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褫奪公權只剝奪兩項資格:為公務員之資格、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選舉權、罷免權不在其內。 終身與有期褫奪公權的要件不同:死刑、無期徒刑應宣告終身褫奪;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者,須依犯罪性質認為有必要,才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有期褫奪公權的期間是一年以上、十年以下,不是依有期徒刑刑期直接決定。 分清楚三個時點:裁判時併宣告、裁判確定時生效、期間起算(一般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同時宣告緩刑者自裁判確定時)。 判斷某資格是否被褫奪,要看它是否屬於公務員或公職候選人資格。律師、社團法人代表、公營事業機構職員的資格,都不屬於褫奪範圍。 核心觀念 一、褫奪公權的內容:只有兩項資格 褫奪公權是刑法上的從刑。依刑法第36條,褫奪公權只褫奪兩項資格:一、為公務員之資格;二、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作答時以這兩項為中心。不要因為名稱有「公權」兩字,就推論所有政治參與權利或職業資格都會被剝奪。 資格或權利是否屬褫奪公權的內容判斷關鍵 為公務員之資格是刑法第36條明文規定。 為公職候選人之資格(如縣長候選人、立法委員候選人)是各類公職候選人都包括在內。 為農田水利會會長之資格(題庫舊制題型)是舊制農田水利會屬公法人,會長具公職性質,題庫將其列入褫奪範圍。 行使選舉權、罷免權否受褫奪公權者仍可投票;被剝奪的是「參選」資格,不是「投票」權利。 為律師之資格否律師是專門職業,不是公務員,也不是公職候選人。 為社團法人代表之資格否代表私法人,不等於擔任公務員或參選公職。 為公營事業機構職員之資格否題庫立場:不因任職公營事業,就屬於褫奪公權所剝奪的資格。 「可以投票」與「可以參選」是兩回事。褫奪公職候選人資格,只是不能登記成為候選人,並不剝奪選舉權或罷免權。舊法曾把行使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四權的資格列入褫奪範圍,現行法已刪除。選項只要出現「褫奪行使選舉、罷免之資格」,就是錯誤敘述。 律師、法人代表等身分,可能另受各該法律的資格限制。那是其他法律的問題,不屬於刑法褫奪公權的內容。 二、特殊身分的判斷:農田水利會會長與公營事業職員 題庫出現「農田水利會會長」時,要注意舊制農田水利會的公法人背景。不能看到「會長」兩字,就當成一般民間社團負責人。依題庫答案,為農田水利會會長之資格屬於褫奪範圍,與「社團法人代表之資格」不同。農田水利會現已改制,這類題目以題庫的舊制立場作答即可。 相對地,為公營事業機構職員之資格,不是褫奪公權所褫奪的資格。同一題同時出現「縣長候選人、立法委員候選人、農田水利會會長、公營事業機構職員」時,答案選公營事業機構職員。 三、終身褫奪公權:死刑、無期徒刑應宣告 依刑法第37條第1項,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這是法院應於裁判時一併宣告的情形,不需要另外判斷「依犯罪性質有無必要」。 看到死刑或無期徒刑,要直接連結到「應宣告」和「終身」。若選項寫成法院可以自行決定是否宣告,或只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就不符合本項規定。 四、有期褫奪公權:刑期門檻加上必要性 依刑法第37條第2項,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之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之必要者,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褫奪公權。 刑期門檻:須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包含一年。 必要性:須依犯罪性質,認為有褫奪公權的必要。 宣告期間:一年以上、十年以下,包含一年與十年。 因此有兩種常見錯誤說法: 「只要宣告有期徒刑,就應宣告褫奪公權」:漏掉刑期門檻,也漏掉必要性。 「只要判一年以上,就一定褫奪公權」:漏掉必要性判斷。 主刑宣告是否宣告褫奪公權褫奪期間 死刑、無期徒刑應宣告終身 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依犯罪性質認為有必要時才宣告一年以上十年以下 未滿一年有期徒刑、拘役、罰金不宣告— 五、宣告、生效與期間起算,必須分開記 宣告時點:依刑法第37條第3項,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也就是法院在判決主刑時一起宣告,不是判決確定後另行宣告,也不是等入監或執行完畢才宣告。 發生效力:依同條第4項,褫奪公權之宣告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宣告是在「裁判時」,生效是在「裁判確定時」,不能把「裁判時併宣告」改寫成「裁判時立即生效」。 期間起算(原則):依同條第5項本文,依第2項宣告的有期褫奪公權,其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也就是說,裁判確定後就已經不得擔任公務員或公職候選人;所宣告的一年至十年期間,則從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時才開始計算。 期間起算(同時宣告緩刑):依同條第5項但書,依第2項宣告褫奪公權而同時宣告緩刑者,其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不要誤記成緩刑期滿才起算,也不要以為宣告緩刑就不能同時宣告褫奪公權。 時點內容 裁判時併宣告褫奪公權 裁判確定時褫奪公權發生效力;同時宣告緩刑者,期間亦自此起算 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有期褫奪公權期間的一般起算點 常考陷阱 「褫奪公權者,褫奪行使選舉、罷免之資格」:錯。這是最常見的錯誤選項。現行刑法只褫奪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資格,選舉權、罷免權不受影響。 「受褫奪公權者不得擔任公務員/不得擔任公職候選人」:正確,這兩項就是法定內容。 「縣長或立法委員候選人之資格不在褫奪範圍內」:錯。兩者都是公職候選人。 「律師、社團法人代表、公營事業機構職員之資格會被褫奪」:錯。三者都不屬於法定兩項資格。問「何者非屬褫奪之資格」時,這些就是答案。 「農田水利會會長之資格非屬褫奪範圍」:依題庫答案,錯誤。會長資格屬於褫奪範圍,不要跟社團法人代表混淆。 「宣告有期徒刑時,應宣告褫奪公權」:錯。須宣告一年以上有期徒刑,且依犯罪性質認為有必要;並且是「得視必要」,不是「應」。 「宣告死刑或無期徒刑者,宣告褫奪公權終身」:正確。題目寫成「法院於裁判時應一併宣告褫奪公權終身」也正確。 「褫奪公權於裁判時併宣告之」「自裁判確定時發生效力」:都正確。若改成「判決確定後另行宣告」或「宣示判決時即生效」,則錯誤。 「褫奪公權同時宣告緩刑者,期間自裁判確定時起算」:正確。改成「自緩刑期滿起算」或「自主刑執行完畢起算」則錯誤。 「褫奪公權等主刑執行完畢才生效」:錯。裁判確定即生效;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是有期褫奪公權期間的一般起算點。 記憶口訣 「只褫兩資格:當官、參選;投票照樣投。」褫奪的是為公務員及公職候選人的資格,選舉權、罷免權不受影響。 「死無應終身,有期看必要;一年門檻,一到十年。」 「裁判併宣告,確定即生效;期間刑畢赦,緩刑確定算。」「期間刑畢赦」是指一般有期褫奪公權的期間,自主刑執行完畢或赦免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