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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審議委員會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15
訴願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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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訴願的目的與行政爭訟的功能。區分訴願(對行政處分)與請願(對公共政策等)。知道經聽證作成的處分免經訴願。 牢記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比例(外部委員不少於二分之一)、決議門檻(過半數出席、出席過半數同意),以及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理解訴願審理原則:書面審理、職權調查、自由心證、先程序後實體、不利益變更禁止。 辨認訴願書應記載事項,特別是身分證明文件字號的記載對象。區分代表人、代理人與輔佐人。 核心觀念 一、訴願的目的、功能與救濟對象 訴願是實踐憲法保障人民訴願權的制度。依訴願法第1條,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得提起訴願。依法申請的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人民權益者,也可以提起訴願。 訴願由行政體系內部重新審查原處分,屬於行政機關自我審查(自我省察)的機制。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的功能包括: 保護人民權利 維持行政的合法性 確保依法行政 「維持行政機關的權威」不是行政爭訟的功能。行政爭訟是用來監督、糾正行政,不是用來替行政背書。 訴願原則上是提起撤銷訴訟前的先行程序,但有例外。依行政程序法第109條,不服經聽證程序作成的行政處分,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訴訟。所以「經聽證作成的處分,應先提起訴願,再提起行政訴訟」是錯誤的說法。 比較項目訴願請願 對象行政處分(含應作為而不作為)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個人權益的維護 性質法定救濟程序,受理機關必須作成決定表達意見、願望,屬建議性質 受理機關原則上為原處分機關的上級機關職權所屬的民意機關或主管行政機關 關係依法應提起訴訟或訴願的事項,不得請願 判斷口訣是「訴願對處分,請願對政策」。抽象的行政命令、單純的事實行為都不是行政處分,不能套用到「訴願對象」。 二、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決議與迴避 組成(訴願法第52條)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 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以及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 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的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 這是「至少一半」的下限。例如: 委員 10 人,外部委員至少 5 人。 委員 9 人,外部委員至少 5 人。 決議(訴願法第53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決議,須同時符合兩個門檻: 委員過半數出席:分母是委員總數。 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分母是實際出席人數。 「過半數」必須超過一半,恰好一半不算。例如委員共 10 人,至少 6 人出席;6 人出席時,至少 4 人同意。 迴避(訴願法第55條) 訴願審議委員會的主任委員或委員,對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迴避的範圍是整個審議,不只是表決。 迴避不能用委託代理人出席取代,也不是由上級機關指派人員替代。 判斷是否應迴避,關鍵在「有無利害關係」,不在職稱。單純寫「機關首長」「主任委員」「幕僚人員」而沒有利害關係的,都不是法定應迴避的情形。 三、訴願審理的基本原則 書面審理原則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 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陳述意見。 依申請或於必要時,也得通知到場進行言詞辯論。 言詞辯論只是例外,不是原則。 職權調查主義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事實與證據,或囑託有關機關、人員實施調查、檢驗、勘驗。 調查時不受訴願人主張的拘束。 自由心證主義 斟酌全部陳述及調查證據的結果,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事實的真偽。 自由心證不是可以恣意認定。 先程序、後實體 先審查訴願是否合法,例如是否逾期、是否屬於訴願對象、能否補正。 程序不合法且無法補正者,應為不受理決定。 程序合法後,才進一步審查原處分有無違法或不當。 「先實體後程序」是錯誤寫法。 不利益變更禁止 訴願有理由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時,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 四、訴願書的應記載事項 提起訴願以要式為原則,應提出訴願書,並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訴願法第56條規定應記載下列事項: 訴願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訴願人如為法人或設有管理人、代表人的團體,記載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管理人或代表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有訴願代理人者,記載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原行政處分機關。 訴願請求事項。 訴願的事實及理由。 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的年月日。 受理訴願的機關。 證據。 年、月、日。 容易混淆的地方有兩個: 性別不是應記載事項。 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只要求自然人訴願人與訴願代理人記載。法人的代表人(管理人)只需記載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不包括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五、代表人、代理人與輔佐人 角色重點 代表人二人以上對同一原因事實的行政處分共同提起訴願時,得選定代表人。未選定者,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選定;逾期不選定,得依職權指定,不是逕予不受理。 代理人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每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超過三人。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不必共同為之,也不必偕同本人。 輔佐人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機關認為必要時,也得命其偕同輔佐人到場。鑑定人、證人不在得偕同輔佐人的範圍內。 常考陷阱 「外部委員不少於三分之一(或四分之一、五分之一)」:錯。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應不少於總數的二分之一。 「三分之二出席」「三分之二同意」「四分之三」:錯。出席與同意都只要過半數,兩者的分母不同。 「有利害關係者可參與審議,只須迴避表決」「可請代理人參與」「由上級機關指派替代」:都錯。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 只寫「機關首長」「主任委員」「幕僚人員」:沒有「有利害關係」的要件,不是法定應迴避者。題目要找的是「對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的委員。 「訴願對公共政策、請願對行政處分」或寫成「訴願對行政命令、事實行為」:錯。正確是訴願對行政處分,請願對公共政策。 「訴願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先實體後程序」:都是把原則倒置。正確是書面審理、先程序後實體。職權調查、不受訴願人主張拘束、自由心證、不利益變更禁止,則都屬於訴願原則。 「經聽證作成的處分應先訴願再行政訴訟」:錯。依法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 「維持行政機關權威」:不是行政爭訟的功能。 「訴願人性別」「法人代表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都不是應記載事項。但自然人訴願人及代理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應記載,不要一起刪掉。 「逾期不選代表人即不受理」「多名代理人須共同代理」「鑑定人得偕同輔佐人」:都錯。正確分別是依職權指定、各自單獨代理、輔佐人限於訴願人、參加人、代理人偕同。 記憶口訣 「外聘至少半,出席同意都過半;利害先迴避,審議不能參。」 「訴願對處分,請願對政策;聽證免訴願,權威非目的。」 「書面為原則,職權查事證;程序先審查,不服不加重。」 「代表可指定,代理各單行;輔佐跟三人:訴願、參加、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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