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16條的請願權、訴願權與訴訟權,區分「向機關表達意見」與「向法院請求救濟」;陳情制度屬請願權的具體化,法律扶助則在落實訴訟權。 分清訴訟權的核心保障與立法形成空間:權利受侵害得請求法院救濟、公平審判、正當法律程序、及時有效救濟屬核心;審判權劃分與一般審級設計原則上由法律形成。 理解聽審請求權的三個內容:參與程序、陳述意見、重要主張受法院審酌。 掌握訴訟權保障對象(教師、學生、受刑人均經大法官解釋明文肯認),以及各級學校學生的行政爭訟權。 辨認公開審判、獨任審判、合議審判與陪審制,知道我國未採陪審制。 核心觀念 一、訴訟權、請願權與法律扶助 憲法第16條規定:「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其中,訴訟權是人民於權利受侵害時,得依法請求法院救濟的權利。保障不能只停留在形式上准許遞交訴狀,還須使人民獲得符合正當法律程序、公平且及時有效的審判。因此,「人民有依法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屬於訴訟權的保障內容,與集會權、結社權、生存權無關。 權利或制度辨識重點 請願權向國家機關表達意見、建議或請求處理事項,不以進入法院為必要。 訴願權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有權機關審查行政處分等事項。 訴訟權向法院請求權利救濟,並享有公平審判與程序保障。 陳情制度行政程序法第7章的制度設計,從憲法學理觀察,屬請願權在法律層面的具體化。 法律扶助制度協助無資力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接近司法,主要在實現訴訟權。 行政程序法第168條所定陳情事項,包括行政興革建議、行政法令查詢、行政違失舉發及行政上權益維護。陳情與訴願、訴訟不同,不能因為都是向機關提出請求,就混為同一種救濟制度;陳情對應的是請願權,不是訴願權,也不是參政權。 法律扶助制度使符合扶助要件者得獲得必要的法律協助,避免因經濟困難或其他障礙而無法有效接近司法。判斷時應連結「接近法院、有效救濟」,而非集會自由或選舉、創制及複決權等參政權。 二、訴訟權的核心保障與立法形成空間 「有權利即有救濟」是訴訟權的基本精神。依大法官解釋意旨,訴訟權的核心內容包括: 人民權利遭受侵害時,得依法請求法院救濟,法院應給予提起訴訟的機會。 法院的審判程序應符合正當法律程序,確保公平審判;法官迴避制度即在避免具有法定迴避事由的法官參與審判,維護審判公正,屬訴訟權保障的核心內容。 人民經法院訴訟程序所謀求的權利救濟,應及時且有效。 刑事被告初受有罪判決,至少應有一次上訴救濟機會(釋字第752號解釋意旨)。 但憲法並未將所有訴訟制度細節固定化。依釋字第442號解釋意旨,訴訟救濟應循的審級制度及相關程序,屬立法機關的自由形成範圍,憲法並未要求一定要「二級二審」「三級三審」等固定審級。立法者得考量事件性質、訴訟政策及司法資源,設計合理制度;這不表示可以恣意排除必要的司法救濟。 屬訴訟權核心保障原則上由立法形成的事項(非核心) 權利受侵害時得向法院請求救濟不同類型事件的審判權劃分(例如普通法院與行政法院的分工) 公平審判、法官迴避及正當法律程序一般事件的審級制度,以及是否設置通常上訴救濟制度 救濟應及時且有效依事件性質設定合理程序要件 初受有罪判決至少一次上訴機會上訴第三審的範圍與限制 判斷關鍵:「初受有罪判決至少一次上訴」是核心,「應設置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則不是核心。不能把「審級由立法形成」理解為任何情況都能禁止上訴,也不能反過來推論所有案件都必須設置通常上訴制度。 三、聽審請求權:參與、陳述、審酌 聽審請求權是訴訟權的程序保障,重點在於讓受裁判影響的人,有機會參與程序並提出意見,而非僅讓法院單方面作成決定。其內容包括: 參與程序:就直接影響當事人權益的判決事項,法院應通知其參與訴訟。 陳述意見:當事人有就相關事實、證據與法律問題陳述意見的權利。 審酌重要主張:法院應審酌當事人就特定重要觀點表達的意見或其提出的重要主張。 法院有義務審酌,不代表必須採納當事人的主張,更不代表當事人必然勝訴。至於「法院不得將其疏失轉嫁由當事人承擔」,雖與訴訟權的公平保護有關,但不屬於聽審請求權的內容,選項中出現時應特別辨識。 四、訴訟權保障的對象與學生救濟 教師、學生與受刑人的訴訟權,均曾獲大法官解釋明文肯認:具有特殊身分者(舊稱「特別權力關係」下的人員),其權利受侵害時,仍得依法向法院請求救濟。相對地,外國人的訴訟權未曾經大法官解釋明文肯認,題目問「未曾為解釋明文肯認」者,應選外國人。 注意:這是在考解釋的明文內容,不能把結論擴張成「外國人沒有訴訟權」。是否已有特定解釋明文肯認,與是否享有基本權保障,是不同問題。 學生行政爭訟權的解釋發展如下: 解釋保障範圍 釋字第382號學生受退學或類此之處分,足以改變其學生身分及損害受教育機會時,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釋字第684號大學生受大學所為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主張權利受侵害時,亦得提起行政爭訟。 釋字第784號各級學校學生認其權利因學校之教育或管理等公權力措施而遭受侵害時,即使非屬退學或類此之處分,亦得按相關措施之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程序,無特別限制。 不限大學生,也包括國中小、高中等各級學校學生。 不限退學或類似重大處分,記過等措施也可能尋求救濟。 不限受教育權受侵害,其他權利受侵害也可救濟。 不是只能循學校內部申訴途徑,仍可依法提起行政爭訟。 應依措施的法律性質選擇相應的爭訟程序;可以尋求救濟,不等於每項措施都能直接提起撤銷訴訟。 五、審判制度的分類 制度意義與判斷關鍵我國是否採行 公開審判審判原則上公開,法律得規定例外。採行 獨任審判由一名法官審理裁判。採行 合議審判由數名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裁判。採行 陪審制由陪審團負責事實認定,職業法官負責法律適用與量刑。未採行 國民法官制度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共同參與審判,屬我國特有的人民參與審判制度,不等於典型陪審制。採行(限特定刑事案件) 這些分類著眼點不同,並非互相排斥,例如獨任審判、合議審判都可以公開進行。題目問「我國訴訟上尚未被採取之制度」,答案是陪審制。 常考陷阱 「審判權劃分屬訴訟權核心」:錯。審判權如何劃分由法律規定,核心在於有法院可以救濟。 「應設置通常上訴救濟制度屬訴訟權核心」:錯。一般審級設計由立法形成;只有「初受有罪判決至少一次上訴」才是核心。兩個選項常同時出現,務必區分。 「憲法要求至少二級二審或三級三審」:錯。依釋字第442號,審級制度屬立法機關自由形成範圍。 「法官迴避制度非屬核心」:錯。法官迴避確保公平審判,屬核心內容。 「法院不得將疏失轉嫁當事人」是聽審請求權內容:錯。聽審請求權只看「通知參與、陳述意見、審酌重要主張」三項。 「有聽審權,法院就必須接受當事人意見」:錯。保障的是參與、陳述及受審酌的機會。 訴訟權主體題:教師、學生、受刑人均經解釋明文肯認;外國人則未經解釋明文肯認。 學生救濟題:「只有退學或類此處分」「只有大學生」「未侵害受教育權就只能校內申訴」均錯;正解關鍵字為「各級學校學生」「按措施性質」「依法提起相應之行政爭訟」。 「陳情屬訴願權或參政權」:錯。行政程序法陳情屬請願權。 「法律扶助保障集會自由或參政權」:錯。法律扶助主要落實訴訟權。 「公平審判屬生存權或結社權」:錯。依法受公平審判屬訴訟權。 「我國採陪審制」:錯。我國採公開、獨任、合議審判,並有國民法官制度,但未採陪審制。 記憶口訣 「有權利,有救濟;要公平、要迴避、要及時有效;初判有罪保一次上訴。」 「審判權劃分、審級設計、通常上訴,都交立法來形成。」 「聽審三件事:通知參與、陳述意見、重要主張要審酌。」 「學生救濟三步走:退學(382)→大學生(684)→各級學生(784)。」 「陳情連請願,扶助連訴訟;我國有公開、獨任、合議,就是沒有陪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