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習重點 掌握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特別保障。人身自由是憲法直接明文規定限制要件與程序的基本權;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涉及的就是人身自由。 熟記犯罪嫌疑人遭逮捕拘禁後的程序: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至遲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以及提審與追究非法逮捕的制度。這些都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內涵。 理解正當法律程序不限於刑事案件,也適用於外國人收容、稅捐送達、訴願通知、都市更新等行政程序。 判斷制度是否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可檢查四個面向:能否知悉資訊、能否陳述意見、能否有效防禦、能否獲得法院救濟。須分清哪些制度曾被宣告違憲,哪些被認定合憲。 核心觀念 一、人身自由:憲法直接明定限制程序 憲法第8條第1項規定,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不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審問、處罰,人民得拒絕之。 多數基本權的限制,憲法只在第23條作概括規定。人身自由則不同,憲法第8條直接寫明限制時應遵守的機關與程序,所以是「憲法直接明文特別規定其限制要件」的代表。平等權、財產權、訴訟權都沒有這種詳細規定。 逮捕拘禁機關與審問處罰機關的權限不同。司法或警察機關可以依法逮捕拘禁,但審問處罰只能由法院為之。 「依法定程序」不只要求形式上有法律依據,法律所規定的程序本身也必須具備實質正當性。法律明文授權限制人身自由,如果欠缺必要的防禦或救濟程序,仍可能違憲。 二、逮捕拘禁後的告知、移送與提審 保障事項應掌握的內容 書面告知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逮捕拘禁機關應將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本人指定之親友。 移送法院至遲於24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聲請提審本人或他人均得聲請該管法院,於24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法院與機關義務法院對提審聲請不得拒絕,並不得先令逮捕拘禁之機關查覆。逮捕拘禁之機關對法院之提審,不得拒絕或遲延。 非法逮捕拘禁人民遭受任何機關非法逮捕拘禁時,本人或他人得向法院聲請追究。法院不得拒絕,並應於24小時內向逮捕拘禁之機關追究,依法處理。 書面告知與迅速移送法院,都是為了讓人身自由的剝奪儘速受到法院審查,屬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具體內涵。考題描述這段程序,問屬於哪一種憲法原則時,答案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是罪刑法定、法律保留或法律明確性。 提審的目的,是讓受拘束者迅速獲得法院審查,確認拘束是否合法,並不是決定其是否犯罪。現行提審制度已擴及人民遭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的情形,不以刑事被告為限。 三、正當法律程序與其他原則的區別 原則核心內容判斷關鍵 正當法律程序原則限制人民權利時,程序必須公正,例如告知、通知、陳述意見、防禦、迅速受法院審查、適當組織審議。題目重點在「怎麼做決定」 罪刑法定原則犯罪與刑罰必須事先以法律明定。重點在「什麼行為處罰」 法律保留原則限制人民權利須有法律或法律明確授權之依據。重點在「有沒有法律依據」 法律明確性原則法律文字應使受規範者可以理解、可以預見。重點在「條文是否清楚」 比例原則/平等原則限制手段須適當、必要、衡平/相同事物相同對待。重點在「限制內容是否過度或差別待遇」 四、刑事程序:知悉卷證與有效防禦 被告閱卷(釋字第762號):法院於審判中,應使被告得以獲知其被訴案件之卷宗及證物全部內容,才能有效行使防禦權,這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的要求。法律只保障被告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卻未保障其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即與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這個問題的核心是公平審判與有效防禦,不是政府資訊公開,也不是職權調查。 秘密證人(釋字第384號):舊檢肅流氓條例的秘密證人制度,使被移送人無從與證人對質、詰問,剝奪其防禦權,因此被宣告違反憲法第8條的(實質)正當法律程序。題目問違反何項原則時,選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不選法安定性、民主或權力分立原則。 強制治療的辯護保障(釋字第799號):法律未規定受強制治療之人如為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有辯護人為其辯護,被認定與正當法律程序有違。強制治療雖然不是一般刑罰,但嚴重限制人身自由,不能因此省略程序保障。 羈押決定權(釋字第392號):憲法第8條所稱的「法院」,指有審判權的法官所構成的獨任或合議法院。過去由檢察官決定羈押的規定被宣告違憲,因此「24小時內移送檢察官即可」不符合憲法的要求。 五、行政程序:通知、參與與適當審議 行政機關作成影響人民權益的決定時,也要提供與事件性質相稱的程序保障。常見的要求包括合法通知、使當事人知悉資訊、讓利害關係人適時陳述意見,以及由適當組織審議。 情形大法官結論判斷重點 稅捐處分對公同共有人中之一人送達,效力及於全體(釋字第663號)違憲其他公同共有人無從知悉處分並及時救濟,違反正當法律程序。若選項寫「未牴觸」,就是錯誤敘述。 訴願文書之通知應合法通知訴願當事人應受合法通知、知悉訴願文書內容,這是正當法律程序的要求。 行政程序之寄存送達,於依法送達完畢時即生效力(釋字第797號)合憲已依法定步驟送達,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 都市更新事業概要之核准(釋字第709號)違憲未設置適當組織審議,也未確保利害關係人知悉相關資訊並適時陳述意見,違反憲法要求的正當行政程序。 不能只看到「送達」兩個字,就把不同制度判成相同結果。關鍵在於受影響的人是否有合理機會知悉內容,並及時主張權利。 六、非刑事拘束、外國人與行動自由 外國人暫時收容(釋字第708號):人身自由的保障不以本國人為限,外國人亦受保障。行政機關對符合法定要件的外國人,逕以行政處分暫時收容,尚不牴觸正當法律程序。但應賦予受收容人即時的司法救濟;超過暫時收容期間仍須繼續收容的,應由法院審查決定。這不表示行政機關可以無限期自行收容。 傳染病強制隔離(釋字第690號):法律規定對曾與傳染病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主管機關必要時得為必要之處置,其中包含強制隔離的部分,被認定不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強制隔離的目的在保護公眾健康,與刑事拘禁不同,所要求的程序保障可以有所差異。 無故跟追(釋字第689號):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對無故跟追他人、經勸阻不聽者,由警察機關裁處罰鍰,被認定合憲。這類案件涉及一般行為自由(行動自由)與新聞採訪自由的衡量,並非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 另外要區分行動自由與人身自由。一般的行動自由、遷徙自由有其他條文保障;將身體置於公權力拘束控制之下的逮捕、拘禁、收容、隔離,才以第8條人身自由為核心。不能把所有移動限制都當成逮捕拘禁。 常考陷阱 「逮捕拘禁犯罪嫌疑人涉及結社、言論、秘密通訊自由」:錯。涉及的是人身自由。 「憲法直接明文規定限制要件的是平等權、財產權或訴訟權」:錯。主要是人身自由權(第8條)。 「書面告知、24小時移送法院屬於罪刑法定或法律保留原則」:錯。屬於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只要有法律規定,就符合正當程序」:錯。法律所定的程序仍須具備實質正當性。 「逮捕原因口頭告知即可」「只須告知本人」:錯。應書面告知本人及其指定之親友。 「24小時內移送檢察官即可」:錯。憲法要求移送該管法院審問。 「提審只有本人能聲請」「法院可以先請機關查覆再決定」:都錯。本人或他人都可以聲請,法院不得拒絕,也不得先令查覆。 「被告取得全部卷證,屬於政府資訊公開或職權調查」:錯。這是正當法律程序下有效防禦的要求。 「秘密證人違反權力分立、民主或法安定性原則」:錯。違反的是正當法律程序原則。 「公同共有稅捐處分對一人送達及於全體,未牴觸正當程序」:錯。這個規定已被宣告違憲。 混淆違憲與合憲案例:強制治療欠缺辯護人、閱卷限於筆錄、秘密證人、公同共有送達、都市更新審議程序,這些是違憲。寄存送達、強制隔離、無故跟追裁罰、外國人暫時收容,這些未違憲。 「都市更新欠缺審議與陳述意見機會,違反比例原則或平等原則」:錯。違反的是正當行政(法律)程序。 記憶口訣 「書告本人指定親,二四送院受審問;本人他人可提審,法院不得先查覆。」 違憲五案:「治療無辯、閱卷只筆、秘密證人、共有一送、都更不審」。 合憲四案:「寄存送達、防疫隔離、跟追罰鍰、暫時收容」。 「資訊要知悉,意見能陳述,防禦須有效,拘束有救濟。」這四句可以用來判斷閱卷、秘密證人、行政送達、都市更新及收容程序是否符合正當法律程序。