: (A)十四歲(B)十六歲(C)十八歲(D)二十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