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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保護令內容與期限

科目: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題數:27
通常保護令內容與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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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於 2026年10月18日

學習重點 掌握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罪及家庭成員的範圍,尤其是前配偶、同性同居者與直系姻親。 熟記通常保護令可命遠離、遷出、交付生活必需品、支付相關費用及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記住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每次延長二年以下,延長次數不限。 分清主管機關、防治委員會、防治中心及法院的職掌。 掌握責任通報、現行犯逮捕、附條件處分,以及原則禁止和解、調解的規定。 核心觀念 一、家庭暴力不以身體受傷為限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的行為。因此,持續羞辱、貶抑等精神侵害,也可能構成家庭暴力。不能因為「沒有動手」就直接排除。但也不能反過來認為任何涉及性別的嘲弄都當然成立,仍須判斷是否符合家庭成員及不法侵害等要件。 家庭暴力罪是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的犯罪。家庭暴力的範圍與刑事犯罪並不完全相同,不能把所有家暴行為都直接當成已成立犯罪。 跟蹤是指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電子通訊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或掌控他人行蹤及活動的行為。加害人處遇計畫是指對加害人實施的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並非僅治療生理疾病。「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訂定,不是教育部、內政部或各縣市防治中心。 二、家庭成員:關係曾經存在,也可能受保護 法定範圍判斷重點 配偶或前配偶離婚後仍受保護,不因婚姻消滅而排除。 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家長家屬或家屬間關係者同居不以異性伴侶為限;寄養於家中、以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者,也可能形成家屬關係。 現為或曾為直系血親、直系姻親父母、子女、祖父母,以及女婿與岳母等都在範圍內。 現為或曾為四親等以內旁系血親、旁系姻親兄弟姊妹(二親等)、姑姑與姪子女(三親等)等都在範圍內;並非所有親屬都不限親等。 同居伴侶可依同居關係受保護,不必硬套為配偶或家長家屬,也不問同居是否「合法」。法院得依法命施暴的同居相對人遷出住居所。前配偶即使暫時仍住在同一屋簷下,也不影響其以前配偶身分受保護。 單純借住一晚、旅行團成員一起出遊,並不因此成為家庭成員。家庭看護工也不會因為受僱住在家中,就當然屬於家庭成員。判斷重點是法定關係,而非單純住在一起。 本法不因被害人是外籍配偶或大陸配偶而排除適用。驗傷單也不是聲請保護令的必要文件,精神暴力等情形仍可提出其他證據。 三、通常保護令的內容與期限 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事實且有必要時,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內容可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 停止侵害與接觸:禁止實施家庭暴力,以及禁止對被害人為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聯絡。 隔離與居住安全:命相對人遷出住居所,或遠離被害人的住居所、學校、工作場所及其他經常出入的特定場所。 生活必需品:定汽車、機車及其他個人生活上、職業上或教育上必需品的使用權,必要時並得命交付。 未成年子女事項:暫定權利義務的行使或負擔,並定會面交往方式,必要時禁止會面交往。 經濟與費用:命給付被害人住居所的租金,或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扶養費;命交付被害人或特定家庭成員的醫療、輔導、庇護所或財物損害等費用;命負擔相當的律師費用。 資訊保護:禁止相對人查閱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的戶籍、學籍、所得來源等相關資訊。 防止再犯: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的工作場所,是限制其接近特定場所;不能據此推論法院可以命相對人離職,「命離職」不是通常保護令的內容。 依第十五條,通常保護令有效期間為二年以下,自核發時起生效。失效前,法院得依當事人或被害人的聲請撤銷、變更或延長;每次延長期間為二年以下,延長次數不限。注意「二年以下」是上限,不代表每件都核發或延長整整二年。「六個月」「一年」「只能延長一次」都是舊制或錯誤寫法。 另須區分:法院為保護被害人,核發暫時保護令或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通常保護令才是審理終結後核發。不能把通常保護令的審理要求套用到所有保護令。 四、主管機關、防治委員會與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公所不是本法所定主管機關。地方主管機關應設家庭暴力防治委員會,負責協調、研究、審議、諮詢、督導、考核及推動防治工作;並應整合警政、教育、衛生、社政等單位,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 依第八條,防治中心辦理的事項包括: 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及緊急救援。 協助被害人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提供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及就業服務等。 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期、中期、長期庇護安置。 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並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推廣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調查家庭暴力事件之真相」不是第八條所列的中心職掌。防治中心的定位是保護與服務,不是偵查機關。 家庭暴力事件服務處所設在地方法院,由地方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民間團體設置,法院提供場所與設備。選項若寫成設在地方檢察署,就是機關混淆。 五、責任通報與刑事程序 醫事、社工、教育、保育、警察、移民業務、司法等法定責任通報人員,執行職務時知有疑似家庭暴力情事,應立即通報當地主管機關,至遲不得逾二十四小時。通報不必等到查證確實,也不以被害人同意為前提;通報人的身分資料應予保密。 情形法律效果 警察發現家庭暴力罪現行犯應逕行逮捕,不需先通知社工、聲請保護令或等檢察官到場。 犯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嫌疑重大,且有繼續侵害家庭成員生命、身體或自由的危險,情況急迫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得逕行拘提。 家庭暴力罪或違反保護令罪被告經檢察官或法院訊問後,認無羈押必要命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得附條件命被告遵守。 附加條件可包括禁止實施家庭暴力、禁止騷擾、接觸或聯絡、遷出住居所、遠離特定場所,以及其他保護安全的事項。鑑定不屬於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這類處分。對被害人的訊問,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在法庭外進行,或採取適當的隔離措施。 法院在訴訟或調解程序中,如認為有家庭暴力情事,原則不得進行和解或調解。例外是行和解、調解的人受過家暴防治訓練並以確保被害人安全的方式進行等法定情形。不能把原程序改成仲裁、改為家暴和解調解,或改以家事事件審理。 常考陷阱 「只有打傷、身體強制才是家暴」:錯。精神、經濟上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成立。但「只要有性別歧視嘲弄就構成」也過度推論。 「處遇計畫只治療生理疾病」:錯。處遇計畫以認知教育、心理輔導、精神與戒癮治療等為主。 「同居不合法,所以不保護」「同居要套用配偶或家長家屬」:都錯。現有或曾有同居關係本身就是法定範圍,也包括同性同居伴侶。 「離婚就不是家庭成員」「直系姻親不適用」:都錯。但「所有親屬不限親等」也錯,旁系限四親等以內。 「借住一晚、旅行團友、家庭看護工也是家庭成員」:錯。單純同住或同行,不等於有法定關係。 「命遠離工作場所,就是命離職」:錯。限制接近場所,與剝奪工作不能混為一談。 「通常保護令六個月或一年」「只能延長一次」「每次必定延長二年」:都錯。有效期間二年以下,每次延長二年以下,次數不限。 「暫時保護令不得未經審理核發」:錯。暫時、緊急保護令得不經審理程序核發。 「鄉公所是主管機關」「防治中心負責調查真相」「服務處所設在地檢署」:都是機關或職掌混淆。 「被害人不同意就免通報」「可等滿二十四小時再報」:都錯。應立即通報,二十四小時是最遲界線。 「無羈押必要就不得附條件」「鑑定屬附條件處分」:都錯。具保、責付、限制住居或釋放時仍可附條件,鑑定不在其列。 「發現家暴現行犯先通知社工或檢察官」:錯。應逕行逮捕。 跨法規混合選項:現行法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保障不限女性;產假也包括法定的流產情形。看到「流產也可以請產假」不要誤判為錯。 記憶口訣 「通常二年內,延長不限回;暫時緊急可免審。」 「通報要立即,最遲二十四;同意不必問,身分要保密。」 「現犯應逮捕,急迫得拘提;保付限住放,可附條件無鑑定;訴訟遇家暴,和調原則禁。」 「配偶前配偶、同居曾同居、直系血姻全、旁系四親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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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44.下列何者不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4 條通常保護令可定之內容?(A)命相對人遠離被害人之住居所或經常出入之特定場所(B)命相對人交...
  2. 45 依據我國家庭暴力防治法第15 條之規定,通常保護令的效力期限為: (A)有效期間二年以下、不限次數、延長二年 (B)有效期...
  3. 49.「家庭暴力加害人處遇計畫規範」應由下列那一個機關負責?(A)教育部 (B)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 (C)內政部 (D)各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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