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的兩條路徑:犯罪後自首與偵查中自白。兩者都須「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但減免效果不同。 區分「得減輕或免除」(法院有免刑機會)與「應免除其刑」(法院必須免刑)。這是選擇題最常設計的差異。 區分公務員收賄與對公務員行賄:行賄者依第11條自首者免除其刑,違背職務或不違背職務行賄都包括在內,也不以繳交所得為要件。 掌握第12條寬減的雙重要件:情節輕微+金額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法律效果只是減輕其刑。 收賄與行賄是「對向犯」,雙方各依自己的罪名處罰,不能把交易雙方當成收賄罪的共同正犯。 核心觀念 一、第8條:自首與自白,法律效果有層次 第8條適用於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至第6條之罪者,例如侵占或竊取公有財物、收受賄賂等。本條不是所有貪污相關犯罪一律適用的減免規定。 自首,是指犯罪尚未被有偵查犯罪職權的機關或人員發覺時,主動申告自己的犯罪並接受裁判。犯罪已被檢調發覺後才承認犯行,屬於自白,不是自首。因此,案件已被發覺時,不能主張自首減免;單純自白也不夠,還須在偵查中自白並繳交全部所得,才有減刑效果。 基本情形所得處理法律效果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 犯罪後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或免除其刑免除其刑 偵查中自白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減輕其刑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有免刑機會」與「應免刑」必須分開: 犯罪後自首,並繳交全部所得:法院得減輕或免除其刑,已經有免刑機會,不是「僅得減輕」。 自首後又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應免除其刑。 偵查中自白並繳清所得:基本效果只有減刑,沒有免刑機會。 偵查中自白並繳清所得,又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才有減輕或免除的機會。 「因而查獲」是加在自首或自白要件上的額外條件。只寫「偵查中供出共犯並因而查獲」,卻沒有自白及繳交全部所得等基本要件,不能直接認定符合第8條。 二、繳交所得:有所得要全繳,無所得不必虛繳 第8條的文字是「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已實際取得賄款者,只繳回部分金額,不符合本條要件。單純懊悔、承認犯行或承諾將來返還,也不等於已自動繳交全部所得。 反之,若只是與廠商約定日後付款,尚未實際取得賄款,就沒有所得可以繳交。此時只要符合自首或自白要件,就可以適用第8條。例如約定得標後支付1,000萬元,期約金額不等於已取得的犯罪所得。 向所屬機關政風人員坦承犯行,是否成立自首,仍須看申告時犯罪是否已被發覺,以及是否具有主動申告、接受裁判的意思。若屬事後自首,依第8條仍是減輕或免除其刑,不是只能減輕。 三、第11條:行賄者自首,應免除其刑 公務員收賄與人民行賄,適用的減免規定不同。犯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行賄罪者: 自首者:免除其刑(應免除)。 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只是得免除)。 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的範圍包括: 對公務員就違背職務的行為行賄。 對公務員就不違背職務的行為行賄。 對外國、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公務員行賄。 不具公務員身分的人犯上述各罪。 因此,違背職務與不違背職務的行賄,自首後都是應免除其刑。不要誤以為只有違背職務行賄才包括在內。行賄自首的免刑規定也不以繳交所得為要件,這點與第8條不同。 四、哪些情形「不是」應免除其刑 情形處理 行賄後自首免除其刑(應免) 行賄後偵查或審判中自白減輕或免除其刑(得免,非應免) 公務員侵占、竊取公有財物或收賄後自首依第8條,繳交全部所得後減輕或免除(得免,非應免);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才是應免 財產來源不明罪不在第8條「第4條至第6條之罪」的範圍內,自首不能套用第8條或第11條的免刑規定 誣告他人犯貪污罪本條例對誣告者是加重處罰,自首或自白都沒有應免刑規定 五、第12條:情節輕微與5萬元以下,缺一不可 適用範圍寬減要件法律效果 第4條至第6條之罪情節輕微,且所得或所圖得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 第11條第1項至第4項之罪情節輕微,且行求、期約或交付的財物或不正利益在新臺幣5萬元以下減輕其刑 5萬元以下包含正好5萬元。但金額低不代表當然情節輕微,兩項要件必須同時符合。本條也不以自首或自白為要件,效果只有減刑,不會免刑。 要特別注意「所圖得」:即使尚未收到錢,仍可能因所圖取得的利益超過5萬元而不符合第12條。期約1,000萬元但尚未收款時,對第8條而言沒有所得可繳;對第12條而言,不能把金額當成零。 六、期約收賄、行賄與洩密:分別論罪 公務員與廠商就違背職務的行為達成收賄約定,即成立違背職務期約收賄罪,不必等到實際交付賄款。 廠商一方是對公務員違背職務行為行賄(期約),應依第11條處罰。收賄與行賄是立場相對的「對向犯」,法律已分別規定罪名,所以雙方不成立收賄罪的共同正犯。 公務員洩漏公共工程招標底價等依法應秘密的事項,另成立刑法洩漏國防以外秘密罪,與期約收賄罪分別檢討。 常考陷阱 「檢調已發覺,只要自首或自白就可減免」:錯誤。已被發覺就不是自首;自白也須在偵查中,且有所得者要繳交全部所得,效果只是減輕。 「自首並繳交部分所得,就可減免」:錯誤。須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犯罪後自首」(未提繳交所得):要件不完整。完整寫法是「自首,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 「偵查中自白並繳清全部所得,可獲免刑」:錯誤。基本效果只有減輕;須再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才有免除的機會。 「偵查中供出共犯並因而查獲」:漏掉自白與繳交所得的基本要件,不是第8條的完整要件。 「事後自首亦僅得減輕其刑」:錯誤。第8條自首的效果是減輕或免除。 「公務員侵占、竊取公有財物後自首,應免除其刑」:錯誤。只是得減輕或免除;行賄者自首才是應免除。 「行賄後偵查中自白,應免除其刑」:錯誤。行賄者自白是減輕或免除;自首才是應免除。 「財產來源不明罪、誣告罪自首應免刑」:錯誤。兩者都不適用第8條或第11條的免刑規定;誣告甚至要加重處罰。 「收賄的公務員與行賄的廠商成立收賄罪共同正犯」:錯誤。兩者是對向犯,分別成立收賄罪與行賄罪。 「尚未收款,就須先繳交期約金額才可適用第8條」:錯誤。沒有所得就不必繳交;但第12條仍要看所圖得金額。 「5萬元以下就減免」:錯誤。第12條還要求情節輕微,且效果只有減刑。 記憶口訣 八條有得須全繳:自首減或免,自白只減刑;因而查獲再升一級。 行賄自首應免刑,自白減或免;輕微五萬只減刑。 收賄行賄是對向,各罰各的不共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