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先判斷事件是否屬於訴願救濟範圍,包括是否為行政處分、是否有特別救濟程序取代訴願;再檢查期間、訴願能力、書狀等程序要件;最後才審查處分是否違法或不當。 分清訴願人、法定代理人、訴願代理人、共同訴願代表人及輔佐人的地位與權限。 掌握委託處分的管轄、誤向他機關提起時的移送期限,以及撤回、不受理、駁回三者的差別。 熟記書面審理、職權調查、先程序後實體、不利益變更禁止等原則,以及訴願審議委員會的組成比例、決議門檻與迴避規定。 核心觀念 一、訴願的目的、標的與特殊救濟 訴願是行政機關的自我審查機制,目的在實踐憲法保障的訴願權、維護人民權益、維持行政合法性及確保依法行政;維持行政機關權威不是行政爭訟的功能。人民認為行政處分違法或不當,損害其權利或利益,原則上得提起訴願;人民依法申請的案件,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也可以提起訴願。 訴願針對行政處分;請願則是就國家政策、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向主管機關表達願望。行政命令或事實行為原則上不能直接作為訴願標的。課稅處分、環保裁罰、警察臨檢所作的處分、學校對學生的退學處分等,均屬行政處分,原則上可提起訴願。 程序或事件判斷重點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裁決不經訴願,直接依交通裁決事件訴訟程序向行政法院起訴,因此不屬訴願對象。但不是凡與交通、運輸有關的罰單都免訴願,例如在捷運站內飲食被罰,仍循訴願救濟。 經聽證作成的行政處分依行政程序法,其行政救濟程序免除訴願及其先行程序,可直接提起行政訴訟,不必先訴願。 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公務人員保障法的復審依法相當於訴願,可以取代訴願程序。 教師再申訴、會計師懲戒覆審相當於訴願決定,不服時可進一步提起行政訴訟。 行政執行法的聲明異議相當於訴願程序,可以取代訴願。 稅捐稽徵法的復查只是訴願前的先行程序,不能取代訴願;不服復查決定,仍應提起訴願。 律師懲戒覆審決議屬司法性質的職業懲戒程序,不相當於訴願決定,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願能力與法定代理 有訴願資格或受罰資格,不等於能自行實施訴願行為。能獨立以法律行為負義務者,才有訴願能力。現行民法以18歲為成年,16歲高中生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沒有訴願能力,即使能受行政裁罰,也應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是否有訴願能力由法律決定,不是由訴願審議委員會依個案能力判斷。 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團體提起訴願,應由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無訴願能力人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或團體未由代表人、管理人為之,應先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才不受理。 三、訴願代理人、輔佐人與共同訴願 訴願人或參加人得委任代理人,每人委任的代理人不得超過3人。代理人不以律師為限,具有相關專業知識、因業務或職務關係、與訴願人有親屬關係等法定資格者,也可以擔任。 代理人有2人以上時,均得單獨代理訴願人;即使委任時約定必須共同代理,對訴願人而言仍得單獨代理。代理人就受委任事件得為一切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須受特別委任。 訴願人、參加人或訴願代理人經受理訴願機關許可,得於期日偕同輔佐人到場;機關認有必要時,也得命其偕同輔佐人到場。鑑定人不能偕同輔佐人。輔佐人是協助陳述的人,與代理人不同,也不是由法律扶助基金會指派給未成年人的人員。 二人以上對於同一原因事實的行政處分,得共同提起訴願,但以同一機關管轄者為限。共同訴願得從中選定1至3人為代表人。未選定代表人時,受理訴願機關得限期通知選定;逾期不選定者,得依職權指定代表人,不是直接不受理,也不是移送行政法院。代表人經選定或指定後,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但撤回訴願須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 項目訴願代理人共同訴願代表人 人數每一訴願人最多3人1至3人,從共同訴願人中選定 行為方式各得單獨代理代表全體訴願人為訴願行為 撤回訴願須受特別委任須經全體訴願人書面同意 未選任時訴願人自行為之機關得限期命選定,逾期得依職權指定 四、管轄、期間、移送與訴願書 行政機關依法將權限的一部分委託其他行政機關執行,人民不服受託機關的處分,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向原委託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不是向受託機關或其上級提起。受託機關的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所以要依委託機關的層級判斷管轄;委託機關是中央部會時,由其主管院管轄。例如: 農業部委託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作成處分:視為農業部的處分,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不是向勞動部提起。 考選部在內政部委託範圍內作成處分:視為內政部的處分,應向行政院提起訴願,不是向考試院提起。 訴願應自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的次日起30日內提起。8月31日送達,自9月1日起算,至9月30日屆滿。 訴願人誤向訴願管轄機關或原處分機關以外的機關表示不服,視為自始向訴願管轄機關提起訴願。收受的機關應於10日內將事件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並通知訴願人。欠缺管轄權不是不受理事由。 訴願應以書面為之,訴願書由訴願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並應記載: 訴願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法人或團體則記載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以及代表人或管理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 有訴願代理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原行政處分機關、訴願請求事項、訴願的事實及理由、收受或知悉行政處分的年月日、受理訴願機關、證據及年月日。 性別不是應記載事項;法人代表人或管理人不必記載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五、不受理、駁回、撤回與有理由決定 情形處理方式 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不受理 對非行政處分或不屬訴願救濟範圍的事項提起不受理 行政處分已不存在,例如原處分機關於訴願提起後自行撤銷原處分以「行政處分已不存在」為由不受理 對已決定或已撤回的訴願事件重行提起不受理 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能補正者應先通知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不補正,才不受理 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才不受理 無管轄權移送,不是不受理 程序合法,但訴願無理由駁回,不是不受理 原處分所憑理由雖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以訴願無理由駁回 原處分違法或不當屬實體問題,訴願有理由;不是不受理事由 訴願提起後,於決定書送達前,訴願人得撤回;撤回後不得再提起同一訴願。撤回使訴願程序終結,不必另作不受理決定;撤回後重行提起,才應不受理。訴願人可自行決定撤回,是當事人處分主義的表現。 撤銷訴願有理由時,受理訴願機關應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並得依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作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至於「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的機關速為一定處分」,是對機關不作為提起的訴願有理由時的決定方式,不適用於撤銷訴願。 六、審理原則與訴願審議委員會 訴願審理採先程序、後實體,「先實體後程序」不是訴願原則。訴願以書面審理為原則,言詞辯論只在依申請或必要時才進行,不是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受理訴願機關依職權調查事實,不受訴願人主張的拘束;事實認定採自由心證,依論理及經驗法則判斷。 訴願審議委員會由機關高級職員及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組成,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合計不得少於總數二分之一。訴願決定應經委員會決議,須有委員過半數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主任委員或委員對訴願事件有利害關係時,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審議,不是只在表決時迴避,也不能派代理人參與或由上級機關指派人員替代。 常考陷阱 「能受罰就能自行訴願」、「由訴委會決定可否自為」、「由法扶指派輔佐人」:都錯。未滿18歲沒有訴願能力,應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 「三名代理人必須共同代理」或「須偕同本人為之」:錯,各代理人均得單獨代理。 「鑑定人得偕同輔佐人到場」:錯,只有訴願人、參加人、訴願代理人可以。 「逾期不選定代表人即不受理」:錯,機關得依職權指定代表人。 「委託處分向受託機關或受託機關的上級提起」:錯。應以委託機關為準;農業部或內政部委託時,向行政院提起。 期間少算一天:8月31日送達,期限到9月30日,不是9月29日。 「無管轄權機關5日、15日或20日內移送」:錯,應於10日內移送原行政處分機關。 「處分違法、不當或訴願無理由,所以不受理」:錯。這些屬實體問題,結果是有理由或駁回;只有程序不合法才不受理。 「書狀不合程式、可補正,直接不受理」:錯,應先通知補正。 「撤回訴願應為不受理決定」:錯。撤回直接終結程序;撤回後重行提起同一訴願才不受理。 「原機關撤銷處分,以欠缺保護必要駁回」:錯,應以處分已不存在為由不受理。 撤銷訴願有理由時「命機關速為處分」:這是不作為訴願的決定方式。 「稅捐復查可取代訴願」:錯。復查只是先行程序;復審、採購申訴、聲明異議、會計師懲戒覆審、教師再申訴則相當於訴願。 「律師懲戒覆審決議相當於訴願決定」:錯,不得再提起行政訴訟。 「交通違規裁罰可提訴願」:錯,應直接向行政法院起訴;但環保、稅捐裁罰及退學處分仍可訴願。 「經聽證的處分應先訴願再起訴」:錯,免除訴願程序。 「訴願針對行政命令或公共政策」:錯。訴願針對行政處分,請願針對公共政策。 「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先實體後程序」:都不是訴願原則。 「訴願書應記載性別、法人代表人的身分證字號」:都錯。 決議門檻寫成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錯,是出席過半數、同意過半數;外部委員至少二分之一。 「首長、主任委員或幕僚當然迴避」:錯。迴避的關鍵是「有利害關係」,而且是完全不得參與審議。 記憶口訣 「代理最多三,各自可單行;共同選一三,逾期得指定。」代理人最多3人,各得單獨代理;共同訴願代表人選1至3人,逾期不選,機關得依職權指定。 「外部至少半,開會雙過半;誤投十日送,撤回送達前。」外部委員至少二分之一,決議須出席及同意都過半數;誤向他機關提起,10日內移送;撤回須在決定書送達前。 「委託看委託,部會找行政院。」受託機關的處分視為委託機關的處分,委託機關為部會時,向行政院提起訴願。 「逾期、非處分、已不存、重行提,程序不合才不受理。」違法、不當或無理由屬實體問題,不是不受理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