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1條的保障範圍(言論、講學、著作、出版,新聞自由亦屬之),並與第13條宗教自由、第14條結社自由、第22條概括基本權區分。 依言論內容辨認保障層級:公共論辯受較高度保障,商業言論受較嚴格規範,性言論依硬蕊與否及是否採隔絕措施區分。 熟記誹謗言論的「合理查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標準,藥物、化粧品廣告事前審查的不同結論,以及強制標示、公開道歉等不表意自由問題。 理解跟追條款對新聞採訪的限制及其審查標準(重要公益、實質關聯),以及該條保護的被跟追者權利。 掌握大學自治是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主管機關只能做適法性監督。 核心觀念 一、第11條保障什麼?先看範圍,再看限制 憲法第11條明定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新聞自由雖未列於條文,仍以本條為保障依據,而非第22條。良心自由、藝術自由都不是本條明文列舉的權利。 言論包括主觀意見之表達與客觀事實之陳述,並涵蓋廣播、電視、網路等表達方式(以廣播電視表達意見屬言論自由)、商業廣告及具表意性質的行為,也保障接收資訊與不表意的自由。使用無線電取得資訊、發表言論,舉辦證券投資講習提供投資訊息,促使人為有對價性交或猥褻行為的訊息,菸品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標示,以及依判決刊登被害人勝訴啟事,都屬言論自由的討論範圍。公共場所於不妨礙其通常使用方式的範圍內,也得供人民表達意見與溝通。 言論自由具有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形成公意、滿足人民知的權利、監督政府及促進各種政治與社會活動等功能。保護個人名譽、維護公共利益、保障私人生活免於侵擾,則是限制言論時所衡量的其他法益,不是言論自由本身的功能。被告對個人訴訟資料的知悉與控制,屬資訊隱私權問題;名譽權、資訊隱私權及一般行為自由,以第22條為依據。 基本權原則上是人民對抗國家的權利。國防部發表募兵制廣告屬政府言論,不是第11條所稱人民的言論。 二、雙軌理論與層級化保障 雙軌理論區別「針對言論內容」與「不針對內容」的限制:前者如禁止某種政治主張,須受較嚴格審查;後者如表達的時間、地點、方式管制,仍須符合比例原則,並非當然合憲。 層級化保障則依言論性質區分保障程度,並非所有言論保障程度一致。與公意形成、真理發現或信仰表達有關的言論(如政治性、宗教性言論),應受較大範疇的保障;商業言論非關上述事項,不能與其他言論等量齊觀,基於公共利益的維護,應受較嚴格之規範。限制基本權仍須符合憲法第23條及比例原則。 三、商業言論:受保障,但藥物與化粧品結論不同 商業廣告利用傳播方法宣傳商品,兼具意見表達性質,受言論自由保障。但受保障的前提是內容非虛偽不實、不致產生誤導,以合法交易為目的並有助於消費者作出合理經濟抉擇;虛偽不實的廣告不受憲法保障。至於行政機關要求食品業者更正不實廣告,若問此措施涉及何種基本權,答案仍是言論自由。 類型解釋結論與判斷重點 藥物廣告(釋字第414號)係為獲得財產而從事之經濟活動,涉及財產權保障(不是工作權),並具商業上意見表達性質,受第11條保障;因與國民健康有重大關係,應受較嚴格規範。刊播前須經主管機關核准的事前審查合憲。 化粧品廣告(釋字第744號)事前審查違憲。對言論的事前審查,須為防免人民生命、身體、健康遭受直接、立即及難以回復危害之特別重要公共利益,手段與目的間須具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並賦予人民獲立即司法救濟的機會。化粧品不符此要求。 菸品標示(釋字第577號)要求菸品業者標示尼古丁、焦油含量及健康警語,是對不表意自由的限制;但為維護國民健康及提供消費者必要商業資訊等重大公益,由製造、輸入或販賣者負擔標示義務,手段與目的間具實質關聯,合憲。 醫療廣告憲法法庭判決認定,醫療法僅允許醫療機構、禁止醫師為醫療廣告的規定違憲。 國家為追求重大公益,得立法要求業者提供與商品有關聯性的重要客觀資訊。 四、性言論與性交易訊息 依釋字第617號,性言論不能一律排除保障。含有暴力、性虐待或人獸性交等內容,且無藝術性、醫學性或教育性價值的硬蕊猥褻資訊,不受保障;非硬蕊的性言論,若採取適當安全隔絕措施,仍受保障。少數性文化族群依其性道德感情與對社會風化的認知所為的性言論表現,亦應予保障,不能只因多數人不認同即否定。 依釋字第623號,促使人為性交易的訊息屬商業言論,涉及言論自由;以成年人為對象並採取必要隔絕措施者,不在處罰範圍。但促使兒童、少年性交易的訊息,不受言論自由保障,不能因採隔絕措施即主張保障。 五、誹謗、不實言論與強制表意 依釋字第509號,誹謗罪並非要求表意人必須證明言論內容確屬真實。表意人雖不能證明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已盡合理查證)者,即不得以誹謗罪相繩;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實陳述尤其如此。即使批評對象是公眾人物,也不是「絕對免責」,仍看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刑法第310條第3項使能證明真實的誹謗言論不罰,但涉及私德且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適用。刑法第311條另保障出於善意的自衛、自辯、保護合法利益,以及對可受公評事項的適當評論等情形。僅證明「出於維護公共利益之目的」,不足以免責。 依111年憲判字第2號,民法「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若包含法院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的保障,違憲。 六、新聞自由與跟追條款(釋字第689號) 新聞自由受第11條保障,且新聞採訪行為屬其保障範圍。保障主體不限隸屬新聞機構的記者;一般人(含公民記者)為提供具新聞價值之資訊於眾,或為促進公共事務討論以監督政府而從事的採訪,亦受保障。新聞自由也不是絕對保障的權利。 社會秩序維護法處罰無正當理由、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此規定限制跟追者的行動自由,對新聞採訪亦造成限制,並非「保障新聞採訪自由」的規定。其保護的是被跟追者的行動自由、免於身心傷害之身體權、個人資料自主權,以及在公共場域中亦得合理期待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記者違法跟追,侵害的是人民的行動自由等權利;若題目問此規定保護的權利,言論自由是較不相關的選項。 此規定對新聞採訪的限制,須追求重要公益,且手段與目的達成間具實質關聯,始符合比例原則(不是「合理關聯」)。 七、講學自由與大學自治 講學自由保障學術研究、教學及學習自由;大學自治是講學自由的制度性保障。「接受大學教育的權利」不屬講學自由內容。 自治事項包括研究主題、講課內容、課程訂定、成績考核、畢業條件及退學要件等。依釋字第380號,大學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應符合大學自治原則,教育主管機關不得未經法律授權,以命令要求大學開設特定必修科目或干預教學內容。立法機關也只能在合理範圍內規範大學事務,不得強迫大學設置特定教學單位。 教育主管機關對大學只能為適法性監督,不得為合目的性(適當性)監督;行政法院審理大學學生的訴訟時,應適度尊重大學的專業判斷。自治不代表學費標準可不受法律監督,也不使校園成為司法搜索禁區;但提醒司法機關搜索校園前事先知會校方,涉及的是對大學自治的尊重。 八、思想、宗教與結社自由 思想自由保障內心精神活動,屬絕對保障;思想一旦化為外在言論或行為,則依相應基本權判斷限制。宗教自由受憲法第13條保障:內在信仰自由絕對保障,外在宗教行為與宗教結社則可依法限制。法律規定寺廟處分不動產須經決議並經官署許可,或限制寺廟興建地點,都涉及外在宗教自由的限制,國家並非不得以法律限制。 第14條結社自由包含成立、加入及不加入團體的自由,強制入會並非一律違憲,須依團體性質、公共任務及必要性判斷。釋字第644號認定,人民團體法以「主張共產主義或分裂國土」為不予許可設立的理由,違反憲法保障言論自由及結社自由之意旨。 常考陷阱 「不論公益貢獻度高低,言論保障程度一致」:錯。採層級化保障,商業言論應受較嚴格規範。 「商業廣告不受言論自由保障」:錯。但「虛偽不實廣告仍受保障」也錯。 「藥物廣告涉及工作權」:錯。釋字第414號寫的是財產權。 藥物與化粧品事前審查:藥物合憲、化粧品違憲。化粧品事前審查的關聯性要求是「直接及絕對必要關聯」,若寫「實質關聯」即錯;通姦罪及告訴不可分例外規定則都已遭宣告違憲。 「菸品標示尼古丁焦油違憲」或「國家不得要求菸品業者標示警語」:錯。是不表意自由的限制,但合憲。 「促使兒童性交易訊息採隔絕措施即受保障」:錯。採隔絕措施仍受保障的是非硬蕊性言論與成年人間的性交易訊息。 誹謗:「只能證明真實才受保障」、「只須證明出於公益目的」、「公眾人物絕對免責」、「名譽一律重於言論」都錯;判斷關鍵是「有相當理由確信為真」。 跟追條款:「該規定保障新聞採訪自由」錯,它是限制;審查標準寫「合理關聯」錯,應為「實質關聯」;「公民記者不受新聞自由保障」錯。 「新聞自由以第22條為依據」:錯,依據是第11條;名譽權、資訊隱私權、一般行為自由才是第22條。 功能題:「保護名譽及維護公益」、「保障私人生活免於侵擾」不是言論自由的功能。 大學自治:「得為合目的性監督」、「得為適法性與適當性監督」、「學費不受法律監督」都錯;「接受大學教育之權利」不屬講學自由。 第11條列舉:言論、講學、著作、出版;良心、藝術、科學、智慧財產都不在條文內。 記憶口訣 「言講著出十一條;商業從嚴、不實不保;藥可先審、粧審違憲、菸標合憲;誹謗看確信;跟追限採訪、實質關聯;大學自治、只管適法;內心絕對、外行可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