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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處權時效的效果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5
裁處權時效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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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記住期間與效果:行政罰裁處權因3年期間經過而消滅,機關不得再以公益為由裁量是否處罰。 掌握起算原則: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結果犯),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辨認特殊起算點:案件先經刑事程序後另行裁處,或原裁處經救濟程序撤銷而須另為裁處時,都以相關處分或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分清時效停止: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時效停止進行,不是照常進行。 會算連續違法的日期:連續違法以行為終了日為起算基準,不以最初開始違法之日計算,並注意期間末日的算法。 核心觀念 一、裁處權時效:3年經過,權限消滅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1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裁處權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依法作成行政處罰的權限;裁處權時效則限制機關行使這項權限的時間。 本單元最重要的法律效果是「消滅」。時效完成後,機關即不得再就該行為裁處行政罰,不是由機關斟酌是否仍有處罰必要,也不是只要強調公益,就能延長處罰期限。作答時,看到「時效經過後,基於公益考量仍得裁量是否處罰」,即可判斷錯誤。 另須辨認題目問的是尚未作成處罰時,能否行使裁處權,還是處罰作成後如何執行。本單元的3年,是裁處權時效,不能直接拿來回答行政罰執行期間的問題。 二、一般起算:行為終了;結果在後:結果發生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2項,裁處權時效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因此,通常不是從開始違法、機關發現違法、接獲檢舉或開始調查時起算。 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題目以「結果犯」為考點時,答案就是「自結果發生時起算」;結果犯仍受裁處權時效限制,且起算點由法律明定,行政機關不能依個案需要自行裁量決定。 情形起算基準判斷重點 一般違反行政法上義務的行為行為終了時找行為何時結束 結果犯(結果在行為終了後才發生)結果發生時適用結果在後的特別規定 連續違法行為連續行為終了時不能從最初開始違法之日計算 先經刑事程序後另行裁處不起訴、緩起訴處分或相關裁判確定日看「確定」 原裁處經救濟撤銷而須另為裁處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看「撤銷確定」 三、刑事程序後另行裁處:注意「確定」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時,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但刑事部分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經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仍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行政罰法》第26條第2項)。此時依第27條第3項,裁處權時效自上述處分或裁判確定之日起算。 這是法律另設的起算規定,不能仍一律套用行為終了時。尤其「緩起訴處分」常被拿來命題,應記住是緩起訴處分確定日,不要誤認為處分作成日,也不要改成緩起訴期間屆滿日。 至於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等,雖然裁判種類不同,考查的共同重點都是裁判確定之日這個起算時點,選項寫「時效自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之裁判確定日起算」是正確敘述。 四、原裁處經撤銷,須另為裁處的起算 依《行政罰法》第27條第4項,行政罰之裁處因訴願、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序經撤銷,而須另為裁處者,裁處權時效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判斷時須同時注意「原裁處經救濟程序撤銷」及「須另為裁處」兩項條件。符合規定時,不是從當事人提出救濟之日計算,也不是從原違法行為終了日計算,而是以撤銷確定日為準。 五、有法定障礙,時效停止進行 依《行政罰法》第28條,裁處權時效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開始或進行裁處時,停止進行。因此,選項若說遇到這些情形「時效不停止進行」,即與規定相反,為錯誤敘述。 停止進行是時效計算暫停,障礙消滅後繼續計算,並與停止前已經過的期間合併計算;不能理解為裁處權已經消滅,也不等於重新取得完整3年。 六、連續排放污水的日期計算 例如公司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至同年5月20日連續排放污水,違法行為於110年5月20日終了,應以該日為起算基準,不從5月15日開始計算。 裁處權時效是自行為終了「時」起算,行為終了當日即計入期間,因此3年期間的最後一日為113年5月19日,主管機關裁罰權行使期間至該日為止。這類題目要依序確認:期間是3年(不是5年)、基準是行為終了日(不是開始日),再算出期間末日(終了日當天計入,所以是3年後同月同日的前一天)。 常見誤算錯在哪裡 113年5月14日從開始違法日(5月15日)起算 115年5月14日、115年5月19日把期間誤記為5年 113年5月19日(正確)以終了日5月20日起算、當日計入,3年屆滿 常考陷阱 「時效經過後,基於公益考量,主管機關仍得裁量是否處罰」:錯。3年經過的效果是裁處權消滅,公益考量不能取代法律規定。 「裁處權時效為5年」:錯。行政罰裁處權時效是3年;日期題中出現115年的選項,就是用5年計算的陷阱。 「一律自行為終了時起算」:錯在「一律」。結果犯、刑事程序後另行裁處,以及原裁處撤銷後另為裁處,都有特別起算規定。 「結果犯沒有時效」「結果犯自行為終了時起算」「由機關裁量決定起算點」:皆錯。結果犯仍有裁處權時效,自結果發生時起算。 「緩起訴作成時就開始起算」:錯。關鍵在處分確定;「自緩起訴處分確定日起算」才是正確敘述。 「原裁處撤銷後,仍只看原違法行為終了日」:錯。撤銷後須另為裁處者,自原裁處被撤銷確定之日起算。 「因天災、事變或依法律規定不能裁處時,時效不停止進行」:錯。此時時效停止進行。 「連續違法從第一天算,或直接選3年後同月同日」:錯。先找行為終了日,終了當日計入,期間末日為3年後同月同日的前一天。 記憶口訣 「三年消滅,終了起算;結果在後,結果起算;刑事看確定,撤銷看確定;天災事變則停止。」 日期題再記:「連續看最後,當日算進去,末日往前推一日。」先確認行為終了日,再依3年期間計算最後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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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 有關行政罰法所定裁處權時效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裁處權之消滅時效為 3 年 (B)原則上自違反行政法上義...
  2. 21關於行政罰法裁處權之時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罰之裁處權,因3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B)因行政訴訟或其他救濟程...
  3. 18 依行政罰法之規定,行政機關對結果犯裁處行政罰,關於裁處權之時效,下列何者正確? (A)並無裁處權時效 (B)其裁處權時效...
  4. 19 甲公司於 110 年 5 月 15 日至同年 5 月 20 日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連續排放污水,試問主管機關裁罰權行使期間至何日...
  5. 19 甲公司於 110 年 5 月 15 日至同年 5 月 20 日間,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之規定連續排放污水,試問主管機關裁 罰權行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