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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調查與陳述意見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0
訴願調查與陳述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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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陳述意見、言詞辯論是例外,兩者的發動條件不同。 證據調查:依申請應調查,但不必要者得不調查;鑑定費用原則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 區分停止訴願程序與停止執行:提起訴願,原處分原則不停止執行。 決定類型:不受理、無理由駁回、有理由撤銷或變更、情況決定;以及不作為訴願中途已作成處分時的處理。 決定期限為「三個月、延長一次、最長二個月」;訴願決定性質是行政處分,並注意其拘束力與效力所及之人。 核心觀念 一、審議方式:書面為原則,言詞為例外 訴願就書面審查決定之,不是每案都要言詞辯論,也不採公開審議、律師強制代理或專家參審原則。訴願人得委任代理人,不必親自提出訴願書或親自到場辯論。 制度發動方式與重點 陳述意見受理訴願機關必要時得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利害關係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訴願人或參加人請求陳述意見時,須有正當理由,機關才應給予到場陳述的機會。陳述可由主任委員指定委員聽取,主任委員不必親自聽取。 言詞辯論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訴願人、參加人之申請,或必要時依職權,通知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輔佐人及原處分機關派員,於指定期日到達指定處所進行言詞辯論。 原處分機關可以提出答辯、派員參與言詞辯論。訴願審議委員會的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的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相關機關不能就特定案件派員擔任委員。 二、證據調查與鑑定 受理訴願機關應依職權調查,不受訴願人主張的拘束。訴願人或參加人申請調查證據時,機關應予調查;但申請調查的證據中,認為不必要者,不在此限。 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囑託有專門知識經驗者鑑定。鑑定所需費用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不是由訴願人負擔,也不是依勝敗結果決定。受理訴願機關認為無鑑定必要,而訴願人或參加人願意自行負擔費用時,得請求交付鑑定;此時費用先由申請人負擔,若鑑定結果據以作成有利於他們的決定或裁判,得於確定後請求償還必要費用。 三、停止訴願程序與停止執行 停止訴願程序:訴願決定以他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準據,而該法律關係正在訴訟或行政救濟程序中進行時,在該法律關係確定前,受理訴願機關得停止訴願程序,並應即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 訴願人死亡、法人合併、原處分所涉權利讓與他人,屬於承受訴願的問題,由繼承人、合併後的法人或受讓人承受,不是停止程序的事由。 停止執行:原行政處分的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但原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且不是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時,受理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停止全部或一部的執行。 四、審查範圍與決定類型 訴願可審查行政處分的合法性與適當性(違法或不當),羈束處分與裁量處分都可審查。例外情形: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的地方自治事務時,受理訴願的上級機關僅審查合法性。 類型判斷與處理 不受理訴願不合法,例如逾越法定期間、不合程式而不補正、對非行政處分提起、當事人不適格、處分已不存在、重行提起已決定或已撤回的事件。 無理由駁回經實體審查,訴願無理由。原處分所憑理由雖然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仍屬無理由。 有理由撤銷原處分的全部或一部,並得視情節逕為變更,或發回原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應指定相當期間)。 情況決定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但因重大公益,得駁回訴願,並在主文中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逕為變更或發回重為處分時,在訴願人表示不服的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的變更或處分(不利益變更禁止)。 逾期訴願:應作成不受理決定,不是駁回。原處分顯屬違法或不當時,原處分機關或其上級機關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這項權限是「得」而不是「應」,而且有限制:撤銷或變更對公益有重大危害,或受益人的信賴利益顯然比撤銷所要維護的公益更值得保護時,不得撤銷或變更。 五、情況決定 情況決定的要件包括: 原處分違法或不當。 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於公益有重大損害。 經斟酌訴願人所受損害、賠償程度、防止方法及其他一切情事,認為撤銷或變更顯與公益相違背。 結果雖然是駁回訴願,但主文必須載明原處分違法或不當,不能寫成「原處分仍屬合法」。受理訴願機關並得在理由中載明,由原處分機關與訴願人就損害進行協議。 六、不作為訴願中途已作成處分 人民依法申請,機關逾期不作為而提起訴願。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的機關已作成處分時,處理方式如下: 處分有利於訴願人(滿足申請):應認訴願無理由,予以駁回,不是不受理。 處分全部拒絕申請:依實務見解,應續行訴願程序,並對嗣後作成的否准處分併為實體審查。 七、決定期限 訴願決定應自收受訴願書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作成;必要時得延長,並通知訴願人及參加人。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特殊起算點如下: 先表示不服、事後補送訴願書者,自補送之次日起算;未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經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 八、訴願決定的性質、拘束力與效力範圍 訴願決定本質上是行政處分,不是觀念通知、行政契約或司法行為。 訴願決定確定後,就該事件拘束各關係機關。原處分經撤銷而須重為處分時,原處分機關應依訴願決定意旨辦理,並將處理情形以書面告知受理訴願機關。原處分機關依決定意旨重新查明事實與法律後,如果確有合法依據,仍可能作成與原處分相同結果的處分。 原處分機關受訴願決定拘束,不得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因為行政訴訟是人民的救濟途徑。 訴願決定效力所及之人包括: 訴願人。 參加人。 經通知參加或經允許參加而未參加的人。 原處分機關(受拘束力拘束)。 請求參加但未獲許可的人,不在效力範圍內。 常考陷阱 「一律言詞辯論」「以言詞辯論為原則」「公開審議」「專家參審」:都錯,訴願以書面審查為原則。 「隨時得請求陳述意見」「一請求就應聽取」:錯,訴願人的請求須有正當理由。「主任委員須親自聽取」也錯,可以指定委員聽取。 「原處分機關不得表示意見」:錯,原處分機關可以答辯,也可以派員參與言詞辯論。 「相關機關得就個案派員擔任委員」:錯。 「申請的證據一律調查」「鑑定費由訴願人負擔」「鑑定費依勝敗決定」:都錯,鑑定費原則由受理訴願機關負擔。 「訴願人死亡、法人合併、權利讓與是停止程序事由」:錯,這些屬於承受訴願;停止程序的事由是以他法律關係為準據且該法律關係尚未確定。 「提起訴願即停止執行」:錯,原則上不停止執行。 「受理訴願機關不得逕為變更」:錯,可以逕為變更,但受不利益變更禁止的限制。 「僅能審查合法性」:只限於地方自治事務;一般案件兼審合法性與適當性。 「逾期訴願予以駁回」:錯,應為不受理,並得依職權撤銷或變更原處分。 「不作為訴願中途獲得有利處分,應不受理」:錯,應予駁回。若是全部拒絕,則續行程序並併為實體審查。 「情況決定主文載明原處分合法」:錯,主文應載明違法或不當。 「延長最多二次」:錯,延長以一次為限,最長二個月。 「原處分機關可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錯,原處分機關應依決定意旨重為處分並書面告知。 「申請參加未獲許可者受效力拘束」:錯;經通知或允許參加而未參加的人,才受效力拘束。 記憶口訣 「書面原則、言詞例外;陳述要正當,證據看必要。」 「鑑定費,機關付。」 「三月決定、一次延長、最多二月。」 「逾期不受理,違法仍可撤;有利就駁回,拒絕續審查。」 「公益留處分,主文宣違法。」 「訴願照審、處分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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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5 有關訴願審議之方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須經言詞辯論,始得作成決定 (B)僅訴願人得陳述意見,原處分機關不得表示意...
  2. 23 關於訴願之審議,下列何者正確? (A)訴願審議以言詞辯論為原則 (B)訴願人必須親自提出訴願書並參與訴願言詞辯論...
  3. 訴願之審理決定,我國訴願法採取何原則? (A)以書面審理原則,言詞辯論為例外 (B)以當事人交互詰問為原則 (C)以言詞辯論原...
  4. 24 有關訴願審議程序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訴願原則上採書面審理方式進行決定 (B)受理訴願機關認有必要時,...
  5. 11 關於訴願審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得經言詞辯論 (B)得依申請調查證據 (C)得給予訴願人口頭說明意見機會 (D)相關機...
  6. 40 訴願案件鑑定所需費用,原則上應由何者負擔? (A)訴願人(B)訴願相對機關 (C)受理訴願機關(D)依訴願決定之結果而定
  7. 25 訴願決定在行政行為的定性上,本質上為何? (A)觀念通知 (B)行政處分 (C)行政契約 (D)司法行為
  8. 23 人民對內政部之行政處分不服,提起訴願,關於受理訴願機關之審查,下列何者正確? (A)得審查內政部行政處分之合法性與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