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訴願的標的是行政處分,可審查處分「違法」或「不當」;依法申請的案件,機關應作為而不作為,也可以提起訴願。行政規則、行政契約、事實行為、私法爭議都不是訴願標的。 要分清楚經由誰、向誰提起:原則上要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原處分機關不一定是管轄機關。 管轄機關要看原處分機關的層級與隸屬,原則上由上一級機關管轄;最高層級的機關(各院、總統府)由自己管轄。委任、委託、委辦各有判斷公式。 要辨認特別救濟程序:交通違規裁決、公務人員復審等不走一般訴願;稅捐復查不能取代訴願。 程序上要分清楚不受理、駁回、有理由、撤回四種情形。不服訴願決定,要提起行政訴訟,沒有再訴願。 核心觀念 一、訴願的主體與要件 人民對中央或地方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得提起訴願。因此要件有三: 有行政處分,或有應作為而不作為的情形。 處分違法或不當。「不當」指合法但不合目的,例如罰鍰過重。 訴願人本身的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損。單純反射利益受影響、或只是不滿政策,都不夠。 訴願主體不限於人民。自然人、法人、非法人團體都可以提起訴願。地方自治團體或其他公法人對上級監督機關的行政處分,認為違法或不當而損害其權利或利益時,也得提起訴願。所以「只有人民方能提起訴願」是錯的。 訴願能力: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的人,有訴願能力,可以自己進行訴願。無訴願能力的人,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 共同訴願與參加:二人以上就同一原因事實,得共同提起訴願。與訴願人利害關係相同的人,須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才可以為訴願人的利益參加訴願。 審理方式:訴願原則上採書面審查。受理訴願機關可以依申請通知言詞辯論,必要時也可以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及原處分機關言詞辯論。訴願的制度目的,是讓行政機關自我審查、自我省察,藉此保障人民權益。 二、訴願標的:行政處分與怠為處分 行政處分是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的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且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的單方行政行為。下列都屬於行政處分,可以提起訴願: 課稅處分、逃漏稅處罰 違反環保法規(如廢棄物清理法)的裁罰 駁回土地登記申請、拒絕更名申請 學校對學生的退學處分 警察臨檢時作成的處分 公立大學駁回教師升等申請 土地徵收補償價格的爭議屬於公法上的爭議,可以依法提起訴願等行政救濟,不是民事糾紛。 行為類型可否作為訴願標的理由與救濟途徑 行政處分可以這是訴願的標準標的 行政規則不可以屬於機關內部的一般抽象規範,不是對外的具體決定 行政契約不可以屬於雙方行為,爭議循行政訴訟(如給付訴訟)解決 事實行為、資訊發布不可以例如稅捐機關實地查核、在媒體公布傳染病確診人數,本身不直接發生法律效果 機關聘僱臨時人員的薪資爭議不可以屬於私法上的僱傭關係,循民事途徑解決 警員執勤駕車撞傷人民不可以屬於損害賠償問題,依國家賠償程序處理 怠為處分: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也可以提起訴願。法令沒有規定處理期間時,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算二個月。 三、特別救濟程序:哪些不走訴願、哪些可以取代訴願 程序與訴願的關係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不得提起訴願,依行政訴訟法的交通裁決事件程序直接起訴 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取代訴願。公務人員受人事主管機關的處分,要提起復審,不能提起訴願;復審決定相當於訴願決定 政府採購法的申訴審議取代訴願,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 行政執行法的聲明異議屬於取代訴願的特別程序 教師再申訴決定、會計師懲戒覆審決議相當於訴願決定,不服者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律師懲戒覆審決議不相當於訴願決定,性質上屬於法院終審裁判,不能再提起行政爭訟 稅捐稽徵法的復查不能取代訴願,只是訴願前的先行程序。不服復查決定,仍要提起訴願 注意:受教育主管機關處分的教師、復查決定被駁回的納稅人、土地登記申請被駁回的人,都可以提起訴願。 四、提起方式與期間 提起方式:訴願應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原處分機關收到後會先重新審查,認為有理由時可以自行撤銷或變更原處分;不依訴願人請求時,再把案件送交管轄機關。訴願人也可以直接向受理訴願機關提起,受理訴願機關會把訴願書影本或副本送交原處分機關。 因此下列說法都是錯的: 「僅得逕向管轄機關提起」 「一律以原處分機關為受理訴願機關」 訴願前置:人民不服罰鍰處分,即使主張的是處分違法加上罰鍰過重(不當),也要先提起訴願,不能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撤銷訴訟。「申覆」「請願」都不是法定的救濟方式。 期間: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訴願。例如 8 月 31 日送達,自 9 月 1 日起算,到 9 月 30 日屆滿。是否在期間內,以原處分機關或受理訴願機關收受訴願書的日期為準。 誤向他機關提起:訴願人誤向原處分機關及管轄機關以外的機關表示不服,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收受的機關應將案件移送原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 五、訴願管轄機關 基本原則是「向上一級」,最高層級的機關則由自己管轄。 原處分機關訴願管轄機關例子 鄉、鎮、縣轄市公所縣政府鄉公所、鎮公所的處分,向縣政府訴願 縣(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縣(市)政府 直轄市政府所屬各級機關直轄市政府臺北市環保局、臺南市環保局、新北市三重區公所、高雄市某戶政事務所,都向該直轄市政府訴願。區公所的處分不論涉及自治或委辦事項,原則上都向直轄市政府訴願 縣(市)政府、直轄市政府中央主管部、會、行、處、局、署臺南市政府的建築管理處分,向內政部訴願;屏東縣政府的勞動裁罰,向勞動部訴願 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所屬機關各該部、會、行、處、局、署 中央各部、會、行、處、局、署主管院中央銀行的處分,向行政院訴願 中央各院、總統府原機關本身行政院的處分,向行政院訴願;總統府的處分,向總統府訴願 二以上不同隸屬或不同層級機關共同作成的處分共同的上級機關 補充說明: 臺灣高等法院所為的行政處分,向司法院訴願。法院的裁判不是行政處分。 公立大學的處分,例如駁回助理教授的升等申請,向教育部訴願。 縣政府作成的居家檢疫處分,應向法定的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訴願。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是臨時編組,不是訴願管轄機關。 「訴願委員會」只負責審議,訴願決定以其所屬機關的名義作成。因此管轄機關是行政院,不是「行政院訴願委員會」;是中央銀行的上級機關,不是「中央銀行訴願委員會」。 六、委任、委託與委辦 類型機關間的關係處分視為誰的處分訴願管轄 委任上級機關交由有隸屬關係的下級機關辦理受委任機關向受委任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委託交由無隸屬關係的其他機關辦理原委託機關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委辦地方政府、其所屬機關或鄉鎮市公所,辦理上級政府委辦的事務受委辦機關向受委辦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 以上都要再套用第五點的一般管轄規則來判斷。委託的情形,要以原委託機關為準,而不是看受託機關隸屬於誰: 農業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作成處分,視為農業部的處分,應向農業部的上級機關行政院訴願,而不是向勞動部訴願。 內政部委託考選部辦理事項而作成處分,視為內政部的處分,應向行政院訴願,而不是向考試院訴願。 七、訴願決定:不受理、駁回、有理由、撤回 不受理決定:只處理程序要件有欠缺的情形,主要包括: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後逾期不補正。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 訴願人不適格。 無訴願能力,或法人、團體未由代表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後逾期不補正。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 對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的事項提起。 實體決定: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屬於實體審查的問題,不是不受理的事由。 訴願無理由:以決定駁回。 訴願有理由: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決定,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 因不作為提起訴願而有理由:應命應作為的機關速為一定的處分。 不利益變更禁止: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作出比原處分更不利於訴願人的變更或處分。 撤回:訴願提起後,在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都可以撤回,這體現了處分權主義,也就是由訴願人自己決定是否繼續程序。撤回後程序即告終結,不必再作成不受理決定;撤回後也不得再提起同一訴願。如果撤回後又重行提起,這時才作成不受理決定。 後續救濟:不服訴願決定,應提起行政訴訟。現行法已經沒有再訴願,也不是聲請再審或重新審理。 常考陷阱 「只有人民方能提起訴願」:錯。地方自治團體等公法人也可以提起訴願。 「一律以原處分機關為受理訴願機關」「只能逕向管轄機關提起」:都錯。正確是經由原處分機關,向管轄機關提起。 「處分違法」「處分不當」可以作為不受理的事由:錯。違法或不當是實體問題,成立時訴願有理由。 「訴願經撤回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錯。撤回後程序終結;只有撤回後又重行提起,才作成不受理決定。 「交通違規裁罰可以訴願」:錯。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處罰,不經訴願。相對地,環保裁罰、課稅、逃漏稅處罰、退學處分都可以訴願。 「稅捐復查可以取代訴願」:錯。復查後仍要訴願。復審、採購申訴、行政執行聲明異議才是取代訴願的程序。 「律師懲戒覆審決議相當於訴願決定」:錯。教師再申訴決定、會計師覆審決議、公務員復審決定才相當於訴願決定。 「委辦向委辦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提起」:錯。應向「受委辦機關」的直接上級機關提起。題目常常只偷改一個字。 「委託案件向受託機關或其上級提起」:錯。委託要回頭看原委託機關。委任才是看受委任機關。 管轄機關選項寫成「○○訴願委員會」「營建署」「環保署」「省政府」:通常是錯的。要選有法定上下級關係的機關。 「行政院、總統府的處分向更上級(總統府、司法院)訴願」:錯。各院與總統府的處分,由原機關自己管轄。 「區公所處分依自治或委辦事項區分管轄」:錯。直轄市區公所的處分,原則上都向直轄市政府訴願。 「不服訴願決定可以提起再訴願」:錯。應提起行政訴訟。 「不服罰鍰處分可直接提起撤銷訴訟、申覆或請願」:錯。應先提起訴願。 「利害關係人可以自由參加訴願」:錯。須經受理訴願機關允許。 期間計算算錯:從送達的次日起算三十日。8 月 31 日送達,期限是 9 月 30 日,不是 9 月 29 日。 記憶口訣 管轄:「鄉鎮找縣,局所找府;府找部會,部會找院;院府自己管,共同找共同上級。」 委任、委託、委辦:「委任看受任,委託看原委,委辦看受辦的上級。」 程序:「程序欠缺不受理,違法不當看實體;撤回要在送達前,撤回之後不再審;不服決定打官司,沒有再訴願。」 特別程序:「復審、採購申訴取代訴願,復查還要訴願,交通裁決直接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